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临聘人员1996年以前未缴社保的遗留问题,国家政府销售主管竞聘ppt部门是怎样解决的?

信息分类名称:
社会保障/政策解读/全社会
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
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编办?市级各部门:
&&&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0〕1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市)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调入参保企业工作的,按以下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
&&&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在2000年7月1日以前调入参保企业工作的,由企业持其调动手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并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参保并缴费之月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 职工调入参保企业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和199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缴费部分本息划转给企业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入额如实补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在2000年7月1日及其以后调入参保企业工作的,其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并由原工作单位在原经费渠道中安排资金,一次性补缴个人账户储存额。具体标准为:职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为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
&&& 职工调入企业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由原单位按原渠道安排资金一次性补缴按本项规定计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转入额的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额和转入额如实补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 (三)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退休(职)时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计算和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调整,统一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 二、职工由参保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调入参保企业后再次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其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 (一)职工调入按规定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单位的,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完清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和199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划转参保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二)职工调入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单位的,企业和职工本人完清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并按规定继续计息。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退休、出境定居或死亡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其个人账户。
&&&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以下统称&解聘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无固定职业的,可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次月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3年3月以前的解聘人员,可从1993年3月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缴费之月起按企业职工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其解聘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 解聘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 (一)解聘人员持本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
&& (二)解聘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自行申报缴费工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日前为23%;1998年7月1日以后为18%。
&& (三)对过去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解聘人员,单位和职工本人完清该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后,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1996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和1996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缴费部分本息划转给解聘人员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入额如实补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 (四)解聘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 四、中央属、市属科研单位改制前的解聘人员,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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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政府公开信箱
&&&&&&&&&&&&
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渝中区政府
来信内容:
市领导:你好,我叫唐**,家住北碚区童家溪同兴镇横街47号*(51************13)。
现我将我一直向渝中区政府求助至今都未得到政府有关领导解决处理的问题,再次向渝中区政府求助,希望得到渝中区政府的关心与帮助,恳求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我从2011年向政府求助至今,其中只有一位自称是渝中区综治办的工作人员来电话了解了情况,他当时认真耐心地听了我的具体情况后说:叫我不着急,政府有关部门会给我处理的,这是渝中区政府给予渝中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前临聘人员的合法权利补交社保问题。叫我等候结果。可我至今未得到解决。只见网上渝中区市政管理的这位官在网上应付了事。本来渝中区政府在2011年9月拨的这笔款是解决《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参保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中委办发【2011】66号)的民生问题的。可我从渝中区下发这文件开始向政府求助至今未得到政府有关领导的任何关心与帮助。
