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退役志愿兵失业志愿兵后退休年龄及待遇?

  下岗志愿兵的心声
作者:shenzheng
时间: 22:50:00
同在部队保边疆
都到企业作奉献   
全是下岗失业人
为何待遇恰相反       
关于要求上级组织和政府关注企业军转志愿兵下岗失业待遇   
切实尽快解决生存困难
生活窘迫问题的     
告     
  尊敬的上级各组织
  我们是七十年代末我军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并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上仅有的志愿兵
是随着军队干部制度改命一一干部年轻化 , 到年龄就转业 , 不直接从战士中堤拔干部而部队又急需干部的时刻诞生的一种兵役制度o 国发[ 号文件对志愿兵的待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企业军转志愿兵和企业军转干部下岗 , 失业后亨受的待遇却厚此簿彼 , 亲疏有别 , 截然不同 , 都是职业军人 , 待遇差别为啥就那么大的悬殊呢 ?   一丶回顾国发 [号文件得出的结论   1 丶志愿兵的政治待遇 ; 如听报告丶看文件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o   2 丶志愿的随军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有关规定为理 , 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丶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o   3 丶志愿兵的困难救济丶福利待遇丶伤丶残优待和牺牲丶病故后的抚恤丶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o   4 丶志愿兵探亲和车船费报销 ; 未婚的志愿兵丶每年可准予探亲一次 , 途中往返时间除外丶假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天 , 其乘坐车船席 (仓) 位的等级 , 按干部的规定执行 o巳婚的志愿兵按已婚干部探亲规定和车船费报销办法执行 o   5 丶志愿兵被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 , 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丶符合退休条件的 , 分别办理转业复员丶退休手续 , 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丶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o   6 丶志愿兵退出现役时 , 因年老体弱生产丶生活有困难的 , 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 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o   从以上文件原文和巳经执行的各种文件规定中 , 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 志愿兵的待遇基本上是按照同级的干部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的 o而且写进了共和国的法律 , 尤其是对转业作了明确的规定 ; 国家要安置工作 , 工作应该有保证 , 困难要协助解决 , 改善其生活待遇 o这和军队营职以下干部安置规定是一样的 , 而我们这里的下岗丶失业企业的军转干部(含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 从二00四年巳径享受和正在享受着各种解困待遇 , 但下岗丶失业的企业军转志愿兵只能是隔岸观景丶望洋兴叹 o     二丶志愿兵在部队建设中不负历史使命   志愿兵制度在军工史上只执行了二十一年 , 特定的年代产生了特殊的志愿兵群体 , 它们不辱使命 , 光荣地完成了党和国家丶军队负于的神圣职责 , 在我军史上悄然走过 , 但我们这些曾为国防事业奋斗的成千上万的志愿兵 , 作为 ‘’辈子兵 ‘’的职业军人 , 设拿国家高额补偿丶只是默默无闻地把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和满腔热血丶无悔无怨丶无私奉献给了部队 , 为部队的彻底改革丶最终实现义务兵与士官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奠定了基础丶做出了贡献o特别是当时部队改革提干制度 , 一 律不从战士中直接提干 , 干部要从军队院校中培养产生 , 我们当中很多人都是干部苗子丶提干对象 , 由于改革提不了干 , 但正值部队干部不够 , 急需用人之际 , 只好把个人利益和荣誉丢在一旁 , 顾全部队大局丶服从组织安排 , 不负使命丶经严格考核 , 组织批准改为志愿兵 , 当时部队原来由干部担任的76种职务由志愿兵分别担任代理丶如丶分队长丶司务长丶排职丶连职丶管理员丶助理员丶主任丶技师等职务 , 以部队为家 , 以服役为业o我们在多则十五年丶少则十三年的戌马生涯中 , 经受了自卫还击和八九政治风波生与死的严峻考验 , 高原边防施工丶国防核试验丶抗洪抢险丶抗震救灾丶森林灭火等接受了血与火的洗礼o作为军人 , 在部队是训练能手丶技术骨干丶业务尖子丶管理人才丶无愧于军人丶无愧于时代o青春献给国防丶壮年献给国家 , 一身献给党 , 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 , 出生入死丶腥凤血雨丶急丶难丶险丶重大显身手 , 历尽苦难痴心不改 , 为国家舍小家奉献大于索取 , 在需要生死考验面前 ,. 义无反顾丶勇往直前o这些铁的事实 , 是有目共睹的 , 这短暂而又光辉灿烂的一页也将永记军吏………..o 然而 , 我们这些被遗忘了的弱势群体 , 军转志愿兵们从未向党和政府提出过困难和要求呀 !   
