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成交实例未成交,经他人介绍成交,还需交中介费吗

内江人注意:房屋买卖未成交 中介费或要照给
二手房交易中,不少消费者认为,只要房屋未完成交易手续,中介费无需支付。其实,中介方只要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如非该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委托方应依约支付中介费,否则中介方可主张权利,向委托人追讨中介费。这是近日记者从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的行业纠纷案例中了解到的。案例1买卖双方解除合同 仍要给中介费日,买家卢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陈某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越秀区某物业,并约定全部交易税费由卢某承担。同日,卢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支付中介费3.8万元。但是,由于卢某现金不足,当天仅支付了中介费1.9万元,剩余费用下次支付。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卢某发现上述房屋非陈某唯一物业,此次交易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卢某认为是该中介公司隐瞒信息,导致其面临比预算多交数万元税款。于是,卢某在权衡利弊后,与陈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认为交易未完成,余下的中介费无需支付。但是,某中介公司认为卢某拒付余下中介费1.9万元的行为,损害了企业利益,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支付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法院认为,业主陈某、买家卢某与居间方某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卢某并无证据证明该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了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费问题,而该中介公司也全面履行了居间服务,最终促成合同成立,卢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最终,法院判决卢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专家解读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张旭锋律师介绍: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即俗称的“中介费”、“佣金”)的合同。本案例涉及两个合同关系,第一个是居间合同关系,当事人是某中介公司与卢某。根据合同法规定,按照《服务收费确认书》中居间合同条款的约定,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某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就已经完成了。另外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陈某和卢某。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居间合同的签署方是买卖双方和居间方某中介公司,在没有某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又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自行解除的仅仅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买卖双方的行为,对某中介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某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的权利并未丧失。案例2客户没有购房资格 买卖合同仍有效在限购区域内,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成立生效的。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将会被法院依法驳回;相反,主张合同生效或要求依法解除的请求,将会被法院依法支持。日,外地户籍的买家杨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看中业主李某位于天河区的某房屋,并于次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约后,杨某发现自身在广州未连续购买3年社保,按照当地现行的限购政策,不具备购房资格,故认为李某与某中介公司故意向其隐瞒该限购内容,诱使其签订合同,该合同违反有关限购政策应为无效,且李某明知限购政策,不履行告知义务,对合同无效存在严重过错,应无条件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10万元。业主李某认为杨某更有义务查清自身的购房资格,不应将该义务强加于自己身上,拒绝向杨某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买卖双方争执无果,最终杨某一纸诉至法院,请求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要求业主李某返还定金10万元和利息。法院经审查,杨某经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与业主李某就涉案房屋买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约的买卖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杨某没有取得广州市购房资格等事实均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并且,因杨某没有取得广州市购房资格,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杨某与李某已于日达成一致解除涉案合同(李某无需返还定金),并签订了解除涉案合同的协议,该协议对杨某和李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杨某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欠缺理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随后又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最终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专家解读张旭锋律师介绍: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在当事人签字盖章后自然就成立生效了。不过,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国务院的“限购令”和广州市政府的限购政策,都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文件,并非国家的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所以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是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经济损失该由哪一方承担呢?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有明显过错,否则基本上是无责解除合同、无息退订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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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价:均价3300元/平方米
特色:刚需房
交4千抵1万
均价:均价4000元/平方米
特色:养老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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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价:均价4200元/平方米
特色:刚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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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房产中介行业可谓一片混战。近期,一家名叫“房多多”的中介宣称,通过其平台可以“直约”业主。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满意,完全可以跳开中介,直接交易。在这之前,也有不少互联网中介以远低于行业通行2%的价格收取中介费。
“直约业主”节省中介费
记者在“房多多”平台上体验了一把,预约到一位业主。整个过程非常顺利,先挑房源,然后可以选择“直约业主”,也可以选择佣金不等的各级经纪人。记者选择“直约业主”,并通过软件直接给业主王先生拨打电话,双方的电话号码都没有显示出来。与业主约好时间后,记者直接上门看房,中间除网站来电确认看房需求外,没有任何经纪人介入。
王先生透露,自己同时在好几家中介机构挂牌,与其中某家还签了独家合约,“如果你赶在年底成交,我们就通过那家来交易;如果你可以等一段时间,到明年初成交,就不用中介费了。”他的这套房600万元,如果“直约业主”交易,双方可节省30万元中介费。
当下的中介市场,低于2%佣金的中介比比皆是。目前,该行业对中介收费标准没有硬性规定,1%、0.5%,乃至上述平台“直约业主”的做法,都合法合规。网上还有一个“互助卖房”公益平台,业主可直接把房子上去挂牌,购房者可自行挑选,看中后双方即可成交,不产生任何费用。
中介服务价值体现在哪儿
种种新模式的出现,都是瞄准房地产交易的一个“痛点”:中介费太高。早年,总房价100万元,中介机构对上下家各收1%佣金,2万元的费用,多数购房者尚觉得合理。如今,房价动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2%的佣金就是数十万元。“我就不理解,中介不就是带我看了几套房子,凭什么收那么多钱?”购房者李小姐说。
按照通行模式,房产中介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信息搜寻、信息匹配、带看、议价撮合、过户手续代办等,一些大的机构还承担风险背书。
率先靠低佣金打开市场的“爱屋吉屋”就认为,在信息服务上,可通过技术进步和模式创新大幅缩减成本。像“互助卖房”这样的公益平台,每天也能吸引不少业主,挂牌自己的房子,购房者关注其微博微信,就能看到房源信息。
风险背书的成本似乎也能被压缩到最低。比如“房多多”平台确保房源真实性,如果后续交易双方要用到资金监管等风险担保服务的,服务费显示为“2999元起”。
中介行业可提高准入门槛
按照“互助卖房”负责人的说法,目前交易中心的各类服务非常成熟,合同范本也可在官网下载,只要买卖双方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完全可以自行成交,但多数业主和购房者还是会首选正规的中介机构。
王先生告诉记者,通过“直约业主”来看房的人有,但不多,“年纪大的还是相信中介门店”。无论是“房多多”还是“互助卖房”,上面的房源数量,尚不能与链家、中原等大机构相提并论。
“中介费用已放开,无论是2%,还是1%,甚至不收取,都是可以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秘书长聂锦泉说,中介企业也可通过规模效应,或是其他方面的经营收入,来降低成本。如果中介一味打价格战,降低佣金乃至不收费,服务质量恐怕会下降,服务内容会缩水。
归根结底,人们需要的是中介服务带来的省心和安全。“一些重品牌、重诚信的老牌中介能做起来,还是靠其专业优势。”聂锦泉说。他认为,中介行业可以效仿国外,提高准入门槛。(记者 赵翰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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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买合同:如卖方违约,我还需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吗?
