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上市公司的账务处理会计账务,除了发行股票核算外,其他的还有那些不同?

公司公告正文
中海科技(002401)公告正文
交技发展: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致: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930号).的要求,本所就该反馈意见中有关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同时,鉴于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在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发行人、2008年的财务状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9)第2007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在资产、重大合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开等方面亦发生了变化,因此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就发行人的前述变化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前身1992年7月成立、1993年5月增资,均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出具.验资报告.,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等.验资报告.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范及是否存在相关隐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上海交通技术发展公司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其1992年7月的设立和1993年5月的增资,根据当时的实践惯例均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出具了.验资报告.。
&&&&根据1985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自日至日)的有关规定:公司申请登记,必须提交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文件副本。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银行有资格出具.验资报告.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日废止后,规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及工商注册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设立企业应提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但由于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未对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1994年.注册会计师法.和.公司法.正式施行前,企业设立或增资时的验资行为由金融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并不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并在实践中广为采用。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综上所述,上海交通技术发展公司1992年7月的设立以及1993年5月的增资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前,不违反相关法律规范;设立后的上海交通技术发展公司持续经营,从未因此产生纠纷或矛盾,该等验资事项不存在相关隐患。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交通技术发展公司在设立和第一次增资时,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出具.验资报告.,符合当时的实践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范,不存在相关隐患。
&&&&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和定价依据,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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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历次股权转让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共进行了八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次股权转让日,东信投资与凯旋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东信投资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19%股份计83.04万股,以1.204元/股(合计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凯旋投资。本次股权转让是因东信投资自身需要进行的,本次股权转让以原始出资价格1.204元/股为作价依据。本次股权转让手续于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比例(%)1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3,094.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3.042.193上海运丰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498.上海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3.042.195上海中敏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1.521.09合&计3,800.00100.00
&&&&2.第二次股权转让日,运丰工程分别与周群等12位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运丰工程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12.44%的股份共计472.56万股,以每股1.204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给周群等12位自然人。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是运丰工程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3自身进行规范和为激励交技发展员工而进行的。运丰工程是由船研所员工出资设立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承担船研所业务相关配套的一些技术服务工作,为船研所员工谋取福利。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对船研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运丰工程与船研所业务存在关联,提出整改要求。船研所根据上述要求决定逐步对运丰工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清理,并在适当时候对运丰工程予以清算关闭。为激励发行人员工,2004年初船研所决定把运丰工程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员工,并保留一部分股份用于后续激励。据此,运丰工程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498.23万股中的472.56万股转让给交技发展的员工,剩余25.67万股仍由运丰工程持有。本次转让以原始出资价格1.204元/股为作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于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了产权交割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比例(%)1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3,094.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3.042.193上海运丰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5.670.684上海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3.042.195上海中敏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1.521.096周&群16.610.4377胡志军13.300.3508陆嘉明13.300.3509高&庆13.300.35010孙文彬13.300.35011瞿&辉9.990.26312袁&剑9.990.26313杨忆明128.903.39214张惠荣116.573.06815全江楚91.002.39516郑晓东20.950.55117施&胜25.350.667合&计3,800.00100.00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4为了避免股权转让后形成发行人股东人数过多的问题,本次股权转让未全部采用实名转让的方式进行。本次股权转让后,除发行人高管周群、胡志军、陆嘉明、孙文彬、高庆、袁剑、瞿辉7人以实名转让方式直接持股外,张惠荣、郑晓东、全江楚、杨忆明和施胜5人在自持股份的同时也为其他员工代持发行人股份。
