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出院技巧肩胛骨骨折保险公司能赔3个月平均工资,要单位开伤者出事前、后3个月的工资单请问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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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保险公司要赔偿,说要出事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工资表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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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劳动者的公司发的是现金,那么就是劳动者每个月领工资时签字的表格。  如果劳动者的公司是通过银行转账的,那么就需要银行的转账记录,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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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下午在下班的路上被一辆轿车撞了,住院期间保险公司来调查过,并且要求我们提供前3个月(6、7、8月)的工资单,现在我已出院休息,遗属休养4个星期,在这期间我拖同事去公司打好了前三个月的工资单,并电话咨询保险公司说我已打好了三个月的工资单及合同复印件,我们的事什么时候处理时,负责该案的客户负责人又说要我提供6、7、8、9、10、11月的工资单和考勤表,10月是我住院休养时间,11月时间都没到,9月份的工作我打电话去问了公司,我们公司在未发工资之前是不透露工资的(这是公司规定,我们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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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公司理赔资料要求不同,如不能协商理赔,可以向法院起诉。
律师好:我现在在要辞职,可是老板说要扣我半个月工资不给我,但是我来面试包括上班期间老板都没有说过要扣工资,只说过要做半年。现在我要辞职,我说我可以等您找到人 我把新人完全教会了我再走,可以她还是要扣我工资,因为我来这里的时候 她都没有说过要扣工资的事情,现在突然说要扣工资,而且我们也没有签什么合同,还有就是我给她说过辞职之后,她自己打印了一份“员工入职表”来让我填,我拒绝填,我说我都已经辞职了,为什么还要填,她说这个和辞职没有关系。所以我填了,那是她们自己撰写的一份“员工入职表”。我想咨询下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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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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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孙某某诉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935107
孙某某诉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3353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
  负责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茅玲玲独任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日7时06分,原告骑驶自行车沿上海市崇明县蟠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团城公路蟠龙公路路口处,遇被告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HXXXX轿车沿团城公路由西向东驶来,两车发生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日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原告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77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3676元、误工费28141.6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代理费2000元,合计经济损失元,其中被告张某某垫付了医疗费13223.68元。因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超过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张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
  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相关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及医疗费票据;
  3、原告孙某某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及工资发放明细单;
  4、鉴定费票据、律师费票据;
  5、救护车发票。
  被告张某某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及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护理费730元。本起事故造成了被告车辆受损,为此被告支付了车辆修理费2420元,要求在本案中按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一并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作书面答辩意见,表示愿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日7时06分,原告骑驶自行车沿上海市崇明县蟠龙公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团城公路蟠龙公路路口处,遇被告驾驶牌号为沪CHXXXX轿车沿团城公路由西向东驶来,两车发生相撞,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日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治疗。日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孙某某之右肩胛骨骨折致右上肢丧失功能12%,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4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3个月。
  又查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沪CHXXXX轿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
  一、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13771.08元(已扣除住院伙食费143元,其中被告张某某支付了住院医药费13223.68元)。被告张某某对医疗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具体医疗费金额由法院审核。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史、用药清单及医疗费用票据,经审核,医疗费核定为13771.08元。
  二、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2700元(3个月,每月900元)。被告张某某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按每天20元的标准来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之伤经鉴定需营养3个月,按每日20-40元标准,营养费核定为2700元。
  三、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28141.60元(4个月,每月7035.40元)。被告张某某表示由法院酌定。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且该事故发生在原告上班途中,应按工伤处理,不应存在误工损失,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认可。本院结合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劳动合同书及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对误工费核定为28141.60元。
