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员工用人单位如何协商工伤照顾

工伤待遇最需要注意的四件事!
工伤待遇最需要注意的四件事!
  导读:工伤一直都是企业比较难以解决的事情,关于不同情形工伤待遇怎么支付、由谁支付?大家都清楚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伤待遇需要注意的四件事,大家快来看看吧!  一、单位需支付哪些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职工发生工伤和伤残等级鉴定中间有一段过渡期――停工留薪期。在这段时间,职工躺在床上动不了了,上不了班了,但单位还得向他照发工资。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职工躺在床上无法动弹,必须得有人照顾基本的生活起居,现实中单位通常不是派人去,而是花钱!一般是按照当地护工标准(如100元/天)或者护理人员误工费支付。【P.S经工伤职工或者他的亲属同意,也可以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3、五级、六级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职工在评定了伤残等级之后,单位就不用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了,职工从此正式享受伤残待遇。五级伤残津贴为职工工资的70%,六级为60%。  那么单位要一直发到什么时候呢?  如果职工不想这样拖下去,想早点一刀两断,则单位可以支付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此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之后伤残津贴自然就不必支付了。  如果职工的伤情一直不能从事单位所安排的其他工作,那么对于单位无疑是灾难,因为这种情况下,单位就要一直支付伤残津贴直到该员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一次性结清的款项,只适用于5~10级工伤。因为1~4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其公式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P.S每一个地区月数系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注意!如果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接下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单位承担!  二、单位不必支付哪些工伤待遇?  1、评残后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伤残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如被确认为需要继续护理的,护理费不再由单位出,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出。  2、医保范围内医疗费  只要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单位是不需要承担的,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非因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伤害,职工治疗所需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单位不用出一分钱!但前提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第三人侵权工伤  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被第三人打了、上下班途中被别人撞了等事故,按照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侵权人承担的部分内,只要是合理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都由侵权人支付;但如果是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而在工伤职工承担部分责任里,医保范围内的治疗费用是由工伤基金报销范围的。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通常职工住院了,在医院的伙食费肯定要比平时在家的伙食费要贵,所以条例规定对于比合理伙食费多出来的那部分由基金支付。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很多时候,工伤职工因为情况紧急被送往的医院往往因医疗设备无法达到足够的条件,需要转到市外医院治疗,这其中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食宿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5、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可以去当地社保中心查询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名单)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因给因公致残的劳动者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具体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  7、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之所以叫“一次性”,就是意味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的款项,只是这笔款项由基金支付,这是给伤残职工今后就医的医疗保障费用。  8、1~4级伤残津贴  职工被评定为1~4级伤残,通常单位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这类职工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今后很难再回到工作岗位,所以由基金支付其每月的伤残津贴予以生活保障。  9、工亡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如果上述人员为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总计: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1195元×20=623900元】  三、什么时候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这里的“丧失条件”通常情形是工伤职工伤情得到痊愈,或者工伤职工死亡,或者工伤职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工亡未成年亲属已成年或者死亡等。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待遇对伤残职工来说是一项权利,但同时,职工也得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停工留薪期过后,职工既不申请延长期限也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单位可以停止发放相应的工伤待遇。  3、拒绝治疗的  职工因公受伤后,既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治疗,那么也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单位可能遇到那些特殊情况的工伤待遇  1、工伤医保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职工治疗所需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但前提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但往往,基金所报销的费用根本不足以支付职工治疗的全部费用,那么这些超出的费用又由谁来承担呢?  有观点认为,应该由职工个人承担,理由是职工应该按照医保科目范围用药和治疗;也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合理费用就应该由单位承担,因为按照工伤保险职工救济的基本精神,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超出部分。  实际操作中,虽然业内尚未形成统一明确观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在突发性工伤事故,在急救中产生的超出医保范围的治疗费用,都会是单位买单。这个问题其实也折射出医疗机构和人社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博弈。  2、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标准  很多单位是按最低缴费基数而非员工实际工资标准来缴纳工伤保险的,这就导致发生工伤后的1~6级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大幅度缩水,因为这两项是按照职工受到工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的,一般职工有两个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是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到社保补足缴费差额,补缴之后伤者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就不会吃亏打折了。  二是在伤残鉴定后职工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这些差额部分由单位支付。  关于工伤待遇,精明的HR应该掌握哪些该由企业支付、哪些不该由企业支付,以及不支付情况下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以此最大程度地控制企业的工伤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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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工资话题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日,原告洪梅芳与被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被告继续安排原告在原工作岗位上班。日上午,原告洪梅芳在被告矿山车间的岩口作业时不慎受伤,先后在镇江、句容、南京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共用了5000余元。
  日,江苏省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梅芳为工伤,句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洪梅芳为七级伤残,洪梅芳对此鉴定不服,向镇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日,镇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洪梅芳为八级伤残。洪梅芳对此鉴定仍不服,又向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日,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洪梅芳为七级伤残。洪梅芳受伤后,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保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已期满,不同意保持与洪梅芳的劳动关系。
  日,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16日作出裁决: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给付洪梅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回乡安置费等费用4万余元。洪梅芳对此裁决不服,遂向句容市法院起诉,要求单位给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等费用51612。20元,并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二是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式上地位是平等的,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在他们之间还有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处于积极、主动的有利地位,而劳动者处于消极和权利防卫的弱势地位,在现实生活中常有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存在。为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在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作出决定和通知原告洪梅芳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让原告洪梅芳继续在本单位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些做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原告洪梅芳与被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解除既涉及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生存权利,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因此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必须具备法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行使解除权。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上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在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生活负责,而不是以终止劳动关系了事。本案原告洪梅芳在工作中受伤,属七级伤残,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原告洪梅芳不愿意自谋职业,要求与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因此,被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应当给原告洪梅芳安排适当的工作,而不得因其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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