区领导:不管是环卫所分管的清洁工,还是街道分管的清洁工,都属渝中区市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吧?区财政统一拨款给渝中区市政管理局吧?为什么百姓向政府求助,没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管?请问渝中区区长:我应该向市政府哪个部门或国务院哪个部门求助呢?
一,上清寺街道2011年接到区政府2011年9月下发《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参保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中委办发【2011】66号)时就将2011年之前在上清街道的所有清洁工符合该文件漏头补交社保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上清寺环卫代办的。
二,上清寺街道城建科也将我从年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了的。(2012年3月份出据)
三,市政管理局的有关官员未了解具体情况下:
一时说2011年9月区财政为了解决2006年之前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漏头补交社保所拨的款已分配到各机关事业单位了,
一时说我2004年缺工资表、(我从92年一07年在上清寺街道社区清洁的工作证明渝中区市政园林局一位陈姓官员拿去了的)。
渝中信箱[-1-22 15:28:31
一时又说我2005年1月之后缺工资表
渝中信箱[-12-24 11:48
等为由在网上应付不符办理。
根据区政府2011年9月下发《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参保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中委办发【2011】66号)精神,给07年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漏头补交养老保险。请问我在1992年开始在上清寺街道清洁服务队[春森路社区]做清洁工作至2007年,期间2004年4月上清寺环卫接管,(其中有我在下罗家湾路段做清扫保洁工作,工资属上清寺街道发,人员属上清寺环卫主管)。有事实劳动关系依据的,1、2004年上清寺环卫所的管理员钱大秀、大队长付波(其间钱大秀由于没有对他们的领导甜言蜜语,领导不高兴还将她调去扫公路。管理员就由姜玲负责一段时间,钱大秀又回来管理)。2、区市政管理局工程队住春森路58号家属也可以作证(他们都知道我叫唐老吆,哑巴的弟弟,)。3、春森路居委会原居民代表黄瑞君、周悠惠、原居委会主任叶凤华(区人大代表)等可以证明我的事实劳动关系。4、我被解雇的工作由王桂兰顶替(从她的工资表中也能证明)。请区政府调查。 现在没有做了,我这个情况怎么处理。
我在上清寺街道问过,他们说:在2011年9月接到该文件时,就把所有清洁工漏头补交社保事宜全权委托给上清寺环卫办理的。并且也积极配合将我们的工作情况证明了的(1992年―2007年在上清寺街道做清洁情况)。并且当时上清寺环卫也接手代办了该事宜的。后来上清寺环卫就推说我应属上清寺街道办理。(注:几乎与我同时离职的同事是上清寺环卫办理了的)我这个问题上清寺街道城建科说没有得到上面的指示该怎么办。我也为上清寺居民服务了十几年,你们领导也应该知道我们清洁工的辛苦和劳累,为我们弱势人员解决实事问题吧,真心希望区政府给我们这情况的事有个圆满的解决。
我这个问题向区政府求助过无数次了,至今都没得到任何答复,也没任何人过问,只见网上回复巳办结。如:[-4-28 17:35:34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5-4-9 17:18:22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5-4-9 17:18:05
渝中信箱[-12-24 11:48:31
社保问题市长信箱[社保问题
社保问题 市长信箱[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14-11-19 17:16:26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14-4-17 10:27:56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14-4-15 17:28:28
社保问题 渝人社信箱[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14/4/17 10:27:56
社保问题 渝人社信箱[4/1/30 16:02:06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4/1/22 15:28:31
社保问题 渝人社信箱[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3/7/9 16:32:54
社保问题 渝人社信箱[13/7/3 17:22:24
社保问题 市长信箱[12/6/27 18:07:27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2/12/18 17:09:47
社保问题 如:社保问题市长信箱[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14/4/15 17:28:28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14/4/17 10:27:56
社保问题 渝人社信箱[4/1/30 16:02:06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4/1/22 15:28:31
社保问题 渝人社信箱[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3/7/9 16:32:54
社保问题 渝人社信箱[13/7/3 17:22:24
社保问题 市长信箱[12/6/27 18:07:27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2/12/18 17:09:47
社保问题 渝人社信箱[13/5/31 23:46:45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3/7/3 17:22:06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11/11/18 17:30:43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2/3/31 23:21:31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2/4/18 18:05:30 等 。
下面是区市政管理局一位官员在网上应付了事的回复。
办理单位: 区市政管理局
办理结果: 唐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已经收悉,我区高度重视,当即责成渝中区市政管理局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渝中区市政管理局接信后万分重视,立即着手调查办理,经区市政管理局调查核实,渝中委办发[2011]66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为与本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登记。其中,日前己离职的人员,以个人身份申报办理养老保险。
渝中区市政管理局接信后万分重视,经查证唐先生工资表证实,您于1992年开始在上清寺街道清洁服务队工作,但到了2004年,您就缺失工资表不能证明您在从事清扫工作。因此,按照市、区有关社保政策规定,您不属于享受补交社保费用的人员范围。
区领导:上面市政管理局回复中,明显是官僚主义在网上应付了事,根本没调查。更为可笑的是:2004年之前工资表他们根本没有,因2004年4月之前的工资表只有上清寺城建科才有,还说成他们只有2004年之前的工资表,而2004年4月之后他们从上清寺城建科接管的工资表有一部分,反而说成没有。他们市政管理局上清寺环卫2004年4月从上清寺城建科接管之后,春森路11个清洁工的工资表,应该在上清寺环卫所能查到。上面我说的四点证明也可调查。而且和我几乎同时离开上清寺环卫的同事,和在职人员一起在2011年就办理了(这位同事找了新闻媒体记者协助)。并且这位同事说他只预交了自己应交部分的金额给上清寺环卫,所以证明及2004年之前的工资表他根本没去办,结果就通知他说他的漏交社保已办好了。也是他办理之后我才知道有这文件。并且街道城建科也给了我上班时间证明的。只是街道把清洁工的补交历年的社保事宜全部移交市政管理局上清寺环卫办理。我已经求助区政多次了,目前没得到任何答复。
为什么他们在网上的应付中要将我2007年以及之前的几年事实劳动关系和2011年9月上清寺街道接到渝中区政府2011年9月下发《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参保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中委办发【2011】66号)时将2011年之前在上清街道的所有清洁工符合该文件漏头补交社保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上清寺环卫办理的这些问题删掉不说?(社保问题[-4-28 17:35:34)而且又将中间提到的证人名字和其他有关事实也删掉才在网上应付了。难道他们删掉这些东西的目的是怕一些正直的人根据这些事实如实了解具体情况吗?
