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冻结工资规定冻结的房产,被执行者有权卖吗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措施。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果被查封财产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另外场所,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被扣押的财产可以由人民法院保管,也可以由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冻结是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保证被执行人不能提取或者转移、处分其存款的一种执行措施。
        拍卖、变卖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出卖。拍卖、变卖往往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进行。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或者变卖。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经查封、扣押,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变卖是将财产交有关商业部11代卖,或者交信托部门收购。拍卖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叫卖,以最高价卖出的一种买卖方式。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对当事人财产的直接处分,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因此,采取这些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同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给予其生存的必要条件。
        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如果以上人员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此外,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派人参加。
        为防止财产丢失并避免出现新的纠纷,人民法院执行员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一式两份,详细记载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特征等,由在场人即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签名或者盖章,交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1份,另1份由人民法院附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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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是否有权查封被告名下已出卖于第三人的房产?
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是否有权查封被告名下已出卖于第三人的房产?周末,几个大学同学到粤西一同学家里小聚,聊得正欢时,其中一同学问起一亲身经历的执行案件,其中法院与案外人对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持重大争议。案情的基本情况是:经法院生效判决,被告B拖欠原告A借款2万,后被告B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A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B名下的一套住房。案外人C与被告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案外人C代被告B向原告A清偿债务,并代被告B向银行提前清偿剩余房屋按揭贷款,另再额外支付30万给被告B。后原告A向法院申请解封了该房屋,房管局也已受理案外人C提供的办理房屋过户材料,但就还没有正式办理更名登记。此时,原告D起诉被告B还款,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B的上述房屋。为此,案外人C向法院提出异议,声称自己在法院查封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且已实际入住,属于善意取得,法院无权查封该房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C是否已经善意取得被告B的上述房屋?法院是否有权查封该房屋?笔者认为,本案中,案外人C并未善意取得被告B的上述房屋,法院有权查封该房屋,理由以下: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不动产物权变更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尽管被告B在原告D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前已将房屋卖给案外人C,但由于未正式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此案外人C并未获得被告B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另《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可知,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证明与根据,在本案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均显示被告B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只做形式审查,因此法院完全有权查封该房屋。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案外人C认为自己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笔者认为,案外人C的情况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关键是要搞清楚三个问题:第一,案外人C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向被被告B付清全部购房款;第二,案外人C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第三,案外人C对此是否有过错。只要以上三个条件其中有一个不符合,案外人C的情况就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就有权查封该房产。1、关于案外人C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向被被告B付清全部购房款问题。根据同学所提供的情况反映,案外人C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其代被告B向原告A清偿了欠款及剩余银行按揭贷款。但对于案外人C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额外向被告B支付了剩余房款30万元,双方持有争议。对于这30万元的房款,案外人C只能提供收据,根据案外人C的说法,其当时是通过现金形式向被告B支付剩余房款30万。笔者认为,现金支付30万房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巨款交易理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否则案外人C应说明现金来源,案外人C声称30万是通过向亲朋戚友筹借,但无法提供亲朋戚友银行取现记录账单,再加上现在被告B下落不明,根本无法核实30万房款是否支付的真实性,因此无法认定案外人C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2、关于案外人C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问题。案外人C认为自己已实际入住,理由在于被告B在法院查封前已将该住房的钥匙交付自己,自己也已经进屋打扫卫生。但经法院向物业公司、保安及住屋周围邻居调查,案外人C尚未真正入住该房屋,也没有出租给他人使用,故应认定案外人C在法院查封前尚未实际占有该房屋。3、关于案外人C对此是否存有过错问题。案外人C在法院执行局曾经承认自己在购买被告B的住房时,知道被告B当时尚欠众多债权人的欠款(但债权人是否已经起诉或申请执行不明确),而且根据法院在房屋现场的调查,发现该房屋门面、墙壁给诸多债权人泼了&欠债还钱&字眼的红油。根据以上情况,案外人C在购买被告B的房屋时主观上是否善意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三、《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不得查封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法院执行阶段,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查封规定》第十七条全部条文内容为&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是否可以由条款&被执行人&一词推知该条规定只适用于法院执行阶段,并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原告D与被告B借款纠纷一案目前尚在诉讼阶段,法院对被告B房产实施的是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非执行阶段的查封措施,如果认定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范围仅只限于法院执行阶段,则该案不适用此规定,法院依法有权查封。综上所述,案外人C的情况不适用《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完全可以查封被告B名下已出卖于案外人C的房产。基于被告B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案外人C已无法取得被告B房产的所有权,其只能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追究被告B的相关违约责任。(以上仅为个人愚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看法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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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被执行房产,被执行人不配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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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被执行房产,被执行人不配合怎么办
河南 南阳 镇平县发表时间: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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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院会解决相关问题。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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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法院
律师回答共 1 条
法院想想办法
律所: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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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及其
被执行人:可执行
被执行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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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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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正好被执行人在房产局卖房过户,法院查封了,可以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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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后是不能买卖的,拍卖房产是法院可执行下一步的,要走流程发公告。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法院拍卖房产程序不像是中介交易房产那么简单,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不是一句话就能阐述明白的,所以在下面的知识里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法院拍卖房产程序与法院拍卖房产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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