2004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选择的安置工作,十几年过去了,工作也没被安排,当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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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经验做法
  漳浦县从2009年至2012年共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对象73人,截止今年9月25日,73人全部被安置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效地维护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调动了全县各界尤其是适龄青年的应征入伍热情,也积极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挖掘政府调控职能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退役士兵传统的计划安置遇到空前挑战,漳浦县委县政府在面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矛盾和压力下,坚持把安置工作当作固国防、促稳定、安民心的大事来抓,列入构建和谐社会、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的重要内容。一是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视退伍安置工作为命令,把安置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及时统一了思想,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武装部政委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民政、劳动、人事、编办、财政、公安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全力抓的退伍安置工作格局。各级各单位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经常性过问,多次听取汇报,并先后在县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机关部门协调会议上,分析安置工作形势,研究探索安置工作的思路和措施,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为安置工作排忧解难。把安置工作做为评选先进和争创“双拥”模范单位的硬指标,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确保安置工作有效落实。二是建立机制,明确责任。县政府将安置工作纳入了相关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依据之一。不仅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评估领导政绩具体内容,而且还与评选“双拥”模范单位、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挂钩。按照干部监督有关规定,加强了对退伍安置工作的督查落实力度,对部分片面强调单位或部门利益,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领导进行了警示谈话。县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各部门和接收单位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及措施不力的单位给予督促和批评,做到了安置矛盾不出县。三是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民政、劳动、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安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明确相关责任要求,较好地形成了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制度。在执行政策规定上,采取了先进人、再解决编制的办法,使一大批安置对象得到了妥善安置。用人单位的领导都能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理解政府的困难,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维护了政府安置计划的严肃性。比如,电力系统,主动承担本系统内干部职工子女的安置任务,在安置任务下达后克服困难,积极落实下达的安置计划,迅速落实安置对象上岗。
  二、坚持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安置政策导向作用
  漳浦县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始终坚持依法安置,充分运用政策的导向性和法规的严肃性,规范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落实。一是准确掌握政策规定。针对当地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兵役法》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不清,安置工作难落实的实际,加强了安置政策宣传教育,使各级各单位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法规。在全市退伍安置工作会议之后,漳浦县相关部门迅速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特别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下发后,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会议,组织学习新条例,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和建议,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二是研究制定安置细则。针对前些年来安置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为及排解矛盾问题2009年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讨论研究形成了《关于解决三级转业士官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并经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日至日期间转业回乡且未安置的三级转业士官,可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安置到缺编的县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是依法解决矛盾问题。漳浦县人武部在调研中发现:2004年至2008年安置的300多名退役士兵中,有不少当时选择货币安置,但其中有5人因种种原因后悔当初的选择。对此,人武部及时会同民政局等相关单位,依据《关于解决三级转业士官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并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后,5人当年全部被安置到乡(镇)政府事业单位工作,此举得到了所有安置对象的好评。
  三、注重宣传教育,着力推动社会舆论引导作用
  漳浦县在依法指令性安置的基础上,也注重搞好社会各界的教育引导,并有效地形成了退役对象满意、安置单位支持、社会群众理解的良好局面。一是抓好退役对象教育。漳浦县每年接收退役士兵300多人,为确保每一名退役士兵都能了解政策、理解政府,妥善得到安置,注重抓住新兵征集、老兵退伍、重大节日、退伍安置培训等时机,宣传当前国家、省、市、县各级有关安置政策的工作的原则、内容、补助标准、办理程序和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并引导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尽可能走自谋职业路子,对个别货币安置政策不理解、安置方向不满意,专门进行沟通引导,介绍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前景;对安置对象所提出的问题,现场能解决的立即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联系相关责任单位,限时给予答复。针对一些待安置对象的要求、能力、地域等与安置单位岗位不相符的矛盾,专门组织召开待安置退役士兵座谈会,在听取安置对象对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讲清政策规定、讲清现有岗位的现状和需求情况。二是做好安置单位工作。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上岗难和安置以后隐性失业多等问题,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基础上,县领导带头深入一线宣讲政策法规,不厌其烦地做好被安置单位领导的工作。在年初的全县民政工作会议、年中的民政工作分析会上,县领导都对安置工作进行了强调,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实践中,县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注重深入到各接收单位调查研究,边征求意见,边讲形势、讲任务、讲责任,通过讲清事实和思想引导,赢得了各相关部门、行业带头人的理解支持。三是搞好全民国防动员。漳浦县党政领导认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仅仅是哪个单位、哪个人的事,而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必须大力弘扬漳浦历年形成的拥军优属光荣传统,必须进行全民国防动员。在实践中,漳浦县人武部积极发挥军地桥梁和纽带作用,每年遇到台风、山火、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当地群众哪里有困难、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身影;人武部在自身经费紧张的情况,开展支持新农村建设,每个干部、职工自发地用自己的工资义务捐助特困生等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当地群众的广泛赞誉。因此,漳浦县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也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全民支持安置工作的浓厚氛围。
【编辑:曾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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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西藏武警退伍战士,当初去当兵的时候政府一在强调回来安排工作,可我回来都十年了至今在家,我多次去找民政部门,他们就是不给安置,我该怎么办?
