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对拆除雨棚拆除套什么定额有什么样的补偿

邻里因私搭雨棚对簿公堂 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
18:12:12&&来源:大江网 
[提要]&&认为邻居占用两家共用屋顶搭建的雨棚造成自家房屋漏水,吉安两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维修房屋或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一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家的房屋靠近共有部分墙面有损坏现象,就要求被告拆除雨棚等物,但被告不予拆除,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公共露台原状,维修房屋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认为邻居占用两家共用屋顶搭建的雨棚造成自家房屋漏水,吉安两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维修房屋或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5月9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随着该案的审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再度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而该案中原告诉请1元精神损失赔偿,则被网友认为完全是为了讨说法。
  公共露台被占用
  诉请1元精神损失费
  吉安市的两名原告郭某和李某与两名被告张某和王某是邻居,两家都住顶层。2011年5月,两被告在两户之间的公共露台上搭建了玻璃雨棚,砌了两堵墙,铺设了地砖、瓷砖,填埋了水管等,并在自家墙上开了一扇门使用公共露台。日,两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两家共用的楼梯屋顶空地由被告搭建阳光雨棚使用,但被告保证,若因被告搭建的阳光雨棚造成原告房屋出现渗水、漏水、损坏等情况,被告必须将共用楼梯屋顶空地恢复原状,并承担维修或补偿责任。
  一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家的房屋靠近共有部分墙面有损坏现象,就要求被告拆除雨棚等物,但被告不予拆除,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公共露台原状,维修房屋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原告无法举证
  精神损失索赔被驳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主审法官做工作,两被告拆除了搭建的玻璃雨棚、墙和水池,并已停止占用公共露台。但被告认为原告家的房屋损坏与自己的搭建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占用共有部分违法。但两被告已拆除搭建的主要设施,并停止占用。而两原告没有举证证实其房屋内墙损坏系由两被告占用共用部分所致,故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概念模糊
  精神赔偿难获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遭遇侵权后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却因为无法举证而被驳回。据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称,这是因为目前不少被侵害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模糊,导致在没有构成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就是要对个人的精神上造成损失,并能举证证实损害的,法院或维权部门才会支持被侵害人的维权。”
  网友认为
  索赔1元只为讨说法
  被侵害人提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具体标准呢?南昌一名法官介绍,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因为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并没有财产的价值。
  有法官表示,提出什么样的诉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司法资源有限。从这一角度讲,提起1元诉讼,这一权利的行使方式是否恰当值得思考。
  对此,网友“天下有情”认为,被侵害人索赔1元的要求,不外乎就是为了给自己讨要一个说法,证明自己确实被侵害了。
  (文/刘朝霞 廖涛 记者龚汉斌)
  标签:原告雨棚精神损害赔偿共有部分房屋
来源:大江网 我们小区现在要搞什么迎世博,所以居委要求拆除雨棚(通知上面写的是调解,不是强制),但是很多业主都不同意,于是施工方就在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在业主家里没人时,找人强行将雨棚拆除。我家雨棚既不影响市容,也不影响邻居,因为我们当初在安装时就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雨棚非常小,但是质量非常好所以价格要上万元,现在如果被他们这样拆除,他们是不给补偿的。我个人认为,雨棚应该算是私人物品,施工方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业主不在家时强制拆除,应该是违反了刑法(我感觉这和入室盗窃性质一样),而且我的小区是旧式小区,当初买房业主合同上面也没有不能建雨棚,而且如此小的雨
我们小区现在要搞什么迎世博,所以居委要求拆除雨棚(通知上面写的是调解,不是强制),但是很多业主都不同意,于是施工方就在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在业主家里没人时,找人强行将雨棚拆除。我家雨棚既不影响市容,也不影响邻居,因为我们当初在安装时就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雨棚非常小,但是质量非常好所以价格要上万元,现在如果被他们这样拆除,他们是不给补偿的。我个人认为,雨棚应该算是私人物品,施工方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业主不在家时强制拆除,应该是违反了刑法(我感觉这和入室盗窃性质一样),而且我的小区是旧式小区,当初买房业主合同上面也没有不能建雨棚,而且如此小的雨棚也没有改变房屋的整体结构,怎么也不能算作违章建筑。也就是说他们要把我的雨棚算作是违章建筑,至少要给我法院的仲裁决议书。
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我说的对不对,有不对的地方也请大家多多指出.
我是新手,所以没什么积分,请大家多多帮忙!谢谢!
这个不构成刑事,应该是普通的民事案件。按你所说的,他们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拆除,显然侵犯了你们的知情权,你们可以要求补偿的。你最好联合其他的业主一起,向主管此事的机构要求补偿。但是具体如何操作,你们最好再详细的咨询一下律师,由律师出面解决此事。当然也可以最后走法律程序要求补偿。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没设置成功吧
在冲卡时,输入卡密错误5次上,当天不能再进行冲值。明天就能再冲。冲时一定确定好输入的卡密正确无误之后再提交!