上面回复中说区政府十分重视,不知到底怎么重视的,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调查与询问。我只是在网上见到市政管理局的应付了事,根本没有任何人过问过。
区领导:本来渝中区党和政府的[2011]66号文件精神是为解决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社保问题,是渝中区党和政府对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一个关怀以及关心民生问题,可到了区市政管理局这里,就被卡住了。(注:和我几乎同时离开上清寺环卫所的同事在2011年与在职员工一起享受了此文件的)。也请区领导抽出宝贵时间(约上市政管理的那位官员将他调查结果带上一起)到上清寺环卫去将2004年4月之后春森路社区11个清洁员的工资表原件调出来查阅,如查阅到我虚报,我愿意按政府的有关处理接受处罚。
下面我把2011年渝中区政府的(渝中委办发[2011]66号文件)去办理经过说一下:当时我知道这文件时就到上清寺街道城建科办年劳动关系证明交给上清环卫,他们接后说等候通知。可一个多月过去,我听几乎和我一起离开工作岗位的同事说,他已经办下来了。我立即去上清环卫问,他们答复说我年工资表没有(同事说他的工资表他自己不清楚环卫所怎么办的)。我又立即去上清街道把我年(其中包括在下罗家做清洁的工资表)工资表办好交给上清环卫(注:2012年3月份),他们说等二批社保漏头补交时一起给我办。可一个月之后又给我说他们不给我办了,原因是:之前区政府拨的这笔款直接拨到社保局,没分配,所以只要是渝中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合符此文件的他们可以代其办理。可后来区政府拨的这笔款向各机关事业单位分配了,故他们不再代办了。我知道情况后立即去上清寺街道城建科,他们还是说街道的清洁工补交历年的社保问题已经委托上清环卫办理了,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理。
2014年6月,在区劳动局与市政管理局一位姓王的(电话:)同志沟通之后,通知我将资料交给上清寺环卫,并附有述求说明。(即:唐*,家住北碚区童家溪同兴镇横街47号1-1(065313)。根据区政府2011年9月下发《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参保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中委办发【2011】66号)精神,由于本人从1992年―2007年在上清寺街道清洁服务队做清洁故述求办理1993年一2007年的社保漏头补交)。可上清寺环卫接了资料的第二天通知说市政管理局领导不同意办理,(之后我打电话〈〉问过,一位陈姓官员,他说不办理,不论找谁、找多少证明都不办,因他才是真正办事之人。另一位彭姓<〉官员说:叫我拿文件去找他们。可我手中哪来文件)。原因是:说我为什么不在2012年年底之前找他们办理、或说从我的资料中应该找上清街道办理等等其他原因不办理。当时他们不办理,我不可能采取极端行为吧?并且也没其他任何办法吧?也只有向政府求助吧?区领导:请看上面我是否是在[区政府2011年9月下发《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参保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中委办发【2011】66号)]这文件开始就已向区政府求助了,只是至今得不到处理而已。上清街道和市政管理局都属渝中区政府管辖,所以我也只有求助于渝中区区政府了。
日市政管理局一位姓陈的官员到上清寺环卫与我进行了一次交谈:首先查看我的基本资料(1992年―2007年事实劳动关系)并复印带走,说凭我资料的确应该享受区政府2011年9月下发《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参保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中委办发【2011】66号)文件,至于属于他们市政管理局或上清街道办理,他说他回局里向上面汇报,再与上清街道沟通应该属于谁办理之后,再给我明确答复。可至今石沉大海,未得到任何处理与回复。并且在日又只是在网应付了事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5-4-9 17:18:22
社保问题 渝中信箱[5-4-9 17:18:05

市领导:上面这位市政管理局官员纯属乱说,因我1993年―2007年事实劳动关系资料被市政管理一陈姓官员复印带回市政园林局的(说回去与领导汇报)。<1、上清寺街道2011年接到区政府2011年9月下发《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参保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中委办发【2011】66号)时就将2011年之前在上清街道的所有清洁工符合该文件漏头补交社保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上清寺环卫办理的。2、上清寺街道城建科也将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了的。〉并且这位市政管理局陈姓官员在日于上清寺环卫当面向我承诺回去汇报并与上清街道勾通,看由他们两单位谁负责给我办理之后,尽快给我处理,可至今没任何人给我回答与解决。肯请市领导为我们弱势人员作主,督促相应单位解决。谢谢!
