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 约定仲裁中约定涉外合同 约定仲裁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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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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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期问题
异地签订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发生纠纷怎么办??
悬赏分:10分 - 解决时间: 16:49:50
你好,我在异地签订的工程合同,双方约定有争议在哈尔滨仲裁,问一下发生纠纷怎么办?不申请仲裁起诉可以吗?
提问者: 查看:3463 提问时间: 16:49:50
已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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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不能直接起诉,先在约定的地方仲裁
回复时间: 16:56:49
总积分:分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仲裁条款有效的应按约定履行。
回复时间: 17: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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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合同中“可仲裁、可诉讼”约定对案件诉讼管辖;的影响;要点:最高法院有裁定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例如:合同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一、认为“可裁可诉”解决争议条款整体无效,按照法;1、江苏法院的一个案例;上诉人内蒙古金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兴市;…
合同中 “可仲裁、可诉讼”约定对案件诉讼管辖
要点:最高法院有裁定认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可裁可诉”,或“或裁或诉”约定,是一个可分割的条款,其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关于诉讼的管辖约定仍然有效。这个观点是有道理的,应成为统一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例如:合同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然而,仲裁协议无效后,合同中的该争议解决条款是整体无效,还是仅仅关于仲裁部分的约定无效?各地法院有不同理解。如何统一裁判尺度是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
一、认为“可裁可诉”解决争议条款整体无效,按照法定地域管辖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1、江苏法院的一个案例
上诉人内蒙古金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兴市现代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商辖终字第0025号民 事 裁 定 书)
…双方在两份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该两份合同中双方同时还约定:“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裁定明确认为:可诉可裁约定是整体无效。
(异议人)邯郸市亿泰种猪有限公司与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辖终字第0008号民 事 裁 定 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书?第七条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审查协议的公正性原则,判定协议内容效力的尺度应当是统一的,在当事人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达成了两个合意,一个是关于仲裁的合意,一个是关于诉讼的合意。当两个合意发生冲突时,既然关于仲裁的合意由于约定不明而无效,那么双方关于诉讼管辖合意的效力也应同样无效。就诉讼而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具有单一性,排他性,“或审或裁”的约定,属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互相排斥的纠纷解决方式,故应认定该条款整体无效,应根据法定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中未明确合同履行地,亦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
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裁定认为仲裁约定无效而管辖法院约定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3、来自江苏高院的案例,其观点是可诉可裁的争议解决条款是整体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02号民 事 裁 定:
技术转让合同第十项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条款约定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采取仲裁或按司法程序解决。(一)双方同意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关于本案当事人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个互相排斥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违反了管辖条款应具有单一性,排他性的原则,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整体无效。涉及该类管辖约定的案件,应根据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合同双方于日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既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认定该约定整体无效,不能作为本案管辖权确定的依据,本案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当事人对格式合同中诉讼管辖5个地域已选择其中一个即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盈德公司主张仲裁约定效力高于格式条款关于诉讼管辖约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华昌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案涉技术转让合同第二条关于技术情报和资料及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为,“乙方(盈德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履行。”
华昌公司在诉状中明确其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
4、来自天津的案例
甲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诉北京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386号民 事 裁 定 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①由西安人民仲裁委员会仲裁;②向西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院否决了上诉人关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的主张。
二、认为解决争议条款中关于仲裁与诉讼的约定是可分割的,即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关于诉讼的管辖约定有效,法院应按当事人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
1、最高法院的案例
江门市江磁电工企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
合同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既约定诉讼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的协议效力问题;关于涉案合同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
一、当事人既约定诉讼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的协议效力问题。…该两份合同在第十一条均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因上述合同约定了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的规定,该争议解决方式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关于涉案合同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合同)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即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管辖条款应认定有效。同时,本案两份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均写明是昆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关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云南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有管辖权。…关于两份买卖合同的实际签订地点并不是在昆明而是在广东省江门市以及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2、上海法院案例
吴桐诉上海奥泽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5号民 事 裁 定 书)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供销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请上海市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第十二条又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仲裁机关及法院解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54合同中 “可仲裁、可诉讼”约定对案件诉讼管辖的影响等内容。 
