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参战老兵优抚2016是优抚对象吗

我们究竟是优抚对象
还是被优抚对象  ————请关注我们的生存权  尊敬的各位首长:  我们是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的参与者、也是幸存者,我们都是在大敌当前,国难当头之时挺身而出与敌人进行了生死拼杀的参战老兵。十年的中越作战因有我们参战老兵的浴血奋战,赢得了那场战争的伟大胜利。我们为国家争了光,为民族争了光,当时我们也成为新一代最可爱的人。  30多年过去了,回想起当时那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战争场面,和一场场你死我活残酷的战争经历,想想过去,比比现在,我们无比感伤。30多年来、在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的许多参战老兵因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而下岗,过着贫困艰难的生活,没有任何的政治地位。参战老兵根本就没有一点点战争胜利者的优越感和自豪感。由于生活的窘迫,参战老兵不停的上访,可我们的地方官员确把这些参战老兵当成了维稳的对象,宁愿为了“截访”而不惜血本,采取监视跟踪,限制自由,传唤训诫,治安警告,任意羁押,个别地方甚至召集黑恶势力把祖国和人民本应感恩的参战老兵进行绑架,也不愿对上访参战老兵的诉求正面回应。参战老兵在自己的国家里忍受着虐待,一个个敢于用生命捍卫祖国的军人失去了最起码的人格与尊严。  然而,党和政府并没有忘记我们这些不怕流血牺牲为国而战的参战老兵。国务院、中央军委于日,重新颁布施行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007年、为使那些没有了经济来源的参战老兵生活水平能得到依法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又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把这部分参战老兵认定为重点优抚对象进行抚恤优待。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但是、至今为止,我们全市没有一个区、街落实“条例”第三条“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引起参战老兵的强烈不满,而对于参战老兵的依法诉求,我们的地方官员在稳定硬任务“一票否决”压力下被曲解为“不出事”逻辑,他们只对上级,对自己的“乌纱帽”负责,而对政策所系参战老兵的公民利益漠不关心。他们可以在防控参战老兵上访的问题上对上级立“军令状”,而对政策不落实给参战老兵造成的损害侧是麻木不仁。  无庸赘述,在我国政策落实难的问题普片存在,特别是需要地方财政出钱来落实的政策落实起来就更难。一项政策出台后,能否落实,如何落实,对落实情况如何监督检查就没有了下文。经验表明,任何利民的政策没有财政的支持,没有上级的督促检查,单靠“当作政治任务”来抓,单靠执行单位的自觉性是很难把政策落实好的。在此、我们有必要补充一句的是:在武汉市政府大力倡导治理庸、懒、散的今天,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保障厅结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配套法规政策进行落实的鄂民政发[2009]54号文件,在文件出台后的第四个年头里也仅仅只是纸上谈兵,我们不知道我们究竟是优抚对象
还是被优抚对象。参战老兵早就对地方政府假落实,真忽悠的不作为状况感到心寒。   著名社会学专家,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指出:“幸福要紧的不是我们有什么,而是我们有什么而我们的邻居却没有,最大的痛苦是没地方说理,令好人寒心的社会就是最坏的社会。政府的第一要务不是发展经济,而是维护公平正义。政府不能以提升老百姓幸福感为理由干涉他们的私领域。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道德的基础,道德的底线就会丧失;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合理的财富分享;实际上,没有公平也就没有真正的民生;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公平正义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清华大学的研究报告指出,目前的维稳方式:“不仅严重增加成本,而且会破坏全社会的是非观、公正观等价值理念,在道德正义上削弱了政府形象,非但不能促进社会公平,反而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失范”。  要解决参战老兵的问题,必须从领导做起,纠正有些地方的领导把参战老兵定性为维稳对象的错误观点,以《军人抚恤优待条列》第三条规定,“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法律依据,制定配套法规政策进行落实,并制定依法落实保障参战老兵生活水平的时间表,只要各级政府依法保障参战老兵的生活水平,参战老兵的问题就不是问题,况且30多年来我们的国家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迅速腾飞,奠定了今天的改革开放成果,使中华民族真正从世界的东方崛起。古今中外的历史早就证实,没有和平环境就无法发展经济是颠扑不破的真理。要知道当年正处“十年文革”结束,拨乱反正,百废待兴,在中华民族正走上经济大发展之路时,南疆战火燃起,企图干扰和打断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保卫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打击侵略,以祖国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参战老兵克服艰难险阻,在极端恶劣的自然环境中舍生忘死、英勇顽强、前赴后继、血战十年赢得胜利,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正义,维护了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创造了和平环境和契机。可以说没有“中越自卫还击作战”,没有成千上万为国捐躯的烈士,没有参战老兵不怕流血牺牲的爱国主义精神,就不会有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也就不会有中国繁荣富强的今天!  但是,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并没有让所有的国民享受到,那些昔日为国出生入死不怕流血牺牲的参战老兵,随着时光的流逝已经变成体弱多病的中老年人,却被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去了维持生计的饭碗,以及本应属于参战老兵相应的社会福利。由于经济体制、产业和社会结构的调整,参战老兵的合理利益没得到应有的调整。参战老兵被党和政府认定为优抚对象,确被我们的地方政府按照低保户、或最低工资标准处置过着贫困的生活,部分参战老兵生活状况极为悲惨,一无所有,挣扎于生存线上,还要承受着战伤的煎熬,这和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非常的不平衡和不协调,难道这就是共和国功臣的待遇吗?和平和发展是枪炮中得到的,而你不能因为有朝一日因为拥有了和平就忘记了当年出生入死的参战老兵。  党和政府不能忽视为中国改革开放创造和平环境而流血牺牲、无私奉献的参战老兵的意义和价值,更不能无视参战老兵凄惨的生活现状, 对参战老兵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工资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望我们的政府给予参战老兵一个新的角色,让他们感觉为祖国的付出没有白白的付出,让我们的所有现役军人都认为为祖国付出会给我们荣誉和必要的待遇。望着参战老兵渐渐衰老且饱经风霜的身影,我们的政府是否该有一丝愧疚?看着他们因贫困而落魄的样子,社会各界难道真的无动于衷?他们被时代所抛弃成为今天的弱势群体,可是他们曾经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强音。参战将士的辉煌功绩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和执政基础,历史应该铭记、英名应该载入史册,他们在那场捍卫祖国尊严、维护国家主权的战争中所表现出的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崇高精神与同为中国军人在抗日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中的英勇无畏的前辈一样,理应被历史铭记,理应为后人所传扬。  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给他们以足够的补偿,有责任让他们过上体面的生活,他们应该得到的不仅仅是“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还有社会的理解和尊重。政府应该以更加人性化的操作模式让他们有一个幸福的人生。善待参战老兵实际上就是善待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关心他们其实就是真正的以人为本。不要以政策作为借口而斤斤计较,也不要以财政拮据为理由拒绝他们的正常要求,至少让他们生活的更有尊严,这是一份历史的报答,也是一种亲情的回馈。  参战老兵们的要求:  1、请发给我们参战老兵荣誉军人“优抚证”。  2、解决“参战老兵”住房困难的问题(无住房)。  3、解决“参战老兵”的社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交纳的问题。  4、督促并提请武汉市人民政府落实中央政策。  武汉市对越自卫反击作战  参战老兵: 高 建 明  电话: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作者: 回复日期: 04:15:18 [$HTML_DEL_SIGN$]&[$HTML_EDIT_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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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参加核试验的老兵和你们的命运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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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参战老兵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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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老兵: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将提高
