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冒充买房人违法吗要不要跟中介签合同

通过中介买房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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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买房需要注意些什么?
有房才有安全感,有房才有家的feel。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几乎是每一个中国年轻人的梦想,很多人为了这个梦想奋斗了一辈子。由于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部分人折中选择房产中介购房二手房源。但是有些人花光了积蓄买到的却是烂尾楼,有些人房子没买到却损失了白花花的订金,面对良莠不齐的房产中介行业,购房者应该保持醒目。在挑选中介以及和中介进行具体事宜的接洽时应该多留一个心眼,防止捡不到馅饼却掉进了中介的陷阱。1.选择大型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必须“高大上”。在挑选中介机构的时候要选择具有营业执照、大型的、信誉良好的机构。同时在现场考察机构的时候,注意一看、二听、三咨询。看看中介机构的办公环境以及经纪人的着装仪容等形象,听听经纪人的房源介绍,判断其从业时间,对房源走势的判断、二手房交易流程及房屋贷款税费的专业性;咨询经纪人了解该机构的房源情况,以及积极人的谈判技巧。通过以上这些细节,选择值得信赖的房产中介为你提供服务。2.了解房屋真实情况在确定要购买二手房之前,要揭开卖方和房屋的面纱,凭借身份证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真实信息,了解房屋的状况及产权人的信息;再者要了解该房屋的土地使用状况,避免出现房屋已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最后要实地考察房子,了解房子的户型,看看有没有不适合居住的情况,如:天花板渗水、墙壁有裂缝等,避免买到危楼。3.确认合同具体条款 鉴定合同的目的在于约定买卖双方的具体服务条款,约定双方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很多中介都有统一格式的合同,在签合同的时候,购房者要谨防中介合同的陷阱,因为中介出具的合同一般对自身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违约责任很少提及。购房者应该注意补充相应的服务条款,合理约定好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避免被中介忽悠。4.直接与卖房者接洽 在进行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产经纪人是掌握房源信息和购买者信息的中间人,房产经纪人只是促成购房者和卖房者交易的纽带。在具体进行房屋交易谈判中,购房者应该和卖房者直接接洽,当面将价格谈清楚,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定不能通过中间人进行价格谈判,避免中介从中钻空子,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同时不能将房款交给中介代管,避免中介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易时间,占用或挪用客户的房款,给买卖双方带来不便。5.留心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是很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的。购房者在确定要购买的房子后,应当了解房子是否有贷款,如果有贷款应该先解除贷款,再洽谈还款事宜,就房子的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付款期次、付款数额做出具体的约定。买方有风险,购房要谨慎。购房者在选择中介进行买房时一定要醒目一点,选择值得信赖的大机构,要注意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与卖家直接“砍价”,用合适的付款方式来购买相中的房屋。温馨小提示:1. 如果购房者和房产中介签订了协议书后,又通过其他中介或者私下和业主进行交易,中介有权追究购买者的违约责任。2. 如果购房者没有与房产中介签订协议书,购房者有权自主选择其他中介机构或房源。如受到骚扰又调解不成时,购房者可以通过报警、向市住建委投诉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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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房产中介陷阱 不知不觉签买卖合同
  买二手房,意向金交给中介,如果你不买了这笔钱一般也别指望收回来;交意向金时签居间协议,殊不知,你签下名字的同时,附在后面的买卖协议也同时生效了,你即便没买成房也要交中介费。
  今年上半年,受楼市限购政策影响,房产中介状告客户的案件数量激增。早报记者昨日从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世福处获悉,仅一家律师事务所,今年上半年就接到40多件与二手房交易纠纷相关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属于房产中介人员误导看房者签订有关协议,最终却要看房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记者调查了解,不止一位法律界人士遇到上述现象,看房者没买房却被追讨中介费现象普遍。
  陷阱一:
  误导客户签房屋买卖协议
  去年,分别作为房屋买卖双方的黄娟和罗静在达成初步意向后,在某大型房产中介公司保德门店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相当于&意向合同&),但最终并没有交易。然而,让他们想不到的是,当他们签订居间协议时,所附录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已同时生效。2010年12月,黄娟和罗静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原来中介公司已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佣金。2011年1月,闸北法院就此案件开庭审理,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以黄娟和罗静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根据其中条款规定,附录《房地产买卖协议》同时生效,判决黄娟和罗静败诉,并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和诉讼费。
  黄娟和罗静遇到的问题其实也困扰了很多人,他们都签订过类似的 《居间协议》和附件
《房屋买卖协议》,记者调查了解到,上述买卖双方遇到的房产中介的做法,目前已越来越普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房产中介在让客户签订意向协议时,一边是居间协议,另一边则是房屋买卖协议作为附件,让客户签名的时候,说只是签意向协议,但事实上,看房者却同时签了意向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如果最终未进行房屋交易,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需要向房产中介支付佣金。
