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如何进行人性化管理的弊端,债权凭证有哪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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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一般有哪些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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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作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凭证,必须要妥善处理保管。那么债权凭证一般有哪些适用规则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债权凭证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一、债权凭证的禁止适用情形规则根据维护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债权凭证:1、追索、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如适用债权凭证等于中断了权利人的生活来源,与维护社会正义和生存权高于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制度基本精神不符,因而不能使债权凭证成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扶养、抚育义务的“合法事由”。2、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一般具有财政固定拨发的经费收入,不可能没有履行能力,因而不能发给债权凭证。3、执行和解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执行和解,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变更履行内容,恢复执行应当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同时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的,一般应当列入结案统计,因而不能适用债权凭证。四是委托执行案件和受委托执行案件。对于委托或受托执行案件,司法解释对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如何行使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明确规定,同时受债权凭证对不同执行法院是否均有约束力等因素制约,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对债权凭证制度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前,对委托或者受托执行案件不宜适用债权凭证。二、债权凭证对执行期限的适用规则依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债权凭证制度对执行期限的具体适用包括两种情形:1、对申请执行期限的扩张性适用即通过修改一般以缴纳执行费用和办结手续为确认当事人行使权的全部要件已经成就的司法实践惯例并变通有关规定的具体适用,采取豁免执行费用的事先缴纳手续、仅要求当事人提出申请意思表示,即视为权利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基本要件已经成就并发生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颁发债权凭证后且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再次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且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施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而债权凭证是对申请执行期限以简化立案手续所进行的扩张性适用,其他情形依法不受执行期限规定的限制。2、对实施执行期限的限制性适用即颁发债权凭证或者记载本次执行情况后,同时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发生执行期间中断且执行期限不延长的法律效果,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计算执行期限。使执行人员可以将工作精力投入到有条件的其他案件执行中去,从而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因而债权凭证实际是以促进执行资源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对法定执行实施期限的限制性适用。三、恢复强制执行的条件限制规则为了充分发挥债权凭证促进执行资源效益最大化功能,增强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的责任,对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请求恢复强制执行并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或提供财产线索、或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的,在确认被执行人已经恢复履行能力这个基本条件成就后,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恢复执行。因此,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恢复执行:1、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重新出现且经调查核实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2、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财产线索,经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3、申请执行人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经调查核实依法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恢复强制执行后,应当对债权凭证的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变更;全部完毕后,应当收回证书。四、债权凭证的担保无效规则法律设立担保制度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担保制度的核心在于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依法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或主张由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其中以、质押或留置等形式设立担保的,要求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必须是可以直接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特定物,即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是全部要件已经具备的既得权。债权凭证本身没有商品流通价值,其中包含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是不能抵押或质押的。同时,债权凭证所载明的债权是债权人必须依靠公力救济而实现的期待权,当事人不能对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与担保物权具有本质区别。因而债权凭证不能用以抵押或质押,否则可能产生债权人将执行不能的风险向他人恶意转移的后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与的立法精神及建立债权凭证制度的改革初衷不符。因此,对以债权凭证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应当视为担保行为无效并以公示告知方式加以明令禁止。五、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规则符合条件的债权转让是法律所允许的。“交易先于债权,债权是权利交易和博弈的结果。”“好比债转股是一种保护债权、处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方式一样,债权凭证也是一种对暂时不能实现的财产权利给予法律上变通保护的方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发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凭证实际上是在起一种产权安排、权利重组、权利界定的作用。”根据代位权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原理,只要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且受让人与本案当事人存在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就应当允许债权凭证有条件地转让,使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在实现其债权的过程中得以变通行使。在执行法院主持下的债权转让还可能使长期陷入僵局的执行变得柳暗花明。否认债权凭证的依法可转让性,将使债权凭证制度丧失其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因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将债权凭证转让第三人:1、符合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且不属于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即债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债权转让由执行法院主持且各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即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可以通过执行法院主持的债权转让活动得到变通行使。3、受让人与本案当事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即债权转让的目的必须是促使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如因受让人对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加入,可以达到债权凭证出让人与受让人关系抵消、向债权凭证的出让人代位清偿、受让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合并或抵消等目的,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成为可能。4、债权凭证的转让应当规定失效期限或失效条件。债权凭证的转让,多数是基于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由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为债权凭证可以适用于执行和解案件的例外情形。为了使债权转让不至于成为申请执行人转嫁执行风险和被执行人逃避与拖延履行的“合法事由”,应当明确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行为失效期限或者失效条件,当失效期间届满或失效条件成就、或者受让人提出抗辩、异议或请求撤销时,经审查确认可以宣告债权凭证转让行为丧失法律效力。