  四、护理费: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护理费变更为473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每日73元×10天,出院期间护理费每日50元×80天)。被告张某某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可每天30元标准。本院认为,原告之伤经鉴定需护理3个月,根据本地区护工市场的标准,核定原告的护理费为4730元。
  五、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63676元(31838元/年×20年×10%)。被告张某某要求由法院核准。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审核原告户口簿原件,如无原件或真实性有疑问,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结合鉴定结论及原告的户籍资料,对残疾赔偿金核定为63676元。
  六、住院伙食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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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单位如何赔偿
范文一: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怎么赔偿
《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 倍。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原文地址: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怎么赔偿
《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 倍。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范文二:被公司辞退后有补偿金吗?      Q: 如果在一个公司工作了7 年,被辞退后,公司应该给予员工补偿吗?到底有没有“干一年有一个月补偿”的说法呢?   青岛 安哲      A: 安哲:你好!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用人单位依法辞退员工一般包括:违纪解除合同辞退、正常解除合同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辞退、协商解除合同辞退以及终止合同辞退等五种情况。属于其中第一种和第五种辞退的情况,一般来讲,单位是可以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员工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属第五种情况,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生活补助费,但只计发其2001 年10 月份以前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此后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发。员工属于其中第二种、第三种和第四种被辞退情况的,单位应依   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号)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属于这三种被辞退的情况之一,在公司已连续工作7 年,则公司应向你支付7 个月的工资,这个“月工资”标准应是你被解除合同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在线律师:中国劳动争议网首席顾问范战江      结婚请婚假,就要被解雇吗?      Q: 我是一家日本公司的员工,今年29 岁,由于近期要结婚,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但是得到的答复是――你被开除了!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做合法合理吗?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 雅子      A: 雅子:你好!   从你的问题中无法得知是何原因公司要开除你。如果公司不是因为违纪开除你,或者虽因违纪开除你,但证据不足,则违反了《劳动法》第25 条、第26 条的规定。你可以在被开除之日起60 日之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请求可以是“撤销开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也可以是“要求经济补偿金及其额外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离开公司。   两者选择其一,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在线律师:中国劳动争议网首席顾问范战江      单位该不该支付工伤赔偿金?      Q: 我的一个亲戚在下班途中被车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所有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费、补助费等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已经结案。后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作单位认为:对方已经赔付了全部或者部分,在工伤赔付时就可以不赔或者少赔。我想知道的是工伤和交通事故,两者在赔偿金额上可以互相抵销吗?   长沙 艾宇      A: 艾宇:你好!   劳部发[ 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 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误工工资、残疾用具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如果不足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就上述内容做出规定,但是依据待遇不得双重享受的原则,在你亲戚已经获得有关待遇后,单位可以不再支付赔偿金。   在线律师:《中国社会劳动保障报》 鲁志峰
范文三:事业单位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我在事业单位上班,工伤之后就好长一段时间没有去上班了,单位也没有给我补偿,不过我觉得应该是有补偿的,有没有谁能告诉我事业单位工伤赔偿是怎样的?中顾网律师解答:关于事业单位工伤赔偿问题的解答,如果确定是属于工伤,那就去申请鉴定,经鉴定为哪个级别就按照哪个级别进行赔偿。工伤总共有十个级别,各个级别都有各自的赔偿标准。
工伤的相关知识: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4患职业病的;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2醉酒导致伤亡的;3.3自残或者自杀的。
范文四:员工工伤单位要赔偿哪些费用,有哪些保险待遇,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 工伤医疗费;(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生活护理费;(6)丧葬补助金;(7)供养亲属抚恤金;(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康复性治疗费用;(10)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劳动能力鉴定费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范文五:他人致工伤,单位是否赔偿?【案情简介】原告系被告单位业务员,日原告在武汉市拜访客户的途中,在武昌火车站大东门机电广场被公交车撞伤,遂被送往武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支付了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73530.14元,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公证处公证,原告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份,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除支付医疗费用外,另一次性赔偿原告后期各项费用(包括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后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280000元,此款在公证处已一次性付清。日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日,原告诉至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按国家政策支付伤残待遇,进行赔偿。【争议焦点】1、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重复主张?2、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全部享受?