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安置转业军人转业安置费为什么要设置事业和企业单位

  转业士官在部队服役期满十年以上,在部队都是享受干部待遇,根据《兵役法》和干部一样都是转业回到地方,也是政策性安置进的事业单位,理应给予编制。  为什么阜宁县政府给罪犯编制呢?  当了10多年兵,为国家奉献了青春,还不如坐两年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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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你去打过仗没有?。我们打过西沙之战的也没有什么待遇啊。不要怨了,那样很烦。
  谁告诉你和干部一样?给安排工作是真,不过都是企业,要都进事业哪安排得下?  
  我个人一点看法:   阜宁县政策性安置在行政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本来应该给予编制,但县*****不给编制,且人社局文件不执行,工资不涨,待遇还不如本单位零时工,目前退役军人的这种处境应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会使很多人对军队产生疑虑,对中国军人退役之后的保障产生怀疑,产生的后果会在很长一个时期逐渐影响其他人爱国的热情。出现政策性安置在行政事业单位,应该给予编制,但没给编制,也没有享受到同等于事业编制待遇的问题说明了什么,没有一部法律来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阜宁县来讲是不正常的,县领导如果看到此贴是否要深虑此事,正如楼主所说的,不给编制也要行个文件让这部分人等同于事业编制,在待遇、工资、政治等方面有所提高,也是对政策性安置军人的一大安慰。   国家在探索退役军人安置的道路,但是也不能回避其中出现的问题,要予以积极解决。不能以种种并不扎实的理由让一大批为国家奉献了十几年的老军人寒心,要从阜宁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妥善解决政策性安置在行政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问题才是明智的选择。   如不到之处,就当跟贴娱乐一下的。
  转业士官在部队服役期满十年以上,在部队都是享受干部待遇,根据《兵役法》和干部一样都是转业回到地方,也是政策性安置进的事业单位,理应给予编制。去省人事厅反映情况,人事厅认为反映是合法、合理、合情;对编制问题去省民政厅,答复编制当年已一同下达到阜宁县,为什么县政府把编制变没有了。现在终于知道:其实上面已经将编制指标给了阜宁县,原来的编制就是这样被县委县政府拿来给了罪犯,当了这么多年兵,为国家奉献了青春,还不如坐两年牢的!!!
谁说的退伍给编制
  我县为革命老区,也是兵员大县,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国防和军队建设,从支持和关心国防建设的大局出发,想方设法创造性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原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属集体企业相继改制,政府可调控的安置岗位逐年减少,岗位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但是县委县政府想方设法克服困难,每年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部分编制岗位和无编指令性安置岗位,采取量化积分、双向选择、照顾个人专长、公开选岗等方法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进行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退役士兵安置的义务,因此安置对象不可能都列编安置。关于无编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工资待遇,县领导高度重视,日,县政府对无编指令性安置的退役士兵要求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问题进行了专题会办,并形成《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5号)。会办要求调整此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对此类人员提出的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的问题,由县人社局拿出方案。县人社局根据会议要求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了认真会商,并经县领导同意,下发了《关于建立我县政策性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工资增长机制的函》(阜人社函[2011]3号),要求:“1、此类群体的工资原则上不低于1200元每月(不含“四险”),现有工资已高于1200元的,视条件许可适当提高,所需经费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解决;2、对此类群体以后年度的工资增长幅度,按我县每年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12%执行。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或退休人员养老金没有增长时,此类人员工资也不增长。”  ----阜宁县安置办
  壮哉我大阜宁!!!!!本人城西小小一学生,看你的文章,为你声援一番,毕竟,围观也是种力量!对了,王锦胜还是县委书记不?  
  转业士官没有编制。为什么服役2年以上有关系的退伍义务兵有编制呢?他们的编制人哪里来的?61名贪污犯回来编制是哪里来的?  省民政厅答复都有编制的,转业士官被政策性安置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哪里去了?不给编制最起码发个文件让我们这些群体等同于事业编制待遇也行啊。  安置办姓葛的弄了个假二等功找关系变成有编制,地球人都知道。
  温总理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提出:“让退役军人工作更有尊严,生活更加体面”!
  理应给编制
  “让退役军人工作更有尊严,生活更加体面”!
  还有这样的怪事情发生。
  ?????????????????????
