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2017年宅基地新政策确权新政策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
  导语: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欢迎大家前来查询相关的内容范文。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 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 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 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 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 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 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 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 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 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 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特殊保护。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 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完善农 村土地整治办法。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到位、质量到位。完善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田现象,杜绝违规占用林地、湿地补充 耕地。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等试点,推动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案例分析】:
  2017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农民最看重的就是耕地和宅基地了,但是很多人对这方面的政策一直是模糊不清。最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那么农村宅基地被征收,是怎么补偿的,又能补贴多少钱呢?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换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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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消息,在农村土地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农村宅基地是农民最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多个文件促进农村土地改革。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意见》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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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这四种人将无法再申请宅基地
更新时间: 16:50:25
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7年农村的土地确权工作还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农民在担心自己的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随着宅基地确权工作的不断开展,宅基地的审批工作也是越来越严格了。上报给村委就能获批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现在申请宅基地的约束也是越来越多了,在农村提交申请后得不到批准的农民也是越来越多,那么在农村宅基地确权以后,有哪些人不能申请宅基地呢?
2017年农村的工作还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农民在担心自己的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随着宅基地确权工作的不断开展,宅基地的审批工作也是越来越严格了。上报给村委就能获批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现在申请宅基地的约束也是越来越多了,在农村提交申请后得不到批准的农民也是越来越多,那么在农村宅基地确权以后,有哪些人不能申请宅基地呢?
一、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不能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此来保障农民的利益。
二、户口已经迁出了村集体的农民,只有村集体的成员才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因为婚嫁的原因迁到了其它的村集体,就不能申请本村的宅基地。
三、将农村的宅基地出卖或者是租赁的,因为农民自身的原因,使宅基地丧失或者是流转的,再次申请宅基地的时候将不予批准。
四、一个户多个宅的农民,宅基地确权工作严格要求一户一宅的原则,这样损害了村集体其它成员的利益,一户多宅的农民不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
以上就是笔者整理的在农村不能申请宅基地的四种人,随着国家土地确权工作的不断开展,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工作也将越来越严格,农村土地的使用也将变得日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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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宅基地所有权发生的各种纠纷,政府特对宅基地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政策,且在2017年,农民的宅基地将会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宅基地审批越来越困难  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预留的机动地面积都很少了,随着国家对土地的严格管控,从今年起,再想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获得审批将会越来越困难。  二、宅基地确权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土地确权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宅基地确权后还会为村民颁发土地确权证书,让农民享受到相应的权利。  三、提升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  现如今,很多人进城买房落户之后仍不愿退出宅基地,主要还是因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少。然而,随着宅基地制度试点地区改革后,国家或将提升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以便村集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农村宅基地将可能入市  近些年,为了加快推进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大量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其中不乏大片的宅基地。然而,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农民获得的补偿却比较少。所以,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其中一部分就是宅基地性质)用地将很可能入市。  12月中旬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经济工作的任务,“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可见,推动全国农村土地入市或箭在弦上。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五、多余宅基地将被收回或有偿使用  目前的农村还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多余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用以发放给其他更有需要的村民,或者收费使用,具体的收费标准还不得知。  六、进一步推进宅基地抵押贷款  在部分试点地区,有资金需求的农民可以把自己的宅基地当作抵押物,向信用社或者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底,当试点地区的土改工作完成后,很大程度上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措施将会被应用到全国更多的省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已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未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备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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