&&&&3.第三次股权转让日,创业投资因其对外投资策略调整的需要,决定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19%股份(共计83.04万股)全部转让。日上海万隆众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创业投资的委托,对发行人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万会业字(号.审计报告.。该报告确认,截至日发行人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970.42万元。日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创业投资的委托,对发行人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沪万隆评报字(2004)第357号.关于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确认,以日为基准日,发行人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029.92万元,资产增值额为59.50万元,折合净资产为1.3237元/股。日创业投资与运丰工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在参考经评估后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双方同意以1.204元/股(评估价的90.96%)的价格进行转让。&日双方股权转让手续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要求。根据国资委国资产权[号文.关于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法人股性质变更的批复.,“该部分股份性质由国有法人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及其拥有股份的性质保持不变”。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比例(%)1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3,094.上海运丰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108.712.863上海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3.042.194上海中敏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1.521.095周&群16.610.4376胡志军13.300.3507陆嘉明13.300.3508高&庆13.300.3509孙文彬13.300.35010瞿&辉9.990.26311袁&剑9.990.263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2杨忆明128.903.39213张惠荣116.573.06814全江楚91.002.39515郑晓东20.950.55116施&胜25.350.667合&计3,800.00100.00
&&&&4.第四次股权转让日,杨忆明、张惠荣(身份证号:---------------**)、郑晓东(身份证号:4**)、胡志军(身份证号:3**)、袁剑(身份证号:4**)、全江楚、施胜等7位自然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共计354.66万股,分别转让给周群等27位自然人及运丰工程。本次股权转让是为了规范代持股份问题而进行的,另外胡志军、袁剑2人因退休需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经发行人员工内部推荐程序确定最终发行人股份持有人名单及持有数量后,杨忆明等7位自然人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354.66万股中的301.40万股转让给周群等27位自然人,其余53.26万股份转让给运丰工程。本次股权受让价格为1.75元/股,以发行人日每股净资产为作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手续于日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办理完成。通过本次股权转让,2004年8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形成的代持股份问题得到了规范。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让人出让股份数量(股)受让人张惠荣4,400周&群60,000程&丽90,000强春辉304,000周保国120,000陈树威90,000金&育60,000刘大伟60,000束&进90,000周晓梅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唐又林104,200瞿&辉38,000孙文彬25,100运丰工程小计:1,165,700郑晓东209,500周&群胡志军133,000孙文彬袁&剑99,900瞿&辉全江楚171,000高&庆120,000严&敏90,000周跃华90,000郭胜军90,000臧卫东90,000陈建飞139,000运丰工程小计:790,000杨忆明60,000宋培新60,000张利群90,000张利中120,000李&宁90,000李建富90,000李轩昂120,000朱林泉90,000朱晓蓉60,000朱&磊205,000运丰工程小计:985,000施&胜163,500运丰工程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7合计:3,546,600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比例(%)1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3,094.上海运丰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161.974.263上海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3.042.194上海中敏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1.521.095周&群38.001.0006杨忆明30.400.8007孙文彬30.400.8008瞿&辉30.400.8009高&庆30.400.80010周保国30.400.80011陆嘉明13.300.35012全江楚12.000.31613朱林泉12.000.31614严&敏12.000.31615李&宁12.000.31616陈树威12.000.31617唐又林12.000.31618施&胜9.000.23719臧卫东9.000.23720强春辉9.000.23721李建富9.000.23722李轩昂9.000.23723金&育9.000.23724郭胜军9.000.237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825周跃华9.000.23726周晓梅9.000.23727张利中9.000.23728朱晓蓉9.000.23729陈建飞9.000.23730程&丽6.000.15831刘大伟6.000.15832束&进6.000.15833宋培新6.000.15834张利群6.000.15835朱&磊6.000.158合&计3,800.00100.00
&&&&5.第五次股权转让日,运丰工程与周群等39名自然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运丰工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4.26%全部股份计161.97万股分别转让给周群等39名自然人,转让价格为1.96元/股。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是运丰工程计划进行歇业清算,需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为了进一步对发行人管理层和骨干员工进行激励,运丰工程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给周群等39名自然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发行人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值为作价依据。
&&&&日,本次股权变更手续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办理完成。至此运丰工程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出让方转让股份数量(股)受让人运丰工程39,600周&群39,600孙文彬39,600高&庆39,600瞿&辉39,600杨忆明39,600周保国39,600陈树威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939,600李&宁39,600唐又林39,600全江楚39,600严&敏39,600朱林泉39,600陈建飞39,600金&育39,600李轩昂39,600李建富39,600强春辉39,600施&胜39,600臧卫东39,600张利中39,600周晓梅39,600周跃华39,600朱晓蓉39,600程&丽24,950郭胜军24,950刘大伟24,950束&进24,950宋培新24,950张利群24,950朱&磊24,950张可为40,000邓&明64,950江国栋64,950王&勤64,950朱&健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邵海定64,950陈健华64,950吴胜喜64,950周&龙合&计1,619,700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比例(%)1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3,094.上海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3.042.193上海中敏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41.521.094周&群41.961.1045孙文彬34.360.9046高&庆34.360.9047瞿&辉34.360.9048杨忆明34.360.9049周保国34.360.90410全江楚15.960.42011陈树威15.960.42012李&宁15.960.42013朱林泉15.960.42014唐又林15.960.42015严&敏15.960.42016陆嘉明13.300.35017施&胜12.960.34118朱晓蓉12.960.34119臧卫东12.960.34120强春辉12.960.341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1121李建富12.960.34122李轩昂12.960.34123金&育12.960.34124周晓梅12.960.34125张利中12.960.34126周跃华12.960.34127陈建飞12.960.34128郭胜军11.程&丽9.960.26230刘大伟8.束&进8.宋培新8.张利群8.朱&磊8.朱&健6.江国栋6.陈健华6.邵海定6.周&龙6.吴胜喜6.王&勤6.邓&明4.张可为2.合&计3,