三丶企业军转志愿兵现状及处境   
目前, 昔日的志愿兵在部队享受干部同等待遇 , 转业到地方由当地政府安排了工作 , 幸运的安置分配到国家政府机关 , 行政事业单位没有下岗失业一说 , 他们工作稳定 , 收入固定 , 不幸的被分配到国有或集体企业丶我们这在部队干了十几年的老兵下岗了 , 仅靠企业转制丶破产发给的几千元最多一万多元的买断费(本地方垄断性和独家经营性企业的买断费至少高出一般企业的买断费十多倍) , 除仅能维持下岗失业一丶两年的生活外丶还要缴养老丶医疗保险费 , 几年过去现巳是弹尽粮绝 , 生存丶生活陷入极度困境 , 我们都是45至58岁的人了 , 年龄偏大 , 技术单一丶身体差丶求职困难丶私营企业根本不要 , 长期下岗失业丶想重新再就业丶创业没有力量和本钱 , 特别是众多双职工下岗的情况更糟 , 有的为了让子女上大学 , 连住房都卖掉了 , 我们军转志愿兵上有老下有小 , 为了养家糊口丶求生存 , 有的蹬三轮车丶捡破烂丶外出打工丶摆地摊丶当老
‘’报童’’ , 有的军转志愿兵由于演习丶拉练和国防施工丶留下病根 , 造成重病缠身丶有的因贫困导致夫妻离异丶子女浪迹社会………..o曾经被党和国家及祖国人民称为宝贵财富和当代最可爱的人的军转志愿兵 , 现在确被贫困到这步田地 , 唉 ! 失业后无人过问 , 这能不让人感到遗憾和心酸吗?甚至我们交党费都找不到组织 , 过不到正常的组织生活 , 这难道是我们党组织观念淡漠吗 ?是啊 ; 我们人老了 , 除了当兵时留下的病痛外 , 再也没有机会使我们在人生道路上去拼搏了o   更令我们遗憾的是我们失业后的困境直接影响到家庭生活和下一代的成长 , 在妻子面前 , 生活丶住行需用钱 , 常遭到埋怨 . 在子女面前 , 要读书 , 自谋职业要钱 , 难以应付 , 心里不是滋味 , 无言面对现实 ; 在老人面前 , 需要生活费 , 难以支付却成了不孝之子 ; 当子女们听到谁来保卫祖国 , 谁来保卫家的歌声时 , 他们指责我们这些当过十几年兵的人 , 现在连饭钱都没有 , 还保卫什么呢 /你不是也保卫过国丶保卫过家吧 ?到了后半生 , 连自己生活丶生存都难保…………o这真让人深思不得其解o然而我们还记得 , 每当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或抢险救灾归来 , 上级首长和地方政府在总结会上都这样说; ‘’同志们, 你们为了保卫祖国的神圣领土丶保护群众的生命丶财产丶安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你们辛苦了 , 我代表党中央丶代表全国人民感谢你们 ; 要知道党中央和袒国人民是忘不了你们的’’;! 今天是不是这样忘不了我们呢 ?现在中央只对企业军转干部失业丶下岗(及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生活困难有政策 , 而为什么没想到企业军转志愿兵有困难呢 ?军转干部营以下职务的转业安置规定不是和我们一样吗 ?为什么他们下岗丶失业丶退休后就能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 而我们却没人管丶没人问 /同样是十多年的职业军人 , 同样是既流血又流汗的保国功臣 , 同在部队献青春 , 都到企业作奉献 , 全是下岗失业人 , 待遇为何两重天? 这公平吗 ?这和谐吗 ?换位思考 , 让你们站在我们军转志愿兵这些弱势群体的角度上 , 心情又如何呢 ?     四丶依靠组织和政府   为难时期, 我们只有依靠各级组织和政府 , 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 , 人民政府会爱人民, 万家团聚丶国泰民安是我们的共同心愿 , 手心手背都是肉啊 , 我们恳切希望对志愿兵的过去加以肯定 , 坚持科学发展观丶实事求是丶坚持真理丶求真务实丶勇于纠偏丶以人为本丶公平丶公证丶公开的原则解决问题   1 , 这是我们党一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 希望政府像关心军转干部那样, 更加关心我们下岗丶失业的军转志愿兵吧o虽然我们在编制上不曾是干部 , 但享受的是干部待遇o特殊的年代, 我们也是当干部使用的 , 同样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奉献了最宝贵的青春年华 , 更何况国发[号文件至今没有作废,&& 国防法&&,&&兵役法&& 国发[1983]16号文件仍然有效 , 解决军转志愿兵生活困难的事为什么就这么难办呢? 我们并没有过份的要求 , 只希望政府象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困难那样解决企业军转志愿兵的困难 , 同等丶同样享受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待遇o为此 , 我们迫切要求 ;   1丶按失业丶下岗军转干部待遇 , 政府帮助缴纳社会保险各费 ;   2丶按失业丶下岗军转干部待遇 , 从二00四年九月份起补发基本生活费(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3企业军转志愿兵退休后和军转同级干部享受同等退休金标准和增加待遇及年终慰问待遇 ;   4丶对住院治疗后径医疗鉴定机构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志愿兵 , 实行病退 ,   5丶对年满55周岁的大龄志愿兵办理提前退休手续o   特此报告o   
      
我也是一名服役12年的老兵(所谓士官),2004年转业的时候没有后台没有关系只好自谋职业,由于没有一技之长(我学了12年的操枪弄炮,社会上有吗?)到现在已经换了三份工作,在杭州这个高消费的城市养家活口都很困难。   
12年里学不到一点的技术,在一个完全封闭的环境里呆12年然后出来叫你成家立业、养家糊口,你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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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是党的兵,有问题,找组织。
  我们的组织烦了找我们,不是拘留就是劳教。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2017年湖北省部队军人退休年龄规定,湖北省军人退休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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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方案1:
  战退役,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退休。女工50周岁,男60周岁
  解决方案2:
  自治区,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
  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依法进行处理。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深入开展排查工
  作、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主动宣讲养