责编:&&&&发布日期: 23:57:33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
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将再提高
&&& 本报讯(实习记者 肖瑶)10月2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优抚科了解到,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 根据通知,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 市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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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退伍老兵网上的精神营地。只要您是退伍老兵,我们就真诚邀请您加入到我们的队伍当中来,点击上面蓝色字体“退伍老兵俱乐部”,再点“置顶公众号”,然后点关注,即可成功加入。&&&民政部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民政部公告第373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民政部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民政部和民政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对 107 件民政部文件宣布废止。现将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民政部 & 日附件:民政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民政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优抚安置部分17: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国60周年为部分残疾军人配发康复辅助器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民发〔号&18: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体检有关问题解答提纲》的通知 & & 民发〔2006] 51号19 :民政部办公厅对于才先生残疾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6] 24号20: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尽快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体检及评残补助工作的通知 & 民发〔号21: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 & 民发〔2005] 57号22: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号23: 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 & &民函〔号2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问题的复函& & & & & 民办函〔号2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评残问题的复函民办函〔号26 :民政部对《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中“失明”一词的解释& & & & &民函〔号27: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中“失明”一词立法本意的复函 & & 民办函〔2003) 95号28 :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间题的复函 民函〔2002] 52号29 :民政部关于做好为革命伤残军人更换假肢、轮椅等辅助用具工作的通知民优函〔号3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的通知 & &民办函〔1995] 4号31:民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的复函 & & 民优函〔号3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复函 & & 民办函〔1993) 50号33: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 &民优函〔号34: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 & 民优发〔1991) 7号35:民政部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发给问题的复函 & 民优函〔号36: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如何理解的答复民办函〔号37: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38:民政部关于转发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 & 民〔1989〕优字28号39: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实行差额补贴的通知 & & & & 民〔1988〕优字17号40: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民〔1987〕优字27号41:民政部关于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 & & & 民〔1985〕优19号42: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职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理期间有关待遇及对离、退休的特、一等残废军人发给护理费问题的通知& & & & & & 民〔1984〕优18号43: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民 〔1983〕优103号44: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民〔1983〕优51号45: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 & & & &民〔1983〕优4号46: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 & & & 民〔1981〕优106号47: 民政部关于落实兑现今年农村优待烈军属工作的通知 &民〔1981〕优93号48: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式样)的通知民〔1981〕优49号49:民政部关于转发总政治部制发的《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式样)》、《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式样)的通知 & &民〔1981〕优28号50: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 & & &民〔1981〕优25号51:民政部关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 & & &民发〔1980] 40号52:民政部关于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烈士的家属定期定量补助问题的通知& & & & 民发〔1980] 37号53: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 & & & & &民发〔1980〕第20号54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增拨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经费的通知民发〔1979] 61号55: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后的残废金由哪个部门发给问题的批复 & & 民发〔1979] 55号56: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优抚对象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圆满完成普查任务》的通知 & & &民发〔1979] 46号57:民政部为我在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斗中伤残的战士做好假肢器具的通知民发〔1979] 18号本次内容由“荣誉老兵网”平台发布,如需查询更多优抚消息,可长按下方二维码,加入“荣誉老兵网&”后,进行咨询。点<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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