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员调配这一岗位薪资等级表的薪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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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船员个人所得税有关情况问答
发布者:|更新时间: 21:26:58|咨询可以加微信/QQ号:
一、船员薪金个人所得税以什么方式计征?
答:因为船员工作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以“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的模式进行计征。二、2014年度船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有关精神,全年在职船员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三、税单中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答:年所得额 = 全年收入 -全年三险一金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年所得额 -起征点(4800元) × 12
全年收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的所有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在2014年度发放的船舶分等级考核奖。
所有工资薪金不论是通过银行卡发放,还是现金发放,均应计入全年收入。
四、船员个人所得税可以由本人自己缴纳吗?
答:不可以。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工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五、如果少缴个人所得税后果如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船员预扣税款不足以缴纳其本人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船员的预扣税款不足以缴纳其本人的个人所得税,不足部分先由公司垫付上缴国库,公司将在2015年3月份发放的2月份工资中开始扣除,直至扣足其所欠的税款为止。七、船员预扣税款在缴纳其本人的个人所得税后仍有节余的如何处理?
答:船员预扣税款在缴纳其本人的个人所得税后如有节余的,公司财务部将在日左右通过招商银行汇入其个人帐户。八、如何领取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请到本人所在的船员调配科领取。也可凭本人的身份证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分局直接打印,其地址为:黄兴路402号,咨询电话为:27、12366。九、船员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如何申报?
答:由于船舶分布在世界各地航行,船员居住地也遍及全国,因此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船员不可能于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申报。为此,经与税务部门协调,由公司统一代为符合自行申报的船员申报,如船员另有在其他地方取得的收入需申报的,可自行到杨浦区税务局申报。
十、船员如何了解本人预扣税款、应纳税额、预扣税款退回、补缴税款的具体情况?
答:可以到公司网站薪资查询模块中查询,或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工资科查询。
十一、集团各层面为减免船员个人所得税收所做出的努力
对于船员反映的税收过高问题,集团、集运和上远公司已从不同层面一直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反映和呼吁,希望能够对船员工资所得税予以合理减免,以给予船员实质性福利,并鼓励发展远洋运输事业和船员劳务市场。但因种种原因,目前尚未有确切答复。集团、集运和公司各层面仍将就此关乎船员切身利益之事宜做出不懈努力。
十二、如果本人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疑问,可到何处查询?
答:如船员本人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疑问,可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工资科进行查询,具体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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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如何做好船员调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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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干船员调配工作的,虽然干这一行的时间并不长,但我感觉这个工作是如此的繁琐,我们要考虑到一切皆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并想好处理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做好船员管理工作。就如何做好船员管理工作,还希望大家能够指点一二!在此先说声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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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49年修正本)
[颁发机构]:国际劳工组织
[颁发文号]:第93号公约
[颁发时间]: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49年修正本)
本公约截至日仍未生效,并于1958年以第109号公约予以修正。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2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十二项所列关于对第28届大会通过的《1946年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海上)公约》进行部分修正的若干提议,
认为这些提议必须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9年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海上)公约(修正本)》。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本公约任何条款都不应被视为损害法律、裁决书、惯例或船东和海员签订的协议对船上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所作的任何规定,如果这种规定可保证使船员得到的条件比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更优惠。