答: 公证委托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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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违法拆除违章建筑造成建筑材料损失可否赔偿_王华伟_慧知文库
2013年3月第30卷第1期(总第83期)吕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ofLvliangEducationInstituteVol.30Mar.2013No.1(Sum.No.83)【理论研究】违法拆除违章建筑造成建筑材料损失可否赔偿王华
2013年3月 第30卷第1期(总第83期)吕梁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ofLvliangEducationInstitute Vol.30 Mar.2013 No.1(Sum.No.83) 【理论研究】 违法拆除违章建筑造成建筑材料损失可否赔偿 王华伟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舟山316000) 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违法侵害,一般情形下应给予赔偿。 但对于行政机关以违法方式拆除违章建筑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应否给予补偿或赔偿,从表象观 摘 之,似无探讨之必要,但若从严格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审视,即使不予赔偿也可适当补偿。 关键词:违章建筑;建筑材料;适当补偿 中图分类号:D915.4文献标识码:A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有 着严格的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要承担行政诉讼败诉的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赔偿或补偿,各地司法实践操作不一,有的法院判决一律不予赔偿,而有的法院判决可以适当补偿,实际上这反映了司法裁判者对待违章建筑的不同态度,以及对公民合法财产权 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出其背后益的不同理解。因此, 的不同裁判理念,进而在法理上进行深入剖析,并找 寻相应的理论支撑,将对明确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需要赔偿或补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赔与不赔: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例切入案例一: 原告魏某在某公共过道有违法搭建的厕所等构筑物,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未将拆违事项通知到原告本人的情况下,将上述构筑物拆除。原告 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不服该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 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确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但驳回魏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9270元的请求。魏某不服,遂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向 法院起诉。 文章编号:(57-04原告魏某认为,其被拆除的构筑物属一楼的合法使用范围,若要拆除也只能拆除小便池,不能拆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原来固有的构筑物,法行为违法,理应赔偿。被告某区政府认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而本案被拆除的构筑物系原告搭建的非法建筑,故不应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见国家保护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合法的利益或违不能予以保护,本案中虽然某区城市管理行法利益, 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构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但由于该构筑物确系违章建筑,原告也未能证明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依据充分。宣判后,魏某仍不服,多次进行申诉信访。 案例二: 2008年2月原告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其公司院内利用空心砖搭建高度为1.6米左右的遮雨棚两座,当月由被告某市规划局强制拆除。原告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王华伟(1984-),男,山东宁阳人,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预备法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 讼法。 57 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遮雨棚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原告认为,其是在本公司院内搭建遮雨棚,用于储藏机器设备,被告未确认其搭建的遮雨棚是违章也未通知其自行拆除,即采取强制措施将遮雨建筑,棚拆除,并造成建筑材料损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理应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所建系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拆除原告遮雨棚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立法授权。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三,行政机关必须经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的行政文书。第四, 事人的基本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被 告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且根据《城市规划法》被告采取强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措施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准。虽然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的存在物,但基于建筑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直接的建筑材料损失809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二、上述案例中折射出的两种不同理念上述两则案例,不难看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在拆除违章建筑中造成损害是否需要赔偿方面,审判这也折射出两种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 不同理念之间的冲突。一是站在概念法学的角度,严格从法律条文和词语语义理解,认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违章建筑从词义上解释,不属于法律条文中的合法财产范畴,赔偿之诉不应支持;二是站在自由法学的立场,从立法目的和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赔偿法设立的目的之一在于敦促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即对待违法行为应通过合法的手段予以制止,不能以恶制恶。虽然违章建筑不合法,但基于建筑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和本身的价值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更有纵容违法行政 ① 之嫌,故需对相对人的建筑材料损失予以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违章建筑拆除坚持了“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的立场,其:“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虽然该条例对违章建筑坚持不予补偿的原则,但前提需是采用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拆除,若拆除违章建筑的方式和程序违法,是否应予补偿该条例并未明确。现在国家赔偿法虽已作出修改,即在归“违法”责原则上去掉了二字,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仍是能够获得行政赔偿的重要特征。行政机关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难免会造成违章建筑材料本身的损失,此时于法于理均不应予以补偿。由于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1] ,即使在行政相对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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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除违章建筑造成建筑材料损失可否赔偿_王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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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拆除他人违章建筑而引发一起不服行政强制措施附带行政赔偿纠纷案。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违章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直接建筑材料损失。
  2008年2月原告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在其公司院内利用空心砖搭建高度为1.6米左右的遮雨棚两座,当月21日被被告某市规划局强制拆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遮雨棚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是在本公司院内搭建遮雨棚,用于储藏机器设备,被告未确认我公司的遮雨棚是违章建筑,也未通知我公司自行拆除,即采取强制措施将遮雨棚拆除,并造成建筑材料损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理应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所建系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拆除原告遮雨棚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立法授权。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三,行政机关必须经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书和制作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第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被告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并且根据《城市规划法》被告采取强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措施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准。虽然建章建筑是不合法的的存在物,但基于建筑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直接的建筑材料损失809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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