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提出辞职辞职没有填写表格发现怀孕了

欢迎光临钟毓律师的网络办公室
欢迎光临钟毓律师的网络办公室
咨询热线:
找法网地区特邀律师
声明: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找法网一对一咨询处于保密状态,该信息只有咨询者和被咨询的律师才能查看
如果您也发生了“我爱人在美菱冰箱上班,已...”的问题,我们特别为您提供以下两种服务:
一对一在线免费咨询钟毓律师 
不用注册,快速公开免费咨询万名律师
钟毓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14-11-1514-11-1514-06-2614-06-2614-06-2614-06-26
相关的公开法律咨询
地区:辽宁 沈阳
(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真:024-执业证号:执业机构: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024-
欢迎光临钟毓律师的个人网上工作室!您有问题可以留言咨询或者打电话()直接与我沟通。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的给您解答。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电话:024- 手机: 您是该网站第100284位访客
总站网址: EMAIL:
技术/客服:TEL:136- 传真:020- QQ: ICP备案号:B2-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找法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
快速关注律师离职后发现怀孕的相关案例
问:我单位的一位女职工于2007年8月份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该女职工辞职15天以后发现自己辞职之前已经怀孕。现在,该女职工持医院证明要求回来上班。请问:女职工辞职后发现怀孕可否要求回来上班呢?
答:《劳动法》第29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也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也要自动顺延待“三期”结束才可以终止。劳动法律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了限制性保护。该保护是有前提的,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权的限制,但没有对女职工的辞职权作任何限制。因此,该女职工因不清楚自己怀孕而提出辞职并在办理辞职手续后发现怀孕要求回来上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转载日第3907期《中国劳动保障报》
【案情简介】
余小姐是广州某公司的翻译,日,她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希望于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到辞职申请后未置可否。余小姐遂制作了一份非常详尽的交接工作报告后于7月9日当天离开了公司。7月12日,余小姐查出自己怀孕了,便马上赶回公司要求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女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更何况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至今公司都没有给过任何回应,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自己意愿,劳动合同实际并未解除,公司理应恢复其工作至哺乳期结束。那么,公司是否应当恢复余小姐的劳动关系呢?
对于三期的女职工,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了一些特别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无限度的。因为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无过失性解除、第41条的经济性裁员外,还包括第3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37条的员工单方辞职,以及第39条因员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这三类情况被排除在上述第42条的规定之外。
  具体到本案中,是余小姐主动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公司主动对其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因此,只要履行了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期限届满便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不论用人单位批准与否,所以,本案中公司可以拒绝余小姐提出恢复工作的要求。
问:公司有名员工,在今年3月08日提出离职(合同今年11月08日到期),按劳动法,其应当在提出离职后一个月(即4月08日)才能办理正式离职,但是现在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就不打算离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怎么办?能否就让其离职?因为这也是她自己提出的。
崔律师解答:
这个员工离职的原因是什么?是她个人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吗?
若是如此,公司应保留好她本人签署的辞职报告。
个人认为,劳动者提出辞职,无论怀孕与否都是合法的离职理由,此通知到达(即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即行生效,双方劳动合同于30天后解除。
这种离职方式对于是否为女职工并无限制,与是否在三期期间无关。
但实践中对于辞职是否可以反悔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有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明确的表示了同意,那么劳动者就一定不能反悔了。若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意思表示,劳动者在三十天之内,离职之前反悔是可以的。(这种观点将辞职报告的性质视为一种合同法上的“要约”,在用人单位明确“承诺”了之后,一种“合同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反悔。若用人单位未“承诺”,则劳动者可以撤销“要约”,从而达到反悔的目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辞职报告的性质为法律上的单方通知,法律上属于形成权的范畴,通知到达对方即行生效,双方必须履行。(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典型的比如放弃继承之类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到达用人单位即生效,双方劳动关系必然解除,其自行反悔无效。
我个人采纳第二种观点,对于劳动者而言,辞职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她可以自行决定,无须经用人单位批准,属于一种形成权。
所以,你这种情况,可以按正常离职手续以其辞职为理由给她办离职,属于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后发现已怀孕可撤销离职协议
吕女士在开发区某公司做出纳已经五年多了,最近由于公司人事变动,吕女士没有再和公司续签合同,并于公司协商后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签署后表明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然而,就在吕女士辞职后的第四天,她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近2个月了。吕女士非常后悔自己刚刚怀孕就辞职了,她听朋友说,这个时候可以重新回到公司工作。于是,吕女士回到公司协商,希望公司可以重新考虑他们之间的解约事宜,吕还表示自己怀孕时很难再找工作,希望公司酌情考虑。但公司主管却说,吕女士已经和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证明吕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协议既然签订了就不能更改,公司更不可能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解说:吕女士因之前不知自己怀孕才签了解聘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吕女士所签订的解约协议的前提条件已经发生的变化,因此,之前她解约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随之发生变化。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行为内容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可撤销合同或民事行为,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因此吕女士提出撤销解约协议的要求是允许的,这份协议可以被撤销,建议她与公司应进一步协商,恢复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上海)某发展公司任营业助理的吴颖,与单位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近一个月,却发现自己早孕,提出与单位恢复原劳动关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不恢复与吴颖的劳动关系。日前,静安区法院对该公司之诉判决不支持,公司恢复与吴颖劳动关系至哺乳期届满。
  终止合同后发现怀孕
  2006年11月,吴颖进该公司工作,双方签署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根据约定,吴颖任公司营业助理职务,月薪1460元。2011年4月29日,双方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4月30日起正式终止,由公司支付吴颖经济补偿金5788元。
  2011年5月27日,经上海东方医院妇产科超声检查,吴颖被诊断为早孕。就诊中,吴颖自述停经日为2011年4月8日。同年6月20日,吴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退工协议,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同年8月中旬,该仲裁委的裁决支持了吴颖的请求。在仲裁审理期间,吴颖又提供了康桥社区服务中心证明,该证明记载:吴颖孕15周加2天,末次月经2011年4月2日,预产期2012年1月9日。
  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服
  公司则认为,诊断意见中的孕期是根据吴颖自述的,因此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于当月29日起诉到法院称,在合同届满前吴颖提出离职,经协商双方于今年4月29日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在协议书签署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请求法院判令不与吴颖恢复劳动关系。
  法庭上,吴颖不同意公司诉讼请求,认为首先在2011年4月2日,公司以人员编制多余为由,单方面通知自己合同到期后不再签署合同。为此双方于4月19日安排工作交接,于4月29日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后发现公司在继续招聘雇员顶替自己岗位,认定公司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其次,在2011年5月27日,自己被医院诊断为早孕。根据规定妊娠12周以内为早孕,那么自己的怀孕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期内。
  法院点评: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4月30日,已在4月29日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的性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情形,而属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进行的协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处理。现吴颖认为她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即怀孕,也提供了医院检查材料予以证明。根据她的就诊记录,均可推算出吴颖怀孕日期在2011年4月。据此,法院认定吴颖的怀孕时间,在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女职工的法律规定,判决吴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予以恢复,至吴颖的哺乳期届满止。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口头提出辞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