1.本公约适用于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下述每条船舶,
(a)机动船舶;
(b)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船舶;
(c)为了贸易目的从事货运或客运的船舶;和
(d)从事海运的船舶。
2.本公约不适用于:
(a)小于500总登记吨的船舶;
(b)诸如独桅三角帆船和大号木帆船的原始木质船;
(c)从事捕鱼或与此直接有关的作业的船舶;
(d)河口小船。
本公约适用于以任何身份在船上工作的一切人员,但下述人员除外:
(a)船长;
(b)非船员的引航员;
(c)医生;
(d)专门从事护理任务的护士和医务人员;
(e)其任务仅与船上货物有关的人员;
(f)专门为自己的利益工作或专靠分享利润或收入得到报酬的人员;
(g)工作得不到报酬或得到微薄的薪水或工资的人员;
(h)船东以外的雇主在船上雇用的人员;但在无线电报公司工作的那些人员除外;
(i)非船员的流动码头工人(装卸工人);
(j)根据特别集体捕鲸条款或确定薪金数额和工作时间的同类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根据海员组织签署的服务条件在捕鲸船、浮动工厂或运输船舶上受雇的或从事捕鲸或类似作业的人员;
(k)非船员成员(无论有否工作协议)但船舶在港时从事修理、清理、装卸或类似工作或从事港口换班、保养、值班或看守任务的人员。
在本公约里:
(a)“高级船员”一词系指被船舶条款定为高级船员或以法律、集体协议或惯例承认的以高级船员身份工作的人员,但船长除外;
(b)“普通船员”一词系指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并包括持证海员;
(c)“一级水手”一词系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这种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被视为有能力履行在甲板部工作的普通船员职责的任何人员,但主要或特别普通船员的职责除外;
(d)“基本薪金或工资”一词系指给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现金报酬,但食品费用、加班费、奖金或以现金或实物的任何其他津贴除外。
第二部分 工 资
1.在本公约适用的船舶上工作的一级水手每历月的基本薪金或工资不应少于16英镑或64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2.如果通知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英镑或美元票面价值发生变动:
(a)以收到这种变动通知的货币支付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基本工资应予以调整,以保持与其他货币保持等值;
(b)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该调整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
(c)对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这样调整的最低基本工资应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工资有同等约束力,对这种会员国生效的日期不应迟于局长将该变动通知各会员国的那个月后的第二个历月月初。
1.当船上雇用的这组普通船员需要多于本应雇用的普通船员数时,一级水手的最低基本薪金或工资数额应定得相当于经调整的前条规定的最低基本薪金或工资数额。
2.该调整的等值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加以确定,并应适当考虑:
(a)雇用的这种额外的普通船员数;
(b)雇用这些普通船员导致船东增加或减少的费用。
3.该调整的等值应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签署的集体协议来决定,无这种协议和受已批准本公约的有关国家约束时,应由有关海员所在的领土的主管当局来决定。
如不免费提供膳食,最低基本薪金或工资应予以增加,增加的数额将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签署的集体协议来决定,无这种协议时,由主管当局决定。
1.在以其他货币支付第5条规定的最低基本薪金或工资时,决定等值所使用的兑换率应是该种货币票面价值与英镑或美元票面价值的比率。
2.如使用既是国际劳工组织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的货币,该货币票面价值应是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条款通用的票面价值。
3.如使用只是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而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货币,该货币票面价值应是对当时国际交易的支付和汇兑通用的官方兑换率,此兑换率是以日生效的含金量的黄金或美元计算的。
4.如使用按上述两款规定均不能解决的任何货币:
(a)就本条而言,所采用的兑换率应由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会员国决定;
(b)该有关会员国应将其决定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局长应立即通知已批准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国;
(c)在自局长下达通知之日起6个月之内,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可以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它反对该决定,局长应随即将此事通知有关会员国和已批准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国,并应将此事提交第21条规定的委员会;
(d)如有关会员国的决定发生任何变动,前述各规定应适用。
5.如果决定其他货币等值的兑换率的变动导致基本薪金或工资的变动,工资变动的生效日期不应迟于有关货币票面价值的变动生效当月后的第二个历月月初。
各会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a)通过监督和制裁的制度,确保以不低于本公约要求的兑换率支付酬金;和
(b)确保以低于本公约要求的兑换率被付给酬金的任何人员,能够通过廉价且高效率的司法或其他程序获得其未得到的数额。
第三部分 船上工作时间
本公约本部分不适用于:
(a)大副或轮机长;
(b)管事;
(c)负责某个部门而不值班的任何其他高级船员;
(d)船上办公或膳食部门雇用的下述人员:
(i)从事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集体协议确定的高级服务的人员;
(ii)主要为自己的利益工作的人员;
(iii)仅靠佣金或主要靠分享利润或收入获得报酬的人员。
在本公约的本部分里:
(a)“近海贸易船舶”一词系指专门从事从贸易国到邻国附近港口之间之航程的船舶,其地理界限:
(i)系由国家法律、条例或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明确说明的;
(ii)就适用于本公约本部分的所有规定而言是一致的;
