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培训课程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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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社保有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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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在如今越来越普遍,家政社保也越来越受关注了,但是其中的误区必须提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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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家政服务合同需注意事项
  陷阱一:雇主单方面解约,不退已交费用。&
  条款内容可能有两种形式:“雇主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庭服务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或“如用户中途解约,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服务费一律不退。”“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一次性收龋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这样的类似条款在很多家政服务合同里出现。一般情况下,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擅自解约。但从家政服务合同内容来看,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否则即属违约。特别是在多次更换服务人员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为(例如对外泄漏雇主隐私、盗窃雇主财产等),雇主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陷阱二:雇主应向家政公司缴纳保证金。&
  很多家政服务合同里都有条款规定雇主要向家政公司缴纳保证金。具体条款内容如:“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或“雇主每月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为人民币xx元。(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由雇主在签订合同时直接交给家政公司作为家政服务员工作期限内的保证金。”&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介公司都将这个条款作为理所应当的。事实上,这种协定,这既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开展业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员工制,即家政服务公司招聘服务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一定培训后根据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委派适合的服务员提供服务。依据《劳动法》,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即家政公司仅仅是居间人,为雇主与服务员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即家政服务员)利益的条款。&
  陷阱三:服务员没有触犯刑法,雇主不得拒付聘用金。&
  条款内容:“服务员在非刑事行为的情况下,雇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聘用金。”这个条款看似合理,保证了家政服务员的利益,但事实上却单方面地剥夺了雇主的合同抗辩权。家政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家庭服务人员按约定提供服务,雇主按约定支付报酬。当服务员不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时,雇主均可拒绝支付报酬,而非只有在服务员触犯刑法的情形下才能拒付。&
  陷阱四:除了意外事故外,非雇主原因换人收调换费。&
  具体条款内容为:“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须将家政服务员送回家政公司驻地,并办理调换等相应变更手续,当雇主同家政服务员就人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属家政公司违约;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为雇主提供人选,基于成本考虑,家政公司可从第六次选人开始收取雇主调换费200元/次。”事实上,在家政服务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员,从事约定的服务。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选不适,则属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提供合适的服务员。而“从第六次选任开始收取家政公司调换费200元/次”,显然是家政公司将自己继续履行义务的成本转嫁给了雇主,损害了雇主的利益。&
  陷阱五:雇主可以解聘家政服务员,但不得解除与公司的合同。&
  有些家政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可能会标明:“在服务员工作期间,若不能使雇主满意,可随时解聘家政服务员。但要按家政服务员实际工作日给服务员结算工资,不能因服务员有事辞工或对服务员不满而解除合同,本公司可保证一周内安排合适的服务员。”&
  这个条款很明显地触犯了雇主的利益。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服务员的服务事项具有时效性,所以返工或另行安排可能会造成雇主的损失,雇主当然可以解除合同。而且雇主“对服务员不满”往往也是因为服务员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公司更换的服务员也有可能仍然另雇主不满意。只允许更换服务员而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是对雇主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劳动法》应当“管”上保姆
春节将至,保姆荒也随之而来。据悉,今年将有大批回家过年的“老家政”决定过年后不再返城。急坏了的雇主纳闷:如今,保姆为何一年荒到头?