  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
  疗救助范围。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妥善解决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
  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力求不留死
  企业关闭,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部发[2007]28号
  各省,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个人按规定缴费。
  2,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
  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其失业时,帮助其
  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民政厅(局),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将其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部,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
  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失业保
  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
  复员干部,摸清底数,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参
  加工伤保险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破产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T)的主要判定
  依据基本相同: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4、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
  退役人员。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
  一,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不建个人帐户、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
  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
  号)规定条件的。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制定具体办法。
  5、工商、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按照两个标准
  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卫生,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符合《失业保险条
  例》规定条件的;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企业解决确有困
  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使军队退
  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
  益、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民政、自治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情况不清楚的、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
  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完成祖国统一、快捷的服
  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
  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
  踪,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将
  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对
  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要及时上报,通知如下,加强军队退役
  人员的思想教育。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促进他们再就业,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
  四。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各地
  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增强自
  身就业和参保意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民政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国
  税,财政厅(局),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
  年限。
据悉,中国军队即将进行六年来的第三次全面提薪,逐步形成“两年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36个问题】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农村60岁退伍老兵待遇:可享补助   记者从全省优抚工作会上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
少将是将级军官中较低的一级军衔称号。一些国家以少将为最低的一
  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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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查看: 6081|回复: 15
退休与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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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与退役的区别:
- V&&K$ y0 P5 l* [# w+ n0 W* ?
