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意外险理赔经历:哪些“意外”不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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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八种意外不理赔
江苏消费网 ()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但是,意外险赔付是有条件的。晓保提醒消费者,以下8种意外,无法获得意外险理赔。
  1.个体食物中毒。像春节时很多人胡吃海喝,有些人还会因为食用不洁食品导致食物中毒。那么,如果买了意外医疗险,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呢?
  食物中毒有&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这些要素,属于意外事故,但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引起当事人患上肠胃疾病,也可能是与个人体质有关。一般情况下,如果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如果是个人食物中毒,往往就会被视为是个案,保险公司对这种&意外&不赔。
  2.过劳猝死。过劳猝死可以说是因长期的疲劳而造成的,所以过劳猝死并不是因外来的突发情况造成,意外险不会进行赔偿。
  3.妊娠意外。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肯定会进一步增加,所以,多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处在妊娠期,而想要在此期间让自己得到全面的意外保障,可以投保母婴综合保险。
  4.因病摔倒死亡。身有某些疾病的马老先生在雨天和老伴出门时,由于路滑,不慎滑倒并死亡。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拒赔,很多消费者不理解。可是如果换位思考,假如是身体健康的人,即使也出现了这种意外,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死亡的,最多也就是骨折。所以,在这里滑倒是个诱因,它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也就是保险赔付中所说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依据。
  5.中暑身故。就中暑来讲,它属于内在因素引起的,并不属于外来因素引起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中暑是可以预见的,被保险人可以避免。所以,中暑不属于意外伤害,故保险公司不赔也在情理之中。
  6.高原反应死亡。进藏旅游是很多人的梦想,不过在高原上也容易出现高原反应。由于高原的缺氧是完全可以预知的,从根本上说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这一定义要素,因此意外险不赔由于高原反应导致的意外。
  7.冲浪溺水身故。在意外伤害险条款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如被保险人是&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者发生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某些产品也包含一些高危的运动项目,但对投保人却有严格限制,且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也做了很大提高。
  8.手术意外死亡。手术过程上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做手术是因为疾病,并不是意外伤害,不符合意外死亡的条件,并且病人事先就应该知道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所以拿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晓保)
编辑:胡婕
(位于江阴城区的江阴市急救中心) 江阴市急救中心……
宝应碧桂园承诺难兑现
“当时真的很冲动,现在终于松口气了。……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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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浪溺水
  喜欢寻求刺激的柳先生相约朋友去海边冲浪,在出发之前,他和朋友们各自购买了一份短期意外险。最终,由于安全装备有限,在冲浪进行过程中,柳先生突然掉入水中,因不能及时施救,且水比较深,最终柳先生溺水身亡。事后,柳先生家人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做出了拒赔的决定。理由是,柳先生购买的这份保险承保范围中,攀岩、漂流、潜水、滑雪、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内。
在寿险的意外伤害条款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如被保险人是“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者发生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某些产品也包含一些高危的运动项目。但对投保人却有严格限制,且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也做了很大提高。
2妊娠意外
  张女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意外险产品,几个月后发生了一场意外。原来张女士有了身孕,出门行动不便,不小心摔了一跤,身上出现几处明显伤痕,张女士担心孩子别有什么影响,只好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住院观察治疗。10几天后张女士出院,成功保胎,伤痕也无大碍。出院后,张女士想到之前购买的意外险,便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可最终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张女士由于怀孕,即使造成意外也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范围内。
就被保险人妊娠来讲,这时的意外风险肯定会进一步增加,所以,多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处在妊娠期,而想要在此期间让自己得到全面的意外保障,现在也不是没有保险产品可保,像母婴综合保险就是不错的选择。
3因病摔倒
  身有某些疾病的马老先生在雨天和老伴出门时,由于路滑,不慎滑倒。正常情况,一般人摔倒最多骨折,可当马老先生的老伴把他扶起时,马老先生已经不能自主呼吸。马老先生的老伴赶紧拦了一辆出租车把他送到医院,尽管路上没有耽搁,最终马老先生还是经抢救无效,不久便离开了人世。由于马老先生曾买过意外险,他的老伴便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最终的结果是,保险公司拒绝了马老先生老伴的请求。理由是,张老先生原本就是一个“病人”。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拒赔,很多人都表示不理解。可是如果换位思考,假如是身体健康的人,即使也出现了这种意外,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死亡的,最多也就是骨折。以这起事故来讲,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的疾病,只不过滑倒是个诱因,也就是说,滑倒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也就是保险赔付中所说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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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信号【JMedia】买了意外险不能理陪?原因你不得不看|界面新闻意外险是买保险时最常见的一种保险产品,保费通常比较便宜,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可能因为保费便宜,很多人购买意外险就是图个放心,并没有认真了解意外险的赔付标准。
一旦发生意外,要找保险公司赔付时,往往就容易发生纠纷。比如说,不小心崴了脚,很多人觉得这算意外吧,想着保险公司肯定会赔,但找上保险公司的时候却被拒赔。这时候,保险公司骗钱坑人的想法就冒出来了。
事实真的如此吗?其实不然。原因在于很多人对意外险的认识不够到位,购买意外险也是有讲究的,就拿崴了脚来说,有的意外险是能赔付的,而有的意外险则不行。
这其中到底有什么不同?接下来,菜导就来普及一下意外险的相关知识。
意外险分为两大类
意外险是有分类的,一共两类&&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虽然名字都差不多,但赔付差别还挺大,具体的差别可以看下图:
所以像崴脚这种情况,如果买的是意外伤害险,因为达不到意外伤害的标准(烧伤、残疾、死亡),所以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但如果买的是意外医疗险,就妥妥的可以得到赔付。
选意外险该注意些什么?