(iii)系由会员国在登记其批准书时通过所附声明通知的;
(iv)系与其他有关会员国协商后确定的。
(b)“远洋贸易船舶”一词系指近海贸易船舶以外的船舶;
(c)“客船”一词系指持证载运12名以上乘客的船舶;
(d)“工作时间”一词系指某一长官指令某人为了船舶或船东的利益工作的时间。
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近海贸易船舶甲板、机舱和无线电部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2.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a)当船舶在海上时,在连续两天的任何时间里,24小时;
(b)当船舶在港内时:
(i)在每周休息日,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
(ii)除集体协议规定的较少时间之外,在其他周日,每天8小时;
(c)在连续2周的时间里,112小时。
3.超过第2款(a)和(b)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对此,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有权利按照本公约第17条的规定享受补偿。
4.当在连续2周内工作的时间总数(视为加班的时间除外)超过112小时时,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通过在港内的空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用其它方法补偿。
5.就本条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在海上,何时被视为在港内。
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远洋贸易船舶甲板、机舱和无线电部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2.当这种船舶在海上、启航和抵港时,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应超过8小时。
3.当船舶在港内时,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a)在每周的休息日,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
(b)除集体协议规定的较少时间外,在其他周日,每天8小时。
4.每天工作的时间超过前款规定的极限应被视为加班,对此,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有权利按照本公约第17条规定享受补偿。
5.当每周工作的时间总数(被视为加班的时间除外)超过48小时时,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通过在港内的空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以其它方法补偿。
6.就本条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在海上,何时被视为在港内。
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船舶膳食部门的人员。
2.对于客船,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a)当船舶在海上、启航和抵港时,在每连续14小时内,10小时;
(b)当船舶在港内时:
(i)当乘客在船上时,在每14小时内,10小时;
(ii)在其他情况下:
在每周休息日的前一天,5小时;
在每周休息日,从事供膳值日的人员5小时,对于其他人员,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
在其他任何周日,8小时。
3.对于非客船的船舶,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a)当船舶在海上、启航和抵港时,在每13小时内9小时;
(b)当船舶在港内时:
在每周的休息日,5小时;
在每周休息日的前一天,6小时;
在任何其他周日,在每12小时内8小时。
4.当在连续2周内工作的时间总数超过112小时时,有关人员应通过在港内的空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以其它方法补偿。
5.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可以作出特别安排,以便调整夜间值班员的工作时间。
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近海和远洋贸易船舶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2.港内空闲时间应是有关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之间谈判的问题,条件是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获得切实可行的最多的港内空闲时间,这种空闲时间不应算作休假。
1.主管当局可以豁免第10条未排除的高级船员实施本公约的本部分,但受下述条件的约束:
(a)依照集体协议,高级船员必须有权利享受主管当局证实对不实施本公约本部分构成完全补偿的雇用条件;
(b)集体协议必须是在日之前达成的,该协议或其展期必须仍然有效。
2.诉诸第1款规定的某会员国应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供任何这种集体协议的全部细节情况,局长应将其收到的资料的摘要提交第21条所述的委员会。
3.所述的委员会应审议其收到的集体协议是否规定了对不实施本公约本部分构成完全补偿的雇用条件。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承允考虑该委员会对这种协议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进一步保证将任何这种意见或建议通知这种协议的缔约方,即船东和高级船员组织。
1.加班补偿费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或由集体协议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每小时的加班费不得少于每小时的基本薪金或工资的1.25倍。
2.集体协议可以规定用相同的倒休时间代替支付现金的办法进行补偿或任何其他补偿办法。
1.每当可能时,应避免连续加班。
2.就本公约本部分而言,下述工作占用的时间不应算入正常工作时间或被视为加班:
(a)为了船舶、船上货物和人员的安全,船长认为必要和迫切的工作;
(b)船长要求的旨在援助其他遇难船舶或人员的工作;
(c)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集合、消防、救生艇和类似的演习;
(d)办理海关或检疫或其他健康手续的额外工作;
(e)高级船员为船舶定位和气象观察所进行的正常和必要的工作;
(f)正常换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3.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应被视为损害船长要求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进行他认为对船舶安全及其高效率作业必要的任何工作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应被视为损害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进行任何这种工作的义务。