【仲裁委认为】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何威应按国家政策享受工伤待遇,但根据《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赔偿,获得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而何威已获得了民事赔偿,且民事赔偿已超过六级伤残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了荥劳仲裁字(2007)第16号仲裁裁决:驳回了何威的诉讼请求。原告何威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工伤的各项费用共计135000元;诉讼中原告于日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增加支付损失493121元,共计628121元;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赔偿金、补助金等共计元。本案在审理中,经询问被告,被告同意终止劳动关系。另查明,2006年度荥阳市统筹地区社会平均月工资为1188.08元,原告月工资为2062.5元。【法院认为】法院认为:何威与博大公司均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事实双方无争议,故对该事实法院直接予以确认。何威在为博大公司履行职务期间被第三人侵害导致其人身遭受损害,后被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荥)工务认字(2007)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现该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何威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事实,法院亦予以确认。尽管何威已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了赔偿,但博大公司认可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未为何威办理工伤保险,故何威在发生工伤后直接向博大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即: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工伤者获得双重赔偿,故对何威的该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博大公司起诉主张何威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征求意见稿以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因征求意见稿未发生效力,《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又均已失效,故其起诉称在何威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博大公司不应再向何威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郑州市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项目,因此,何威请求博大公司赔付因治疗工伤花费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何威花费73530.14元医疗费用均无异议,对该项费用的赔付数额,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认可何威因治疗工伤住院196天,因此,何威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工勤人员的出差标准(每天15元)计算,应当认定为2940元。何威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购置的轮椅所花费的870元,属于残疾用具费用,对该870元残疾用具费,法院予以认定。何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向法院提供其需要护理及花费护理费的相关证据,因此,其主张赔付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何威主张的营养费,因不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项目,故其请求博大公司支付5880元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故何威上诉称原审法院不支持何威要求博大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的诉讼请求错误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博大公司应向何威赔偿医疗费7353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残疾用具费87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根据前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何威应获得从日受伤之日到日评残之日期间10个月的工伤津贴,按何威月工资2062.5元的标准计算,应为20625元,故何威上诉称原审法院未支持何威应当享有的20625元工伤津贴错误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博大公司应向何威支付工伤津贴20625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博大公司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向何威支付从日(何威被评定为六级伤残之日),到2008年7月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止共计19个月的伤残津贴23512.5元(按何威月工资2062.5元的60%计算19个月),原审法院认定的伤残津贴仅支持至何威起诉之日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应当认定博大公司应向何威支付伤残津贴的数额为23512.5元。至于何威在上诉请求中提到的1357元交通费的问题,因其未说明具体的理由,且缺乏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邹超律师提示】主张他人侵权不影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受害人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前,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两诉属相互独立的请求权,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除并未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故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并存,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何威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得到保护。
范文六:工伤律师:单位没办工伤保险工伤怎么赔偿?【案例】贾某是某单位职工,在上班时,因办公场所湿滑而摔倒受伤,导致骨折住院治疗。贾某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为贾某办理工伤保险,贾某的情况算工伤吗?应该怎么要求单位赔偿?【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所反映的情况,你的情形符合工伤标准,你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法条依据】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律师:单位没办工伤保险工伤怎么赔偿?【案例】贾某是某单位职工,在上班时,因办公场所湿滑而摔倒受伤,导致骨折住院治疗。贾某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为贾某办理工伤保险,贾某的情况算工伤吗?应该怎么要求单位赔偿?【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所反映的情况,你的情形符合工伤标准,你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法条依据】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范文七:律师:   您好。我在某公司干会计,2011年8月份因单位通道地砖湿滑不小心摔倒受伤,导致髌骨骨折住院治疗。公司在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后,就不再支付后续费用了,不仅如此,公司还拒绝给予工伤赔偿。我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   请问,我这种摔伤情况算工伤吗?   河南 张宏斌   张宏斌:   您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例第6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你的情形符合工伤标准,你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范文八:同一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是否还需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从一则案例谈起《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理解与适用我要赔偿网
