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和人事局安置的三级士官转业安置政策人员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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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统战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等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00:0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统战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文  号:统部发文[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一九七七年最高人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等单位联合通知(公发[1977]46号文件)规定,对一九七五年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安排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根据中央关于“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不予退休,不扣病假工资。这是考虑到他们工龄短、工资低、退休后生活困难。这个规定对团结教育这些人是有利的、正确的。  近来,一些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人员来信,说他们年老多病,工作力不从心,要求退休,颐养晚年。也有的说不让退休,就与国家其他职工不一视同仁。有的单位也询问对这些人的退休问题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公发[1977]46号文件,贯彻了中央关于对这些人“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仍应继续执行。对于年老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退休的,可以准请长假的形式,工资照发,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这个意见应向他们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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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
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一)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二)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四川省或从四川省入伍的;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四川省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四)军队转业干部在省外入伍,其父母(岳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四川的;(六)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边防、沙漠、海岛和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4、的;(七)对不符合四川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四川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四川安 置的。对在省内本地区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省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 以跨地区调整安排;(八)从四川入伍,在省内(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的中小城市驻军服役且配偶在当地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无特殊困难的,应就地就近安置。  二、成都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成都市安置:&&& 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转业干部再婚前符合进入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 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随军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 口所在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 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7、配偶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或父母(配偶父母)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且具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由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成都市安置范围:&&& 1、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将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移到成都市的,其户口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入成都市安置的依据。&&& 2、转业干部由成都市入伍,配偶非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省内其他地区(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和乐山市金区河区、峨边县、马边县)工作的,原则上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提升实职未满1周年的;(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五)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的;转业干部报到后,三个月内发现在部队期间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内发现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的;(六)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七)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八)被开除党籍或者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九)严重弄虚作假及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四、军队转业干部因不具备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的:(一)经军转部门或接收安置单位的人事部门查证核实,经省军转办同意,应及时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二)对群众举报涉及到转业干部在接收安置条件方面弄虚作假和有政治、经济等问题的,应请有关部队及时调查核实,并由师以上政治机关作出定性结论。其中,不影响地方接收安置的,可继续接收安置;安置期间不能作出结论的,应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三)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转办、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有关部队查处。五、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试行意见》的相近条款执行。六、《试行意见》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成都市:指成都市所辖19个区、市、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中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郊区指青 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温江县、新都县、双流县、郫县、新津县、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二)年限:《试行意见》中所涉及的年限,均按审批权限批准时间起到转业当年3月31日止;(三)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官家属随军政策规定或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人事、劳动、户籍政策规定,由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和公安等职能部门批准调(迁)入成都市;(四)边远艰苦地区(岗位)服役满10周年:指在艰苦地区(岗位)服役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的,不含己调离边远艰苦地区(岗位)的。边远艰苦地区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指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有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城区或郊区的同一区、市、县没有常住户口子女的。七、本《试行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试行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试行意见》为准。八、本《试行意见》由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 四川省军转工作小组&&&&&&&&&&&&&&&&&&&&&&&& &&&&&&&&&&&&& &&&&&&&&&&&&&&&&&&&&&&&&&&&&&&&&&&&&&&&&&&&&&&&&&&&&&&&&&&&&&&&&&&&&&&&&&&&&&&&&&&&&&&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87号  邮编:6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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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先进军队转业干部升级奖励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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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先进军队转业干部升级奖励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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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发文字号】 京人工[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工(号 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事处、劳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5〕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凡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日以后经批准转业到我市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均可按本通知执行。
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
  1.套改职务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以转业时军队职务工资,按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套入机关对应职务工资档次。
  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答复意见,指与《》(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二《职务工资套改表》的比较。比较时,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截止到日。
  2.套改级别工资
  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答复意见是指军队转业干部以日的职务、工作年限,按照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级别确定表》套改级别工资。对于日以后职务变动的转业干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京组通〔1994〕第35号,京人工〔1994〕第39号)执行;对于首次确定级别后,又符合《级别确定表》规定年限的,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至日晋升级别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京人工〔1994〕第41号)执行。
  3.职务和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计算,均按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京人工改〔1994〕第2号)执行。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先按本通知第一条套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对符合执行京人工〔1994〕第41号文件的转业干部,工作年限计算到转业当年。之后,再按19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对于日以前已批准转业,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其工资套改应先按《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199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套改工资问题的通知》(京人〔1992〕第1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再按工资改革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我市大部分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已进行了改革,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由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自主确定。
军队转业干部从到地方工作起薪之月执行地方工资制度。
  附: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表
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表(一)
--------------------------------------------------------------------------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  |  |  | 套改职务 |           其中:不超过同类人员4档工资的                   |
|--------------|  |  |      |--------------------------------------------|
|    |     |   |职务|  |  工资  |  任职5年以下  |  任职6-10年  |任职11 |    |    |    |    |
|军事、 |专业技术军|非专业|工资|元 |------|---------|---------|年以上、| 工龄 | 工龄 | 工龄 | 工龄 |
|政治后勤|官专业技术|技术文|档次|  |   |  |工龄37 |工龄27 |工龄27 |工龄17 |工龄17 | 27年 | 17年 | 7年  | 3年  |
|军官  |文职干部 |职干部|  |  | 档 |元 |年以下 |年以下 |年以下 |年以下 |年以下 | 以下 | 以下 | 以下 | 以下 |
|    |     |   |  |  |   |  |----|----|----|----|----|----|----|----|----|
|    |     |   |  |  |   |  |档|元 |档|元 |档|元 |档|元 |档|元 |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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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2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1996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1996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事处、劳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3号)精神及国家人事部关于“1996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在与95年度转业干部不引起矛盾的情况下由各省市自行确定”的意见,现对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工资档次,按照本通知《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表》(一)至(五)套改职务工资。如果套改职务工资后低于95年度转业到地方的同类人员现在的工资标准,可按同类人员现在的工资标准确定。级别工资仍按京人工〔1995〕47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工资档次按上述
第一条办法套改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其中符合执行京人工〔1994〕第41号文件的转业干部,工作年限计算到转业当年,之后再按国发〔1995〕19号文件
第二条办理。如果套改职务工资后低于95年度转业到地方的同类人员现在的工资标准,可按同类人员现在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鉴于我市大部分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已进行了改革,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由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自主确定
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表(一
-------------------------------------------------------------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套改职务|其中
不超过同类人员4档工资的
-----------||||-----------------------------------
|||||工资|任职5年以下|任职6~10年|任职||||
|专业技|非专|职||-------|-------|-------|11年||||
军事|||务|||||||||工龄|工龄|工龄|工龄
|术军官|业技|工||||工龄|工龄|工龄|工龄|以上、||||
政治|||资|元||||||||27年|17年|7年|3年
|专业技|术文|档||档|元|37年|27年|27年|1年|工龄||||
后勤|||次|||||||||以下|以下|以下|以下
|术文职|职干|||||以下|以下|以下|以下|17年||||
军官|||||||||||||||
|干部|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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