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创业扶持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待遇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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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00:00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型科技服务机构,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技术创新基地,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的核心部分,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学校,是解决科学与经济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有效手段。建设与发展创业中心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快发展。
  一、全国创业中心“九五”期间发展情况
  “九五”期间,在各级政府、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创业中心实现了健康、快速的发展。创业中心的政策环境得到改善,资金投入力度加大,数量和规模有了很大提高;创业中心的孵化培育功能进一步加强,培育了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创业中心向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创业中心在创业投资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初步的成绩。
  目前全国共有创业中心100余家,其中经科技部批准认定的国家级创业中心37家。据1998年底对77家创业中心的统计,孵化场地总面积达88.4万平方米,正在孵化培育的企业4138家,累计毕业企业1316家,分别比1995年增长120%、123%、262%。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年技工贸总收入实现10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14万人,为社会创造了新的税源和稳定的就业机会。
  创业中心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道路,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创新和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赢得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但是,目前我国创业中心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对企业中心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政策环境还不够完善,资金投入不足,孵化企业的数量和质量有待提高,全国创业中心发展不平衡,创业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还不能满足广大创业者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心企业发展的需求,创业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和功能还有待完善等。这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新形势下对创业中心工作的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创业中心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办好创业中心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项长期性的重要战略措施。
  在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一定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是在涉及国家综合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集中财力、物力和智力,重点突破,实现跨越式发展。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形成一批有强大实力和生产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风险、高回报、高增长的特点;技术和产品生命周期日益缩短,更新换代日益加快;在技术开发、产业发展等方面人才、智力的决定性作用日益突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和增长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一定要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和成长创造必要的、局部优化的环境。创业和发展创业服务中心,对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对于区域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战略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二)构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
  建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十五”期间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重要任务。创业中心作为创业服务体系的核心部分,必须得到更好的支持,以加快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教体系出现了与产业体系严重脱节的现象,新的技术、发明和新的工艺不能很快地直接运用到生产中,人才的培养不能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经过二十多年的科教体制改革,这种局面有一定改变,但是,仍远远不能适应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必须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支持,集成孵化培育企业的方式和资源,建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形成一个优化的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撑服务体系。
  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将把孵化服务机构、创业资本市场和信息网络等有机地组成一个较完善的体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促进官、产、学、研、资、介、贸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结合,促进人才、技术、资金、信息及其他资源的合理流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创新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推动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几年来,我国创业中心事业的发展,突破了旧体制对科技创业和技术创新的束缚,有效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为推动创业中心等从事科技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科技服务事业发展规律的非营利型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创业中心必须顺应改革的要求,进行全面、深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四)培育高质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家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是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的企业家人才极为匮乏。创业中心在孵化企业的同时,应更注重企业家的培养,这是创业服务工作的中心任务。还要围绕培养企业家的需要,不断提供企业管理、市场开拓、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等业务和技能培训;创业中心还要特别突出创新文化的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文化氛围,既要鼓励成功,又能宽容失败,从而培育一支具有超前意识和创业精神,掌握现代技术和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的复合型高素质企业家队伍,孵化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高增长潜质、管理现代化和出口创汇的明星企业,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坚实基础。
  三、新时期创业中心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未来一个时期是创业中心实现全面、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将用3至5年的时间使我国的创业中心在规模上至少翻一番,使至少1/3的创业中心在质量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提升高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初步形成若干有代表性的地区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在2005年以前,全国创业中心数量将超过20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16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70%以上完成信息网络建设。孵化基金总额10亿元以上,形成专业化管理队伍;当年在孵企业10000家以上,毕业企业累计5000家以上。聚集一批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孵化一批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一批复合型高素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家。
  创业中心“十五”期间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支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大力兴办多种类型的科技创业孵化机构,落实创业中心扶持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与发展资金,按国际一流企业孵化器和科学园区的标准提高管理水平,优化孵化服务功能,加强信息化建设,发展创业投资;加速创业中心的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和市场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创业中心为核心部分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四、加快创业中心建设与发展的措施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创业中心发展的环境
  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及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工作重点放在创造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成长环境方面,以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措施,鼓励科技创业、支持创业中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有关部门、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落实各类创业中心返还政策。创业中心是高新区评价的重要指标,创业中心孵化基地的建设应享受科研开发用房建设的同等政策。
  在创业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资金筹措上,在各级科委、高新区继续加强投资的基础上,还要建立政府引导、相关部门主办、全社会投入的创业中心投资体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特别注意引导产业界、金融界对创业中心的投入,结合科技部门、教育、经贸、劳动、人事及基层单位的投入,形成全社会对创业中心的投入体系。同时,鼓励吸收国外资本投入创业中心事业,特别支持留学人员创办创业中心。