09-11-28 &匿名提问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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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规定有哪些?
  (一)何时接收退役士兵?接收哪些退役士兵?  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特殊原因可提前或推迟;转业士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接收对象: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文件执行。从西城区应征入伍,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服满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义务兵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前退役的;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照顾进京并由西城区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安置地、原则、办法和阶段如何?  安置地: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易地安置。  安置原则: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优先与照顾安置原则;保障(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全面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鼓励自谋职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安置办法: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鼓励自谋职业、自找工作。  安置阶段:双向选择、单向选择、指令性分配三个阶段。  (三)退伍义务兵复工、复职有什么规定?  复工、复职的基本条件:从西城区入伍,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的)。  复工、复职的接收单位:退伍义务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倒闭或合并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上一级机关(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  复工、复职后的待遇: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因个人原因不复工、复职后的责任:由本人负责,军安办将其档案关系转至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也可由本人自行转档。  (四)退伍义务兵复学有什么规定?  义务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的优惠政策。  (五)有哪些优先安置、给予照顾的规定?  对转业高级士官、立功(二等功以上)、因战、因公伤残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参加抢险救灾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根据用工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六)哪些情况下不予安置?怎样处理?  不安排工作的五类情形: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士官须附本人书面申请,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役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出国学习或探亲一年以上的;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  对不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处理: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由军安办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或由本人自行转档。  (七)不服从分配的怎样处理?  已给予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在接到《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分配信》一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依照不服从分配的规定处理,取消其安置资格,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由军安办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  (八)关于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有什么规定?  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期间: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自报到期结束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至安置部门发出《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分配信》的当月止。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从2004年2月份开始发放。  发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最低生活补助费(最低生活保障金)。  不享受的情形:复工复职、自谋职业、自找工作和按规定不予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  (九)接收退伍军人的义务、违反规定的处罚有哪些?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违反义务的三种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或完不成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年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10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从接到安置任务之日起,发给安置人员该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直至上岗工作。  (十)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什么规定?  开始时间:自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时开始试行。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执行机构及有偿转移金标准:经安置机构或安置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可以按每人3至5万元(男兵3万元;女兵、4万元;伤残军人和转业士官5万元)的标准,向军安办联系支付有偿转移金。  (十一)自找工作(自己联系接收单位)有哪些规定?  凡自己联系接收单位的,在报到后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30天),由本人书写并向西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递交《自找工作申请书》。经批准,签订《退役士兵自找工作协议书》,履行审批程序后,由本人领取一次性3000元的经济补助,军安办不再负责分配工作,仅出具《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分配信》,档案转到本人所联系的工作单位。  (十二)自谋职业有哪些规定?  