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药证,已受理,能打出等待受理通知书发文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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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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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3年11月04日起,请下列企业派员携带受理单,前来我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领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撤回通知书/不予许可通知书。  许可证不收费。通知内容如与生产许可证原件不一致,以许可证原件为准。受理中心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自2013年11月04日起,请下列企业派员携带受理单,前来我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领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撤回通知书/不予许可通知书。  许可证不收费。通知内容如与生产许可证原件不一致,以许可证原件为准。受理中心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生产许可证号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南通华普工贸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常州安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徐州市宝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徐州康利宁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徐州天飞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达信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碧迪快速诊断产品(苏州)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镇江市卓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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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阴万事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鼎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苏州朗开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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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常州博睿康科技有限公司
苏食药监械生产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康尚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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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意见... 正文
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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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
为配合“两高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药
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两高司法解释”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国家局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两高司法解释”的培训及宣传工作。
二、在查办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中,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按照《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与公安、司法机关积极联系、加强沟通,建立有效协作机制,认真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移送时,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规定的材料。
对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许可证件等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邮寄等便利条件以及提供广告宣传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共同犯罪的,应一并移送。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移送时,还应将案件基本情况及案件移送情况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案件移送工作进行督办。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严禁“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已涉嫌构成犯罪,特别是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标准应移送而未移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
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办和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典型案件的督办。
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两高司法解释”的施行为契机,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机制的框架内,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药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以及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物质专项治理。在整治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力度。
十一、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的,以及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委托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药品检验。
对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或者是属于注射
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以及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案件移送时可以不需检验。
十二、根据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局确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各省(区、市)药品检验所和副省级城市药品检验所、计划单列市药品检验所以及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承担司法机关委托的检验任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辖区药品检验机构建设情况,可以确定本辖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承担药品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
十三、承担司法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应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严格按照检验规程和药品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药品检验机构对本单位出具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负责。
十四、承担司法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的需要,按照司法机关的委托和要求,进行法定标准以外项目的实验,并向司法机关报告实验结果,供司法机关办案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篇二: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