侯二朋律师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虽然该条文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这样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主张权利,而据此主张权利的从业人员获得相应赔偿的,更是微乎其微。经百度、谷歌两大搜索引擎搜索还没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获得赔偿的案例。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提供案例检索的网站上也没有查询到有根据该条文进行判决的案例。该条文成为名副其实的纸上的权利。笔者去年有幸办理了一起适用该条文的案件。一、案情简介2007年,徐某至湖州某刀具公司处工作。日上午,徐某在操作开带机时,左手臂被绞入传动轴受伤。随即,徐某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上肢毁损伤”。医院为徐某行左上肢截肢术。出院后,徐某前往上海某假肢公司按照假肢,价格为98000元。公司支付了假肢费。湖州某刀具公司为其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日,该局认定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日,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徐某因本案事故致残等级为三级。之后湖州某刀具公司向社保管理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赔手续。自2010年7月起,徐某开始领取伤残津贴,享受长期工伤待遇。2010年5月,徐某找到笔者。最初考虑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多争取些残疾辅助器具费。但是后来发现这一方案行不通。查阅法律条文后,建议徐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但败诉风险巨大。尽管如此,徐某还是接受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方案。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湖州某刀具公司一次性补偿徐某9万元。二、案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职工在用人单位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后,职工能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主张其他民事赔偿。仅就《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看,适用该条文的前提条件是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必须可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如果这个前提成就,还必须有“民事法律”规定职工有其他赔偿权利。因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键在于,(1)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2)“民事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这些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关系。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根据国务院令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但实践中,绝大数生产经营单位不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向其报告,由其确定事故的性质是否为生产安全事故。对司法部门来说,诉讼过程中若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涉案工伤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就基本可以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问题。但现实生活远比设想要丰富得多。在没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这一证据的情况下,司法部门有没有权力直接认定涉案工伤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对此,从相关法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来看,司法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现有证据对涉案工伤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认定。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4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7条规定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公告信息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可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仅是行政部门调查案件事实为其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依据。因此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是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调查取证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确定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案涉工伤事故是否为生产安事故不会侵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诉讼中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伤事故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应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即便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要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司法机关仍可以就已有证据作出判决,并不是必须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生产安全事故也应如此。3、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依据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可知,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是(1)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2)事故应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3)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只要涉案工伤事故的情形完全符合该定义的构成要件,就应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就前述案例而言,显然是符合该构成要件的。四、依据“民事法律”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这里“民事法律”应指《民法通则》、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发生的事故还应包括《侵权责任法》。1、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现在司法界一般认为存在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后两种归责原则而言,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得适用。