求助人:唐*(15******14)
办理单位:
区市政园林局
办理结果:
您好,您的来信已经收悉,我区高度重视,当即责成渝中区市政园林局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渝中区市政园林局接信后万分重视,立即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再次对唐*社保问题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工作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在2004年4月的交接中,确有唐*其人。原上清寺环卫所接管后,安排其在春森路社区从事清扫保洁工作,并于同年5月开始在原上清寺环卫所领取工资,直至2004年12月。2005年1月唐*因个人原因从原上清寺环卫所离职,原上清寺环卫所于同月停发了其工资,此后唐*本人再未在原上清寺环卫所从事过环卫工作。
按照渝中委办发〔2011〕66号《关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参保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一条的要求,“日前已离职的人员,以个人身份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唐*在2005年1月离开了原上清寺环卫所后一直未再回来从事环卫工作,故不属中渝公司为其办理漏投补缴范围。建议由2005年以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办理养老保险或按照文件要求以个人身份申报办理养老保险。
感谢您的来信,若您还有疑问,欢迎您再次来信渝中区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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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临时性聘任人员的探索性研究
胡晓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政府或事业单位中出现了一支协助政府开展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临聘人员。他们构成复杂、数量之多、准公务性等特点,给规范性、统一性、激励性的管理政府临聘人员带来了一定难度和问题。与政府临聘人员类似的概念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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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政府或事业单位中出现了一支协助政府开展与公共服务工作临聘人员。他们构成复杂、数量之多、准公务性等特点,给规范性、统一性、激励性的管理政府临聘人员带来了一定难度和问题。与政府临聘人员类似的概念还有一些,如聘任制公务员、政府雇员等,它们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另外,我国地方某些省市已经开展对政府临聘人员的管理改革的探索,有些地区已初见成效。对政府临聘人员进行统一、规范和激励的管理模式创新将是未来我国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趋势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公共管理 政府临聘人员 政府编制 聘任制公务员
近年来,在我国政府或事业单位中出现了一支由政府公共财政出资、部门招聘、基层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他们协助政府开展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成为政府或事业单位中一支不可或缺的。但是,这些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协议都被边缘化,龙岗区委党校高级讲师芮和表示,&临聘人员是党政部门的重要组织部分,这部分人员肩负着党政部门最基层、最基础的工作任务,但他们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一直处于被边缘、被漠视的境地。&对政府临聘人员进行规范性、统一性、激励性的管理成为我国各级政府或事业单位中面临的又一新课题。而对临聘人员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对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学理性分析以及有别于政府公务员的突出特点和现存问题等几个基本点需要进行明晰,本文将针对这些内容进行研究和商榷。根据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和实践探索,我们拟把&临时性聘用人员&定义为:由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临时聘用,并协助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或行政事务的,不列入政府编制的人员,简称&政府临聘人员&。
一、我国政府临聘人员相关概念的辨析
在政府管理实践中,与政府临聘人员类似的概念还有一些,如聘任制公务员、政府雇员等,它们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厘清这些概念间的差异性,对于我们理解&政府临聘人员&大有裨益。
1.&政府临聘人员&与&聘任制公务员&。政府聘任制公务员是政府为了工作的需要,针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或者辅助性的职位,从社会上或高校毕业生中直接聘用一些从事公务员工作的人员,简称为&聘任制公务员&。在我国,政府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已于2005年颁布并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予以明确。聘任制公务员的前身类似与我国各地方政府探索的政府雇员制,但聘任制公务员比政府雇员影响更大的是,其从聘任方式、管理方法、适用范围等方面在法律层面予以了确定。公务员法实施后,原国家人事部在广东深圳、上海浦东等地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随后,地方政府(如温州、顺德等)也纷纷加入了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行列。