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可以抵押贷款吗

当前位置: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抵押?
作者:熊艺&&发布时间: 11:16:35
  【基本案情】
  2007年,王某进货为由,向银行借款5万元,以其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作为抵押,并用房地证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现银行欲主张房屋的优先受偿。
  【争议焦点】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抵押?银行能否主张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庭内讨论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银行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见,农村宅基地抵押是禁止的。首先,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处分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到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物,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宅基地上的定作物,无法与宅基地向分割而独立存在;其次,如果农村房屋提供抵押,则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剥离了开来,与法不符;最后,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将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可能会居无定所,不利于稳定。故该抵押合同无效,银行则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抵押合同有效,银行能主张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租或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村民出租、出售房屋,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既然可以出租、出售,那么用于抵押也应当许可。一方面,虽然处分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到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但不妨碍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银行只能对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材料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对宅基地则无权处理,既然抵押人的抵押是自愿行为,则应承担相应权利义务。本案中,王某作为抵押人,用自己所有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应当在抵押物(限于房屋的材料价值)范围内,向银行承担抵押担保的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农村房屋抵押应当有效,银行能主张对房产的优先受偿,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该法还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其次,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这样将房屋拆除而以建筑材料还债,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这是当事人都不愿的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作抵押,银行实现抵押权也存在法律禁止规定,但不能因此否定银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最后,农民所有的房屋,法律规定可以出租、出售,那么用于抵押也应当许可,但应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虽然处分农村房屋,涉及到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但不妨碍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只是存在法律对宅基地的禁止性规定,银行只能对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材料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对宅基地则无权受偿,而对于银行来说,这种抵押方式也存在相当的风险。本案一审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现实农村中,用宅基地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屡见不鲜,但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且执行中还存在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是存在风险的。
来源:巫山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辖区法院站点群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区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区法院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开州区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区法院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贷款可以吗?
输入手机号码,报价结果将发送到您手机
装修顾问-馨馨
4年行业经验,24h可咨询
10秒闪电通过好友
报价短信已发送到您的手机
因材料品牌及工程量不同,具体报价以量房实测为准
稍候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您的装修预算约
*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因材料品牌及工程量不同,具体报价以量房实测为准
装修顾问 -馨馨
(四年装修行业经验)
微信扫一扫
3.&您家小区名称 :&&
请选择您家的装修时间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贷款可以吗?
提问者:滕鹏举|
浏览次数:313|
时间: 18:36:12
我来帮他解答
还可以输入1500字
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133952
被采纳数:53
1、所建住房仅限于大、中城市城区或县(市)政府所在建制镇城区,或省级政府认定的重点城镇;
2、建房所占用土地用出使得方式取得,借钱方已全额缴清土地出使得金,并已以借钱方个人名义独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出使得时间不能多于2年才能申请抵押贷款。
4、自建房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
5、自建房抵押所需的手续包括: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工程预算书,所购材料发票收据、用于抵押的房产证、产权证以及土地使用证、借钱方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抵押物评估报告、借钱方双方收入证明、借钱方存折复印件、抵押权证得共有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回答数:21447
被采纳数:4
农村宅基地盖房暂时不可以贷款。
不过已经有专家做了提案《把宅基地建设抵押贷款权还给农民》 要使农民拥有自建房(宅基地)抵押权,法律和政策需要作重大调整: 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特别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所有,应当允许农民拥有转让或者抵押权; 2.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3.允许农村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物尽其用,可以转让和抵押; 4.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也有个别地方试点住房抵押贷款,实质上都是违法行为。
办理宅基地证是有标准化程序的,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去进行: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数:7915
被采纳数:3
宅基地不可以贷款。
根据《物权法》第183条第2项规定:“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此种规定能够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从而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
其次,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无所不能 健康点 运动家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农房抵押试点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可抵押
  【财新网】(记者 汪苏)2013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开展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日前,此“二权”抵押贷款试点指导意见始出台。当时,仅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曾引发争议。国务院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国务院在这份8月24日公布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下称《指导意见》)中还明确表示,试点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稳妥起见,十八届三中全会仅赋予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权能,然而,由此带来房、地权能不统一问题。一些专家曾试图在抵押、流转时,从技术上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切割,但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地随房走”是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最终放行了宅基地的抵押、转让。
  不过,《指导意见》仅称,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并未单独赋予宅基地抵押权能;并要求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若此,则抵押物处置不能出村。在一些专家看来,这显然范围太小。此前,一些地方实践已突破村域范围,但仍然被评价为限制太紧。比如,广东省2013年出台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将宅基地流转范围限定在镇域。温州将农房抵押物的处置范围放在县域内农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曾撰文表示,从长远看,要放宽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的受让人范围,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
  此次《指导意见》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都做出了部署,要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不过,实际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一些改革试验区早已实践多年;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近年有的地方也有尝试。在取得一定效果的同时,“两权”抵押也面临很多问题。
  《指导意见》针对各地实践中反映的情况,做出一些针对性安排。
  实践中,“两权”抵押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难以成为“有效抵押物”,一旦出了问题,出于政治考量等因素,银行实际上很难行使处置权,这导致银行开展这项业务风险大,积极性不高。《指导意见》明确,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
  不过,《指导意见》也同时表示,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并强调,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总体来看,抵押物如何处置、银行的抵押权如何实现仍是难题。一些专家并质疑,以流转期内收益为对象的承包地经营权抵押,价值究竟有多大?