如果没有规定可以适用该两种归责原则,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生产安全事故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似乎也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须要由职工举证证明经营单位存在过错,否则经营单位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结合最高院的证据规定细细推敲来看,这类案件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经营单位应承担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责任,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本质上两者之间仍为合同法律关系,只是与其他民事合同相比,较为特殊。其特殊之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更侧重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因此从保护职工权益角度出发,在普通民事合同纠纷中适用的法规理所应当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举证证明其根据《安全生产法》已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法定义务。即使不能据此确定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仍应确定由经营单位承担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责任。2、赔偿的内容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应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五、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在既是工伤事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案件中,工伤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应采取补充模式,而不是替代模式,即受害人应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赔偿,之后再依据相关民事法律的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对受害人在工伤赔偿中已经得到赔付的实际经济损失不得要求二次赔偿。这不仅符合《生产安全法》立法者的本意,也与国务院一再倡导的安全生产政策相合宜。1、从法的制定和法的适用角度看,《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不冲突。《安全生产法》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该法第48条明确规定企业的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参加安全生产法立法工作的刘左军、洪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以下简称《释义》)(P146-147)解释道“本条是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赔偿权利的规定。实施工伤社会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损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因此,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能够减轻用人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向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并不以工伤社会保险赔偿为限,工伤社会保险赔偿与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可以并行不悖。这可以体现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个条款只是基于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程序处理而做出的规定,但并未对按照劳动仲裁处理之后,劳动者仍享有民事权利的情形进行规制。最高院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的规定来制定司法解释的。该决议第2条明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可见最高院只能在具体使用法律、法令的时候才有必要做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适用法律问题,并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条款不可能也不会取消劳动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所赋予劳动者在享有工伤待遇赔偿之外的民事赔偿权利。2、从请求权基础看,就工伤待遇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补充模式更符合立法精神。工伤待遇赔偿是基于工伤职工提供劳动根据社会保险法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共同承担,其目的在于帮助工伤职工实现职业康复,能尽快走上工作岗位;而民事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法等民事法律由过错方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的同时,给侵权人以警示。如果不论工伤发生的原因,一概坚持所有工伤职工都只能享受工伤待遇,则不仅会导致受害职工如果是因为企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受伤,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会纵容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行为。这与国务院一直倡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政策要求也是相悖的。3、从司法实践中看,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工伤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只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实行总额补差(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工伤赔偿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亲属抚恤金由相应责任主体承担,而民事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仍由侵权人承担。而企业如果在有侵权行为时,却可以只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显然对受害职工是不公平的。4、从采用补充模式的社会效果看,第一,这符合《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立法目的;第二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立法本意;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解释》;第四如此则可在保证工伤受害者在获得足额赔偿和恢复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工伤事故的责任者通过工伤保险将事故不经济性全部转移给社会,通过法律调节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因此,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工伤赔偿之外,依据民事法律可以获得的赔偿应包括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除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之外的所有项目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受害人因工伤在恢复过程中实际支付的费用,这些项目在民事损害赔偿项目中亦存在。根据民事责任损一赔一的原则这些损失不能获得重复赔偿。而对于工伤赔偿中没有的项目(如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或者是基于劳动能力丧失确定的定型化损失(如残疾赔偿金),民事损害责任仍须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是基于伤残等级来确定的定型化损失,并不是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的,而且也没办法对以后的情况进行估计,是立法者基于法的价值考量而确定的赔偿项目。因此对残疾赔偿金而言,不存在实际损失对比的问题,从立法的基本精神和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应予支持。【参考文献】