&&&&6.第六次股权转让日,周龙(身份证号:---------------**)因个人原因将所持64,950股发行人股份以1.96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自然人吴琦,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发行人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值为作价依据。股权变更手续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办理完成。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12
&&&&7.第七次股权转让日,陆嘉明(身份证号:---------------**)因工作变动,因此将其所持133,000股发行人股份以2.4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全江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发行人日每股净资产价值为作价依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变更手续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办理完成。
&&&&8.第八次股权转让因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建富担任船研所全资子公司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职务,其持股行为与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为规范上述持股行为,日,李建富(身份证号:---------------**)与朱林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129,600股发行人股份以2.73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朱林泉,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发行人日每股净资产价值为作价依据。日,股权变更手续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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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对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历史上形成代持股份情形的原因及过程经本所律师核查,日,运丰工程与杨忆明等12位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运丰工程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12.4358%的股份(472.56万股),分别转让给周群等12位自然人。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是运丰工程自身进行规范和为激励发行人员工而进行的。运丰工程是由船研所员工出资设立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承担船研所业务相关配套的一些技术服务工作,为船研所员工谋取福利。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对船研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运丰工程与船研所存在业务上的关联,提出整改要求。船研所根据上述要求决定逐步对运丰工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清理,并在适当时候对运丰工程进行清算关闭。同时,考虑到对发行人员工的激励,2004年初船研所决定把运丰工程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转让给发行人员工,并保留一部分股份用于后续激励。鉴于以上原因,运丰工程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498.23万股中的472.56万股转给发行人员工,剩余25.67万股仍由运丰工程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于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了产权交割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13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股权比例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股权比例1船研所3,094.郑晓东20.950.55%2运丰工程25.670.6755%11周群16.610.44%3创业投资83.042.1853%12孙文彬13.300.35%4凯旋投资83.042.1853%13胡志军13.300.35%5中敏技术41.521.0926%14陆嘉明13.300.35%6杨忆明128.903.39%15高庆13.300.35%7张惠荣116.573.07%16瞿辉9.990.26%8全江楚91.002.40%17袁剑9.990.26%9施胜25.350.67%合计3,800100%经本所律师对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签署的.共同出资协议书.和被代持人出资凭证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在历史上出现了代持股份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为了避免股权转让后形成发行人股东人数过多的问题,本次股权转让未全部采用实名转让的方式进行,部分员工(被代持人)委托其部门负责人作为代表(代持人)投资于发行人,通过代持人承担风险和享受收益。本次股权转让后,除发行人高管周群、胡志军、陆嘉明、孙文彬、高庆、袁剑、瞿辉等7人以实名转让方式直接持股外,杨忆明、张惠荣、全江楚、施胜和郑晓东5人在自持股份的同时也为其他员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中,杨忆明代李宁等51人持股,代持股数为1,213,000股,自有股数为76,000股;张惠荣代周保国等43人持股,代持股数1,089,700股,自有股数为76,000股;全江楚代臧卫东等30人持股,代持股数为834,000股,自有股数为76,000股;施胜代罗文海等8人持股,代持股数为185,500股,自有股数为68,000股;郑晓东代李琦皓等10人持股,代持股数为141,500股,自有股数为68,000股。
&&&&2.代持股份的清理过程为规范代持股份情形,将股份落实至实际持有人名下,并更好地激励经营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员工根据内部推荐程序推举了自然人股东,具体推举程序为:
&&&&第一轮:由所有发行人员工采用实名推荐的方式,推荐产生40名自然人股东候选人;
&&&&第二轮:在第一轮实名推荐的基础上,将40名自然人股东候选人交职工代表和中层以上干部联系会议推荐产生前35人为候选人,本轮推荐采用无记名方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14式;
&&&&第三轮:最终确定的30名股东(含持股档次)是在前二轮推荐产生的候选人基础上,由总经理办公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总经理办公会由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参加并投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和发行人职工监事列席会议并负责监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经过三轮投票,确定如下30名自然人股东及每位股东的持股数量档次:
&&&&A档:&6人&(总经理可持38万股,其余高管可持30.4万股)周&群、孙文彬、高&庆、瞿&辉、杨忆明、周宝国B档:&6人&(每人可持12万股)全江楚、朱林泉、李&宁、陈树威、唐又林、严&敏C档:12人(每人可持9万股)陈建飞、金&育、施&胜、李建富、强春辉、周晓梅、张利中、朱晓蓉、李轩昂、臧卫东、周跃华、郭胜军D档:6人&(每人可持6万股)张利群、程&丽、刘大伟、束&进、宋培新、朱&磊经本所律师对.解除共同出资协议书.、被代持人退股时的退款凭证进行核查,代持人与不在30名自然人股东名单中的被代持人签订了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的.解除共同出资协议书.,被代持人同意与代持人解除委托持股关系,被代持人收取了相关股权退出款。
&&&&日,根据前述经发行人员工内部推举确定的自然人股东和可持股数量,杨忆明、张惠荣、郑晓东、胡志军、袁剑、全江楚、施胜等7位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54.66万股中的301.4万股转让给27名自然人股东(杨忆明、全江楚和施胜属于30名自然人股东名单,仍作为股东),其余53.26万股则转让给运丰工程。本次股权转让,主要是为了规范发行人存在的代持股份情形而进行,胡志军、袁剑两人因退休原因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手续于日在上海市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办理完成。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代持股份情形得到了清理及规范。本次股权转让后的发行人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股权比例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股权比例1船研所3,094.金&育90.2368%2运丰工程161.974.2624%20周晓梅90.2368%3凯旋投资83.042.1853%21张利中90.2368%4中敏技术41.521.0926%22周跃华90.2368%5周&群381.00%23陈建飞90.2368%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156孙文彬30.40.80%24郭胜军90.2368%7高庆30.40.80%25朱晓蓉90.2368%8瞿辉30.40.80%26臧卫东90.2368%9杨忆明30.40.80%27强春辉90.2368%10周保国30.40.80%28李建富90.2368%11陆嘉明13.30.35%29李轩昂90.2368%12全江楚120.3158%30朱&磊60.1579%13朱林泉120.3158%31程&丽60.1579%14唐又林120.3158%32刘大伟60.1579%15严&敏120.3158%33束&进60.1579%16陈树威120.3158%34宋培新60.1579%17李&宁120.3158%35张利群60.1579%18施&胜90.2368%合计3,800100%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形,已进行有效清理及规范,被代持人从未因被代持股情形与代持人或发行人发生过纠纷,该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3.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纠纷的情形。
