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今天欠某某夫妻多少钱,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某某,还款人某某,还有银行的记录

代理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蔡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胜诉- 陈志荣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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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蔡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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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借款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熟商初字第0134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负责人陈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 被告谢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蔡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彩英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志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称:日,被告蔡某某、谢某某因购房所需,向原告申请贷款。日,被告蔡某某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60万元,期限为360个月,自日起至日,贷款用途为支付被告蔡某某购买的坐落于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3幢303室房屋的购房款;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蔡某某、谢某某自愿以贷款所购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3幢303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谢某某于日向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出具了《共有人承诺函》及《共同还款承诺函》,被告谢某某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被告蔡某某向原告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依约于日向被告蔡某某发放贷款60万元,但被告蔡某某在还款过程中发生逾期,自日起未依约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遂依约于日向被告蔡某某、谢某某发出律师函,宣布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全部提前到期,收回全部贷款及利息,但被告蔡某某、谢某某至今仍未足额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蔡某某、谢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计算至日的应收利息8436.9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4.56元、应收利息的罚息59.96元,并支付自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的罚息,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蔡某某、谢某某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9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蔡某某、谢某某的抵押物(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3幢303室)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4、诉讼费用由被告蔡某某、谢某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蔡某某、谢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蔡某某、谢某某向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提交《中国某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一份,申请为二手住房贷款60万元。 日,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贷款人)、被告蔡某某(借款人)签订编号为2014年房字020910号的《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60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用途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坐落于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3幢303室房屋的购房款;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第一个浮动周期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执行,贷款月利率为5.73125&,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的1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贷款所购买住房的售房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其他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账户名称:常熟市一诺房产咨询服务部,账号:5158);借款人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还款,还款期数共计360期,还款日为每月的1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户名:蔡某某,账号:5171)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还款账户;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附件一《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附件二《抵押物清单》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载明:&&&二、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如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则:1、借款人应按约定及时与贷款人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相关权利凭证及他项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执管;2、本担保项下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三、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1、借款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7)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8)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日被告谢某某向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出具了《共有人承诺函》,被告谢某某承诺:&一、本人自愿同意将位于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3幢303室房产抵押给贵行作为贷款的担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贵行可依法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本人作为借款人在前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共同还款人,同意对借款人在前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人确认上述承诺出于自愿且未经贵行同意不可撤销;四、该笔贷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办理公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书,均由借款人出面办理,本人均予以认可&&。&同日被告谢某某还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函》,被告谢某某承诺:&一旦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贵行向本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本人即无条件按贵行要求履行偿还义务,直至贷款合同项下的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本承诺函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是不可撤销的,无论借款人是否恢复向贵行履行还款义务。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前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起失效,未经贵行同意不得撤销。& 日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告蔡某某、谢某某至常熟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取得了熟房他证海虞字第13号他项权证,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为60万元。 日,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依约向被告蔡某某发放借款60万元。日起,被告蔡某某未再还款。日,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向被告蔡某某、谢某某邮寄《律师函》一份,宣布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全部提前到期,收回全部贷款及利息。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打印的《逾期未还款查询》显示:截至日,被告蔡某某结欠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元,利息8436.9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4.56元,应收利息的罚息59.96元。 日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委托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向被告蔡某某、谢某某发出《律师函》,截止日蔡某某、谢某某已拖欠中行2期住房贷款,&&特致函告知,宣布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全部提前到期,收回全部贷款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中国某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共有人承诺函》、《共同还款承诺函》、《他项权证》、《借款借据》、《逾期未还款查询》、《律师函》、《交寄挂号函件清单》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告蔡某某于日签订的《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告蔡某某、谢某某至常熟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按约发放借款后,被告蔡某某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蔡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谢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谢某某于日向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出具《共有人承诺函》及《共同还款承诺函》,对被告蔡某某向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借款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承诺是被告谢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谢某某对被告蔡某某的本案所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要求被告蔡某某、谢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支付计算至日的利息、罚息8511.44元,并支付自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要求被告蔡某某、谢某某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被告蔡某某、谢某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情形,在出现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损失,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蔡某某、谢某某承担律师费,理由成立,且计算律师费的金额符合律师收费办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现被告蔡某某、谢某某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3幢303室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蔡某某、谢某某归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元,支付计算至日的利息、罚息8511.44元,并支付自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账号:1079)。 