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离婚诉讼申请法院诉讼中财产保全全时,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力出担保金怎么办?法院会受理保全查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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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作者:潘熙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离婚诉讼中,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一方有意转移共同共有的房产,或一方有意变卖股市的股票以套取资金,就可以申请法院对房屋或股市账号进行查封。
1.房屋的财产保全及手续。
如果一方有可能或正在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实践中,如果房屋虽然为共同财产,但产权记载在一方名下,那么,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可以在法律程序上,完成房产转移的过户交易手续,将售房款归为自己掌握。如果受让方即买房方为善意,且支付了相当的对价,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而另一方的损失只能向擅自转移房屋一方索赔。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供提保。意思就是说,既然你申请法院查封另一方的财产,那么你就应该在申请法院保全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自己的申请有错误时,另一方可以拿担保弥补损失。
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拿自己单方名下的财产担保,也可以用第三人即担保人的财产作保。当事人或担保人如果用现金担保,担保数额一般要等同于欲保全财产的数额。如果要保全房屋,也可能提供另一套房屋作为担保,只要二套房屋的价格差不多就可以。现在法院一般都比较愿意接受现金担保,简单好处理。因此,提供另一套房屋作为担保的同时,法院也会要求提供少量的现金作为担保。
2. 用另一套房屋作保对夫妻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实践中,如果房屋产权除了记载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下外,还有第三人的名子,如一方父或母、或兄弟子妹,以及其他人,因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1)用房屋担保保全房屋要提交的材料有:
之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之二,财产保全担保书,该担保书需要全体产权人签名。
之三,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之四,用来做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之五,要查封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册或产权证。
之六,申请法院保全的保全费用。
(2)用现金作保对夫妻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这种情况下,要提供的材料有:
之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之二,财产保全担保书。如果用现金作为担保,有的法院不同意用第三人名下的存款作为担保,而只能用申请人的名下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这笔钱是向第三者借的,最好相关借贷手续及资金流转相关的证据都要有个心眼儿留存好,不然,如果另一方主张这些作为担保的资金也是共同财产,那么申请保全一方可又是平添麻烦了。
之三,将作为担保的资金打入银行指定的账户。一般法院没有外币账号,因此,如果用美金或日元作为担保资金,首先可能需要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
之四,要查封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册或产权证。法院如果受理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会派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保全的裁定交至房地产交易中心,该裁定会规定房产在一定期限该房不准买卖。
3.股票账号的财产保全及手续。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股票的查封,一般限于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账户,该账户只准进入资金,不准取出资金,而一般允许股票的继续买卖,以减小由于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果申请人要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股市内的财产,要向法院提交类似于房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文件,如申请书、担保书、被申请人的股市账户基本信息等。
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会依法做出裁定,同时,到开户的证券公司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账户。
4. 银行存款的保全及手续。
如果申请人想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首要解决的是担保问题,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等值的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足额的担保,法院核实后,会裁定保全,并到被申请人的开户行对其银行账号进行冻结,被申请人将不能取出资金。
5. 汽车财产保全及手续。
法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保全材料后,如果裁定保全,会到车管所办理查封汽车的保全手续,裁定生效后,该汽车只能使用,但不能买卖过户。
最后,我们想提醒当事人注意财产保全是与诉讼紧密相关的,如果没有诉讼,就不可能走财产保全的程序。另外,财产保全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的,保全错误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离婚诉讼中,风险相对而言要小一些,因为保全的毕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申请保全的是对方名下公司的账户,也不排除给公司造成损失,会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来追究赔偿责任。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做担保,节约诉讼成本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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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庭审视频财产被转移 判决成白条
  财产保全是一种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冻结对方的财产就等于给自己胜诉后的执行提供了保障。但记者近日从法院了解到,如今涉及财产争议的诉讼中,选择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还在少数。因为没有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中频频出现一方转移财产的事,责任难以追究,判决成为白条,执行遭遇难题。
  现实:打时间差转移财产责任难究
  “我手里现在就有四五个判决前转移财产的案子。”西城法院的一位执行法官告诉记者,因为财产在诉讼期间被转移,被执行人又查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
  刘女士被丈夫陈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离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在北京和外地各购置了一套房产,买房人都登记的是陈先生的名字。经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北京的这套按揭房屋归刘女士居住使用,外地的住房归丈夫陈先生。然而北京这套房子在终审判决下达的前一天被陈先生卖给了朋友,而且已经办完了过户手续,新的房产证也已经下发给买房人。