&&&&发行人现有自然人股东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已作出承诺,承诺其所持股份系由其真实、直接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中的第四次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第六次、第七次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部分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是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办理了股份交割手续。对于此类股权转让涉及到的7名出让人:杨忆明、张惠荣、郑晓东、全江楚、施胜、周龙和陆嘉明均对其所涉的当次转让出具了书面声明:“1.本次股权转让,系在转让各方平等协商及信息充分沟通、且本人已经明确知悉交技发展正在筹备上市事宜的基础上进行转让的;2.本次股权转让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愿,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及股权交割手续办理已经完毕;3.本人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并确认不会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向股权受让人、交技发展或其他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人提起诉讼或任何权利主张。”&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声明合法、真实、有效,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存在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已得到有效清理及规范,被代持人从未因被代持股情形与代持人或发行人发生过纠纷,该情形不构成发行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16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现有股东真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前身历次增资中实物资产和现金的具体金额,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系经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号文批准,由船研所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运丰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敏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人设立时,主发起人船研所以其拥有的上海交通技术发展公司的整体资产及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按日经评估确认后的资产净值3,726.21万元作为出资,创业投资、运丰工程、东信投资和中敏技术分别以现金1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全体发起人出资按1:0.8304的折股比例折为3,800万元的股本。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截至日的股本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长会师报字(2001)第20010号.验资报告.,审验结论为:截至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为人民币4,576.21万元,其中股本为人民币3,800万元,资本公积金为人民币776.21万元,与上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171.53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95.32万元。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股东的投资额符合当时.公司法.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规定。
&&&&主发起人船研所出资中包含了STI-VC2100MA现场总线监控系统设计和制造技术、MDDS多媒体指挥调度系统设计和制造技术、船舶运输安全保障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交通控制系统集成技术、STI-S1000和S2000系列可编程序控制器生产技术等五项专有技术,上述专有技术以经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市交通技术发展公司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信资评报字[2000]第165号)评估的价值803万元作价,并按照1:0.8304的折股比例折为666.81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7.5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股东出资真实有效,对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并折合为股份,无形资产折股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股东的投资额符合当时.公司法.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规定。
&&&&四、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受让交通设计所45%的原因,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对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完备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保荐人核查并披露交通设计所的具体业务和客户情况,并对其是否与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控股股东下属其他企业的历史沿革和业务经营情况,并请保荐人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4)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披露公司自然人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17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以及是否在控股股东任职,并对公司自然人持股情况是否符合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核查意见。
&&&&
&&&&(一)律师对交通设计所45%股权受让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完备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6年8月,发行人以335万元的价格受让船研所所持交通设计所45%股权。本次交易具体履行的程序为:聘请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其出具沪万隆评报字(2005)第8130号.关于上海交通设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在国资管理部门(船研所)备案、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关于受让上海交通设计所45%股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发行人与船研所签署.上海交通设计所产权转让协议.、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等。发行人受让交通设计所45%股权的转让价格系依据评估价确定,价格公允,转让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8年9月,发行人以3,356,010元的价格向船研所转让其所持交通设计所45%股权。本次交易具体履行的程序为:聘请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其出具沪万隆评报字(2008)第101号.关于上海交通设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在国资管理部门(船研所)备案、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和第八次临时会议分别通过.关于拟转让上海交通设计所45%股权的议案.和.关于确定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价格的议案.(该交易系公开挂牌对外转让)、发行人与船研所签署.上海交通设计所45%股权转让合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等。发行人出让交通设计所45%股权的价格系依据评估价确定,价格公允,转让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受让和出让交通设计所45%股权,交易资产经过评估及备案,其价格系依据评估价格确定,价格公允,交易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完备。