卫监督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加大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以下简称违法添加)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违法添加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添加行为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做好违法添加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违法添加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案件移送后的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 310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要求,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违法添加案件的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防止证据丢失,必要时可以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需要其他地区协查、协办的,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提出协查、协办要求,协查协办地应当认真配合做好协查、协办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违法添加案件超出管辖范围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跨省份的违法添加案件,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公安部报告,并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三、从速从严侦办违法添加涉嫌犯罪案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要求,认真受理、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协助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执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及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鉴定的相关规定,为案件侦办提供依据。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违法添加案件查处结果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违法添加行为的危害,大力宣传国家打击违法添加行为的信心和决心。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添加行为,做好相关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调查,并将查处的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行为、震慑犯罪分子和教育广大群众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篇三:联合办理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南
联合办理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南
1.建立完善部门合作交流机制
①建立联系与沟通交流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查办和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工作,并各自指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联络员。两部门之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交流讨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②建立信息通报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线索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需要联合采取行动的,应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组织大规模打假行动前及在查处大型制假售假违法案件时,或者需要控制现场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证据或逃匿而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应及时出动警力予以协助。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建立行政协助机制。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产品抽样检验、协助现场调查和审讯、产品追缴、企业和产品信息核实、专业意见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身份资料、银行账户、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方面的信息。
2.积极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接收工作
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接到通报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组织证据材料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10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是对刑事犯罪的构成要素,以及《刑法》有关条款把握不准的,可以书面向公安机关咨询,公安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在7日内回复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回复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移送或不予移送。
⑤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
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通力合作办好食品药品犯罪案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办理食品药品犯罪过程中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按照“查源头、破网络、擒主犯”的目标,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①公安机关查办食品药品案件过程中,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利于开展假劣产品的追缴控制工作,防止危害的发生。
②需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委托函或鉴定聘请书,委托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等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书,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告知公安机关,并共同商定检验期限。
③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公安机关的请求,就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供公安机关参考。
④公安机关在办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将向假劣药品生产销售者提供便利条件的共犯绳之于法,最大限度地破坏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非法链条。
⑤对非法生产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来自: 在 点 网)、易成瘾类药品、易制毒类药品、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案件,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侦查力度,按照“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案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发案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后防范措施制订不完备不放过,涉案人员不归案、不追究不放过”的要求追查到底。
4.积极开展案件协调、指导和督办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下级部门办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工作,充分调动执法资源,促进配合协作,提高办案水平。
①定期举办全省性的培训交流和总结表彰活动,努力提高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予以表彰奖励,对成绩突出或有重大立功表
现的,给予通报嘉奖和记功。
②上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办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进行检查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检查指导的主要内容为涉嫌犯罪案件的接收情况、案件办理进程、主犯的追捕情况和源头的追查情况等,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指导的主要内容为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上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听取下级部门的意见,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和帮助下级部门开展工作。
③实行督办制度。对案情重大原案件,上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实施挂牌督办。对于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案件,承办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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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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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的通知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器审中心、受理和举报中心、信息中心: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化工作,提升监管效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发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以下简称审评审批子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审评审批子系统于日起正式启用,用于办理国产第三类、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等业务。
