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过后国家还会实施新一轮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策吗

  主持人导语:日前,我省决定今年提前启动实施2017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建设任务,缓解当前农民收入下行压力,稳步实现农民群众年度增收目标。  这次提前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是208万亩,年内逐乡逐村逐地块落实退耕还林还草面积。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范围全部安排在25度以上的、未植树种草的坡耕地和2007上一轮退耕还林暂停后已栽树种草的25度以上坡耕地。  任务下达后,县级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将208万亩退耕还林还草第一年国家补助和第二年省级配套补助,同时兑现给退耕农户。届时,在2017年全部完成兑现到户,确保荒山增绿,农户增收同步实现。  具体补助标准为:  1.国家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  2.省级配套标准,省级对58个贫困县范围实施的退耕还林,在国家每亩补助1500元的基础上配套800元,达到2300元。对其他非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省级在国家每亩补助1500元的基础上配套500元,每亩达到2000元。给退耕农户的现金补助,每亩1500元,分5年兑现。种苗造林补助,贫困县每亩800元,分三年拨付。非贫困县每亩500元,分三年拨付。  此外,这次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依靠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服务,切记搞一刀切,强推强退,要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利弊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重在增加植被。
山西省 退耕农户 增收目标 退耕还林 荒山增绿 农户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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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退耕还林继续补贴
每一亩地补贴多少?2017年新一轮退耕
  ◆24.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6年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在河北、天津等14个奶牛主产省和苜蓿主产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
  ◆25.退耕还林还草支持政策
  2014年,国家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将全国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以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区域县市的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退下来,还林还草。年,中央共下达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500万亩,其中万亩、万亩,还草两年共计77万亩。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明确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政策有四个方面:一是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二是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从2016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三是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为确保各地结合实际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新一轮退耕还草的补助标准为: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籽种草费15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籽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四是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26.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上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疫苗费用。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村级防疫员从事畜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给予60元、50元、40元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40元。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负担部分采取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定额拨付地方。
&&&&&&10&&&&&山西省下达2017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第二批预计划
&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前启动2017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号)精神,日,省发改委、财政、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17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第二批预计划的通知》(晋发改农经发【2017】26号),明确我省2017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第二批预计划50万亩,其中退耕还林43.2万亩,退耕还草6.8万亩。总计,我省2017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预计划总任务达170万亩,其中,退耕还林163.2万亩,退耕还草6.8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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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退耕还林政策:2017年退耕还林政策会有什么改变吗?
  2017重庆退耕还林政策:2017年退耕还林政策会有什么改变吗?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退耕还林条例》,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重庆退耕还林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重庆退耕还林政策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规划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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