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应交税金的核算为什么进行项目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如何处理工程项目成本核算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如何处理工程项目成本核算问题
编辑:weian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的构成过程中,对具体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及费用的开支进行监督、控制、调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最终目标是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和费用控制在预期成本范围内。
  一、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的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但对实现整个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加强施工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是建筑行业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逐步实施了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以及招标投标制度。其中,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了法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工程监理制大大降低了以损害业主的利益来降低施工成本的可能性;招标投标制建立了竞争机制,严格规范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承发包行为。在这样的建筑市场环境下,加强施工成本核算成为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工程成本核算,获取有关工程项目的管理信息。正如美国的会计学教授库珀与斯拉莫特所言:&战略成本管理是企业运用一系列成本管理方法来同时达到降低成本和加强战略位置的目的。 &因此,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是建筑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工程项目成本核算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的实际情况来看,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就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市场环境而言,建筑施工企业的规模及技能水平参差不齐,企业的成本核算等基本制度还不够完善,实际运用中显得捉襟见肘。不健全的成本核算制度导致建筑企业的实际成本开支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第二,需核算成本的项目确定问题。一般而言,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正确设置具体的成本项目,但调查显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容易出现概念不清的现象。以建筑企业施工中的直接人工费项目为例,建筑企业施工中的直接人工费项目主要包括直接进行建筑施工的工人工资以及运输工人的工资等,一般不包括采购员、机械操作员以及搬运和装卸员的工资。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往往将他们的工资也列入直接人工费项目之下。
  第三,工程项目成本核算中的程序问题。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准则办事,并在施工会计期末对合同的收入与费用进行确认。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按照预定的程序进行成本核算,从而使成本核算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这种只是流于形式的成本核算程序,根本无法实现成本管理的目标。
  三、关于解决工程项目成本核算问题的几点建议。
  基于以上对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根本解决工程项目成本核算问题,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思想重视,转变工程项目成本核算观念。首先,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中存在的成本核算问题,应该在思想上加以重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而言,要重视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尤其是施工项目的成本核算工作。在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从事前、事中及事后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全面的控制,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浪费;其次,要转变传统观念,认真贯彻和落实&预算管理为前提,会计核算为基础,资金管理为中心,成本控制为重点&的现代项目管理精神,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财务管理。只有始终使预算管理与项目成本控制和会计核算同步,才能实现施工项目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完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监督法规与管理标准。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面对我国当前建设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监督法规,统一会计财务管理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当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不能使成本核算制度仅仅流于形式。通过完善具体操作步骤,使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3.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培训与技术交流。在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会计人员是根本。因此,应当对会计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以及定期的专业培训,从而使建筑施工项目的具体成本核算人员对施工工艺流程有更加详尽的认识。在日常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过程中,还要定期组织他们对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在理论与实践不断碰撞的基础上,探寻最有效的会计核算方法。通过这些形式,加强会计工作人员对财务核算工作的正确认识,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技能,最终为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保驾护航。
  除以上措施外,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借鉴国外的先进会计财务管理经验,从而实现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总而言之,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重中之重,关系到建筑单位的生存与发展。面对当前我国工程项目成本核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只有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实现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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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工程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毛利时,作如下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项目)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项目)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项目)二、月底或季度末,收到业主对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量计算单,按业主结算总金额处理,作如下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本次业主结算总金额÷(1+1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三、收到业主的合同预付款等相关资料,作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以下文字来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从事建筑施工的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我国纳税人为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是否有相应的政策安排?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6.&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如何确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7.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基本税率与征收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8.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1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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