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办理外汇用衍生品管理外汇风险业务意味着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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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外汇衍生品业务 须遵循实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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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称,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该业务遵守实需交易原则,限於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称,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该业务遵守实需交易原则,限於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通知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提供多样化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机制选择,便利外汇风险管理。参与境内汇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与目前债市对外开放范围一致,不包括央行类机构。此次通知所涉业务的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外管局不进行事前核准或审批未来将根据债市政策安排,丰富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内汇市交易模式。此外,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合理需要,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灵活提供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办理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在国内外汇市场已有的衍生品类型内不作交易品种限制。同时,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ta/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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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外资进入债市再迎政策利好】国家外汇管理局27日晚间正式对外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业内人士表示,《通知》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外汇市场开放水平的提高,而在国内债市开放的大背景下,此举将会降低境外投资者的外汇对冲成本,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中国的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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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27日公告称,为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
  二是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守实需交易原则,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保障外汇市场秩序。
  三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提供多样化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机制选择,便利外汇风险管理。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问题详解|外汇|境外机构|衍生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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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可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管理 外汇局就《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政策问答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见习记者许婷5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政策问答,详细解读了《通知》中的有关事项。
  问:《通知》第二条所称“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资产、应收利息以及债券市值变动。其中,债券资产以期初获得该资产所付的全额金额计量。
  问: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是否有对冲比例的要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时,外汇衍生品敞口(以名义本金计量)以其外汇风险敞口为上限。在债券投资存续期间,因债券市值变动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动,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
  问:《通知》第二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所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债券投资发生变化包括哪些情况?“5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通知》所称债券投资发生变化,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发生买卖、到期、提前赎回等客观事实,导致作为外汇衍生品交易基础的外汇风险敞口发生变化,不包括债券投资存续期间的债券市值变动。5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Date),总计不超过(含)5个工作日。
  问:基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外汇风险管理需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境内融资获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通知》第二条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债券回购交易等方式从境内融入人民币资金再进行债券投资,融资项下人民币负债与债券投资项下人民币资产都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且相互对冲,因此总体上不存在外汇风险敞口。
  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问: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这些金融机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与结算代理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问:对于债券投资项下的同一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利用不同种类的外汇衍生品或产品组合进行对冲?
  答: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对冲,结算代理人可以对其提供《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业务。
  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结算代理人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双方为交易关系,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由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依据真实需求背景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
  问: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对于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他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结售汇综合头寸在外汇管理规定上没有差异,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远期、期权以及近端或远端仅一次交换本金的掉期交易形成的外汇敞口,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问: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相关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可能因反向平仓、差额结算和期权费产生人民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将其专用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划入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支付。
  问: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号),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远期、期权、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交换本金的掉期等形成客户远期购汇行为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向人民银行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属于代客业务,因此同样需要执行上述规定。
  问: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和参加行是否适用《通知》?
  答:对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可以直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对冲债券投资项下的外汇风险敞口,不适用《通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人民币参加行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适用《通知》。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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