《兵役法》的原则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2003年冬季以后,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域范围:2003年冬季以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鼓励: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优惠政策: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给予优惠。  自谋职业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经费来源:各地政府要合理安排经费,及时发放。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确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自谋职业的程序:在报到后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30天),由本人书写并向西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递交《自谋职业申请书》。经批准,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履行审批程序后,由本人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军安办将档案转到区职介中心集体存档部,不再出具《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分配信》,不再负责分配工作。  (十三)退役士兵享受哪种经济补助金?何时发放?  每个退役士兵只能享受自谋职业、自找工作、待分配期间经济补助金中的一种。各类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时间、方式,按西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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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关于退伍军人张洪要求安置工作的情况说明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万州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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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万州区政府
来信内容:
关于退伍军人张洪要求安置工作的情况说明
退伍军人张洪要求安置工作
张洪,万州人,于一九九五年参军,一九九八年复员,在部队服役三年。根据《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十条五款规定,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五桥民政局安置领导小组分配到建委,当时去报到,时任局领导却说:“你回去等消息”。这一决定明显违背相关政策(当时曾多次去询问原因,却并未给予明确答复,却只是一再推诿)。因为工作一直未着落,只能在县内打工谋生。期间曾不间断,去建委询问安置结果,却一直未能得到明确答复,这一推就拖了十三、四年,甚至后来发展为乞求去向领导查询安置结果,领导不予理采。看到这样的结果,着实令一名为国家整整服役三年的老兵寒心。但我一直相信国家、相信区委、政府的领导会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会给我们这些老兵一个满意的结果。
2004年管委会改制,我又去问新任领导。领导却说:“等建委改制完了再说”,此后却再无下文,一再反映,却遭到推脱。为此,我曾提出请求,若不能安置工作,希望可以将所有的档案退回民政局给予重新安排工作,但却未能收到答复,由于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安置,生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继续打工,无奈之下,2013年再次找到民政局安置科反映情况,在百般请求之下,民政局安置科叫我给贵单位写个情况说明,希望查清事实,给我一个明确的身份。现将如下问题列出:
1、我作为服役三年的待业青年军人,根据各项相关政策本应给予安排,但分配文件却被建委扣压,且不予安排,这是明显违背了相关政策法规,于文件中“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坚决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于安置原则,各用人单位要从全局出发,积极配合政府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这一条原则相违背,这是明显的置国家法律、政策发令不顾的行为,天理何在。
2、多次向相关领导反映,却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答复,明明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却一再推脱,延期处理,至今已延期近十三年,难道还能再延几个十三年,如此行为让一名老兵情何以堪,人心何在。
3、档案中明明白纸黑字写得清楚,日已安排到建委上班,为什么不给安排工作,也不让上班,,如此不负责,公道何在。
以上一系列原因,导致我复员至今未曾上过一天班,没领过一分钱,蹉跎至今,已耽误了大半生,等于白白葬送了我的工作前程,且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且上有老父母亲需要供养,下有小孩需要抚养,生活极其困难。
鉴于以上原因,我现今郑重提出如下请求,望相关领导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切实解决。
1、重新分配工作。
2、补偿我十四年的经济损失。
复员军人:张洪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办理单位:
区城乡建委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收到你反映的问题后,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城乡建委、区民政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查阅一九九八年退役士兵安置有关资料,你确认为1995年参军,1998年复员退役士兵。 2005年万州行政体制调整原五桥移民开发区建设国土局归并到万州区建委,由于工作移交时未交接你所提及的退役士兵安置有关遗留问题,也无相关文件资料和个人档案,归并8年多来无任何人来反映过此事,所以,区城乡建委对你所反映的问题不知晓。
为妥善处理你反映的问题,区城乡建委安排人员到区民政局、区档案局进行调查了解,并与原五桥建设国土局负责人事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原五桥建设国土局现存档案资料中并未查找到你的退伍安置介绍信和个人档案资料,原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也表示未曾收到过。
根据原万州区五桥移民开发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万州区五桥计划委员会、原万州区五桥人事劳动局《关于下达一九九九年城镇退伍士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的通知》(万五退安〔1999〕1号)规定,“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分配,安置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后,三个月不办理手续,不到指定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安置。”为此,你的诉求无法办理。
希望你能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以积极的心态投入个人工作和事业中。
祝你新年快乐!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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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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