聘任制公务员不同于政府临聘人员,主要区别为:一是聘任制公务员在政府编制内使用;二是聘任制公务员在工资经费内使用;三是聘任制公务员拥有等同于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2.&政府临聘人员&与&政府雇员&。与政府临聘人员类似的另外一个概念,即&政府雇员&,它是指政府为了工作的需要,从社会或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一些具有专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政府与其通过合同关系建立了灵活工资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在我国地方政府中,政府雇员制度基本构建起了与市场对接的的灵活用人机制,同时缓解了地方政府编制紧张和专业性人才匮乏的问题,在公共人事管理的契约化改造方向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政府雇员在我国政府中的探索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在政府需要精简机构,控制行政成本的背景下,开始用人机制上做出进行研究&破冰&。在2002年6月,我国吉林省政府出台地方政府雇员管理办法,开创了我国政府雇佣人员制度的先河,之后全国各地方政府也份纷纷&试水&。政府雇员不同于政府临聘人员,其区别有三点:一是政府雇员不列入行政编制;二是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三是政府雇员不行使行政权力;四是政府雇员在地方具有规的确认,并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
二、我国政府临聘人员存在的理论探析
政府临聘人员在我国政府或事业单位中出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在政府管理的学理性方面也是成立的。
1.政府临聘人员的合理性分析。我国十八大政府报告提出&创新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其实,早在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2号)精神,就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深化行政改革。政府聘用临时人员处理公共事务,其实,在我国并不属于先创,在国外,已经早有政府通过聘用临时性人员来完成曾经由公务员完成的公共事务,美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者唐纳德&克林格勒和约翰&纳尔班迪称,&两个重要的变化正在深深地影响着公共人事管理,一是现代组织方式正经历着变化,工作变得更为专业化,团队合作变得更为普遍。二是社会价值和经济实践降低了政府的作用,强调市场作为服务提供模式的核心地位。它们不仅带来了民营化与签约外包,同时也导致了非专职劳动力的使用,即增加了临时性和兼职员工的使用。&另外,&近年来,保守气候的主旨是降低政府的作用,减少公共雇员的数量。改革的主要途径是将原来由政府机构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转变为通过其他组织形式或机制提供,这包括:与其他公共的或非政府组织签订服务购买协议、民营化、特许经营、补偿协议、待用券制度、自愿者行动、自助制度,以及规制与税收激励等。&
2.政府临聘人员的学理性分析。从学理上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国家,国家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政府也是如此,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主要执行者,政府主要通过其公职人员将政府拥有的行政权力(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贯彻到整个社会中,这就要求,政府要管理好公职人员,使其确实具备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行等知识、技能和能力,将政府对整个社会管理的意志贯彻到底。由于政府公共职位受制于税收、财政的收入,因此,在政府组织中的公共职位将成为稀缺资源,对于潜在的公职人员来讲具有一定的竞争性,美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者唐纳德&克林格勒和约翰&纳尔班迪指出,&公共工作职位之所以成为稀缺资源,是由于对它们的设置受到税收收入与支出水平的约束,公共工作职位的分配是制定中极其重要的内容。&对于政府管理者来讲具有一定的压力感,因为,这些公共职位的背后将是纳税人的税收,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将会把纳税人的钱用到最为合适的地方,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公共职位的分配。政府可以通过雇佣具备岗位说明书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永久性公职人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同时,也可以雇佣具备岗位说明书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临时性公职人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工作。这两种用工形式既能使政府解决一定的就业难题,也可以帮助政府针对灵活性的社会工作采取灵活性用工,二者优势可以互补体现。例如,我们对我国政府临聘人员与政府公务员进行了异同点对比分析,详见表1。
三、我国政府临聘人员的特点
1.构成复杂。据调查了解,对于政府临聘人员的分类,目前,在我国不同的地方政府中有不同的归口分类,但总体来看,有以下四个维度的分类:第一,从招用原因看,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为了加强某项专项工作,招用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实施管理、服务,解决政府部门力量不足问题。如综治办的专职治安员、流管办的流管员、社工委的社区工作者等。二是安排就业特困人员从事一些社会协管工作,对他们进行托底安置。如某市人保局和民政局使用的协管员,公安、司法、林业等部门使用的社区保安员等协管员。三是在一个区政府中,经区编制部门批准,由区财政出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辅助人员。第二,从资金渠道看,有五种情况:一是国家或市级全额出资,如水务局的农村管水员、交通局的治超员等;二是区级全额出资,如流管办的流管员、经管站的三资监管员等;三是市、区两级按比例出资;四是区、乡两级分担,如某市信访办的信访信息员资金由区、乡各50%;五是某区政府批准招用,乡镇全额出资的。第三,从用工形式看,有的是签订、参加社会保险、按月支付工资的规范用工形式;也有每月给一定数额劳动补贴的非正规用工形式,如某市园林局的生态林管护员、水务局的农村管水员、邮政局的村邮员、公路分局的公路养护员等。第四,从使用的人员构成看,既有劳动年龄内的劳动力,也有退休返聘人员(如在公交车站疏导乘车的文明乘车引导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等)。