1.16岁以下的任何人员不得在夜间工作。
2.就本条而言,“夜间”系指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规定的午夜前后至少连续9个小时的一段时间。
第四部分 配 员
1.本公约适用的各船舶应配备足够而且胜任的人员,旨在:
(a)确保海上人命安全;
(b)实施本公约第三部分的规定,和
(c)防止船员过度劳累和避免加班或尽量使加班减至最低限度。
2.各会员国保证设有供调查和解决关于船员配员控诉和争端的高效率机构。
3.船东和海员组织的代表应与其他人员或当局一起或单独参与这种机构的管理。
第五部分 本公约的实施
1.本公约可以通过三种手段实施:(a)法律或条例;(b)船东和海员组织集体协议(第20条第2款除外);或(c)法律或条例和船东和海员组织协议两者。除可能另有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在批准会员国的领土上登记的各条船舶和在任何这种船舶上工作的任何人员。
2.如按本条第1款已通过集体协议实施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那么尽管有本公约第9条所载规定,也不应按照本公约第9条要求会员国对已通过集体协议实施的本公约各条款采取任何措施。
3.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应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供关于实施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其中包括使公约任何规定实施的任何有效集体协议的细节情况。
4.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保证通过三方代表团的方式参加任何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代表政府、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并包括作为顾问身份的国际劳工局联合海事委员会的代表,该联合海事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审查对实施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
5.局长应向所述委员会提交其按上述第3款收到的资料的摘要报告。
6.该委员会应审议其收到的集体协议是否完全实施本公约的规定。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保证对该委员会就公约的实施情况所提的意见或建议进行考虑,并进一步保证将上述委员会就这种协议使本公约规定实施的程度方面所提的意见或建议通知第1款所述任何集体协议的船东和海员组织。
1.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应负责将本公约规定适用于在其领土上登记的船舶,除通过集体协议实施本公约之外,应保证现行法律或条例具有下述效力:
(a)确定船东和船长各自保证守法的责任;
(b)对任何违法行为规定足够的惩罚;
(c)规定政府对本公约第四部分的遵守情况进行充分的监督;
(d)要求保持就本公约第三部分而言必要的工作时间的记录和保持对加班和额外工作时间所给予的补偿的记录;
(e)确保海员象获得其他欠款一样获得其应得到的加班和额外工作时间的补偿费用。
2.在制订使本公约的规定得以实施的法律或条例时,应尽量征求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意见。
为了在执行本公约方面达到互相帮助之目的,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保证要求其领土上各港口主管当局,将其注意到的在其他会员国领土上登记的船舶上没有遵守本公约要求的任何情况,通知该会员国的领事或有关当局。
第六部分 最终条款
就《1936年工作时间和配员(海上)公约》第28条而言,本公约应被视为那个公约的修正公约。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满足下述条件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生效:
(a)下述会员国中的9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登记:
美利坚合众国、阿根廷共和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南斯拉夫;
(b)至少其批准书已经登记的5个会员国在登记时,各自的船舶吨位不少于100万总登记吨;
(c)其批准书已经登记的那些会员国在登记时拥有的船舶总计吨位不少于1500万总登记吨。
3.列入上款规定旨在便利和鼓励各会员国早日批准本公约。
4.开始生效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其经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上款所述5年期满后的一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5年,此后每当5年期满,可以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声明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公约生效所要求的最后一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其按照上述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声明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27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但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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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航运企业船员调配管理人员的修炼
来源:中国远洋报&& 14:46:42&&我要评论()&&
作为航运企业,其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船舶管理等各项工作,归根结底都需要一线船员来完成和实现。在船员及其家属看来,船员调配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形象代表
作为航运企业,其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船舶管理等各项工作,归根结底都需要一线船员来完成和实现。船舶领导和船员队伍的配备水平,直接关系到船舶各项工作成败与好坏。如何通过船员管理这个服务窗口凝聚人心,稳定队伍,如何通过船员的合理搭配为船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经营业绩,如何通过船员的有效配置来推动船舶乃至企业的健康科学发展,是每个船员管理人员自我修炼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一、船员调配管理人员应保持阳光的心态和工作的热情。