范文九:案情简介95 年12日10日上午,朱某受领导指派随四轮翻斗车装运建筑模板,往返出入厂区工地,当第二次车行至厂食堂西则拐弯处,朱某被摔落于车轮下,车从身体上砸过,当即昏迷,由工地送县医院抢救后方脱险,后由县医院转入唐山卫校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1颈椎第五、六椎间盘突出;2 脑外伤综合症。鉴定为六级伤残。但厂里在朱某发生工伤后仅支付了朱某在两个医院的费用,和队上用10天记工时的方法冲消了朱某105元的药费后,就以朱某是临时工为由,拒绝为朱某再承担任何费用,使朱某的经济一下子陷于极度的困难之中,朱某痛不欲生,开始了长达六年多的诉讼生涯。 日,他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日,劳动仲裁庭的裁决仍以朱某是临时工。裁决公司仅支付朱某全部诊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和就医费、记人民币12156.8元,15个月的本人工资6450元,按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给付12个月的工资5160元,合计23766.80元,受理费20元由朱某负担。朱又于日,起诉于县人民法院。日,县人民法院仍支持公司的意见,认定朱某为农民临时工,判决公司支付朱某:医疗费7838.8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71.55元;交通费4200.53元;餐费717元;住宿,费13元;劳动鉴定费30元;伤残费4878元。合计22587.18元。比仲裁庭还少判公司支付朱某1179.62元(判决错写成22591。95元,多写了4.71元。)朱于日上诉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人民法院并未认真审理就草率下判,连一审法院计算错了4.71元都未查觉,就于98年6月15日下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有二审受理费1371元,由朱某负担。于是他又开始了八方申诉、不分严冬酷暑,无数次地到北京、石家庄等地上访,申诉。朱某老婆投宿北京丰台区一个招待所的晚上与我同室,她知我是律师后,欺骗我说她没钱请律师,使我帮忙给她跑了趟,与大洋浩天律师事务所的杨泽彬律师合作,开庭时录了象的,最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的形式于撤消了一、二审判决,以再审判决保证了朱的合法权益。据主审法官说是首例,并将作为地区样板。代 理 意 见合议庭的同志: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国家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再审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一 本案的客观事实。申诉人朱印清农村手艺人,木工。日进城务工,被招入唐山豪门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务关系。1995年1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其第十六条、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糸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公司仅于95年7月通知朱印清,将其转为合同制工人,并将朱印清原本每日17元的工资改为8元(见附件1)但仍未与朱印清签定书面合同。也未按劳动法第52条规定:必须建立建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从而发生了95 年12日10日上午,朱印清与一同志受领导指派随四轮翻斗车装运建筑模板,两次往返出入厂区工地,均无人干涉和制止,当第二次车行至厂食堂西则拐弯处,朱印清被摔落于车轮下,车从身体上砸过,当即昏迷(见附件2)由工地送玉田县医院抢救后方脱险,总算从车轮下捡了条命。后由县医院转入唐山卫校附属医院住院15天治疗,确诊为1颈椎第五、六椎间盘突出;2 脑外伤综合症。病情十分严重,但公司在朱印清发生工伤后仅支付了朱印清在两个医院的费用,和队上用10天记工时的方法冲消了朱印清105元的药费后,就拒绝对朱印清承担任何费用,悍然违反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的明文规定。
1995年5 月10日,劳动部又公布实施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第三条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应加付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但公司仍不与朱印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朱印清的应得工资,提供工伤医疗待遇等,使朱印清的经济极度困难,精神陷于崩溃,全家处于绝境。不得不于日,向玉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8月12日,劳动部又以266号文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日起试行。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其第17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18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应按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公司却不考虑朱印清是重伤,依法应当确定适当的工伤医疗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坚持不提供一分钱的费用,并催促朱印清尽快作出伤残鉴定。96年12月20日,经玉田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朱印清为工伤,六级残废(见附件3)。对此公司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试行办法》第14条第二项规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及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份丧失劳动力,七级至十级为部份丧失劳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却宣称朱印清是临时工,已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只需按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给付朱印清12个月的工资,双方就彻底终止了一切关糸。并至今不改变态度,给朱印清及其家属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负担,造成了损害。尽管《试行办法》和第22条明文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六级十四个月。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怃恤金。但日,劳动仲裁庭的裁决却竟然违背《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劳动部办公厅96年10月9日,10月17日的复函中一再强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了”的规定和精神。仍以朱印清是临时工。公司仅支付朱印清全部诊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和就医费、记人民币12156.8元,15个本人工资6450元,按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给付12个月的工资5160元,合计23766.80元受理费20元由朱印清负担。(见附件4)。 朱印清不服,又于日,起诉于玉田县人民法院。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仍支持公司的意见,认定朱印清为农民临时工,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21条判决公司支付朱印清:医疗费7838.8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71.55元;交通费4200.53元;餐费717元;住宿,费13元;劳动鉴定费30元;伤残费4878元。合计22587.18元。