2.数量之多。从数量上来看,政府临聘人员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例如:某市人保局新出台的促进就业政策,经认定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利用公益性项目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市里每人每年补贴3.9万元(每月3250元),区乡按照市级补贴标准的15%配套资金。这项政策对于解决该区产业调整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劳动力就业难题,将是一项有效措施。预计今后5年,该区利用此项政策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将超过1万人。另外,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在我国某地方一个区政府,目前全区共有90多类约4万个岗位,涉及60多个区直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而这个区的公务员人数只有1万多人,也就是说,政府临聘人员人数与公务员人数之比达到4:1,政府临聘人员数量之大也成为今后政府加强管理临聘人员的一大原因。
3.准公务性。公务性是指某一行为具有承担公共权力、执行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特征,而准公务性就是具有公务性行为的特征,但是,执行公务性行为的主体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政府临聘人员中,有的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力,例如,交通协管对违章停车进行&贴条&处理;有的执行公共事务,例如,城市公园里的护林员;有的提供公共服务,例如,在公交车站维护交通秩序的管理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是政府临时聘用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但他们的工作都是公务行为,因此,我们称这种行为具有&准公务性&。从本质上来看,准公务员行为也是一种&公务行为&,只是其承担人员的身份不同于公务员,但就其行为来讲都属于公务行为。
四、我国政府临聘人员的管理问题
1.规范性问题。聘用人员基数不断大,未全部纳入员额统筹管理。在我国地方政府或事业单位中,由于公务员、职员等编制内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导致大量事务需要聘请聘用人员协助完成,聘用人员队伍不断扩大,但这些扩招的人员并没有纳入员额统筹管理。例如,在管理上经费自筹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如医院)聘用人员也未纳入员额管理。再如,在实行聘用人员限额管理前部分单位,尤其是各街道已聘用大量聘用人员,其中还包括编外干部职工,这些人员也没有纳入员额管理。实际上,随着各项经济社会工作不断深入,原有核定员额无法匹配基层需求,据我们对深圳龙岗区调研得知,新增员额主要是专项队伍员额,如街道出租屋综管员2012年的核定员额比2009年多出2395名,各街道非专项队伍聘员员额满足不了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
2.条块分割问题。基层出租屋综管员、计生协管员等专项聘用人员队伍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街道难以统一调配。具体来讲,街道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有关管理权限划分不清,条块分割,造成多头管理、权责不一、待遇有别等问题,不利于队伍的有效管理。同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将有关人员配置情况作为考核评比、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导致这部分人员规模不断膨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又各自为政,相互合作协助不够,存在部分业务重叠、人员冗余、低效扰民的情况,而街道难以有效统筹调配这部分聘用人员,权责失衡,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3.素质较低问题。聘用人员队伍存在&两低一高&现象,即整体素质偏低,工资福利较低,高学历、高素质人员流失率高。例如,深圳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高中及以下学历占51%,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只有1%,而占全区聘用人员近七成的辅助管理类聘用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仅3%,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编外干部职工与专业技术类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标准相对较高,人员较为稳定。辅助管理类聘用人员,即使经费保障标准在2012年已有所提高,但由于绝大部分基层聘用人员包括综管员、协管员、巡防员等均是套算3300元/月的经费保障标准,扣除社保、公积金等实际到手工资仅有1800元左右,工资福利现状与聘员期望之间矛盾较为突出。值得注意的是,高学历、高素质聘用人员尽管基数较小,但流失率较大,他们往往将基层聘员岗位作为跳板,离职后主要去向是企业或是考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相反,人员基数较大的低学历人员更易沉淀,人浮于事情况较为严重。这种倒挂现象对优化聘用人员队伍结构,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是严峻的挑战。