  此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贷款小而分散,开展这项业务成本高,收益小,也是一些银行不愿介入的因素。《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激励和保障措施,包括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指导意见》并要求,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调动和增强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根据国务院安排,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下称指导小组),指导试点。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刘潇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苹果客户端
安卓客户端
caixinenergy
caixin-enjoy
caixin-life
全站点击排行榜
全站评论排行榜
热词推荐: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中文房产网站排名第4。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当前合作新盘超过2000个。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更快更准推广合作业务。
您的位置:
国家试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 是什么鬼?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试点,那么什么是抵押贷款?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是什么?具体如何操作呢?
一、抵押贷款的定义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二、与房屋的区别 1.成本不同:主要是利率方面对于贷款,就是,又叫个人。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利率都是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以前做买房还有折扣,由于当今政策紧,额度少,利率不降反升利率上浮。但是按揭的上浮低于抵押的上浮。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抵押关系中,若债务人即抵押人,则只有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而按揭关系中,最少应有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即按揭人(银行)、按揭人(买方)、第三人(原房屋所有人)。 3.先期条件不同:借款人要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是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抵押贷款用途可用以购房、也可以用作其他用途。而按揭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却只能用以购房。 三、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 1. 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的目的和方式 为了落实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党核心、国务院决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改革试点工作。 草案提出,我国拟在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2. “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自愿申请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作了有关说明。他表示: (1)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推进改革试点,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2)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等业务要点;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3)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制定与处置不同的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3. 调整拟在日前试行 根据草案,试点地区将结合实际,采取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 据悉,上述调整拟在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7×24小时热文榜
你可以按区域查找无锡新房、二手房,也可以按区域查询无锡房价。同时,你买房 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
区域二手房
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最近联系人
查看消息记录
按Ctrl+Enter发送重磅!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可抵押贷款了_凤凰财经
重磅!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可抵押贷款了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今日,中国央行发布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两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办法强调,银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以下为全文: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要求,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日前,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两个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试点地区政府要扎实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基础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评估总结。 &两个办法&要求,试点要依法稳妥规范推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七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十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五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 日 附件1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二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十三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第十四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第十五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政府要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颁证等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第十八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九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二十条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流转合同鉴证评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 第二十一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贷款人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扩大试点地区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二十四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区、市)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试点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名单 凤凰财知道(微信号:icaizhidao)中国最权威的财经评论,每天都有热点财经新闻的犀辣点评! 解局北京(微信号:zhongnanhai1921)跟踪北京高层与政策动态,研究解读独家投资机会。 小报告(微信号:ifengxbg)是凤凰财经重磅打造的宏观经济分析解读栏目,最前瞻、最权威的分析助你把握投资大势。
[责任编辑:张博 PF042]
责任编辑:张博 PF042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预期年化利率
凤凰点评:凤凰集团旗下公司,轻松理财。
凤凰点评:业绩长期领先,投资尖端行业。
凤凰点评:进可攻退可守,抗跌性能尤佳。
同系近一年收益
凤凰点评:震荡市场首选,防御性能极佳且收益喜人,老总私人追加百万。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播放数:1867826
播放数:1443947
播放数:497040
播放数:5808920
48小时点击排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宅基地抵押贷款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