  江都区编办:积极做好转业士官政策性安置用编工作 ) m: m9 g% b8 w# `) I  --------------------------------------------------------------------------------  添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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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B" g) h  6 |/ I' J9 g7 x7 R" o  为了积极稳妥地接收安置2012年转业士官,按照国家、省和扬州市对转业士官安置的政策要求,江都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下达了13名事业编制用编计划,用于接收安置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目前,安置工作已圆满完成。  8 e% }. j4 A1 Y) z  按照新修订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江都区编办根据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区事业单位的用编需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转业士官的自身特点和优势,从空编的事业单位中筛选出13个岗位,经区编委会研究同意后,下达了13名政策性安置用编计划。按照公正、公开、高分优先、服从分配的原则,通过积分选岗,13名转业士官均满意选择了安置单位。  % _& }/ B/ G9 T! v  根据选岗结果,区民政局、人社局、编办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流程办理安置手续,切实、妥善、高效、圆满的完成了此次政策性安置工作。  3 N
F& d: n$ I* v6 S  (江都区编办 石剑
  兵分为:列兵,上等兵。
士官分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军官分为: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和上将。 其中下士和少尉是排级待遇,四级军士长和少校是营级待遇,一级军士长和大校以上是作退休安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保险法》,自日起施行。也就是日以后当12年以上士官和军官转业回地方分配工作。日以前转业复员军人只能安照老的政策执行了。
义务兵和当12年以下的士官国家不再安排工作,全国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
只有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和军官颁发国防服役章,体现了国家和军队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军人给的特殊荣誉。
兵役法规定,中士是付连待遇,四级军士长是营级待遇了。三级军士长就是团级待遇了
兵役法规定: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尤其是是那些在艰苦地区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和军官,为国家,为人民幸福生活,他们失去了很多,也付出了很多常人难以想象的代价,所以他应该得到政府的妥善安置。比如那些新疆和西藏等边远地区。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文件
黄政发〔2012〕39号
关于下达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任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做好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12〕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下达转业士官安置任务(详见附件),望认真抓好落实。
做好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单位务必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完成转业士官安置任务作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确保我区转业安置任务如期完成。各接收单位在落实工作中要积极组织转业士官参加上岗培训、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尽早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附件: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 2012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任务分配表
序号安置单位名额岗位性质备 注1区教育局1事业下属单位2区环保局1事业下属单位3区流动人口管理局1事业 4澄江街道1事业 5江口街道1事业 6宁溪镇2事业 7富山乡1事业 8上垟乡2事业 9院桥镇1事业 10沙埠镇2事业 合计 13
余庆县2012年度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 日期:
来源: 中国?遵义?余庆政府门户网站 余退安办[2012]2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72号)文件精神,结合余庆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情况,经县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取笔试结合档案考核的方式对我县2012年度转业士官进行安置。为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2012年度转业士官6名。二、安置岗位:大乌江镇、关兴镇、花山乡各2名(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水利和移民工作站各1名)。
余庆县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送:市民政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监察局、县编制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局、县财政局
余庆县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宣州论坛   4、对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四条件之一的(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烈士子女)我区2012年转业士官统一安排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执法大队,派驻乡镇工作,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列入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财政保障供给。对要求自谋职业的,按照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服现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符合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5、从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月(转业士官从2012年8月起至2013年4月)由区政府按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2012年11月以前按330元/月计发,2012年12月以后按照365元/月计发)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在区财政预算中列支。  6、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皖政〔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关于印发宣城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政〔号)文件精神,  安徽省旌德县着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宣城市民政局 []  近年来,旌德县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各项政策,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当前退役士兵安置新模式,稳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年度退役士兵首次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改革,该县共接收安置退役士兵51人(其中农村退役士兵39人,城镇退役士兵8人,转业士官4人),在全省率先完成该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做好政策过渡衔接。充分尊重退役士兵本人意愿,采取新老政策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对8名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老政策;对39名农村籍退役士兵及复员士官采取新政策,即由部队发给退役金,县财政给予1:1的经济补助;对服现役满12年的4名转业士官全部安排了工作,将他们招聘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现了新老安置政策的平稳过渡。  积极做好就业服务。从第一名退役士兵回乡报到时起,到所有的退役士兵安置到位,着力全程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一是调查摸底,了解退役士兵的专业特长、就业意向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推荐;二是在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县编委会专题研究解决了4名服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的编制问题,以事业工勤人员的身份分别将4人招聘到县政府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环卫处和城管局,并于今年2月份正式到岗上班。
  天涯夜话#临时工人胆子大,刀山火海都不怕。临时工人觉悟高,有啥责任一肩挑。临时工人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临时工人总受伤,一遇调查就躺枪。   @中文台张婉:中国屡屡发生官员奸淫幼女的恶行和城管当街暴打百姓的残暴事件!令世界震惊!接连不断的发生这种冲突人类道德底线的恶行事件!令人愤怒的是:每每丑闻一出,没有任何官员向民众道歉!政府除了说了一句是“临时工”干的,就是沉默。恐怖分子在袭击后敢宣称对事件负责,怎能我们的政府只会推卸责任?