  二、请受理和举报中心发布公告,告知企业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使用该系统。企业使用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需同时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相关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可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首页(http://www.)&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进入。操作手册和演示视频可从本系统中下载。
  三、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和使用管理,协调配合及时解决使用中发生的问题。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司、信息中心或软件模块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医疗器械注册司:张浩
  联系电话:(010)
  总局信息中心:张玥、陆颖
  联系电话:(010)330130
  软件模块技术支持:李祐祥、段少洁、汪涛
  联系电话:、、
  附件: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启用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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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想卖食品,先办许可证
  凡是涉及食品经营的药店,必须先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通讯员赵士波 摄□见习记者 陈庆芳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药店不光卖药品,还卖各种食品甚至日用品、化妆品,但长期以来并没有一个部门对药店卖食品进行监管。记者8月29日多方采访了解到,药店卖药品归食品药品监管局管,药店卖食品归工商部门管,必须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目前,不少药店负责人称还不知道这一新办法,有连锁药店的总部已经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各分店并没有办证。历城区工商部门率先对辖区内10多家药店进行检查,均属无证经营。
  市民反映
  药店快成杂货铺了
  “我家附近有好几家药店,不光卖药,还卖黄豆、大米、小米、饮料等食品,有的药店里还卖日用品、化妆品,简直成了杂货铺了。”家住山大路的李先生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走访了李先生所说的山大路几家药店,除货架上的药品外,几乎在每家药店都能看到种类繁杂的食品,五谷杂粮、面粉、食用油、蜂蜜、果汁、大枣、口香糖等一应俱全。
  据李先生介绍,药店卖的这些食品价格并不比超市便宜,甚至还贵出不少。“我曾经在药店买过一包抽纸,花了十三四元,后来去超市一看,超市每包才卖9.9元。再比如,一瓶益达口香糖,超市卖8.5元左右,药店能卖到十多块钱。”
  药店说法
  卖食品因顾客需求
  工业南路一家名为“精诚药店”的相关负责人陈先生告诉记者,药店卖食品是为了满足顾客需求。“有些老顾客来店里买药的时候,特别是给孩子买药,为了配合孩子吃药,会捎带着买一些蜂蜜等食品,如果我们不卖,就会丢失这部分顾客。”陈先生说,药店卖食品在这个行业十分普遍,特别是一些可以刷医保卡的药店,很多顾客医保卡里的钱一时半会儿花不完,就会到药店来刷卡买一些食品。虽然原则上医保卡不能买除药品外的其他商品,但实际上很多药店都会偷偷刷。“我们这家店不是医保定点单位,本来生意就不好,如果再丢失一些老顾客,基本上就没有什么生存空间了。”
  据了解,药店内卖食品并非个例,仅历城区内就有200多家药品经营者,其中涉及经营食品的业主至少占到60%。
  记者调查
  买食品可以刷医保卡,不开发票
  29日,记者在山大路和解放路交叉口附近一家连锁药店内看到,除药品外,还有木耳、银耳等食品在售。“你们这里还卖木耳啊?买木耳能刷医保卡吗?”面对记者的询问,店内一名促销员表示可以,但当记者到收银台再次询问时,收银员却改口说:“那个属于食品,不能刷医保卡。”
  在此之前,记者曾以消费者身份对该店进行过暗访,当时记者询问过同样的问题,而该店销售人员给的答复是:“这些食品类的商品都可以刷医保卡,但是不能开发票,只能提供药店打印机打印的销售小票。”
  记者就这一问题走访了附近几家药店,尽管得到的答复并不完全一致,但多数药店都对买食品刷医保卡这个问题很警惕,一旦发现任何疑点,销售人员都会正面回应“买食品不能刷医保卡”。
  对此,记者采访了济南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目前济南市没有明确规定医保卡不可以买哪些东西,但医保卡是为保障市民正常医疗需求设立的,“是救命钱,留着以后肯定用得着”。
  部门说法
  连锁药店卖食品,每家店都得“持证”
  “药店卖食品是合法的吗?是由哪个部门来管呢?”采访中,不仅市民对此提出质疑,甚至连一些药店负责人都不知道药店销售食品归哪个部门管。
  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食品监管科负责人赵士波表示,“对药店卖食品进行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此前济南市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明确界定。很长一段时间,虽然药店一直销售食品,但是这方面的监管却陷入一种‘真空’状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管,工商部门也不管。”
  直到今年4月份,济南市食安办发布《关于同意市工商局两个工作规定的函》(简称“同意函”),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这一问题才得到解决。
  同意函中规定,济南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药品经营者兼营预包装食品安全工作的总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经营者合格证》进行审查,社保部门负责监管社保定点药品经营者执行医保政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药品经营者兼营零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药品经营者兼营食品的经营秩序。
  其中,工商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包括负责受理药品经营者凭《药品经营者合格证》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工作。同时,依法对辖区药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原《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的药品经营者,不得兼营预包装食品。凡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罚款。
  赵士波说,对于目前正在经营食品的药店,如果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停止经营,带齐手续到所在地工商部门补办许可证,而新开办的药店想兼营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就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对于连锁药店来说,除总部补办许可证外,每家分店或加盟店也需要‘持证’经营。”
  工商检查
  10多家药店均属无证经营
  “我们确实不知道药店里卖食品还需要先办证,这些蜂蜜和橄榄油是前几天刚进的货,都还没卖出去过。”近日,历城工商分局对辖区内药店进行逐一检查,位于工业南路一家连锁药店负责人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赵士波告诉记者,济南市食安办是最近刚刚对此事进行明确规定,工商部门也陆续开始这方面的检查,确实有部分药店尚不知道这一规定。
  但记者注意到,通过近期历城工商分局对其辖区内药店进行检查的结果来看,目前有10余家药店被查,所查药店均属无证经营。
  另外,赵士波还表示,申请许可证时,应提交食药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药品的许可证复印件,同时必须提供食药监部门确认的专营药品经营面积的证明,只有在专营面积以外的区域才能经营食品。
  消费追溯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由工商负责
  “现在药店经营食品纳入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内了,经营者再进货的时候,就必须索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续。”赵士波告诉记者,以后如果药店经营的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工商部门将对此负责到底。
  赵士波说,工商部门将按照普通食品的监管原则对药店兼营的食品进行监管,要求这部分经营者进货时做好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工作,同时,建立食品经营者自律电子系统。出现问题时,通过索证索票等方式,查找根源,从源头杜绝问题。
  记者追问
  药店卖日用品、化妆品谁来管?
  在记者走访的多家药店内,除了药品,食品,化妆品、卫生纸、洗衣粉、洗衣液、电饭锅、电磁炉、刀具、蚊香、花露水等生活日用品应有尽有。卖食品得先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卖化妆品、日用品又该由谁来管呢?
  “按理说,如果药店卖日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商品,需要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注。”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食品监管科负责人赵士波介绍,经营范围中没明确标注的,需要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一般情况下,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经营日用品、化妆品等项目的,应由工商部门对此进行监管。但药店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济南市食安办出台的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化妆品、日用品由哪个部门监管,工商部门目前也仅对药店经营食品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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