1、始终保持一种阳光的心态。调配、管理好船员使他们在同一艘船舶上发挥更大的整体效应,是船员调配管理人员的工作,其所涉及事务庞杂、细碎,点多、面广,而且工作起来不分上班下班、白天黑夜,而该项工作者又不直接为船公司创造经济效益,所以在公司中往往处于配角。当前可说是船员管理工作有史以来最繁忙、最艰难、最不被理解的时期,所以船员调配管理人员必须学会调节自己心态,不妨保持一颗阳光的&花心&,把每天的工作都看成是不一样的,每天都去发现新的乐趣,以这样的心态去面对工作,一切就不会枯燥难捱了。
2、充分认识船员调配管理工作的价值。给船员进行各种技能培训,跟踪提醒他们注意航行和生产安全,把挽救生命、保障幸福做在事前;学校刚毕业的大学生来到船公司,通过细心工作为他们搭建成长的平台,最终把他们培养成为船长、轮机长甚至达到更高的职位;针对船员的所思所想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心理辅导,使之感受工作生活的快乐,感受到公司的真情、关心和帮助。似医者,似老师,船员调配管理人员怎么可以轻看自己的工作?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工作起来才会有主动性,才会用心,才会满腔热情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把船员调配管理工作做好,真正服务好船员。
二、船员调配管理人员应自觉不断提升个人素质。
在船员及其家属看来,船员调配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形象代表,其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都是以公司的名义发出的。因此,船员调配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船员及其家属对公司印象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船员在船工作态度的优劣,所以,船员调配管理人员要在各个方面修炼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要热爱本职工作。一个并不引人注目的岗位,可以因在这个工作岗位的人踏实苦干而熠熠生辉;反之,一个非常显赫的岗位,也可以因为在其岗的人碌碌无为而黯然失色。船员调配管理工作,要把心思集中在&想干事&上,把本领体现在&会干事&上,把目标锁定在&干成事&上,当你看到自己的优势在工作中得以体现,工作自然就会变成一种享受。
2、不断提升业务技能。管理人员平时一定要&勤&,要多看船员档案,多收集船员资料,多了解你手下船员的基本情况、技术特点和性格脾气。诸如人力资源、证书管理、培训管理、工资劳资,还有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公司制度、计算机操作水平、英语口语能力等工作学习领域,都要了解其特点,从而针对船员的个性制定恰当的调配管理计划。
3、牢固树立服务理念。这种服务包含两个层面:船员调配管理工作一方面要服务于公司的大局,服务好公司船队生产经营的需求;另一方面要服务于广大船员,满足广大船员的合理诉求。诸如船员在船时的想法、在家时的愿望,他的海龄多少,何时考证,家里是否买房要办房产证,小孩何时参加小升初、何时中考、何时高考,此类事情都要做到事先了解并记录在案。换位思考他们遇到那些事情时,需要怎样的帮助,并适时提供他们需要的服务,这样就便于与他们建立起相互信赖的关系,需要时就会得到他们对你工作的支持。
4、熟练掌握各种沟通技巧。船员调配管理人员既要面对岸基的其他管理部门,又要面对船员兄弟,怎样与他们打交道,关键取决于调配管理人员所掌握的沟通技巧。一是要保持足够的耐心。无论与任何船员或其家属沟通任何事,只要你保持足够的耐心,就容易成功,相反,操之过急则沟通容易失败。二是要学会倾听。因为许多船员或家属在上船或不上船问题上都会有很多理由,他们需要倾述,这时调配管理人员需要做的就是专注地倾听,如果你能耐心地倾听,并适时给出一些建议,那就等于成功了一半。三是语言亲和友善。亲和友善的语言很容易拉近彼此间的距离,它可以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助人成功。四是善于换位思考,寻找共鸣。与船员或其家属沟通,要尽量找出你与他(她)的共同点,一般来说,共同点包括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认识、共同的兴趣、共同的心情以及共同的感受等。共同点寻找得越多,双方的沟通越充分,效果也就越好,你们之间的认同感也就会越多。
三、船员调配管理人员应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几种关系。
1、正确处理公司需求与船员需求的关系,做到通盘考虑。船员调配管理人员是联系船公司与船员之间的纽带,公司的需求通过他们传达给广大船员,而船员的需求也大都是通过他们传达到公司。但公司方和船员方的需求往往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是背道而驰的。比如,随着金融危机的不断加深,船公司经营效益与船员对工资待遇要求不断提高的矛盾;船公司对某些岗位船员的强烈需求与一些船员不愿上船工作的矛盾;船公司对某种职位有特殊要求与该职位可支配船员严重不足的矛盾&&船员调配管理人员要从双方的利益出发,通盘考虑,协调沟通,最终达到最佳的效果。
2、正确处理制度化与人性化的关系,做到刚柔相济。对企业来讲,如果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力度很强,这个企业一定会欣欣向荣,稳定发展,反之则是一盘散沙,各自为政。在船员调配管理过程中,船员调配管理人员一定要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狠抓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强调制度执行的严肃性。但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要强调人文关怀,把人性化管理和制度化管理结合起来,把公司的温暖和关怀送到广大船员及其家属心坎上。人性化管理体现的是对船员权利的尊重,对船员价值的认可,对船员的准确定位,在严格管理的同时,真诚关心船员,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人性化管理并非自由化管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船员调配管理人员要做到法治与人治的有机统一,以实现刚柔相济的科学化船员管理,做到方圆结合。船员调配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应对环境的变化随时做出调整。大至国家的劳动法规、集团船员管理办法,小至公司的规章制度、证书管理办法及各种操作程序,船员调配管理人员都要烂熟于胸。该讲原则的问题一定讲原则,比如考核、提升、招聘、遵章守纪等方面,都要讲原则,按章办事。在此基础上适度灵活提供个性化服务,比如当船员的孩子高考要做调整上船工作时间、买房时要在家办理相关手续、家庭负担重特别需要上船工作、家里老人需要儿子尽孝,此时,就应考虑对船员上下船时间进行灵活调整,尽量给予照顾安排。
船员调配管理工作是一项特别关注细节的工作,对调配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也特别高、特别细致,只要船员调配管理人员不断地加强自身素质的修炼,真正地用心、用情去对待这项工作,经过长期水滴石穿的不懈努力,船员管理的成效就一定会逐步显现出来。(作者系中远航运船员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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