&&&&
&&&&(二)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交通系统、交通信息化、工业自动化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系统集成。虽然发行人控股股东船研所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包括交通、工业自动化内容,但实际上船研所本身并未从事智能交通系统、工业自动化业务。船研所实际主要从事船舶水动力研究与新型船舶开发设计,舰船和船舶自动化系统与产品开发、生产,环保工程承包和环境影响评价三类业务,其中,舰船自动化产品主要为:
&&&&(1)舰船主动力装Z遥控、监测系统;
&&&&(2)舰船电站监控系统;
&&&&(3)舰用武器状态显示系统;
&&&&(4)船舶火灾报警监控系统;
&&&&(5)船舶多普勒计程仪等。因此,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业务与控股股东船研所从事的业务与在业务性质、业务领域、生产组织方式、市场与客户、产品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18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控股股东船研所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船研所的下属企业包括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上海华运监理有限公司、上海运昌商贸发展公司和深圳华瑞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主营业务1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承担交通工程、船舶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的设计、咨询2上海华运监理有限公司船舶及港口、环保工程设备、智能化系统工程设备的质量监理,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给水排水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工程监理3上海运昌商贸发展公司外经贸委核准的进出口业务,“三来一补”业务,对外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仓储,船务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收费等业务4深圳华瑞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船用火灾报警设备及其他船用设备其中,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涉及交通行业的设计任务主要是交通工程设计,而发行人是一家系统集成公司,拥有相关工程项目施工资质,主要承担高速公路收费、监控和通信系统和城市智能交通项目的施工。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的交通工程设计业务与发行人智能交通系统集成业务中的联合设计环节是不同概念。因此,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分别持有不同的业务资质,均独立与项目业主发生关系,所从事的业务具有上下游关系,但不存在竞争关系。上海华运监理有限公司、上海运昌商贸发展公司和深圳华瑞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存在明显的差异。综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船研所的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船研所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
&&&&(三)律师核查并披露公司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以及是否在控股股东任职,并对公司自然人持股情况是否符合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核查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及船研所(含其控制的企业)的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持股数(万股)比例(%)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除外)处任职情况1周&群41.961.052董事、总经理无(注)2孙文彬34.360.861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无3高&庆34.360.861副总经理、经营发展部总监无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19序号股&东持股数(万股)比例(%)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除外)处任职情况4瞿&辉34.360.861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智能交通技术研发中心主任无5杨忆明34.360.861副总经理、工程技术部总监无6周保国34.360.861总会计师、财务部总监无7全江楚29.260.733监事、工业自动化部总监无8朱林泉28.920.725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无9陈树威15.960.400经营发展部总工程师无10李&宁15.960.400工程技术部副总监无11唐又林15.960.400智能交通技术研发中心总工程师无12严&敏15.960.400工业自动化部总工程师无13施胜12.960.325-华运监理员工14朱晓蓉12.960.325-无15臧卫东12.960.325工业自动化部员工无16强春辉12.960.325综合计划部副总监无17李轩昂12.960.325工程技术部副总工程师无18金&育12.960.325经营发展部副总监无19周晓梅12.960.325智能交通技术研发中心副主任无20张利中12.960.325工程技术部副总监无21周跃华12.960.325工业自动化部副总工程师无22陈建飞12.960.325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无23郭胜军11.工业自动化部员工无24程&丽9.960.250综合计划部副总监无25刘大伟8.智能交通技术研发中心员工无26束&进8.智能交通技术研发中心员工无27宋培新8.采购中心员工无28张利群8.采购中心副主任无29朱&磊8.工程技术部员工无30朱&健6.工程技术部员工无31江国栋6.工程技术部员工无32陈健华6.经营发展部员工无33邵海定6.工业自动化部总监助理无34吴&琦6.总经理办公室员工无35吴胜喜6.昆明办事处主任无36王&勤6.重庆办事处主任无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0序号股&东持股数(万股)比例(%)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除外)处任职情况37邓&明4.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无38张可为2.综合计划部员工无39李建富0.000.00-交通设计所总工程师注:周群原担任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华运监理有限公司董事职务。2008年6月周群辞去上海华运监理有限公司董事职务。2008年9月公司转让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45%股权后,周群于2008年10月辞去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发布实施之日,施胜、李建富、朱晓蓉和朱健4人在船研所下属其他企业任职,具体情况是:施胜任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上海华运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建富任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朱晓蓉任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健任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按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4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需进行规范。
&&&&日,李建富已与朱林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12.96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朱林泉,上述股权转让的股权变更手续于日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办理完成。船研所和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于日分别发文,免去了施胜担任的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和上海华运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免去朱晓蓉担任的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鉴于朱健曾长期在发行人任职,其提出回到发行人处工作的请求,发行人结合人力资源需求同意录用,朱健的入职手续已于日办理完成。目前,朱晓蓉已从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辞职,现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施胜已不再在船研所及其下属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上述人员的持股规范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整改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发布实施之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中有4人(施胜、李建富、朱晓蓉和朱健)在控股股东子公司上海交通设计所有限公司和上海华运监理有限公司中担任职务,该4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需进行规范。目前上述4人的持股行为已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规范,符合规定要求。