  &联系客户、带客户看房、帮买卖双方谈条件,我们在中间做了很多工作,但一些客户却没有诚信,说跳价就跳价,说不买就不买,最终交易达不成,我们的工作都是白费,最后一分钱都赚不到。&一位房产中介人员说,如果客户在签订意向协议的同时,就将房屋买卖协议也签掉,那么最后就算交易达不成,也必须付佣金,这样中介的努力就不会白费。
  一大型地产公司某门店的负责人坦言,他们现在用的新版居间协议就是这种,一面是居间协议,另一面是房屋买卖协议,客户签名时两份协议同时生效。
&只要买房人有买房意向,我们就希望能促成这笔交易。说实话,我们中介付出的成本也是比较高的,总归是希望能从中赚钱。&他说,如果买房人交了意向金又不想买了,那中介一分钱都赚不到。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买房人没有特意提出异议,一些房产中介就会让买房人同时签订两份协议。
  上述房产中介负责人提到的新版居间协议在今年4月开始启用。
  &我们公司的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本来就是同一份。&
另一家大型房产中介公司的某物业顾问坦言,只要签了,就具备同等法律效应,而房屋买卖协议本身条款,对买卖双方、房产中介都有约定,在保障中介利益的同时,也对客户有一定的保障。&不过交了意向金不买的客户占比不高,一般是5%-10%左右。&他表示,如果遇到不诚信的客户,中介的利益就完全得不到保证,所以一些房产公司就会在居间协议上直接附加房屋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中加入一些条款。
  陷阱二:
  恶意将意向金转为定金
  除了误导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部分中介还恶意将买房人缴纳的意向金转为定金,让最终未达成交易的买房人不仅无法要回意向金,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在正常情况下,买房人通过房产中介看房,看房后如果对房源比较满意,中介就会要求看房人缴纳一定的意向金(一般为房屋总价的1%),并签订一份由中介出具的居间协议,达成房屋交易买卖的一种意向。其间,买房人也可以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再由中介去和房东商讨,如果价格谈不妥,或者买房人由于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想买这套房子,那么中介应退还意向金。
  &但现在的问题是,在达不成交易的情况下,很多中介并不退还意向金。&陈世福律师告诉记者,从他接到的案件情况来看,部分房产中介通过设置&陷阱&将最终未达成交易的买房人事先缴纳的意向金据为己有,买房人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了解到,看房人将意向金交给房产中介时,中介一般都会让看房人签一份居间协议,而在这份协议中,会规定&当意向金交给卖房人时,自动转为定金&的条款,而根据我国规定,定金规则发挥效用自实际交付为准。但部分房产中介在收到买房人要求退回意向金的通知后,一般欺骗买房人说意向金已经交给卖房人变成定金了,买房人如果不买房就是违约。一位从事房产中介行业多年的人士表示,确实有一些中介把意向金&坑&掉。&坦率地说,只要交了意向金,只要不是中介本身的问题,一般都不会退还给买方了。&该物业顾问坦言,买方并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中介是否已将意向金交给卖方转为定金。
  为什么有这么多具备买房意向的人,最终却不想买了要取回意向金?陈世福律师表示,从他接触的这些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件来看,主要还是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限购、限贷政策,不少买房人在交了意向金之后,才发现自己不能买房或者没有足够的贷款额度。另外,因中介隐瞒房屋本身状况而造成买房人放弃买房打算的情况也不少。&希望买房人签协议慎之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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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状告买房人:他悄悄和房主签合同
  房屋中介机构介绍买房者去看了一套房,不久后买房者竟和卖房者在中介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购房协议,中介认为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在自己的促进下完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房者按照双方的合同支付中介服务费1.7万元。武侯区法院一审认定,中介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买卖行为是由其促成,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川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管公司”)是从事酒店物业管理、房屋经纪等项目的公司。日,唐先生因要购买房屋,前往物管公司询问,物管公司工作人员遂向唐先生推荐了一套房屋,并就该房屋与唐先生签订了《看房确认单》,约定自看房之日起三个月内唐先生本人及其亲属、朋友不得私下和房主达成交易合同,否则唐先生向物管公司支付房产实际出售价的2.5%作为物管公司的中介服务费。该《看房确认单》同时标明房屋价值为68万元。随后,唐先生在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看房。此后不久,当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他人前往该套房屋看房时,才发现房主张先生已于日,将该房屋出售给唐先生。日,物管公司要求唐先生支付居间费1.7万元,遭到唐先生拒绝,物管公司遂将唐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唐先生出具了张先生提供的书面证明。张先生在书面证明中称,其曾于2006年9月初前往物管公司,要求物管公司代为出售房屋,但双方并未签书面合同。此后,张先生认为物管公司反馈不佳,又于日前往房产电子商务公司,要求房产电子商务公司代为出售房屋并签订了合同。唐先生曾于日在房产电子商务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看房,后又于日在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看房。
  武侯区法院认为,证据显示,唐先生在此前曾由房产电子商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前往讼争房屋进行看房,而且张先生也未与物管公司签订委托卖房的书面合同。因此,物管公司并不是初次提供信息的人。如果唐先生首先是通过物管公司得到房源而后又私下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物管公司支付居间费用。
  武法 本报记者 李凌鹏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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