 王毅律师商事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的比较研究_法律资料_...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法定事由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更主要的是审查仲裁审理中的程序...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一、案件主管 1、人民...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1 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当地合同仲裁...  论有仲裁协议案件的诉讼管辖从 --一则案例说起 周光国 上传时间: ...甲公司起诉时未向法院申明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 该法院也没有注意到 合同附件中...  “劳动合同中可约定管辖”――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审查该案在 仲裁阶段...  1.2 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 仲裁与诉讼分别是解决纠纷的两种途径之...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 协议,人民法...  约定对自己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对诉讼和仲裁...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 解决案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自愿选择,属于协议管辖,排除了法院的强制 1 管辖...  A.甲、乙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仲裁...B.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诉讼管辖中是不动产的专属管辖,但属于可仲裁的案件...  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 95 万元,属基 层法院管辖范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仅口头达成协议,即使对方...合同中 “可仲裁、可诉讼... 8页 免费
刑法诉讼...  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 讼有门。 第三, ...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 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约定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是否有效
字号:| 日10:28&&&&&司法考试吧
日,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运输合同,约定 由被申请人将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上海市闵行上海电机厂码头起运,运至南京扬子巴斯夫联合循环电厂。 日,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被申请
日,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运输合同,约定 由被申请人将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上海市闵行上海电机厂码头起运,运至南京扬子巴斯夫联合循环电厂。 日,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被申请人从上海运输,于日下午到达扬子石化公司巴斯夫现场,在作卸车前准备 工作时,大型变压器运输车辆的液压千斤顶发生突发故障后,导致变压器运输车辆发生倾斜。变压器受到强烈振动后,在车辆上发生移位,千斤顶反弹后与变压器油 箱碰撞,造成变压器油箱局部变形,质量受损。
 & 根据被保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申请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被保险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据 及权益转让书。日,申请人依据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间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 偿权,向海仲上海分会提交了书面的仲裁申请。
  上海分会秘书处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发出了仲裁通知,并安排了开庭时间。在庭审开始前,被申请人向 仲裁庭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争议发生前及争议发生后均未达成任何仲裁协议,因此上海分会仅凭申请人一方的申请就受理本案,是无法律 依据的;第二,申请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只能是实体上的权利。被申请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运输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与被 保险人双方,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第三,被申请人提出,其与被保险人所签的仲裁条款为:“如双方协商未果,则由合同具签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该条款只约 定了由仲裁机关仲裁,未具体约定由哪一个上海分会仲裁,因此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 针对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开庭审理本案,并告知申请人可在庭后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上海分会也将把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提交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
 & 庭后,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意见认为,无论是我国《保险法》或《海商法》,对代位求偿权的规定都没有区分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我 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对保险人行驶代位求偿权程序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说明程序权利也是代位求偿权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程序权利的剥离,则实体权利 将无法保障。而且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征求意 见稿)第二条提到,“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
&&& 对于涉案的仲裁条 款,申请人认为,该仲裁条款能够清楚的表明:1.双方当事人有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的意愿;2.合同签订于上海,应当由上海的仲裁机构管辖;3.涉案货物 运输涉及包括水运在内的多式联运,海仲上海分会是上海地区解决货物运输等争议的唯一的专业机构。由此可以判断海仲上海分会是仲裁条款选定的仲裁机构。《仲 裁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约定地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一个仲裁委员会 仲裁,分别向不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受理纠纷的仲裁 委员会的,应该认定具备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该征求意见稿已经很明确表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尽可能维护仲裁协议效力的倾向性意见。
 &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决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管辖权决定: && 一、尽管本案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对具体的仲裁机构予以明确约定,但不能据此就认为仲裁条款无效。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即表明当事 人在发生争议后有明确的仲裁意愿,其次,该仲裁条款是可以执行的。该仲裁条款写明:“如双方协商未果,则由合同签署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本案的合同签署 于上海,则本案应由上海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的《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当事人只 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因此,申请人有权选择上海地区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由于本案被申请人承接运输的变压器 系采用水陆联运的方式,由上海闵行电机厂码头吊装上船,通过长江,在扬子石化码头起吊上岸。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仲裁委员会 受理多式联运合同涉及的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因此本案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海事争议的范围。由于本案属于海事争议,而中 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国内唯一受理海事争议的专业仲裁机构,可以推断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本意是将其海事合同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仲裁机构仲裁,特别是 提交专业受理海事案件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因此,申请人有权根据本案的仲裁条款向上海分会提起仲裁,上海分会也有权受理本案。  三、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 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本案中,涉案货物损坏后,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被保险人签署了相应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因此根据法律规定, 被保险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包括依据运输合同产生的实体权利,以及依据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被申请人应受自己所签订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 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在上海分会继续进行。本案作出管辖权决定后,被申请人接受了海仲上海分会的管辖,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并且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使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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