&&&&五、
&&&&(1)请保荐人和律师对船研所向公司提供借款是否合规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和保荐人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补充说明和披露,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公司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
&&&&(一)律师对船研所向公司提供借款是否合规发表核查意见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如下向船研所借款情形:
&&&&时间金额事由期限利率偿还情况日400万元参与重庆界水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项目的投标,12月18日中标后,须在5天内提供履约保证金400万元1个月5.58%日偿还全部本息日1,800万元参与云南昭通至待补高速公路通信、收费、监控工程,中标后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在7个自然日内到达招标单位帐户随招标单位的还款而还款5.58%日,提前全部偿还了上述借款日1,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以偿付到期银行贷款3个月6.03%日偿付本息合计3,200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智能交通系统集成项目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在项目投标过程和中标后需向业主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各项保证金,因此发行人智能交通系统集成业务对流动资金数额的要求较高。为了支持发行人发展,船研所在发行人项目集中实施、流动资金紧张的时候会直接借贷流动资金给发行人,或将自身的银行授信额度授权发行人使用。船研所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的情形与.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不符,但在发行人流动资金紧张,取得银行授信额度存在困难的情形下,系支持发行人发展的权宜之举。发行人已于2008年2月和4月分别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获得授信额度,满足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船研所提供借款的情形得以规范。
&&&&本所律师认为,船研所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目的是为支持发行人发展,发行人已依约或提前偿还,该借款情形虽与.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不符,但已有效规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
&&&&(二)律师对公司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所进行的设备租赁及购买、房屋租赁、借款、股权转让、技术服务及加工劳务等关联交易的定价系发行人与关联方在平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2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定价原则自愿达成的关联交易,其中涉及到国有资产交易的情形,交易价格均系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了公允性原则。
&&&&报告期内,船研所向发行人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及授权使用银行授信额度以及2005年、2006年船研所减免的发行人设备租金费均系船研所出于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的考虑而给予的支持;代垫发行人职工社保金系为维护职工稳定的历史遗留原因而形成。该等关联交易本身并未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利益,也不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上述关联交易并不违背公允性原则。
&&&&2.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完备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按程序可分为如下三类:
&&&&1.报告期内发生的达到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有:设备购买、交通设计所股权的受让和转让、向交通设计所借款。对于该类交易,发行人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中设备购买的决议经发行人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受让交通设计所股权的决议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出让交通设计所股权的决议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和第八次临时会议通过、向交通设计所借款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通过,上述决议作出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出让交通设计所45%股权交易除外,该交易系公开挂牌对外出让),由非关联董事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上述关联交易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的情形时,均履行了评估、备案、挂牌转让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
&&&&2.报告期内发生的未达到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有:房屋租赁、向华运监理借款、技术服务、加工劳务和代发行人支付职工社保金。该类交易由于交易金额较小,尚未达到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标准,而是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则,由发行人经营管理层决策,与关联方订立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并履行。
&&&&3.对因历史原因而延续至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有:设备租赁和船研所提供借款、担保及授权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支持。2002年1月,发行人与船研所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设备租赁期从日起至日止;2003年1月,发行人与船研所签订了.支持及使用许可协议.,船研所向发行人提供借款、担保及授权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协议期从日至日止。该类交易系发行人根据内部决策程序作出决策,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07年12月,发行人与船研所签署设备购买协议并实际交割,发行人以人民币7,981,496元的价格购买船研所之前出租给发行人生产所需的相关设备,.设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3备租赁合同.相应终止;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人信会师报字(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日,.支持及使用许可协议.的履行情况为,发行人用控股股东船研究所提供担保所开具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银行保函13,551,610元,银行保函担保发生于2007年以前,余额持续至今且不断缩减,2008年初至今,船研所向发行人提供的支持及使用许可无新增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定价原则自愿达成的交易,其中涉及到国有资产交易时,均系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内部规则要求,履行了规定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完备。
&&&&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投项目产品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认证,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募投项目产品取得该等认证是否存在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智能配电板产品涉及相关认证要求。
&&&&发行人从事智能配电板项目不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资质证书。配电板产品分为高、中、低压三类,其中只有高、中压配电板产品的生产企业需要许可证或资质证书,而发行人研制的智能配电板产品属低压电器产品,作为生产商无需认证。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相关规定,智能配电板(柜)产品需要进行3C认证。国内3C认证属于常规性认证试验,发行人智能配电板产品取得3C认证不存在障碍。