  科技部在“十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大对创业中心的支持力度,每年增加创业中心的经费支持。
  (二)抓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有条件的省级科委要大力推进地区性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做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孵化机构,鼓励大学、研究机构和有条件的市、县兴办各具特色的企业孵化器,形成创业中心工作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促进技术交易市场、专利事务所、创业投资公司、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与创业中心网络的联合与优势集成;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和协同,加强官、产、学、研、资、介、贸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形成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有效机制。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优化创业环境,加大对创业中心投资力度,把创业中心的发展经费列入预算,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投资兴办多种类型的企业孵化器,建立创业资本市场,集中力量搞好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创业中心要加强对孵化企业的融资服务,协助企业开辟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稳步开展孵化基金,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投融资体系的建设,规范创业投资的管理,探索经验。各国家高新区和省科委应积极支持并协助创业中心孵化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并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国家级创业中心要重视信息网络建设,在2000年内现有国家级创业中心必须完成孵化基地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创业中心网页,开通电子信箱,为孵化企业提供Internet接口等便捷的信息服务。
  (三)继续稳步推进创业中心的改革
  改革是创业中心持续发展的动力,要关心和支持创业中心的改革工作,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积极探索创业中心向非营利机构的转制,享受非营利机构的相关政策。
  在创业中心的内部管理上,应鼓励多种形式的探索。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逐步建立理事会监管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规范管理,应保证中心主任在日常管理中的自主经营权,有独立的财务和人事权力。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创业中心的总体考核和监管。
  创业中心内部应建立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实行企业化的分配制度,通过激励制度和各项优惠条件,吸引高层次人才到创业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创业中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创业中心现有人员要进行轮岗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各创业中心要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处理好创业中心作为社会公益型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创造经济效益的关系。各创业中心应将做好企业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将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作为根本目标。同时,创业中心也可适当开辟渠道,通过向进驻企业提供增值服务、风险投资等形式,在企业获得发展的过程中,创造创业中心的经济效益。
  (四)加快创业中心的多样化发展
  在创业中心多样化发展中,当前重点应发展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孵化器、大中型企业办的企业孵化器以及留学人员创业园,这些类型的创业中心是技术创新能力强、有突出特色的孵化机构,是创业中心未来的发展方向,各地政府、科委、高新区和大学应予以高度重视。有条件的创业中心应与大学、企业、科研机构合作,组建专业技术特色更强的企业孵化器,重点建设一批软件、生物工程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专业技术孵化器,综合孵化器中要加强专业技术服务,在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大学创建大学孵化器,形成开放、宽松的创业环境,鼓励、吸引大学的教师和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企业孵化器,使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和发展起来的民营科技企业成为创业服务工作重要的参与力量。要加快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创业报国。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带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加快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孵化器、企业办的企业孵化器以及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发展,并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尽快形成一支高水平的科技创业群体。
  (五)加强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管理队伍水平
  各地方应加强创业中心管理队伍建设,选拔年富力强、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创业中心管理队伍。创业中心的重要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各省(自治区)、市科委应重视对创业中心管理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创业中心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创业中心人员的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3年之内使创业中心管理人员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0%以上的人员熟悉掌握计算机和一门外语,接受过企业孵化器管理的专业培训。科技部将编制《创业中心手册》,指导创业中心的管理和服务。
  (六)促进创业中心的国际化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提高创业中心的管理水平并跟踪国际上最新的科技产业化发展趋势,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能力和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中心在国际化方面应注意学习新规则、新规范,更新知识,提高能力;要结合国情和区域发展实际,为创业企业提供必要的国际化服务;要加强对有出口创汇能力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的支持,支持它们参与国际竞争和跨国发展。要进一步办好国际企业孵化器,推动创业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创新活动与国际接轨,探索经验,形成示范,带动全国创业中心国际化水平的提高。
  科技部将在中芬、中英之间的科学园区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开辟渠道,以管理培训、人员交流、协作研究、会议展览、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合作,建立创业中心与国外科学园区、企业孵化器的伙伴关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七)要进一步加强对创业中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省、自治区、市科委在创业中心的发展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发展政策,根据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创业中心,支持创业中心建设,组织创业中心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创业中心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引导创业投资活动等。今后省市科委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应注意发挥创业中心的作用,使创业中心更好地发挥科技管理部门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各地政府和高新区要在创业中心的政策环境、孵化条件和资金投入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国家高新区必须把创业中心的建设做为高新区发展的重中之重,下决心办好。
  科技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创业中心的指导和支持,突出重点,抓好示范,并研究、制定创业中心的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创业中心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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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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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办发〔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市国际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界定标准
(一)留学人员界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标准
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取得博士或双硕士学位。
2.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3. 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 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 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6. 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7. 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8. 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9.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二、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随归未成年子女可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市、区(市)县教育局协调就近入学。在报考省(市)属大中专院校、本市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时,可按归侨子女政策予以照顾。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子女入学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市、区(市)县教育局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在各类示范性学校安排入学。
