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市政配套方面为企业配套协作服务平台做好服务

政银合作助推城市发展―张家界旅游网
张家界旅游网--张家界领先的旅游信息提供和服务商!
政银合作助推城市发展
作者:万毅
来源:张家界日报
&7月13日,市政府召开座谈会,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同志共商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用金融信贷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大计。&&& 市委副书记、市长赵小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卢建国,市委常委、副市长邓立佳,副市长葛宁,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王学东出席座谈会。&&& 近年来,省、市开发银行积极参与我市经济及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市的产业发展和经济腾飞提供了强大的金融保障。&&& 赵小明在讲话中首先代表市委、市政府对省、市开发银行多年来对张家界的信贷支持表示感谢,并对他们近年来取得的优秀业绩给予充分肯定。赵小明向省开发银行负责同志介绍了当前张家界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及文化发展的工作思路。当前张家界已形成人心思进、共谋发展的浓厚氛围,他希望通过金融信贷支持来推动张家界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合作共赢。近几年,张家界在城市建设方面将突出城市道路、市政配套设施、城市风貌、城市功能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高起点、高标准、大手笔搞好各项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的服务功能和管理水平,努力把我市建设成国际旅游城市。&&& 座谈中,省开发银行负责同志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支持张家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他们表示,张家界有着丰富的资源优势,当前张家界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金融机构要为张家界城市转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和保障。同时要合理运用金融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产品结构,加强与政府和当地企业的合作,全力推进张家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最近新闻推荐
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7*24小时免费电话:400-000-8387  Email:
TEL:  FAX: 张家界中旅值班经理:刘晓悦 24小时品质服务联系人
刘秋蓉 田婷:
 营业执照号:L-HUN-GJ00012 地址:中国?湖南张家界市天门大厦13楼 邮编:427000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浅谈如何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下载积分:1000
内容提示:浅谈如何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388|
上传日期: 17:51:42|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浅谈如何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官方公共微信查看: 17944|回复: 13
市政配套费在税方面如何处理
和爱学习的人一起激发动力
每月至少2次直播分享,有回放
春节过后报名CMA有惊喜!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中国会计视野&ACCA联合
200份奖品等待来取
原文地址:市政配套费在税方面如何处理作者:liang
&&2009年31号文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 &按31号文规定,大市政配套费是计入土地成本二级科目,而现实中大部分财务人员计入了前期工程费二级科目,到底哪一个正确呢?据说当初讨论31号文草稿时万科参加了,因为万科是这么进行的帐务处理,最终总局采纳了万科的意见,计入了土地成本。我们先不管31号文的规定是正确还是错误,我们计入了前期工程费可能是我们没有理解31号文说的大市政配套费的内容。
& &我想请教各位群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交纳的配套费哪些属于大配套,哪些属于小配套?有人可能回答:属于红线外的配套就属于大配套,属于红线内的配套属于小配套。呵呵,对不起,您恕我愚钝,我还是不清楚哪些配套属于红线内的哪些属于红线外的,请您举例说明,把经手过的配套费分别列出来,哪些属于大配套,哪些属于小配套,哪些属于红线内配套,哪些属于红线外配套。
& &从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来讲,配套费计入土地成本还是计入前期工程费没有差别,至多就是一个核算是否精确的问题。但是否对契税有影响呢,请看我的第二个问题:
& &二、哪些配套费需要计入土地成本缴纳契税:
& &先看相关规定:
1,基本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财法字[1997]52号》
2、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财税[号》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 &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在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 &国税函号文:&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从上面文件可以看出以协议,竞价,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市政配套费应该是已经包含在成交总价中,不存在后期因交纳配套费而补交契税的情况。
& &但有些专家说过配套费不管是不是计入土地成本都要补交契税,又把我给弄糊涂了,实际工作中大家经手的配套费到底哪些需要补交契税,哪些不需要呢,请各位群友指点迷津。要求同前面,举具体的例子来指导我们。
&&我接触的配套费都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交的项目,包括:供热95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
按照总建筑面积计算&&(这是青岛收费明细),相信大家接触的也和我差不多,这里面有需要补交契税的吗,如果没有,哪些是需要补交的呢?
可能这个问题对经历过的只是小问题,对我这没有经历过的却是大困惑。 请大家踊跃发表见解,把这个问题帮我弄清楚。
作者多虑,一般的大市政配套费都是政府摊派工程,事实上都是计入二级科目配套设施费,关于税务问题还需沟通才好。
会计视野论坛帖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发帖人声明原创的帖子,中国会计视野有使用权和转载权。其他网站在写明来源、作者、会计视野论坛首发网址的情况下可以转载,原创作者保留禁止转载和向其他转载网站索取稿酬的权力。
据说当初讨论31号文草稿时万科参加了?????
看看这个对你有帮助没有?特别是海南的规定要看看。
11:29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85.18 KB, 下载次数: 519
需要更新!&
从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来讲,配套费计入土地成本还是计入前期工程费没有差别——错误是有差异的,如果说没有差异,就是不明白开发成本分配原理的
市政配套费为什么要缴纳契税?说明什么??
关注。。。。。。。。。。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渝地税发〔2010〕32号 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若干计税依据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及土地闲置费等。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3.因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用途,或者提高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补缴额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没提退契税的条款
楼主讲的这个问题我也很迷惑
前提是按成交价格缴纳契税。税务机关应明确的是,如果成交价格中没有包含这些怎么处理。
迷糊了,价内税?价外税?
以重庆的配套文件2011《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为例:
第七条:重庆的配套费在“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此条说明缴纳配套的时间和计算依据
第九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以上种种说明,重庆城市配套费并不是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对价,不应该作为契税的计算基数。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渝财税[2010]83 号
二、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计税依据规定
受让土地应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额计入土地出让契税计算依据。
坐标 武汉&&拆迁补偿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但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作为土地成本反而是开发成本,在有的企业地下车位不计容积率的情况之下,成本的分摊方式不同 土地成本全部分摊到地上,开发成本在地上和地下分摊,特别是在地下基本自持的情况之下,对企业来说 现在的处理方式十分不利,但一般对税款的影响都很少 估计是这样才没有关注这个问题吧
站长推荐 /1
一起来做一件有意义的事,《视野思享会》举办了近60期,事实证明是符合大家需求的。本项目开始招募年费会员,一起策划活动主题,一起全程互动解惑,更可观看更多往届视频。详情见内文。
Powered by论如何做好市政工程档案管理服务社会稳定发展研究_论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您可以上传图片描述问题
联系电话:
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
论如何做好市政工程档案管理服务社会稳定发展研究
||暂无简介
中国最大最早的专业内容网站|
总评分0.0|
该文档仅有一页,您已阅读完毕,如需下载请购买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