& & 二者在待遇上究竟有什么差异?比如,月工资,涨工资的频率,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请专家明示。
阅读权限85
军人退休保障&&
军人的离退休. r/ Z. Q! A. Z. Z, n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包括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军队的离休干部即离职休养的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或入伍的干部,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疗养休息,安度晚年。离休干部仍保留军籍。退休干部即退出现役后休息的干部。退休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干部。退休志愿兵即退出现役后休息的志愿兵。
军官离职休养的条件曾经作过多次调整。6 T& D6 H" O7 M6 M* O
①& & & & 1959年10月,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规定,高级干部(正师职务以上或大校以上)有病不能担任工作的,可以离职休养。& z* R. A, l" B' k+ h
②到1962年8月,总政治部在《关于高级干部在军队离职休养的待遇和管理问题的规定》中,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准师和上校也列入离职休养范围。这个时期,不但强调了军官的职务和军衔,而且加进了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1962年12月,总政治部在《关于妥善安置年大体弱老干部的通知》中规定:&符合退休条件的团参谋长、主任和少校以上干部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可以暂留队离职休养。&团职和少校以上军官不论其入伍或革命工作时间早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不论担任哪一级职务的军官,均可以留队离职休养。; o. ~; e( c% H9 E4 T
③1965年8月总政治部在《关于取消军衔减薪定级后干部待遇和各种批准权限的几项规定》([1965]政干字第124号)中指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干部和14级以上干部,可以留队离职休养。
④1982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2]1号)中指出:&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8级以上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14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在规定干部行政职务等级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行政级别的条件,使一部分资历较深的干部可以按行政级别离休。同年4月,鉴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允许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而且对已经批准退休的干部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改办离休,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建国以前入伍的和符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1条规定条件的干部,达到军队干部离休年龄的,均可以离职休养。&现行的军官离职休养条件是:在建国以前入伍或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师职以上干部年满5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或身体虚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均可以离职休养。" S3 `$ [4 p! Q) [3 L
& & 军官的退休条件,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年老退休,系指军官达到一定的年龄,通常是达到规定的服满现役的最高年限,经组织批准,办理退休;&&二是伤病残退休,系指尚未达到规定的服满现役的最高年龄,但因战、因公致伤致残或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办理退休;&&三是特殊情况退休,系因编制名额缩减,有些干部虽不到退休年龄,身体也不够伤病残退休条件,但又难于安排工作,转业到地方工作,而提前办理退休的。 # z4 }0 F: t& O' i& V
198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39号),其中第1条规定:&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公、因战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延长。&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对文职干部的退休条件作了规定?文职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应按规定办理退休。其中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少数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需要、身体条件许可的,按照任免权限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有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身体条件提前1-5岁;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副局级、正副处级干部,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科级以下的为男55周岁、女50周岁。1988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规定: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军官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
军人离退休后的安置去向
(一)凡配偶同在一地的,原则上就地安置。
(二)对长期在高原缺氧或特别艰苦的海防和沙漠地区工作的离退休军官,对长期从事飞行、舰艇、接触核辐射、导弹推剂等特种专业的离退休干部,长期在艰若地区工作或长期从事危险性大的特殊工作,身体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离退休后一般回内地安置。本人自愿留在该地区安置的,在安置地点上给予适当照顾。: \4 i$ ~& H5 S- F4 o
(三)1984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发[号)中规定:&离休干部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以下简称&三市&)安置的,按以下条件掌握:1、离休干部配偶和子女在&三市&有常住户口,离要干部只身进&三市&安置的。2、离休干部的独生子女在&三市&有常住户口,因工作需要,调动确有困难的。3、离休干部原籍是&三市&,本人是独生子女,原籍有父母需要照顾的。4、离休干部从&三市&入伍,其配偶从同一市迁出随军、同一市又有子女的。5、离休干部是&三市&远郊区、县的,可到原籍远郊区、县安置。6、离休干部原籍是&三市&,离休时在新疆、青海、西藏或边防、海岛以及远离居民区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6 ~" d& L9 y7 E+ _/ q) @5 u: _
(四)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一经军队和地方共同审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1959年11月,内务部、总政治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59]内优字第268号)中规定:&现役军官批准退休后,由军或相当于军以上的政治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凡确定安置在哪个省区的,由军区、军兵种、各总部审查以后,将名单交由该省军区的政治机关,统一向省(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协商安置。凡在上海市安置的,由上海警备区政治部负责与上海市民政局协商安置;凡在北京市安置的,由北京卫戍区政治部负责与北京市民政局协商安置。1963年7月,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安置年大体弱老干部的补充通知》中的第一条规定:&干部离职休养以后,应逐步帮助他们分散安家。安置的去向应当是中、小城市多安,大城市少安,自愿回农村的,应予鼓励,回本人或妻子原省或其他省(自治区)的中、小城市和农村都可以?1975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军队退出现役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军队干部原则上回本人或爱人原籍省、市、自治区安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到爱人或父母、子女工作地区安置。198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其中指出:&退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区安置。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民政部、总政治部于1983年6月关于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城市安置的退休干部对于就地、回本人原籍、到配偶原籍或居住地安置的,一般应予接收。对于到父母、子女(不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居住地安置的,该地是中小城市(50万人口以下)的,一般应予接收;该地是大城市(50万人口以上)的,如父母身边无直系亲属、干部未婚或干部身边无子女的,一般应予接收。&