4.历史遗留问题。编外干部职工历史遗留问题依然存在。编外干部职工分为编外招调人员和编外挂企人员,由于历史原因,其身份尴尬,工资福利标准也没有政策依据,无法进行统一管理,所需经费基本由各街道自行解决,给街道带来极大的财政负担,部分街道的财力已经难以为继。同时,各街道间编外干部职工的薪酬待遇不平衡又易引起互相对照、攀比,存在维稳隐患。还有诸如社保、公积金缴交、房补发放等一系列待遇诉求问题都没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明确,处理稍有不当就容易形成新的矛盾焦点,引起争议。
5.聘用人员工资薪酬诉求日渐强烈。随着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聘用人员已开始通过多种渠道反映&同工同酬&的问题。龙岗区通过员额管理,在聘员岗位上统一按照岗位经费保障标准核拨经费,同一单位的同一聘员岗位基本能达到同工同酬要求,但在当前岗位设置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特别是街道内部存在多种身份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员、雇员、编外干部职工、聘员等),薪酬福利不一,且聘员工资福利偏低,工资薪酬问题将是矛盾纠纷的主要隐患点。
五、我国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未来走向
据了解,我国地方某些省市已经开展对政府临聘人员的管理改革的探索,有些地区已初见成效,对政府临聘人员进行统一、规范和激励的管理模式创新将是未来我国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趋势和发展方向。
1.统一管理。重新核定员额,进一步加强员额管理,推行实名信息系统,严把人员入口关。地方政府可以由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整合优化的原则,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打破条块壁垒,挖掘队伍潜力,重新核算各单位,重点是各街道聘员员额总量、使用时限,固化现有聘用人员数量,为科学设置岗位提供依据。同时,在暂时没有上级聘用人员管理系统的情况下,可以推进本级政府聘用人员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通过系统掌握聘用人员员额、经费、招录、备案等情况,实现政府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数据统计、信息查询、备案审核等基本功能,从而对聘用人员入口严格把关,形成有效监管,防止无序增长。
2.重新配置权力。明确岗位设置,整合基层专项聘员队伍力量,明晰基层部门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权责。借鉴公务员、职员岗位设置的做法,全面梳理聘用人员岗位职责,重新明确聘用人员工作内容,制作岗位说明书,细化工作指标,明晰工作责任,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同工不同酬&的潜在隐患。按照岗位设置情况,政府一盘棋,可结合中央的社会建设&织网工程&推进实施,由地方政府最高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如出租屋管理、计划生育等部门,取消各自为政,全面整合出租屋综管员、计生协管员等基层专项聘员队伍力量。通过整合力量挖掘人力资源潜力,释放冗余的聘员岗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动授权并依托街道统筹管理,以&一员多岗&的形式灵活处理上级业务考核对人员配置的要求。同时,加强聘用人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相应业务能力,使整合后的聘用人员能够承担整合前各类专项队伍的工作,胜任多岗职责,并对因不符合工作要求而需逐步消化的冗余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排除维稳隐患。
3.设置绩效薪酬。科学设定岗位门槛,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减员、增薪、提效&的工作思路,通过加强绩效考核适当增薪,合理减员,优化队伍。可以全面梳理聘用人员工作职责、岗位,减少业务重叠和职责交叉,科学设定聘用人员的户籍、学历等门槛要求,提高岗位匹配性。同时相应地提高聘用人员工作要求,强化绩效考核功能,通过发放绩效考核奖金的方式实现&增薪&。例如,某市政府财政在现行3300元/月的经费保障基础上,增加500元/月绩效考核奖金,以大力度奖励,大差距绩效的考核方式,建立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绩效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
4.盘活人力存量。妥善处理编外干部职工历史遗留问题,消除维稳隐患。严肃人事编制纪律,严禁新增类似人员,固化存量,杜绝增量,同时通过鼓励学历高、素质好的编外干部职工参加公职人员招考、事业单位岗位竞争上岗等方式,通畅渠道,逐步消化。逐步规范编外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理顺社保、公积金缴交及房补发放,尤其是地方各可以根据自身财力考虑可持续性问题并保持街道间的基本平衡。及时掌握、恰当范围宣传和落实好上级各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工作。
[1] 丁玎. 政府临聘工出路在何方? [N] 南方日报,
[2]( 美) 唐纳德&克林格勒和约翰&纳尔班迪.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战略[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87
[3] I n te r n a t i o n a l Ci t y Ma n a g eme n t A s s o c i a t i o n . S e r v i c eDelivery in the 90s: Alternative approach for local government.Washinton, DC. ICMA.
[4]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绩效管理研究中心项目组. 深圳龙岗区&基层公职人员绩效管理体系创新改革&研究报告[R].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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