(二)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随行家属)短期不能按期离境的,可根据其不同签证种类适当延期;需任职、就业的及其随行家属可向公安机关申办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如确因紧急事务未能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三)未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办理成都市常住户口,对其中已定居国外的,在申请华侨定居手续后,可办理成都市常住户口,符合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入户。
(四)未入外国籍、取得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免于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并不受事业单位编制限制,由用人单位考核后直接办理接收手续。
(五)取得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在外留学时间可视为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国内工作时间和回国后的工
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缴。取得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在蓉自主创业的,其在外学习期间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补贴。
(六)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留学人员,可申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重点项目10-20万元,优秀项目5-10万元,启动项目2-5万元)。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创业资助资金,一等资助20万元,二等资助10万元,三等资助5万元,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发起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及以上职务),其出资(含技术入股)至少超过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5%。
2、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3、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运作正常。
4、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时间在3至18个月内。
(八)来蓉短期服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主要用于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服务期间的国际旅费及食宿、交通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短期来蓉服务的内容必须是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讲学等活动。
2、服务单位必须是我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或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
(九)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留学人员,符合《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成办发〔2007〕21号)的,可按规定申请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
(十)在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市工商和区(市)县工商分局登记、在市国税和地税系统纳税的企业工作(含自主创业)3年以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购政府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的限价商品住房一套。
(十一)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购1辆免税国产轿车。
(十二)其他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所享有的权利。
三、具体要求
贯彻落实好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服务的各项政策,对于集聚人才、构建西部人才高地、服务试验区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事规则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给予必要的资金和设施投入与建设,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现“筑巢引凤”,引进更多的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市人事局是负责引进海外人才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和具体事宜的办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每年要拿出5个以上岗位,用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高新区和五城区要加大海外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在引进海外高新技术产业人才上下功夫。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文件
成高管发[2005]26号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1、企业类别:工商税收关系在高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相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产业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制造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3、鼓励重点: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二、扶持内容
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一)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
1、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支持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技新项目。
2、设立高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支持的项目,有专项资金资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匹配扶持。
3、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20万元资助;成功申报省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资助经费用于技术(工程)中心建设。
4、企业新荣获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市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5、企业新获得专利并经授权后,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6、有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资料在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经审查属实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
7、新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留学人员和博士创业企业,第1年给予50平方米以内全额房租补贴,第2年补贴70%,第3年补贴40%。
8、从高新区孵化毕业、当年成为纳税大户的企业,在区内新租用、购买或征地建设生产经营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并可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1、区内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对高新区地方贡献的40%给予扶持。
2、由高新区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和中国国际软件合作洽谈会暨展示会等国际性和全国性活动的,按所交摊位费的60%给予补贴。
3、在高新区新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经认定后,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年度在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累计投资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50%的,按照其当年对高新区的地方贡献给予扶持。
4、设立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根据市场原则,按照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入区内企业的风险投资额,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以股
权方式匹配投入适当的资金。
5、鼓励投资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融资担保,担保期1年以上的,按照担保总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奖励。
6、企业贷款用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的,按1年期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争取担保机构为其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的,按1年期担保费的40%给予补贴。
(一)本政策所有付出奖励,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扶持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政策有关条款将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主题词:开发区技术创新△优惠政策通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日印发
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人才,根据《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成办发〔2007〕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以下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1、在市工商局和区(市)县工商分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国税和地税系统纳税,且上年度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机械(含航天航空、汽车)、医药、食品(含烟草)主导产业的企业。
2、经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适用范围的企业引进符合下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日之后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从高校接收的应届博士研究生;
2、与企业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3、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在国(境)外取得的博士学位须是国家承认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具有经市职改办认定的正高级职称。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经市协调办公室认定具有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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