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的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什么时候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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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广大农民切身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发证范围,确保应发尽发?除城镇建成区、挂钩置换及综合整治已开展“拆旧”工作的村庄外,其它所有村庄均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测量、确权发证。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发证的村,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分别出具书面说明材料。二、规范发证程序,严格依法办理?县(市、区)政府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群众生产生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认真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一)安排部署。县、乡、村逐级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逐村张贴发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告。?(二)现状测量。县(市、区)、乡(镇、街道)确权发证办公室、测绘单位人员与村委会搞好对接,作业队伍现场实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利用现状。所有实测点的测绘精度都要达到界址点的精度要求,现状调查可与权属调查同步。?(三)现状公示。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对照实测现状图确定各宗地使用权人,测量队伍将使用权人标注到现状图上,并按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要求进行编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现状测绘的结果进行公示。?(四)地籍调查。县乡两级确权发证办公室、作业单位与村委会有关成员共同组织现场指界,补测界址点,并对界址点的测量精度进行检查。?(五)数据入库,界址确认。将调查数据录入数据库,生成相应表格,将相关表格发给使用权人(单位或村民)签字确认。?(六)审核公示。县、乡两级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发证单位、村民名单,反馈给村委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进行公示。?(七)审批发证。公示期满(15天)无异议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证书,完善数据库。三、同步建库,强化成果应用?要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等技术标准,搞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全面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工作开展。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靠上工作,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班子,督促乡(镇、街道)、村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产权争议调处机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为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实施方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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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不能确权,哪些宅基地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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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不能确权,哪些宅基地要小心
[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 录入:王惠敏 ]
“农民有了土地证,好比吃了定心丸。宅基地有了土地证,好比人有了户口......”
在全国各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但是,面对好政策,很多农民对确权还是一头雾水。先来看看小编村村最近收到的一位山东村友的咨询:
当初结婚的时候,父母为我们另建了一处新房,两家分开居住。父母去世后,那处房子就被我们暂时用来做仓库,准备以后再传给儿子。最近村里正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我能把这两处宅基地都保留下来吗?
其实,这位村友的情况还真不在少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户多宅”。谈到成因,除了像这样因为成家后建设新房、而拥有多处宅基地,还可能是:
1. 农民因生产生活需求,除建造住房居住外,还占用大量的集体土地建收割、放置农机等杂房;这样一来,建房就需要占用大量的面积的土地,从而造成超占、多占、“一户多宅”现象的存在。
2. 有的农户占地建造了新房,旧房拆除少,保留旧房面积多,有的甚至没有拆除旧房,造成了事实上的“一户多宅”。村委会没有及时到现场监督拆除旧房,形成了占新不退旧现象。
在此,村村郑重提醒: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乡亲们,咱一户人家不能同时对两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其中,“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当然,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与此同时,村民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的,除了因为继承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以外,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注意:这12类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问题,村村最近接到的咨询可真不少:户口“农转非”了,宅基地怎么办?非农户继承宅基地,能否确权?今天都给大家说清楚!
1.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3.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
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乡村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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