六、债权凭证的与继受规则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及其权利人的、权利承受人属于依法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因而债权凭证的持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依法取得债权人财产权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债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查属实后,应当为其办理债权凭证变更登记。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可以随时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但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是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除外,为债权凭证不能继承或继受的例外情形。七、债权凭证的效力消灭规则债权凭证依附于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而存在,在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时丧失法律效力。因此,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凭证丧失法律效力且应当收回并予以注销:1、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的;2、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示放弃未执行剩余债权的,执行活动可以终结进行的;3、因合并、抵消、混同等原因,执行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4、执行当事人死亡或者主体资格消灭,即没有义务承担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消失且没有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的,执行案件依法可以终结执行的。延伸阅读:
无锡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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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要登记管理吗,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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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凭证要登记管理吗债权凭证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凭证,必须要妥善管理。一是要单独编号,编号要体现发放的年份,以便于管理。二是要设专人管理。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填写债权凭证审批表,由庭长和分管副院长进行审批。债权凭证发放后,应当由专人管理,设立债权凭证档案。 要管理好债权凭证工作,必须搞好债权凭证的登记工作。债权凭证的登记包括原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内容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是指最初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时应当登记的内容。债权凭证至少要记载以下内容: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地、身份证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称和住所地。二是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三是执行费的交纳情况。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的流失。
延伸阅读:
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而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为他人管理事物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管理人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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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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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确立债权凭证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实现执行活动程序公正、执行资源效益最大化和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的关键环节。
  作为一种新的保护方式,其确立所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凭证正确适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确立债权凭证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实现活动程序公正、执行资源效益最大化和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的关键环节。&债权凭证是一种证明当事人拥有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是一种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其中也包括当事人通过行使且通过公力救济实现其债权的期待。因此,应当在坚持认真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前提下,根据债权凭证的本质属性和特点,确立债权凭证正确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
  首先,当事人自愿申领原则。我国强制执行法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启动的必要条件。行使或放弃强制执行请求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领取和持有债权凭证是当事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特殊表现形式,执行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受领债权凭证。因而债权凭证的具体适用必须以当事人自愿领取为基本原则。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拒绝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且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依法不能执行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作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处理。
  其次,执行适格准入原则。即颁发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是进入执行程序的前提,既然债权凭证是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派生的法律文书,也是可以据以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派生执行依据,那么颁发债权凭证的案件必须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且依法能够进入执行程序。因此,对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且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案件,才能在符合适用范围的前提下颁发债权凭证。
  再次,执行内容限制原则。即要求颁发债权凭证案件的执行标的是金钱给付,也即执行标的应当是可以等价流通的财产。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给付和完成规定行为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形,对权利人不适用债权凭证。因此,债权凭证的适用范围可以界定为以金钱给付为执行标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明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二是对以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给付且因灭失、毁损等其他原因致使不能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折价赔偿且被执行人暂时没有金钱赔偿能力的案件,在裁定变更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后,可以适用债权凭证。
  最后,禁止债权凭证滥用原则。在债权凭证的具体适用中,既不能违反规定超范围滥用债权凭证,导致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使债权凭证成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凭证&;也不能对符合条件且当事人自愿领取的拒绝发给债权凭证,否则可能进一步加剧执行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执行资源陷入无效执行的恶性循环怪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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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用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然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是要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使用的,那么债权凭证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在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案件中,债权凭证是由法院给予债权人的一种凭证,那么债权凭证具体是怎样的?过期的债权凭证有用吗?小编跟大家探讨一下,请看下文:
 债权凭证如何发放?首先要债权凭证发放的确定,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和已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然后债权凭证确定的范围和条件,范围必须是以金钱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而条件有七种情形可以发放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是指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那么债权凭证的含义是什么?以及它具有哪些优点呢?
《执行规定》第102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执行,第104条又明确规定,“中止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而债权凭证制度也正是针对这种“确无财产”的情况而设立的。许多法院在发放债权凭证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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