比仲裁庭还少判公司支付朱印清1179.62元(判决错写成22591。95元,多写了4.71元,见附件5)。朱印清及其家属更不服,于日上诉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人民法院并未认真审理就草率下判,连一审法院计算错了4.71元都未查觉,就于98年6月15日下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有二审受理费1371元,由朱印清负担(见附件6)。但朱印清尚未拿到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劳动厅就下达了《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与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该实施细则第2 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我省境内企业及职工(含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已离退体的工伤职工)。第22条强调:《试行办法》第22,24条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论是日之后,还是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均按此标准执行。对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可以分步到位逐步实施,最迟在3年内全部落实。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的问题,一律按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第23条规定:日以前和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均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第24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遇到;国家或企业普调工资。企业应按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同标准工资的职工调整档次给于调整工资。并且第45条还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从日起执行,过去凡与《试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而朱印清工伤至残到今,历经四年,国家和企业共普涨了三次工资,而朱印清却连国家规定应按月支付的工伤怃恤金和企业必须解决的治疗费都无法得到,更不要说升工资的待遇了。因此,朱印清及其家属更不服,八方申诉、借贷、无数次地到北京、石家庄等地上访,申诉。98年8月12日,在引起法制日报记者关注,并准备采访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才付给朱印清法院判决的22591。95元。但此时朱印清早已卖掉家中财产,并且债台高筑,负债累累。但从95年12月10日发生工伤事故今,历经四年,工伤待遇尚不能落实,这是本案的客观事实。二 两审法院均糸枉法判决,应坚决撤消改判两审法院(抱括仲裁庭)均窥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违背朱印清在公司工作连续5 年以上的事实。既引用了只适合不足一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第十三条,又引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21条这个适用于一年以上使用期的条款,本身就确定了朱印清的两种身份是自相矛盾的,同时也未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不仅显失公正,而且还有计算错误,是典型的枉法判决,请再审法庭予以撤消,作出新的判决。三 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16、19、29、52、条;《试行办法》第2、17、、18、22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第12条,已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法支付朱印清应得的工资、怃恤、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朱印清及其亲属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访四年的经济损失,并承担仲裁和两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四在开庭审理中,朱印清的家属张春蓉两次跑上庭要求我转达朱印清及亲友要求公司赔偿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由于近几年来司法实践已认可了精神损失费,故这一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建议对朱印清家四年来的借贷利息和支出差旅费中适当补偿体现。五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权威和朱印清的合法权益,应判定公司支付朱印清以下款项:1
由于公司撤销朱印清的转合同制的申报,应补足因批报而将日资17元减为8元 的差额部份。2
支付朱印清从96年1月至96年9月30日以至少日工资17元计算的本人工资为《保险法》中朱印清工伤医疗期的部份(因中间有三次调资)。3
由于95年5月10日劳动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的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的25%的赔偿费用。故1、2两项的实际金额均另增加25%。4由于《试行办法》从日实施,该法第18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资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公司没有给过朱印清医疗期待遇。朱印清是重伤。六级残废,也应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上面的第2
项要求也仅给了朱印清9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建议法院考虑确定期限,至少应二年左右方妥当。这期间朱印清应享有95年平均工资(以原日工资计算)的工伤津贴。5全额报销朱印清从工伤至今的全部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并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在总金额上增付25%。以后按规定报销。6支付朱印清从1996年10 月1日至今应补发的按月工伤津贴或伤残怃恤金。由于已历时4年的不支付,使朱印清靠借贷度日,因此具体金应按《试行办法》第19、22条计算出后再按银行同期利息的1_4倍增收利息。(应最高有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1-4倍均合法)以似赔偿,并以后每月按时支付。7根据《试行办法》第24条第一项:发给朱印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本人工资14个月(至少应按17元计算)。8补偿朱印清住院15天应合理支付的护理费,劳动鉴定费。
9由于公司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有违法行为,造成朱印清的工伤待遇4年不能兑现,迫使朱印清卖房打官司,上访4年,给朱印清造成了损害后果,应赔偿朱印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抱括上访差旅费,电话费、资料费、复印费、请律师费、家属的误工费等。这些都属于朱印清的合理开支,公司应于赔偿,并加收适当的存款利息,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以上意见,请予充分考虑。致礼代理人:蔡 梅 丽日附件1朱印清转合同制工人2
群众的证词3
范文十:/?action-viewnews-itemid-10244 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工伤赔偿,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不一,支付责任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试以《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如下,以供参考: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1、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3、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4、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8条5、停工留薪期内的福利及陪护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6、生活护理费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7、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 ;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8、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10、旧伤复发待遇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北京市的以乘以48个月为标准。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4条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1、2、3项目及方式计算。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五、特别注意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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