  兄弟,同为军人,也同为士官,我衷心劝告一句,既然政府这样还不如领取安置费,尽早找门路自己干吧,。这样的安置非常的不好,地位也是非常的低,工资也是非常的低,如同鸡肋。作为军队培养这么久的军人,你怎么就想不通呢。  兄弟我也曾这样过,被安置做一个乡镇政府的工勤人员,是有编制的,工资1100元,心情很郁闷,干了一年就离岗自己发展了,好在现在外面事业做得也不错,买车买房了,日子过得也算一般了。去年参加公考,勉强上了分数线了,在我自己有经济实力的基础下,既然我考上了,那基本谁都搞不了我的。现在也在县一个职能部门上班。但是周末我都是出去打理我的生意的。俗话不是说了,财大气粗,虽然鄙人不是财大。但是在单位 也不用看谁的脸色。  你既是十年以上士官,那么必定未到35岁,还是能参加公考的。要有工作就必须考试,只有参加正规的考试,到了单位 大家才服你。,通过曲线进入的,一般不怎么受待见。鄙人之见。
  转业士官没有编制。为什么服役2年以上有关系的退伍义务兵有编制呢?他们的编制人哪里来的?61名贪污犯回来编制是哪里来的?  省民政厅答复都有编制的,转业士官被政策性安置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哪里去了?不给编制最起码发个文件让我们这些群体等同于事业编制待遇也行啊。
  安置没有编制怎叫安置呢,这些狗娘养的领导。
  安置没有编制怎叫安置呢,这些狗娘养的领导。
  我觉得奇怪,为什么当兵10年就要给编制,为什么不通过10年当兵时间(无打仗)不好好学习,出来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公务员呢,为什么想要白来的编制呢,不理解,要是当兵就能给编制,那学生们天天熬夜苦读考来的又怎么说呢
  @ghbokok
10:45:18  我县为革命老区,也是兵员大县,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国防和军队建设,从支持和关心国防建设的大局出发,想方设法创造性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原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属集体企业相继改制,政府可调控的安置岗位逐年减少,岗位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但是县委县政府想方设法克服困难,每年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部分编制岗位和无编指令性安置岗位,采取量化积......  -----------------------------  县安置办公室的领导说的是县里的文件,一点也不错!可是文件下达以后,有谁来负责下面各单位的执行力呢?下面的单位领导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又有谁去管呢?我说的可以很现实的问题!感谢县领导,为了我们这些人的生活操心了,我们感谢他们!但希望领导们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不要在让我们这些已经伤过心的人,看着文件在伤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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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军人转业户口怎么办
军人转业户口怎么办
09-12-23 &匿名提问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二、转业安置计划1.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2.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3.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1)年龄超过50周岁的;(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7)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4.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5.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三、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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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160; &#160; &#160; &#160;
&#160; &#160; 第一条 &#160;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160; &#160;
&#160; &#160; 第二条 &#160;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60; &#160;
&#160; &#160;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160; &#160;
&#160; &#160;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60; &#160;
&#160; &#160;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160; &#160;
&#160; &#160;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160; &#160;
&#160; &#160;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160; &#160;
&#160; &#160;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160; &#160;
&#160; &#160;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160; &#160;
&#160; &#160; 第三条 &#160;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160; &#160;
&#160; &#160; 第四条 &#160;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160; &#160;
&#160; &#160;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160; &#160;
&#160; &#160; 第五条 &#160;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160; &#160;
&#160; &#160; 第六条 &#160;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160; &#160;
&#160; &#160; 第七条 &#160;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160; &#160;
&#160; &#160; 第八条 &#160;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160; &#160;
&#160; &#160;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160; &#160;
&#160; &#160;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160; &#160;
&#160; &#160;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160; &#160;
&#160; &#160;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160; &#160;
&#160; &#160; 第九条 &#160;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160; &#160;
&#160; &#160;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160; &#160;
&#160; &#160;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160; &#160;
&#160; &#160;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160; &#160;
&#160; &#160;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160; &#160;
&#160; &#160;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160; &#160;
&#160; &#160;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60; &#160;
&#160; &#160; 第十条 &#160;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160; &#160;
&#160; &#160; 第十一条 &#160;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160; &#160;
&#160; &#160; 第十二条 &#160;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160; &#160;
&#160; &#160; 第十三条 &#160;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60; &#160;
&#160; &#160; 第十四条 &#160;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160; &#160;
&#160; &#160; 第十五条 &#160;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160; &#160;
&#160; &#160; 第十六条 &#160;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60; &#160;
&#160; &#160; 第十七条 &#160;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160; &#160;
&#160; &#160; 第十八条 &#16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160; &#160;
&#160; &#160; 第十九条 &#160;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br/&&br/&&font color=#0556A3&参考文献:&/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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