&&&&用于船舶配套的智能配电板需要申请船检,一般情况下配电板的功能、性能符合技术指标就能取得船检证书,不存在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中,只有智能配电板需要取得3C认证和船检证书,其他产品无需申请相关认证或资质;发行人取得配电板产品3C认证和船检不存在障碍。
&&&&七、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发行人历次增资及利润分配是否履行了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起,仅存在一次以现金入股形式增资。自2004年以来,发行人共进行了4次现金分红,对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所得税,发行人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2004年以来进行的4次现金分红都履行了为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4
&&&&八、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发表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为浦东新区。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以前,根据国家税务局于日颁发的.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发行人2005年度、2006年度和2007年度均享有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自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调整为25%。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智能交通技术行业,并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号)及.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08)第025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申报并已于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复审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R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通知书.(沪浦税二十一所所减[2009]第3号),审核同意发行人在日至日三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05年至2007年期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的规定;发行人2008年至2010年期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法律依据。
&&&&九、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
&&&&(1)公司控股股东和高管是否拥有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2)公司技术的主要来源,以及公司对外技术合作成果的权利归属。
&&&&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高管是否拥有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情况
&&&&1.发行人控股股东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情况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船研所现拥有2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号码核定类别注册有效期限1第4687871号第9类日~日2第4889721号第12类日~日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使用也不需要使用上述船研所所拥有的商标。
&&&&船研所现拥有27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别申请日期授权日期授权号获得方式1船用防污防腐装Z电极安装构成实用新型006/4/5ZL.4自主研发2船舶用转角控制台外观设计06/11/1ZL.5自主研发3船舶用转角控制台实用新型06/10/11ZL.7自主研发4管状螺母压铆器实用新型00/12/22ZL自主研发5密封钣金箱柜实用新型00/9/9ZL.X自主研发6螺柱焊接定位器实用新型00/11/4ZL自主研发7钣金箱柜内铰链实用新型00/8/26ZL自主研发8不同功率汽-柴发电机组并联运行综合控制方法发明004/3/31ZL自主研发9板块拼装式集控台外观设计001/2/24ZL自主研发10信号显示机箱柜外观设计001/3/1ZL.X自主研发11框架及板块式钣金箱体实用新型002/1/30ZL自主研发12电视柜单元外观设计01/2/17ZL自主研发13框式监控台单元外观设计01/6/30ZL自主研发14铝轮
&&&&(三)外观设计003/8/6ZL自主研发15快开门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Z实用新型03/11/5ZL自主研发16组合台柜外观设计00/9/5ZL自主研发17弧形控制台单元外观设计01/2/17ZL自主研发18电脑机柜外观设计01/2/17ZL自主研发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619机柜外观设计002/6/19ZL自主研发20箱式控制台外观设计001/9/26ZL.X自主研发21滗水器实用新型02/3/27ZL自主研发22铝轮(A4EM-F)外观设计003/8/6ZL自主研发23铝轮(A4EM-F2-1A)外观设计003/8/6ZL自主研发24铝轮
&&&&(一)外观设计003/11/26ZL自主研发25铝轮
&&&&(二)外观设计003/10/15ZL.X自主研发26耳穴诊疗仪发明993/8/25ZL自主研发27单调速器柴油机并车运行控制方法发明000/4/19ZL自主研发鉴于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交通系统和工业自动化业务,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使用也不需要使用上述船研所所拥有的专利。
&&&&2.发行人高管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沈以华、马浔、蔡惠星、周群、孙立军、张人骥、高勇;莫启欣、陈强、全江楚、孙文彬、高庆、瞿辉、杨忆明、周保国等人均未作为权利人拥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船研所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拥有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
&&&&(二)公司技术的主要来源,以及公司对外技术合作成果的权利归属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在控股股东船研所投入五项专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自主研究开发形成,均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发行人设立时,控股股东船研所将五项专有技术经评估作价投入,这五项专有技术一直由发行人实际占用和使用。发行人自设立后,创新研究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软件平台及产品、系统集成及工业自动化技术、智能交通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技术,这些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是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技术的主要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长安大学于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与合作方长安大学共同享受技术开发成果,均拥有使用权,且发行人有权要求买断成果的使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在控股股东船研所投入五项专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自主研究开发形成,均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发行人与长安大学技术合作项目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情况在合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7同中做了明确的约定,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十、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劳工用工是否符合我国劳动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核查,发行人均已依法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由于历史遗留原因,2005年、2006年,发行人尚有部分工龄在10年以上的老员工的社保关系在船研所,因此发行人需将此部分老员工的社保等费用交付船研所,由其向社保机构代为缴纳。具体代交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代交事项金额(元)2005年船研所代垫职工房贴248,496.502005年船研所代垫职工社保金1,828,633.642006年船研所代垫公积金103,988.00截至日,发行人所有员工的社保关系已转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自行直接为员工缴纳社保金、公积金等职工费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由船研所代发行人部分员工交纳社保费的情形,系由历史遗留原因所引起,结合当时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为了维护员工稳定,当时这些人员的社保关系仍然挂靠船研所,由发行人通过船研所支付社保费用。