军人离退休后的安置办法, m2 {5 N% S! E$ t
根据中发[1980]72号文件和国发[号文件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其范围是:军队离休干部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的团职或行政15级以下和相当职务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19级以下和相当职级的军官。退休干部为正师职以下职务。1986年,由于人武部改为地方建制,当地人武部代管的部分师职离休干部也随人武部改建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1980年4月,**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中发[1980]72号)中规定:&需要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要逐步移交地方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整个交接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完成。一是检查验收住房建设情况;二是民政部门根据住房建设情况作出上报接收和安置工作的计划方案;三是根据预报计划配备服务管理人员及车辆;四是根据保障手段下达年度接收计划,五是各地民政部门根据中央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属于就地安置的,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属于易地安置的,在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转学入学等事宜基本落实后,省级民政部门即可将《军队离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发往离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办理交接。六是离退休干部离队前,要办好一切手续,并将当年剩余月份各项经费,由部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其移交安置办法:1、1980年之前,零星交接、分散安置。2、1980年-1995年的前三批,采取成批审定安置计划,建成一批住房,安置一批离退休干部。3、从第四批开始,实行成批审定计划,按年度进行移交安置。移交安置政策的逐步完善,安置办法的不断改进,加快了移交安置进度,保证了移交安置任务的落实。* e- @+ a8 S0 @3 ]8 l2 U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
军队干部退休后的住房,50年代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负责,70年代是由军队解决经费,当地革命委员会负责修建。1981年1月,国家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由国家计委专项下达,专款专用,专材专用。计划、财政和物资部门负责安排基建计划、经费和建筑材料的调拨,建委负责组织设计和安排施工力量,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民政部门参与建房选点和负责住房分配,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管理、维修和收缴房租。对回农村安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把所需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拨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由他们责成人民公社帮助军队退休干部建房或买房。1986年10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国家计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民安[1986]32号),规定了统建、购买商品房、自建、家属单位帮助建、维修和扩建私房、军地共建、换建等7种建房形式,拓宽了建房渠道,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中规定:就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承担,并继续妥取多种形式,鼓励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和家属工作单位帮助建房。& `8 r6 N7 S% h6 B. Q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前三批按中央军委日《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1979]6号)中的规定执行。从第四批安置任务起,按照1990年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90]5号)的规定执行。1982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扩大了离休范围。按这个文件规定,第一、二批军队退休干部中约有70%的改为离休。退休改离休后,要成立干休所,需要安排相应的附属建筑。1984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号),明确规定&附属建筑包括活动室、医务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和宿舍、车库等,可按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筑面积的20%修建&。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管理社会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军队离退休干部房屋开发公司,所需人员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整解决。由房屋开发公司负责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责,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H' l, O5 P0 ]% j. k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任务:首先是产权确定。凡列入国家建房计划由中央财政拨款安排修建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以及附属设施等,其产权属于中央;未列入国家建房计划,不是由中央财政投资修建的住房,按照投资来源,确定其产权归属。凡产权属于中央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负责管理。产权登记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产权不属于中央的住房,产权登记及管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个别住房产权归属难以明确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提出解决意见。产权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转移和变更产权归属。8 b. ?& s: G5 l) @3 `3 H* }
其次是建立住房档案。1994年国安办下发了《关于建立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档案的通知》([1993]国安办字第12号)。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在核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住房档案。
