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签了合同,还没过户,房价大涨,卖方违约申请强制过户可以违约不交房么

签过卖房合同后房价上涨 卖房人宁赔135万元也不履约|合同|卖房|房价上涨_新浪新闻
  原标题:签过卖房合同后房价上涨 卖房人宁赔135万元也不履约  晨报讯(通讯员 江福禄 王玥 记者 冒群)2015年以来,江苏南京、苏州等二手房市场出现价量齐涨的局面。在二手房成交大热的刺激下,部分二手房的报价也开始水涨船高,更有甚者,卖房合同都签了,还想涨价,宁愿赔高额违约金也要违约。昨日,江苏高院公布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经调解,卖方李女士退回定金和预付购房款,并愿意赔偿原告张某50%的违约金。
  张某为改善居住环境,购买了一套位于园区的房子。在与房主协商确定后,以总价26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预先交纳5万元定金和35万元购房款,合同规定在日之前完成过户。谁知卖方李女士原先房屋所有权登记有误,导致无法变更过户登记,就被耽搁了下来。谁也想不到的是,2015年下半年,园区房价疯涨,不少楼盘已经突破每平方米3万元大关,这让张某心里是又喜又急。喜的是这次买房赚大了,急的是如今过户受阻,不知何年何月这房子才能写上自己的名字。
  心急如焚的张某联系到卖方李女士,希望其尽快配合办理好过户登记。可已经过了约定期限半个月,李女士还是没有任何回应,张某无奈之下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配合房屋过户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张某认为自己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辩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按揭贷款的提前偿还,并配合身份资料调取,没有阻碍交易造成违约的事实存在,只是由于产权登记问题相关部门无法办理过户,被告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责任。最终,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解除原签订合同,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定金及购房款40万元及赔偿其他各项损失135万元。
  法官提醒: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利”字作祟使得不少卖方甘冒违约的风险,宁可赔偿高额违约金也不愿按合同出售房屋。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毁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有着极大的损害。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比例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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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怎么办,能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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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怎么办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4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及有关资料给买方,买方也将45万元支付给卖方。 五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合同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买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自己也支付了70%的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实际使用中。 卖方则辩称,双方所签署的是《定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意见有分歧,至今未签订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卖方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转让房屋的法定条件。能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吗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法院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案件分析】1、买卖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定金合同》,但主要条款具备,应属买卖合同性质;2、买卖双方合同有效,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解除;3、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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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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