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查询职在编人员辞职后能在参加事业单位考试吗

2016年国考仅体制外人员可报考 事业单位可报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
5月28日至6月8日,2015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进入报名阶段。共有54个中央机关计划选拔400名公务员,增加了58.1%。除在岗在编公务员可报考外,也面向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今后,中央机关面向基层机关选拔公务员,将主要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中央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再面向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也就说,今年10月份左右报名的2016年公务员国考,将仅限体制外人员报考。 在职公务员、参公人员将不可再参加国考据了解,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自2011年试行以来,今年已是第5年。遴选的公务员,综合素质高,熟悉基层工作,在中央机关认可度高。因此,在本次公开遴选同时规定,今后中央机关面向基层机关选拔公务员,将主要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中央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再面向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也就说,在职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将不能再通过报名参加公务员国考进入中央机关。此前,每年的公务员国考大军中,除了想要进入到公务员体制内的人员报名外,还有非中央机关在职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报考。此项规定出台后,公务员国考今后将仅面对体制外人员,对于已经进入到公务员系统中的基层公务员,如果想进入中央机关,只有公开遴选渠道。一方面是避免了与体制外人员拼笔试、面试,仅与体制内人员竞争;另一方面,由于公开遴选人数与国考相差悬殊,也缩小了报考职位的范围。在今年10月份左右报名的2016年公务员国考,将成为首次仅面向体制外人员的一次国考。 岗位人数增58.1%国企事业单位人员可报考记者从人社部网站获悉,此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共有54个中央机关提出了职位需求,计划选拔400名公务员,总人数较去年增加了58.1%。本次公开遴选职位包括处长、副处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科员,共380个,是近五年职位数最多的一年。公开选调职位包括调研员、副处长和副调研员,共20个。公开遴选职位分为两类,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和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报名条件中主要有这样几条限制,一是需要为省级以下机关中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在岗在编的工作人员。二是,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公人员工作经历。三是,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同时,对职位也有年龄的限制,如处长职位年龄要求在43周岁以下,科员年龄要求在29周岁以下。公开选调人员报名范围仅限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选调部门涉及党委、政府、群团等机关,有的是直接联系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选调职位主要是一些需要具备相关行业工作经历以及专业性较强、机关内比较急需而一时又难以培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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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辞退公务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辞退建议。即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要初步审查辞退建议和《辞退公务员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即有权任免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任免机关认为符合辞退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辞退决定。县级以下国家机关辞退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书面通知本人。如果公务员对辞退处理不服,要求予以复议,任免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议。经过复议,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如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如果公务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有权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果被辞退者对监察机关的裁决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5、办理交接手续。工作、财物等交接手续;接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机构登记;人事档案自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15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辞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埋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2、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3、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4、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5、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办埋相关手续,如发给辞退费,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6、当事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在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 文号:人调发〖19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会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的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需注意的是:1、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2、如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人员的,应先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解除其职务,再下达处分决定。3、《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明确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4、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含县级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政府批准。(《中国纪检监察》顾问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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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职考公务员的,刚面试完等待体检了,我想下面这些经历能解开你心中的迷雾,大胆报吧,不要辞职!预祝你成功!
在职人员考公务员的经历。
在职人员比应...
既然同意辞职,那就是解除劳动关系了,就不存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一说了.当然了,你这样的情况在面试的时候需要说明情况,因为你报考的时候肯定填写了在职单位的,你要向所...
同招考单位沟通一下,看需不需要补点什么证明之类的东西,补上就好了
在这些程序上,是不会来卡你的
你好,公务员法没有规定在职的不能考..所以你可以报考.
答: 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公职,他们个人工作行为的背后是国 家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政府职能的行使。因此,必须保证新录用 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对于影响公务员评价及履行公...
大家还关注我是一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考了昆明一家事业单位,准备要面试了,但是招聘公告上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此次录用范围,如果面试通过了,在新单位录用前,我向原来单位辞职,算不算违反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会不会有什
提问时间: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考了昆明一家事业单位,准备要面试了,但是招聘公告上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此次录用范围,如果面试通过了,在新单位录用前,我向原来单位辞职,算不算违反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会不会有什么麻烦,(比如说档案办理方面的)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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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具体情况后,我们向您介绍解释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具体查询报考程序,提出了您只能参加事业单位公开选调等相关建议。我们的联系回访解答,得到您的认可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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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后还可以再靠事业单位的编制吗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后还可以再靠事业单位的编制吗
09-09-16 &匿名提问 发布
停薪留职,准确地说,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 眼下办理“停薪留职”最多的,还是集中在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国有企业的“停薪留职”制度,目前有些企业还保留着,有些企业则废止。[{停职留薪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需要你和单位具体协商,作为一种单位内部行为只是作为合同的形式出现,因此,此类合同的订立只受合同法调整,但不适用机关单位,而至于是否有停职留薪要看单位而定,因为这属于单位内部规章和政策所调整的范围。至于法律规定尚属空白。因为国家和一些业内人士一直反对停职留薪}]&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参考对停职留薪的若干规定
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是前几年各地政府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多数都仍在执行,但具体内容各地是有区别的。
这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属于地方政策或部门政策的事,直接在单位了解。
这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直接在单位人事部门了解。
法律规定没有,但很多事业单位可以办理,要看单位内部的规定。
说句实话,只要你有关系,不要说事业单位了,就是国企,私企都可以停的。我以前在的那个国企,可以说有关系就行,没关系就给你拿什么条条例例说不行,没这个规定。这事只能靠你自已来跑关系做工作了了,,
当然能,我们学校就有两个人办了.但是具体什么手续不清楚.大概也与单位本身的管理什么有关吧,具体到个别单位是不一样的.
