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个人所得税查询在上海市,哪些收入补贴可以免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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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进一步明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向任职的外籍人员支付的子女教育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_)明确,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伙食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外籍员工取得的探亲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个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进一步明确,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哪些是属于个人的劳动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列举。一般地说,税务机关普遍按以下方式认定: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转自:中国财税网阮观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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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在个人工资内的取暖费补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青海地税&   |
  问:发放在个人工资内的取暖费补助是否免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四条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项目有:(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因取暖费不在所列的项目内,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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