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索贿的上级,遇到地震该怎么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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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索贿,惩当事警察不如治当事领导
原标题:打击索贿,惩当事警察不如治当事领导
  12月16日央视网报道:近日,有网友微博举报称,自己在安徽阜阳市临泉县公安局老集镇派出所办理户口补录时,遭遇民警李汉臣索贿1500元。记者从临泉县公安局了解到,经过调查网帖内容属实。李汉臣还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记过。当地已决定对李汉臣予以辞退。
  如果没有这段有图有真相的微博加这段时长13分钟57秒的对话录音和文字,则这个警察的处理结果就可能出现其他戏剧化的结局,或临时工所为,或“此事是个误会”,或轻描淡写加以纪律处分,但未必就是辞退这么“严重”。
  按理说,当事警察已经由官方作出辞退处理,事情已经了结,然而,这样的事情之所以发生,其背后有没有官场背景和索贿潜规则猫腻?当事民警直言,我要是拿了你这1000元钱呢,就等于是我拿着这1000块钱帮你贿赂领导。这样一句话又说明了什么?任何一件老百姓要办的事情,均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甘于为人民服务的民警,一定会主动去找到问题的解决之道。然而,当下的某些警察至少是当事警察却根本不愿意去这么做,如果这样顺顺利利痛痛快快地办成了,反而没有实现其存在的“价值”。因此说,他们要留下“活口”,留下漏洞,留下索贿的根据。
  然而,这位网友所遇到的问题,却并非来自于自身,而是警方自己的过失:这位网友补录户口时需要(原迁移证的)户口存根,办事民警却告诉她,原本应该存放在派出所的存根丢失了,而由于没有存根,派出所上报时,上级审批(补录户口)时难以通过。派出所丢失了存根,却将责任推给当事女大学生,不仅将责任推给了这位女大学生,并且进而向其索贿,这1500元,岂不是警方做的“套”?与江湖骗子的把戏又有什么两样?
  打击索贿,惩当事警察不如治当事领导。“就等于是我拿着这1000块钱帮你贿赂领导”,这是一种不打自招。既然如此,索贿就是一种被领导默许纵容甚至是共谋的人为陷阱。人们看到的结果是索贿警察被辞退,然而这样的结果并不令人乐观,至少其主要领导及利益链条上的领导,一概应当予以清理出警察队伍,否则,这样的索贿潜规则存在一天,索贿行为就存在一天。来办理户籍手续的百姓,又会遭受多少刁难与磨难?同样,靠这样的索贿警察来把法律的门户,又会有多少人通过当事警察实现了不法户籍迁移落户等手续?
  网友@小小厨房表示,这种事情在阜阳很普遍。@夕阳-惆怅则表示,自己也曾遭遇过,“有什么办法?”“很普遍”的背后就是潜规则盛行,“没有办法”的背后就是警方存在纵容默许。只辞退一个当事警察,却不去处理法办其利益链条上的领导,这种索贿行为又怎么可能制止得了?
  一个小小的户口补录都可以索贿1500元,那当地的警方窗口服务,所开的索贿“天窗”又有多大? 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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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检察长您好,我是一名机关干部,我想举报身边的一个领导干部的受贿问题,但是我又害怕刚举报还没有查处就泄密被他知道,所以我一直很犹豫,怎么办?
郭检察长:首先应该肯定,作为国家公务员,应当积极的与腐败犯罪行为作斗争,你应当举报。举报方式我已讲过,我们会负责任的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具体问题请控申处副处长于相来同志回答。
控申处副处长于相来:我们检察机关设立有举报中心负责处理举报线索,举报线索存放有专门处理场所,并由专人严格管理;对于举报内容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调查核实情况,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复印件,除侦查需要,严禁对举报线索进行笔迹鉴定。请您相信检察机关会按照保密规定为您严格保守举报信息,欢迎您举报。
检察长您好,我是一名机关干部,我想举报身边的一个领导干部的受贿问题,但是我又害怕刚举报还没有查处就泄密被他知道,所以我一直很犹豫,怎么办?答:郭检察长:首先应该肯定,作为国家公务员,应当积极的与腐败犯罪行为作斗争,你应当举报。举报方式我已讲过,我们会负责任的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具体问题请控申处副处长于相来同志回答。控申处副处长于相来:我们检察机关设立有举报中心负责处理举报线索,举报线索存放有专门处理场所,并由专人严格管理;对于举报内容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调查核实情况,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复印件,除侦查需要,严禁对举报线索进行笔迹鉴定。请您相信检察机关会按照保密规定为您严格保守举报信息,欢迎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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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哪些“财物”算受贿?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8问新规如何办理贪腐案
&&&&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利器,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三万元,对于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那么,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如何保证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裴显鼎说,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原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从而防止终身监禁的不当适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终身监禁的裁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意味着一经作出就必须无条件执行,不能再减刑、释放。”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这份司法解释如此重要,不来管一管这种情形吗?“这种情形的确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对相关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  他说,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因此,如何界定‘贿赂’,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中规定的‘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说。  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阮齐林表示,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有效应对“请托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易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判刑。  追逃、追赃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查办案件来说,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但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这是否会影响追逃工作的开展?  万春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实体而不是程序问题,故其中仅一处涉及追逃,即将“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明确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刑法已经规定了罚金刑,但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到底罚多少才能既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能避免出现“天价罚金”,确保执行到位?  司法解释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施以罚金刑,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惩治此类犯罪,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苗有水说。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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