&&&&本所律师认为,为维护员工稳定的历史遗留原因,发行人通过船研所支付社保费用,不改变发行人为其员工支付社保费用的实质,该种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截至日,发行人已经由其直接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符合我国劳动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
&&&&
&&&&十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参股子公司伯翰机电的股权结构,并请保荐人和律师对伯翰机电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伯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为上海科学院、郑晓东、张惠荣、戴之光和庞容,其他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船研所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
&&&&十二、鉴于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在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期间,发行人在财务状况、资产、重大合同等方面发生了变化,经本所律师核查,对.法律意见书.作如下修改: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8
&&&&(一)&.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中的对应部分修改如下:
&&&&“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3.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007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8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经营证照、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已经履行、将要履行或尚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等原始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007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
&&&&6.经核查,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1,330万股,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3.规范运行
&&&&(4)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0080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7)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0078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007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29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2)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0080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3)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0078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5)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0078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6)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0078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净利润额、营业收入总额、股本数额等条件;”
&&&&(二)&.法律意见书.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对应部分修改如下:
&&&&“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发行人现有股东共42人,其中法人股东4家,分别为:船研所、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投”)、上海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投资”)和中敏技术,自然人股东38人,分别为:周群、杨忆明、周保国、高庆、孙文彬、瞿辉、全江楚、朱林泉、陈树威、李宁、唐又林、严敏、施胜、朱晓蓉、臧卫东、强春辉、李轩昂、金育、周晓梅、张利中、周跃华、陈建飞、郭胜军、程丽、刘大伟、束进、宋培新、张利群、朱磊、朱健、江国栋、陈健华、邵海定、吴琦、吴胜喜、王勤、邓明、张可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三)&.法律意见书.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的对应部分修改如下:
&&&&“
&&&&(三)发行人最新股本结构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30发行人设立后,共经历了8次股权转让和1次增资扩股。上述股权变动完成后,发行人的最新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股权比例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股权比例1船研所3,094.金育12.960.3248%2浦东科投周晓梅12.960.3248%3凯旋投资83.042.0812%24张利中12.960.3248%4中敏技术41.521.0406%25周跃华12.960.3248%5周群41.961.0516%26陈建飞12.960.3248%6杨忆明34.360.8612%27郭胜军11.周保国34.360.8612%28程丽9.960.2496%8高庆34.360.8612%29刘大伟8.孙文彬34.360.8612%30束进8.瞿辉34.360.8612%31宋培新8.全江楚29.260.7333%32张利群8.朱林泉28.920.7248%33朱磊8.陈树威15.960.4%34朱健6.李宁15.960.4%35江国栋6.唐又林15.960.4%36陈健华6.严敏15.960.4%37邵海定6.施胜12.960.3248%38吴琦6.朱晓蓉12.960.3248%39吴胜喜6.臧卫东12.960.3248%40王勤6.强春辉12.960.3248%41邓明40.1003%21李轩昂12.960.3248%42张可为2.%合计3,990100%”
&&&&(四)&.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的对应部分修改如下:
&&&&“
&&&&(一)关联方
&&&&2.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贵州新思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伯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关联法人。”星河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31
&&&&(五)&.法律意见书.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的对应部分修改如下:
&&&&“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等固定资产的情况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0078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日,发行人房产等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项&目原&值折旧年限(年)累计折旧净&值房屋建筑物11,742,573.8.318,939,295.42机器设备10,408,172.5.286,192,146.72电子设备4,576,520..861,676,265.31运输设备4,696,681.3.973,134,227.21其他设备214,807..合&计31,638,754...00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3.发行人拥有两项专利、八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三项资质、四项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日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取得最高额为1.5亿元的人民币授信额度,发行人将所拥有的上海市民生路600号32幢号房产作抵押,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浦字(2002)第004412号,抵押期间自日至主合同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最高额为1.5亿元。
&&&&发行人于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将其拥有的位于上海市民生路600号的30、31、33幢号房产作抵押,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浦字(2002)第004412号,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日至日期间,因债权人向发行人提供贷款或授信而发生的各类负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六)&.法律意见书.之“
&&&&十一、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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