 这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就目前来说,大部分事业单位已经不再有停薪留职了,即是说走了就不要回来
可能有点难办。
看情况而定,有关系就可以。不过教师这行业好象可以的,不过要有合同的。
可以呀,不过我们这边是这样的,如果你要留职的话,每年必须上交你的工资相同的钱才可以!比如你现在工作一年的工资是二万,则你每年上交单位二万!
公务员是3年的时间..事业编人员也应该适合遵循.但要根据当地情况由当地人事局和上级机关制定.
公务员不可以办理停薪留职了
其他的地方我不知道,但我们这儿的行政单位可以停薪留职,事业单位不能。好象是市政府根据山西省政府的文件规定的。
一般单位自己会有规定。但是没有法律规定。
按照现有的国家公务员法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办理停薪留手续的.只需要每年向主管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就行了.不过现在正是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时期,你如果走了,就正好给别人挪了一个位置,以后你想回来就没地方了.所以呢,现在单位是鼓励你走,但最好是你走了后就不要回来!
我是事业单位的,现在我就是停薪留职。
我敢肯定是这样的,我一哥们是侦察局的,他为了动手术治脑部疾病,停薪留职了1年多了,机关单位肯定可以停薪留职。事业单位楼上的那个同志也保证了,所以我说可以。
可以的,还不是领导说了算的
可以,法律没有规定,但是要有领导的同意。
目前已经没有停薪留职了!!!
这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直接在单位人事部门了解。但我这里是有的现在都需要回来.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就目前来说,大部分事业单位已经不再有停薪留职
别的地方不知道,在北京的机关事业单位早就不可以办了。
北京的事业单位是不能的
很多事业单位可以办理,要看单位内部的规定。
 首先说一说停薪留职的含义。停薪留职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它只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    第二,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仍是该企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停薪留职期满,本人继续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第三,“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老职工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据此,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属无故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可以,不过手续复杂,现在人一般不办这个,都是直接辞职走人了
停薪留职在目前国内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只是地下操作,事在人为罢了
f法律与地方政策相连.
目前在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可以办理,各单位执行的政策也不相同。我单位目前对停薪留职人员,采取本人回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返还单位代缴的各类费用,保留原职务和待遇。只要在停薪留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年终考核算作“合格”,可以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到年龄时可以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
以前可以,现在普遍不可以,但具体情况得问当事人单位。
可以的!不过如果有关系就容易,没关系就不怎么容易!
问问你所在的单位就可以了
我有个师兄公司里有个engineer,同时也是公务员,原单位给他两年时间出来不知道干吗,继续发工资,然后在现在单位同时拿现有职位的工资,前段时间国家公务员工资上涨也算上了他一份。一个工作,两份工资,还是不同地方发出来的
可以,不过手续复杂,现在人一般不办这个,都是直接辞职走人了 .但如果岗位不是很重要,办的也快。工资只能拿不到1000元。想一想,再作决定吧。
不可以办理停薪留职。至少我们企业在三年前就已经取消了此项工作程序。至于是否有法律规定,这主要取决于你所在工作单位的情况。
行政机关不行,事业单位看内部
机关事业单位在2004年起就不准停薪留职了,要下海可以,两个方案:1、自动辞职,原单位给你少得可怜的补贴(根据你工龄年限、一年一个月的工资);2、原单位辞退你,分文不给(更可怜)。若还有停薪留职的人存在,那他的关系就------不用明说了。
目前不可以了,以前可以
当然可以啊,不然下海怎么来的啊
       如果是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是不允许停薪留职的,如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地的地方政府都有一些相关政策予以规定,目前有的地方还在办理,有的地方已经停办,具体来说,就要看尊驾属于哪一个地方,您所在的地方是否有相关的停薪留职政策并且还在执行。祝您好运!
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1995]3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要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应通过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不应实行停薪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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