第三,实行房产分级管理。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带普遍性的问题,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实施宏观管理;省级安置部门负责省内房产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市安置部门负责本市房产的维修计划的审定、经费调剂和大修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档案、资料的保管,各种证件的印制、发放,对干休所房产管理进行指导和房管员的培训等;干休所主要负责本单位房管制度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制定大、中、小修计划,负责中、小修施工,对住房登记造册,收取房租,搞好水、电、暖、燃气等供给单位的协调工作,建立维修帐目和档案资料。1 s6 N&&m9 j% H, I, r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步骤2 i$ V0 q" i' i/ _&&W&&X' n# ?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法、原则、步骤应与军队相一致:1、住房租金改革。军队租金改革的目标是,&到2000年,住房租金分步达到全国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2、提租步骤。军队住房租金改革要分步实施、小步快走。第三步提租从日起实施,每平方使用面积提高到1元左右。3、补贴比例。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单位适当给予补贴。4、租金减免。国务院《决定》规定,租金调整时,对离退休职工中有困难的人员,可根据情况给予租金减免。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规定有两项减免政策:一是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应缴房租在减去住房补贴后,增租部分再给以30%(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50%(对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100%(对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的减免;二是所有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在标准以内的,应缴的房租减去住房补贴后,增租部分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以上的暂予免交。《方案》将其调整为房租超过个人合理负担比例的,可酌情减免部分租金。5、住房出售。根据国务院《决定》,住房制度改革要租、售、建一体化同步进行的原则,在提租补贴的同时,加大售房的力度。军队售房工作的有关政策:; x. Q( M&&U7 [$ q+ L( h) w6 C
1.购买面积。购房必须严格执行职级住房面积标准。超过面积标准限额部分,按市场价计收房租。2、售房价格。产权属于中央的住房,售价分别按所在城镇公布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执行。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3、价格折扣。凡租住中央产权住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遗属)给予以下折扣:军人职业折扣、夫妇双军人折扣、现住房折扣、房屋成新折扣、一次付款折扣。其中,军人折扣率按8%计算。其他折扣和工作人员住房折扣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4、付款方式。凡租住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遗属)、工作人员住房,可一次付清全部房款;也可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为10年,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房价的30%,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利息按国家规定确定。5、产权界定。按成本价所购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权和按国家规定补交各种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按标准价所购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权和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由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产权证书的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6、住房售后管理。管理单位有偿为住房产权人提供服务。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售后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经费,由住房维修基金承担。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e4 W: [5 ~&&@7 d* Q" Q' I
军队职工可分为两大类,即在编职工和非编职工。在编职工由军队招收录用、纳入军队组织编制和军队定额,但没有军籍、不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实行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的劳动工资制度,由军队人员生活费开支工资。
军队非编职工是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招收录用、在军队队列编制员额以外使用的无军籍职工。) N' m$ Y1 Q% v& p9 y/ z: U9 H# q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一)移交范围2 w9 T% q&&B. {7 s
主要包括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维修机构、文教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上人员退休后移交地方,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安置地点" z6 ?4 G# O5 l$ K
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原则上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农村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及省会城市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退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市应给予照顾。' ]* x) P4 T&&x&&P& j( O7 B, u* N
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原部队帮助解决。* z$ M' a- ~. _7 l0 h8 R
(三)计划审定
就地安置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易地安置的,由省内驻军按系统(即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及总部的下一级归口单位)归口,将《军队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审定表》、《军队离职职工安置花名册》一式五份以及个人档案送到省军区(警备区,下同)后勤部和省级民政部门。" ]* {6 V; j3 \& x6 P- x. C
(四)交接办法
各省级民政部门根据上级确定和下达的安置计划,开出移交安置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留作存根、一联留接收单位、一联交军队移交单位),军队移交单位与安置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具体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并将接收联盖章后逐级退回省级民政厅(局)。军队移交单位每移交一人将通知单由接收单位盖章后,复印逐次上报军队各大单位后勤部,由军队各大单位后勤部每季度报民政部安置司、总后勤部司令部各一份。) f- r- U# Z) E2 c
(五)经费渠道
军队退休职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其经费项目和渠道按国发[号、财政部[1982]财事字111号文件执行。当年的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根据移交人数,将经费拨到当地民政部门,第二年起由中央财政拨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工作所需经费,每年由总后勤部拨付。
(六)生活待遇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各种补贴以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内,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0 D' U&&c9 h, _# L
(七)医疗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干休所)' q4 I( R' J$ M4 J6 K
干休所是军休干部的生活场所,即军休干部的集中居住点。它包括军休干部的住房及附属建筑,如医务室、活动室等,为军休干部日常活动之所。干休所是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服务管理活动的基层事业单位,建有党、政、群组织,具有确定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功能,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一是认真落实军队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二是做好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三是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四是积极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五是负责处理好其它有关事项。1990年颁布实行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第3号令)将此概括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是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使他们安度晚年。干休所是国家为军休干部提供物质保障手段的载体。根据国发[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拨专款为军休干部修建住房及附属设施,配备车辆和工作人员,以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待遇& g$ M" T- i&&[" A1 ^, k7 n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包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活动,安排德高望重的老干部担任荣誉职务等。
