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德国民法典第4版pdf,给我提供一下

.民法学原理(一)总论朱庆育课堂随记
以上已经大致描绘出民法轮廓,然而远远不足以民法学所需用。所谓民法,常与民法典相连。因此,之后便来探究民法典种种。
在成文法国家,立法者所制定出制定法地位自然重要。而民法极其复杂,对私人生活各方面都有所涉及,如果仅仅就某一方面颁行单行法,例如制定出买卖法、租赁法等,则必然带来单行法极多而且相互冲突弊病,而且使人为使用而寻找法律时极其困难。利用法典形式来尽可能包含极其广泛内容,可以在极大程度上消除法律之间相互冲突与寻找困难,可以说此为制定民法典来统一使用原因。
所以制定法国家往往都在力求法律,尤其是民法法典化。在中国,民法典尚属虚幻,而刑法、民事诉讼法已经具备法典形式,民法学人自然努力追求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史自然缘起于西方。但是中国不可谓不重视法典,凡改朝换代之后,为前朝修史和为本朝定律都是必修功课。然而在中国律例中,主要借助惩罚手段来调整民事关系。凡是有人类交往,就必然有存在涉及财产、婚姻、继承等民事关系。有言:&公法一世而私法长存。&因为政治制度变化,公法自然经常受到修订。然而,在民事关系中,古今人类交往本质相同。或许形式有所差异,昔日以购买锄头为重大资产购置,今日则是买车、买房等,但是在本质并无差异。《法国民法典》1804年颁行,《德国民法典》1900施行。如今法国、德国依旧在沿用两部民法典,但是中间政治变化所带来公法修订次数不少。德国在帝国时期颁行宪法,后来经过魏玛共和国、民族社会主义党时期、联邦德国、民主德国各阶段,宪法都有差异,而唯有民法未曾改变。甚至在1975年以前,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在意识形态完全对立条件下,依旧奉行《德国民法典》规则。
无论社会是专制也好,是自由也罢,民事关系始终存在,但是毫无疑问,在自由条件下民事关系会高度发达,而在专制条件下,民事关系会极度萎缩,但是始终都不会消失。今日民法中对于违反买卖合同,不交货或者不付款,采取方式是命令其赔偿损失,毕竟毁约既然属于民事范畴,就理应用民事制裁来解决纠纷。然而,在古代中国,监狱取代赔偿,刑罚泛化由此可见。民法与刑法制裁差异之一就在于民事之才不及人身,而只涉财产。在历代律例中,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都存在民事关系公法化特征,1949年后,更是有将民事关系强行公法化阶段。
民法源自罗马法,而罗马法经历过无数政治变化后得以继续施用原因之一就在于民事关系古今混一。在古代西方文明中,希腊以哲学闻名,而罗马则以法律、军事著称。可以说希腊人生活散漫,上街寻访乞丐辩论,辩论完回家用饭。而罗马人则的确辛苦,工作完毕不要说辩论,毕竟罗马有律师(&保护人&)、元老等不少能言善辩者,修筑罗马大道与罗马引水渠。希腊、罗马差异由此可见一斑。罗马帝国优士丁尼皇帝所颁法典,所编《法学阶梯》作为教科书,所编《学说汇纂》采纳百家言论等,其法典可说是法典化运动先导。然而在需要明确,在优士丁尼法典中,实体法与诉讼法并无区分。其法典三编:人、物、诉讼。需要明确,在现代文明,或谓之现代法律文明、现代法治文明中运用法律和平解决纠纷来取代暴力报复是文明标志之一。
继优士丁尼之后,诚如拿破仑遗言云:&生平成就非四十余次胜利,滑铁卢战役消去一切。而唯有我民法典长存。&可以说在拿破仑战争时代,拿破仑铁骑所至,则为《拿破仑法典》所治。借助民法典以改变民族行为规则,成就《拿破仑法典》作为影响最大民法典。在拿破仑军队所到之处,与昔日法兰西殖民地所囊括疆域,都成为《拿破仑法典》&领地&。当然,《拿破仑法典》法学上,特别是民法学上,其意义在于首创民商分立民法典编纂形式。自然其中原因在于《法国商法典》先于民法典。在民法典编纂上,民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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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法官黄茂荣教授系列讲座之——德国民法典修正与我国民法总则制定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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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晚,2011年度&凯原法学院公共决策和管理研究专家邀请项目&之&台湾大法官黄茂荣教授系列讲座&第二讲在上海交通大学陈瑞球楼117室举行。我院特邀嘉宾,台湾&司法院&首席大法官、教授、海内外著名法学专家黄茂荣先生以&德国民法典修正与我国民法总则制定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主题演讲,凯原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带头人韩长印教授,彭诚信教授、付荣副教授、张晓梅副教授,经济法学科许多奇副教授以及国际法学科肖凯副教授等出席了此次讲座。讲座由彭诚信教授主持。
黄茂荣先生首先围绕德国民法总则及债编的修正展开了讲解。他指出,德国民法典就是按照&私法自治&的理念进行地架构。私法自治活动主要是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的运转,而私法自治的工具又是意思表示。由私法自治原则引申出了契约原则,进而出现了契约自由原则。而在契约自由的限制方面,则主要可以概括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消费者的保护&和&契约的一般约款&等几个方面。接下来,黄教授又分别从债务关系的义务、债务不履行、双务契约的接触、解除契约的效力、契约基础的变更以及出卖人的义务等几个角度进行了阐释。黄教授特别指出,债权是一种概念上的存在,违反给付义务的属于消极债务不履行,而违法保护义务的属于积极债务不履行。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却并不属于积极债务不履行,因为积极债务不履行仅是针对债务人而言,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下,一般是第三人加害履行标的或者其本身就直接涉及到履行标的。最后,针对我国民法总则修正的问题,黄教授认为,在我国民法总则修订过程中,应对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契约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重整,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之外,制定债法总则。
黄教授渊博的学识以及在演讲过程中概念阐述精确,逻辑严密清晰,举例幽默风趣赢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最后,由彭诚信教授做总结点评发言。彭教授提到,黄教授的讲座中,其运用法律逻辑的方法对意思表示的构成、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的四个排列组合引出了不同类型行为以及法律效果。同时,彭教授总结道,善良风俗是所有人都参与其中,公共秩序的判断者却不明确,因此善良风俗更符合私法自治的理念。黄教授的精彩讲座让同学们获取一场民法的学术盛宴,并对民法以及民法总则修订方向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黄贸荣教授细致讲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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