  另一起案件中,陈某和兄弟姐妹打官司继承房产。明知法院会将涉诉房子判给他,让他给其他兄弟姐妹支付补偿。陈某在法院判决书下达的前几天,把自己的另一套房子“卖”给女儿,办理了过户。陈某则搬进涉诉的房屋中居住,也拒不支付补偿金。
  执行法官分析说,在涉及财产的纠纷中,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涉诉的财产仍然归原所有权人,他将房产出售过户或将资产变更转移都是其权利。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一条中确定的是被执行人,而在诉讼中转移自己财产的人还不能算是被执行人。
  “对于这种打判决时间差转移财产的行为,除了再以其它诉讼寻求解决之外,对被执行人很难追究责任。”法官说,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在诉前或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冻结了的财产就不会被转移或变更。
  困境:百姓提供等额担保有难度
  记者了解到,西城法院执行庭一年处理数百件涉及房产的执行案件,除了一些公司和银行之外,普通老百姓打官司能够想到并选择财产保全的人不超过两成。往往是到了执行阶段,财产被转移才追悔莫及。
  据了解,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财产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但当事人必须提供等额担保。这是为了在申请有错误时,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且各法院对担保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要求必须提供等额保证金,有的允许提供等值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等进行抵押担保。以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来说,申请人需要提交百万现金或者价值百万元的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等。对于打官司的普通老百姓来讲,一下子拿出这么多现金或抵押物确实有难度。
  前景:引进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现实的问题是,如今普通老百姓涉及房产的继承、离婚、买卖纠纷越来越多,一套房产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如果当事人确实拿不出足够的担保金或等值抵押物,就难以实施财产保全。
  因此,有法律人士建议,在法院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应该建立担保公司参与保全的统一机制。由市高院筛选出一些信誉好、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供当事人选择。担保公司参与后,对于那些涉诉财产标的大,当事人自己没有能力足额提供担保金或对等担保物的情况下,可以找到财产保全的途径。
  记者联系了几家担保公司,发现很多公司都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当然,当事人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各家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每笔保全担保业务的收费基本在1%左右,只是对于三五十万以下的财产保全业务,设定了三千至八千元不等的“最低消费”。以给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为例,当事人不必自筹资金,支付1万元的费用,就可以得到担保公司的保函。
  不过,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全市各法院对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并不统一。“有几家法院已经做了一年多了,有的法院根本不认可担保公司,还有的法院以前让担保公司参与过,现在也不做了。当事人还得和承办法官协商。”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高院近期已经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有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以及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逐渐规范和拓展的财产保全方式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多保障。
  本报记者孙莹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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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诉讼保全担保机构现身南京
日08:57  
自称有助缓解法院执行难 但风险防范能力有待提高
本报南京8月26日电 记者丁国锋 甲和乙打官司,丙出面帮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担保金,这样的新鲜事发生在南京——就在今天,全国首家专门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机构在此间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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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财产性案件中,一方为了能顺利拿回对方所欠的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但申请诉讼保全,按规定要向法院提交一定比例的担保金。而现实情况是,申请人手上往往并没有资产作担保。于是,债务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导致很多案件难以执行。
这家名为江苏申银投资担保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机构,正是看准了这个市场,专门为无经济能力的当事人提供担保金。
据记者了解,在江苏,对于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法院比较认可现金担保,基本在担保标的额的50%以上,一些法院甚至要求100%。
而这家公司,在帮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担保金后,收费标准仅为担保金额的1%至3%。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很特别———由十多名退休法官组成。对此,有人提出了质疑。但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渝建认为,因为没有介入到实际的诉讼程序,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只和需要担保的一方发生关系,没有任何“回避”之嫌,也无所谓有些人认为的“违规”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此前试营业的一个多月内,该公司仅仅做到了7笔业务。但刘渝建对于前景还是十分乐观:“从长远来看,这个新型业务有利于缓解法院执行难,会被业内认可的。”
另据介绍,该公司还明确作出了为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的规定。
就在不久前,41岁的外地来宁务工人员梁纪元,被闯红灯高速行驶的渣土车撞翻,导致颅骨、肋骨骨折。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他的律师建议申请对肇事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然而,“为了治病已经手头拮据”的梁纪元根本无力交付一大笔担保金。该公司为梁纪元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免费担保,为他解决了大难题。
对于这一全国首家诉讼保全担保机构,一位资深法官的看法是,这“确实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可以为当事人及时获得法院诉讼保全措施提供最有效,也可能是最经济的便利”。但他同时提醒说,由于我国担保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担保公司的规范经营和风险防范能力还有待逐步提高。因此,法院在引入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时,必须注重对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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