(一)政治上关心和尊重& y1 Z! i& {6 A1 H&&D! _
军队干部离退休后与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有关文件,参加重要会议的传达、报告,使军队干部退下来后仍能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家大事,保持晚节的重要保证,是党对军队干部政治上的尊重和关怀。 ' ^9 ?5 F! w* {5 i# Y" R; Q9 r
(二)健全党的组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组织好党的生活是落实好政治待遇的重要方面。每个干休所都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制定党支部例会、党小组活动、政治学习等制度,定期开展组织活动。6 {0 m( C6 h5 e$ c" c' K/ ?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 L# X9 ~; L* S, l. d
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文体活动,如组织参观、游览,开展健身活动,组织他们参加学习、娱乐、文艺演出和运动会等。4 s$ g+ Y# H9 k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包括:离退休费(养老金)、医疗待遇、丧葬费和生活管理服务 - E# u- m2 L1 b
(一)离退休费(养老金)
日以前离休的离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原行政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与教龄、护龄津贴、地区补助、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之和。日以后离休的离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与教龄、护龄津贴、地区性补助之和。
退休干部的退休费,日以前退休的,其退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工资减去军龄工资加上地区补助后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军龄20年以下的为85%,20年以上的每增1年加1%,最高不超过100%);军龄工资、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护教龄津贴全额发给。日后退休的,退休费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全额发给。) o: T/ h7 {, K- R+ \
(二)医疗待遇
退休干部享受与当地党政机关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为确保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军队退休干部(含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按标准拨给地方财政,纳入安置地公费医疗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到地方后与地方党政干部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各地在落实这项待遇时一是抓纳入公费医疗体系,就近落实定点医院;二是抓超支医疗费的解决;三是办好医务室,搞好**工作。
此外,在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内,一般都设有医务室,离退休老干部一般常见病无须出所就可方便地进行治疗。许多干休所,还为离退休老干部建立了病历档案,当老干部发生急病、重病时,医务室在协助医院抢救和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Y1 e$ s' X* X4 W1 `
(三)丧葬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丧葬费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的离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用按团职以上,按本人生前15个月工资额,团职以下,按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额执行。* X, Z" X/ R5 k0 P( G9 ^
(四)军队退休干部服务, u( Z2 \4 I( x) z4 B
国务院、中央军委[号文件规定全国所需军队退休干部服务工作人员与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为1:5,全国所需车辆与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比例为1:15的比例,管理人员经费及车辆经费由国家财政部根据各地每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下达。在实际工作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和交通、医疗、生活供应较好的大城市,配备比例要低于县市及小城市。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类别$ u. j* X" C& P' U9 Q
有四种情况。一是单位分散型。主要特点是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或原系统管理,供给关系不变,分散居住。二是单位集中型。主要特点是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或原系统集中建房安置管理,供给关系不变,其对象主要是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三是社会分散型。主要特点是脱离原单位或原系统,分散居住,供给关系改变,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其对象主要是军队系统的无军籍退休职工;四是社会集中型。主要特点是离退休人员脱离原单位或原系统,集中建房安置,供给关系改变,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其对象主要是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军队离退休干部养老保障的特点8 ?/ ~& I+ e2 A. n3 M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休干部的养老保障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国家重视,物资保障充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十分重视军休干部的养老保障,制定和逐步完善了有关法规,在组织上建立了专门的安置管理机构,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充分的支持。二是军休干部的养老收入既高且稳。①军队干部的工资较之地方干部为高,退休费的基数也就较高。②军休干部退休费的计算方法较地方干部为优,因此养老收入较为丰厚。③军休干部的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列预算支付,有可靠的保证。④军休干部的物质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到特殊职业的特殊待遇。⑤军休干部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保障其老有所医。⑥以干休所为依托,全面享受养老保障。9 q- ]$ Z# g5 m: `&&y*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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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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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军委同意总后勤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 ^5 e1 r&&E& W5 r( A" w: R$ h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 m6 p&&X2 W1 j9 o9 I2 G9 j
(日)1 `( O, ~&&D, e% \% J; x' S
  第一条 为了使军官住宅建设适应军官的居住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t: j9 ]) m1 {- v&&r0 c9 I: i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军官(含文职干部)住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三条 军官住宅区应与军事行政区分开,凡新建军官住宅必须建在军事行政区以外。- h6 `* h) f, L& \1 c6 s: x
  第四条 新建军官住宅应以多层高密度为主。住宅设计应做到标准化和多样化的协调统一,提高室内设计和环境设计水平,保证住宅质量和环境质量。; l$ N/ d4 o* g7 K