今年五一通过中介购套,并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10000万定金交于中介保管,合同中约定等卖方将房产证原件交到中介后支付给卖方(此房属于房改房、需进行重新测绘等)。可时至今日卖方因个人原因,仍未将房产证交于中介处,中介却早已将10000元定金支付卖方。经我与中介多次催促情况下,在我们后的时限内仍未能将房产证交给中介进行测绘(...
今年五一通过中介购套,并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10000万定金交于中介保管,合同中约定等卖方将房产证原件交到中介后支付给卖方(此房属于房改房、需进行重新测绘等)。可时至今日卖方因个人原因,仍未将房产证交于中介处,中介却早已将10000元定金支付卖方。经我与中介多次催促情况下,在我们后的时限内仍未能将房产证交给中介进行测绘(有补充协议)。卖方这种违约行为,我方还需要支付中介费用吗(合同中约定,我方支付中介费)?合同中签定的如卖方违约须支付百分五的违约金的约定,我有权利追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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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支付中介费(交易未完成,也没成交,中介无权收中介费);2、追回你的一万定金(中介支付定金给卖方,那么你要收到业主的定金收据);3、中介已违规操作,可追究中介责任(审视你的协议,按协议办事);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地产市场价格飘忽不定,二手房买卖终究容易出现违约的问题,大多数是把房子卖了,但是房价却涨了因而想反悔,这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卖房反悔即违约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买卖房屋合同违约买房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中介又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卖方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中介的责任
可以买,那个属于集体用地所以才没有房产证
上g把号封了心灰意冷就学习去吧
bcgnbvmbnm
条子和合同退还后,就表示合同终止了
1、不需要支付中介费(交易未完成,也没成交,中介无权收中介费);2、追回你的一万定金(中介支付定金给卖方,那么你要收到业主的定金收据);3、中介已违规操作,可追究中介责任(审视你的协议,按协议办事);
很高兴为您服务
很高兴为你服务。
、不需要支付中介费(交易未完成,也没成交,中介无权收中介费);2、追回你的一万定金(中介支付定金给卖方,那么你要收到业主的定金收据);3、中介已违规操作,可追究中介责任(审视你的协议,按协议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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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未完成房屋交易手续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二手房交易中,不少消费者对自己和中介方之间的关系(居间合同关系)的性质、特点不够了解,有部分客户认为,只要房屋未完成交易手续,中介费无须支付。而实际是怎样的呢?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就处理过这样的一起投诉与纠纷,在分析报告中,就透过案例剖析指出,中介方只要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如非该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委托方应依约支付中介费,否则中介方可主张权利,向委托人追讨中介费。
日,买家卢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陈某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越秀区的某物业,并约定全部交易税费由卢某承担。同日,卢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支付中介费3.8万元。但是,由于卢某现金不足,当天支付了中介费1.9万元,剩余费用下次支付。
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卢某发现上述房屋非陈某唯一物业,此次交易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认为是该中介公司隐瞒信息,导致其面临比预算多出的数万元税款。于是,卢某与陈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认为交易未完成,余下的中介费无须支付。但是,某中介公司认为卢某拒付余下中介费1.9万元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支付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卢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张旭锋律师介绍,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第一个是居间合同关系,当事人是某中介公司与卢某。根据合同法规定,按照《服务收费确认书》中居间合同条款的约定,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某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就已经完成了。
另外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陈某和卢某。本案中,在没有某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又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自行解除的仅仅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买卖双方的行为,对某中介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某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的权利并未丧失。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即已完成居间任务,就有权收取全部的中介费。如需解除买卖合同,应一并考虑尚未缴纳的中介费由何方承担。
提醒:购房者在签合同前,各方面都要了解清楚,中介既付出了努力,促成了交易,中介费是应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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