保姆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主要原因之一。上海妇联在提交本次大会的议案“关于把家政服务员与家政公司的关系纳入《劳动法》调节范围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员工制的公司模式,用《劳动法》来规范双方的关系,是解决家政服务业不稳定现象的先决条件。
据悉,目前全市约有三千家家政服务机构,但94%以上主营中介服务。这就意味着多数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人与家政公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即便是少数几家建立了员工管理制雏形的家政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也没有与家政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在双方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权益固然无法得到保障;但公司也因此遭遇“人财两失”:许多家政公司到外省市农村招人要付200-300元的“人头费”,但新人常在经过公司的专业培训后被挖走;而雇主则需要常常为“保姆荒”而烦恼。
但如果实行了签约式的员工管理,家政服务人员就可以由自由人变成职业人,像企业员工一样,既有工资标准,有社会保险费,也有接受培训、管理的义务。
市妇联认为,《劳动法》“管”上保姆,对家政公司、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三方有利,能够有效缓解“保姆荒”。为了推动家政公司的员工制建设,市政府可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家政公司进行扶持,如按企业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给予一定乃至全额奖励,补贴员工的培训费,或者在民政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需要购买家政服务时优先购买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服务。
本报见习记者 金久超
作者:金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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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工难受劳动法保护 劳动权益受损难维权
赵红香是一名37岁的家政女工,去年11月,她独自在雇主家中时,被雇主养的藏獒咬伤四肢,住院49天。让她感激万分的是,出院后工作生活都没有保障的她得到了NGO组织打工妹之
  赵红香是一名37岁的家政女工,去年11月,她独自在雇主家中时,被雇主养的藏獒咬伤四肢,住院49天。让她感激万分的是,出院后工作生活都没有保障的她得到了NGO组织&打工妹之家&的援助,在维权律师范晓红的帮助下,法院判决雇主支付给赵红香残疾赔偿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近7万元。  前几天,赵红香终于拿到了雇主支付的第一笔赔偿金。  范晓红律师告诉记者,这样的案子不是第一例。除了工伤之外,家政工还会遇到工资拖欠、就业服务纠纷和人身权利伤害等问题,生存状况堪忧。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家政工不尽责任导致雇主利益受损的案例也有很多。日,两岁的小孩嘟嘟因保姆疏于照顾,从沙发上跌落下来,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1月,法院终决,保姆所在单位&&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赔偿幼女父母47万元。  保姆的劳动权益谁来管  近年来,家庭服务业有了快速发展。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联合提供的《中国家政工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基本情况介绍》,中国约有2000万名家政工和60万所家政服务机构,家政从业人数居世界首位。约90%的家政工为女性,年龄在16岁到48岁之间,她们主要由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工以及城市的下岗工人组成。     全国总部副巡视员银玉清说,家政服务业是缓解就业矛盾、拓宽就业渠道、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家政工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是另一方面,银玉清强调说:&中国家政服务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家政工和等方面的权益法律法规不健全、家政市场管理混乱、家政工权益的维护机制缺席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统计显示,广州和成都有超过50%、北京有27%的家政工人没有和家政服务机构或者雇主签订合同,有超过60%的家政工没有参加任何一种保险计划,这意味着,他们既不受《劳动法》保护,也难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同时,我国还没有法律规定家政工的工作条件。因为个人或家庭不符合&&的定义,这种工作被视为非正规就业,她们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无法获得保障。  按《》适用范围和有关,由于实行中介制或雇佣制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更重要的是,当前家庭服务业监督保障机制和防风险机制不健全,在遇到重大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处理赔偿争议时也难以解决问题,有时只能诉诸法律程序,甚至在判决后也无法解决。  为何家政工难受劳动法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的副教授胡大武认为,家政工人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关系被确定为劳务关系,而非,这样进一步弱化了家政工人劳动权利保障水平。他认为,要制定专门的《家政工人权益保护法》,分步骤制定相关保护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建平律师认为,家政工连进入《劳动法》这个基准保障范围的权利都没有,通过个案的维权和少量的志愿者的服务,远远不能达到维护整个家政工群体权益的目的。  目前,家庭服务业处于&小、散、弱&的状态,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行规范化运作的家政服务公司是少数。多数家政服务公司走的是中介服务的路子。  家政工维权律师周威说,目前市场中绝大多数的家政服务关系是通过&短平快&的中介方式建立起来的,家政公司更多地是&挂员工制之名,行中介之实&。他认为,如果家政工以家政服务企业雇员身份提供家政服务,在家政工、家政公司、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那么,为什么没有人愿意选择这样的真正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关系?  &家政公司的理由是,这是个微利行业,如果实行管理,就意味着家政公司必须为家政工额外负担除工资之外的社会保险,逻辑上可能还有,总额几近工资的40%,这的确是一笔可观的成本,但企业是必须盈利的。&周威说。  另一方面,家政工要求劳动保护等诉求的背后都有不可逾越的底线,那就是不能降低现有收入,因为他们有着谋生的基本需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谁又能保证家政公司不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家政工群体呢?&周威分析说。  由此,周威认为,并不是法律将家政工排除在劳动保护之外,而是我们的家政市场主体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引入附加了条件。&这些被附加的条件归纳起来,无非是社会保险负担和培训投入等等,简言之就是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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