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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高阳)与奇耐联合纤维(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3435315
高阳)与奇耐联合纤维(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GAOYANG(中文名:高阳。
  上诉人(原审被告)奇耐联合纤维(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GAOYANG(以下使用中文名:高阳)与上诉人奇耐联合纤维(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23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高阳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奇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高阳原系奇耐公司员工,自日奇耐公司注册成立起即在奇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日至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高阳的职务为总经理,高阳每年享有10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日,奇耐公司发出通知解除了与高阳的劳动关系。日,高阳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其与奇耐公司之间自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奇耐公司赔偿其自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损失(人民币174,289.77元/月)。仲裁审理中,高阳称其在2005年4月任职时,奇耐公司向其出具了工资标准的书面文件,约定其每年基本工资人民币123万元,另有25%的绩效奖励,每年人民币405,500元房贴,另有交通、医疗、学费等凭据报销的补贴,绩效奖励的支付条件每年度都会列明,房贴是奇耐公司支付给高阳的就业薪资的一部分。奇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从未向高阳支付过房贴,高阳在职期间,其公司委托案外人豪登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工资,并由该公司代为办理社会保险及税收的缴纳工作,奇耐公司每月向豪登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4月,高阳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15,776.80元,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23,650元。奇耐公司提供了高阳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的工资单,高阳对此予以认可。该仲裁委员会认为,高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奇耐公司每年工资收入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房贴及基本工资25%的绩效奖励等,并根据高阳确认的工资单,认定高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19,057.3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日裁令高阳与奇耐公司之间自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奇耐公司支付高阳日至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58,705.70元。日,奇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不与高阳恢复劳动关系。该案审理中,查明“奇耐公司为高阳办理了期限自日至日的《外国人就业证》;日该证办理变更工作单位的手续,变更为辉旭微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有效期至日。日工作单位名称为辉旭微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外国人就业证》注销。”审理中,奇耐公司提供了“奇耐公司2010年高级管理团队奖励计划复印件”证明其公司奖金情况,“奇耐公司及奇耐公司苏州公司年度审计报告2份”,证明两公司2009年度及2010年度处于亏损状态。因奇耐公司未能提供奖励计划原件,在高阳对此否认的情况下,对该证据未予确认,对年度审计报告,因高阳对真实性未提异议,予以确认。另审理中,高阳与奇耐公司对高阳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19,057.30元均无异议。日,高阳向奇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要求奇耐公司给付日前的工资待遇等,并自愿不要求奇耐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工资。日,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高阳、奇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日解除,奇耐公司支付高阳日至日和日至日的工资人民币1,472,478.80元。奇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日,高阳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奇耐公司支付其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退休基金人民币200,313元,其余请求同本案其他诉请。在该案中,奇耐公司向高阳提出反请求,要求高阳返还奇耐公司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321,416.13元。该仲裁委于日作出裁决,对高阳的仲裁请求均不予处理,高阳返还奇耐公司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321,416.13元。高阳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奇耐公司支付其:1、日至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682,206.90元;2、日至日期间奖金人民币1,180,857.50元;3、日至日期间住房津贴人民币608,250元;4、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子女教育学费人民币307,500元;5、日至日期间退休基金人民币489,654元。
  原审另查明,奇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名称为UNIFRAXUKHOLDCOLTD。
  原审审理中,1、奇耐公司确认,依据双方劳动合同,奇耐公司给予高阳10个工作日带薪年休假,如该10天未休,同意按照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折薪。高阳与奇耐公司一致确认2010年度高阳已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未休年休假折薪基数按照人民币119,057.30元/月计算。2、奇耐公司确认曾为高阳报销了2010年度子女教育费,分别为人民币200,900元及人民币209,100元,共计人民币410,000元。高阳明确其诉讼请求4所指学费系其日向案外人上海德威英国国际学校支出的2011年度两笔费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16,500元及人民币220,600元。奇耐公司认为该两笔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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