1、确认自己的需求
上文图中的对比可以看出,意外伤害险赔的是大意外(伤残、残疾、死亡),而意外医疗险是赔小的意外伤(磕磕碰碰之类的),通常是附加险种,所以我们在买意外险的时候,要明白自己是需要什么样的保障,其实最好是两个都买了,可以互补。
2、看清楚哪些意外是不赔的
像意外伤害险,只赔那些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事件造成的伤残、死亡,如果是自己生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是不赔的。
具体来说,以下这些情况是意外伤害险是不赔的:
两类意外险最好都购买
最后总结一下,意外险分为两类&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其中意外伤害险是保烧伤、残疾、死亡等大意外,一次性赔付;意外医疗险是保日常生活中磕磕碰碰这些小意外,是根据医疗费用报销的,可累计赔付,但总金额不超过保额。
对于想购买意外险的菜友,首先要明确自己是想要什么样的保障,鉴于意外险保费便宜,不想以后理赔麻烦,就干脆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两种都买了,这样理赔时也不用担心被拒。
当然,购买意外险时,还是要细心确认赔付范围,搞清楚保险合同中不理赔的意外范围,这样才是对自己生命负责的态度啊!
来源:菜鸟理财最新更新时间:01/12 09:40更多专业报道,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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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的赔付要看“死因”
倪先生分别投了3份人身保险,其中寿险保额74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今年5月份倪先生因头痛驾车去医院看病,途中突发晕厥,曾撞倒路边的障碍物,被120送到附近医院,CT检查发现其“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转诊到省立医院。在此期间,倪先生处于深度昏迷,最终抢救5天无效身故。
保险公司在了解到倪先生的情况后,依据医学资料认定其死亡原因是“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呼吸循环衰竭”,作出疾病身故的判断,最终给付其家人身故保险金74万元。
然而得知理赔结果,倪先生的家人表示不解,他们认为,意外险也应该赔,并表示,倪先生是在自己开车去医院看病途中昏迷,应该为意外导致脑出血身故。
  疾病致“意外”不是意外身故
合众人寿保险专家表示,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非本意的使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该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导致其身故或残疾。“若在上述事例当中,当事人是由于车辆驾驶当中的车祸意外等造成的死亡,则是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而根据医院认定的相关结果,当事人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所造成的,并不是车祸这件事情本身所造成的,所以意外险不赔。”
相关医务人员解释,倪先生发病后医院病历记载无头部外伤改变(如头皮外伤或颅骨骨折),而此前的CT检查提示倪先生蛛网膜下腔出血。
根据120接诊记录及住院病历均描述为突发晕厥,特别是死亡病历记载得很清楚,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所以保险公司由此认定为疾病身故,并认为仅凭倪先生的家人主张有外伤史不能认定为意外身故。
据医学专家介绍,蛛网膜下腔出血(SAH)是指各种原因引起的脑血管突然破裂,血液流至蛛网膜下腔的统称。它是某些疾病的临床表现,其中70%~80%属于外科范畴。
保险专家解释,此案当中倪先生发病至死亡仅5天,发病后1小时就进入深度昏迷,起病急,上述各种情况符合消费者一般理解上的“意外”(意料之外),但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意外(外来、突发、非疾病、非本意的)有较大差距。尽管存在车祸外伤病史,但是没有意外头部受伤、并足以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证据,所以医学认定其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的疾病所造成的。
记者了解到,在不少理赔案件中出现被保险人原因不明身故,而保单受益人会主张意外身故理赔,但保险公司往往按疾病身故处理,从而产生纠纷。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在申请理赔时须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证明的义务。专家表示,这类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做好现场保护和提供固定证据。
  意外险难赔猝死
近来,年轻人或者白领猝死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一些投保人纷纷希望通过意外伤害保险分散这一风险。但保险专家指出,猝死绝大部分都是当事人自身疾病原因所造成的死亡,所以很难通过意外险进行赔付。
“一般来讲,死亡有两种,意外死亡和疾病死亡。猝死虽然属于突发的、非本意的,资料显示,七成以上猝死的原因不是外来的,更不是非疾病导致的,所以不符合意外险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意外险不能赔,但是寿险是可以赔的。“保险专家建议,寿险是以身故或全残为赔付的标的,普通寿险、年金保险和重疾保险都包括寿险的身故责任。”
保险专家还强调,一般来说,意外伤害主要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记者周慧)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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