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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告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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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者: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2604
法定代表人:徐天培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迎宾大道二段1号
&&&&&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日浮法玻璃生产线700t/d窑炉外排废气颗粒物浓度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浓度57.6mg/m3,标准限值50 mg/m3)。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证据如下:监测报告(成环监字(2017)第0182号-002)、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气污染物监测原始记录、《环境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成环调字(2017)JT061301号)、《关于部分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的报告》(成环监测(2017)97号)、《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2017)检勘字JT0613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7)检询字JT061602号)、影像证据、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搬迁一、二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金堂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批复》(金环审批(2015)12号)、《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排放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意见的函》等。
&&&&& 我局于日向你公司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7〕61号)和《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听告字〔2017〕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处罚款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账号:8901287;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单位编码(注:目前,暂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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