  第五条 军官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有的也可按套型组合设计。设计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选性,并为未来改造留有余地。* o" M( j6 e1 x2 V
  第六条 军官住宅建筑套型分为六种,各种套型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不含阳台面积)是:一型43平方米,二型54平方米,三型72平方米,四型92平方米,五型150平方米,六型210平方米。严寒地区各种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可增加百分之五。- j. q6 k7 [' F/ Q1 w# t$ {) \
  第七条 新建军官住宅应以二、三型为主。禁止建超标准的住宅,严禁建独立庭院的住宅。
  第八条 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最高限额如下:& E3 I! H& K4 B&&X# V! Y$ E1 r
  (一) 营职以下军官54平方米;
   (二) 团、副旅职军官72平方米;
   (三) 正旅、师职军官92平方米;7 P& T0 X" A3 z3 ^6 {. e) f% B4 \
(& &&&四) 军职军官150平方米;0 g' K! L1 ?- Z5 g4 V2 W7 ^; ]
   (五) 大军区职军官210平方米;
  (六) 本规定施行前任职的军职至大军区职军官,仍执行中央军委[1979]6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X* l3 ^&&_: X: A
  第九条 各职军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本单位住宅情况,按照或者低于本职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最高限额,进行选用或者组合选用。9 G1 e2 x* s. b( _
  第十条 建高层住宅楼可设置电梯,电梯间及附属面积不计入各套型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内。; w% \! h$ w7 R7 N
  第十一条 一至四型住宅的层高,非采暖区不超过3米;采暖区不超过2.8米。五型住宅的层高不超过3米。六型住宅的层高,多层的不超过3.2米;高层的不超过3米。各型住宅的净高均不得低于2.4米。
  第十二条 各型住宅的外装修均为一般装修。大中城市军队住宅的外装修可考虑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尽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室内装修。一至六型住宅的卫生间和厨房可做水磨石地面、锦砖地面,瓷砖墙裙,其余房间除五六型住宅的居室可做水磨石地面、塑料地面或相当的地面,墙面可贴一般壁纸外,均为一般装修。禁止使用铝合金、大理石、磨光花岗石制品等进行高级装修。' ?! k" y/ O2 ?+ [
  第十四条 水、暖等设备。一至四型住宅设卫生间一套,其中,一、二型住宅设洗脸盆、大便器和淋浴器,三、四型住宅设三件中级卫生设备(洗脸盆、大便器、浴盆)。五、六型住宅可设卫生间两套,各设三件中级卫生设备(其中一套的浴盆可附设淋浴器)和镜箱。各型住宅的厨房设排烟罩,水磨石台板操作柜,污水池、洗涤盆,壁式碗柜。有条件时一至四型住宅可设普通煤气灶具,五、六型住宅可设带烤箱的煤气灶具,分户设煤气表。采暖地区有条件的设暖气。分户设水表。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各型住宅室内采用一般照明灯具,适当设电源插座,分户设电表。六型住宅的会客室、主卧室可采用相应的中档灯具。一、二型住宅设单元公用电话插座,其余住宅分户设电话插座。新建住宅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公用天线。" ]( B8 e/ Y6 z% k9 p& s' z/ D
  第十六条 其它设施。一、二型住宅每套建阳台一个(折合建筑面积2平方米),设壁柜或吊柜一至二个。三、四型住宅每套建阳台一至二个(折合建筑面积2――4平方米),设壁柜或吊柜一至二个。五、六型住宅每套建阳台或平台二至三个(折合建筑面积4――6平方米),设壁柜二至三个。9 O5 p. n3 A9 X) E+ M; O8 j6 g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以往有关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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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太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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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的帖子,杀手机流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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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字太多,我来个简单的。
退役是指退出现役,有转业和复员两种,转业还有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种方式。
退休就和地方单位退休一样,干到年限或年龄了,就回家养老了,部队还给工资到见马克思那天。+ {: j) g, c8 E/ b
具体待遇,和上面几种情况一对应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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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兄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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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涨工资有保障 和现役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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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太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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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样,得到那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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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上传的政策规定有些已经过时了,近几年又出台许多新的政策。具体内容我记不全,请咨询部队干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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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楼上的回答要么太长,要么太短3 {( R/ W: a$ G! ?
有没有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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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到退休和退役的区别以及各自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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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涨工资有保障 和现役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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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资是85%起,退役是80%起,退休的工资多一项交通费约90到几百元,其它的几乎一样,区别不大。医疗都是纳入医保,住房都自理,退役的还有住房补助,退休没有。最大的区别:退休的有退休证,可以免费游公园什么的,退役的不行了。退休的干休所每年组织旅游一次会餐一到两次,退役的可能没有人管的。总结,如果年轻不到60,转业安置比退休退役都好。想有尊严的活,就转业安置,想过懒散日子就退休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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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是指退出现役,有转业和复员两种,转业还有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种方式。4 M" M% n( u
: H6 ^( t4 z/ u) X& B- I# A退休就和地方单位退休一样,干到年限或年龄了,就回家养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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