二、被告蔡某某、谢某某支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蔡某某、谢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3幢303室的房屋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91元,由被告蔡某某、谢某某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9991元由被告蔡某某、谢某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江彩英 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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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与配偶无共同生活外观情形下可以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来某某诉韩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例: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与配偶无共同生活外观情形下可以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来某某诉韩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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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与配偶无共同生活外观情形下可以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来某某诉韩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上诉人:来某某。被上诉人:韩某某。被上诉人:杜某某。一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查明:韩某某曾向来某某借款。2009年4月2日,韩某某出具借条,确认因贩卖茶叶缺乏资金向来某某借款40万元,并承诺于2010年1月归还,后韩某某一直未归还借款。韩某某与杜某某曾系夫妻关系。韩某某自1998年离家,经常租住在来某某开办的旅馆内,不尽家庭义务,并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韩某某与杜某某于2009年7月1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二审期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被上诉人所在村村民及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均证实韩某某、杜某某在离婚前长期分居,韩某某多年未归家。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某未依其承诺归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应向来某某归还40万元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涉案债务虽系在韩某某与杜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然现有证据显示,韩某某与杜某某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韩某某未尽家庭义务。韩某某的家与来某某开办的旅馆并不太远,韩某某却经常租住在来某某开办的旅馆内,该事实也显示韩某某与杜某某的夫妻关系处于不正常状态。涉案借款高达40万元,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来某某有义务举证证明韩某某所取得的40万元借款用于韩某某与杜某某的共同经营,在来某某不能举证的情形下,涉案债务依日常生活经验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韩某某归还给来某某借款4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驳回来某某对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杜某某对韩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此,二审法院走访的结果与被上诉人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证实韩某某、杜某某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韩某某未尽家庭义务。结合本案中来某某、韩某某认识、来往的过程,来某某应当能够从韩某某、杜某某夫妻关系的外观表象确定其二人并未共同生活。来某某主张本案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就韩某某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其不能提供证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年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已经成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以个人债务为例外&的现行法律框架,仍有其牢固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难以轻言放弃,但抛却一刀切的共同债务论,适当扩大个人债务的认定范围,已经成为共识,司法实践中也已形成诸多案例。当前的难点是在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案件事实中,形成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规则,厘清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要件,公正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维护交易安全,实现利益平衡。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借款人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即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以上规则的确立,是维护交易安全、实现利益平衡的客观要求。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夫妻共同生活是常态,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普遍选择。债务作为一种消极财产,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夫妻双方共享收益,自然也需共担风险。将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内部关系而言,符合公平原则,对外部第三人而言,可以避免夫妻通过形式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逃避共同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再则,出于家庭事务处理的方便性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当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法律将其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由双方对该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此即家事代理原则。因此尽管夫妻一方仅以自己的名义负债,但基于该原则,夫妻一方所为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相对人可援引该规则要求夫妻承担共同责任。以上规则的确立,实质是在夫妻个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价值取向上是交易安全至上主义,是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在债权人利益与夫妻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向债权人方倾斜,即牺牲私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二、否定夫妻共同债务原则的基本路径实际生活中,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并不多,诉讼中涉及该问题的更是少见,并且借款人配偶一方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这一事实很难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诉讼中借款人配偶一方主张非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也往往是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主张因涉及消极事实,同样很难证明,认定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为常态。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法官越来越发现,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虽便于操作,利于强化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确定个人债务的除外情形规定过于狭隘,极易诱发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多分财产的道德风险。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中高发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很多就是受上述非法目的的驱动。在此情形下,机械地固守夫妻共同债务原则,常常会导致风险负担分配机制失效,利益严重失衡,对此检讨的结果,就是司法实践中已有许多案例突破了司法解释的文义藩篱,尝试扩大对个人债务的认定范围。从已有实践经验来看,基本的路径是将司法解释的规定置于宏观的婚姻法体系中进行系统化、扩大化解释。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结合这一规定,可以将夫妻是否具有安宁的共同生活外观,作为认定负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重要考量标准。在借贷发生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严重动摇或者丧失的,借款人举债的目的一般可以排除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可能,此时若仍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共同责任,违反了共享受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有违公平正义。当然,在夫妻共同生活基础严重动摇或丧失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考察&债权人明知或应当明知&,存在较大争议。客观说认为,只要夫妻生活的非安宁状态客观存在,则无需考察债权人的善意或恶意,可迳行认定为个人债务;主客观结合说认为,即便夫妻生活非安宁状态客观存在,还需考察债权人对此是否明知或应当明知,只有债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个人债务。笔者注意到,婚姻关系中人身依附性的弱化,分别财产制的泛化,婚姻稳定性的降低等婚姻生活形态的微妙变化,使越来越多的人在认知上具有朝客观主义发展的倾向。但是,婚姻生活的基本形态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的现实和理论基础仍然牢固,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仍应坚持,有必要将债权人是否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作为认定个人债务的必要条件。此外,现行法律框架未发生变化,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出发,对个人债务的认定不宜过于扩大化,主客观结合说也更可取。如前所述,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价值基础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借人作为理性的交易行为人,负有善意注意义务,其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基础严重动摇甚至丧失时,不选择要求夫妻双方签字,属于甘愿冒险,应当风险自负。在此情形下如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违立法目的。本案即是法院根据借款人夫妻之间根本不具有安宁的共同生活外观,且出借人对借款人比较熟悉和了解的情况,来否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关于夫妻之间是否具有安宁的共同生活外观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借款人配偶一方提供的社区或村委会的证明、另行租房居住的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严格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法院还应向借款人夫妻所在的社区、村进行走访调查。编写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夏文杰一审案号:(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219号二审案号:(2010)浙杭商终字第1223号二审合议庭:魏虹霞(审判长)、施迎华、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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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和借款人区别 【范文十篇】
出借人和借款人区别
解析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
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在这两种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身份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就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作如下理解:
(1)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问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银行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汇款人,即将存款交存其开户银行并委托其签发汇票的人;B、出票人,即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C、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汇款人指定的人(主要是汇款人的债权人);D、付款人,即出票银行委托的其他异地的银行。
这里所说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首先是指汇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应当建立真实的汇款委托关系,因为这种汇款委托关系,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应当与异地的银行建立了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否则,就会使持票人无法向付款人兑取应得的票面金额。我国的银行分属于不同银行系统,因此不同系统的银行在票据的承兑和付款委托关系上,应当由双方签订正式的联行委托合同,依此相互承诺和履行对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责任,从而用法律手段约束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加快银行之间的资金解付和清算,同时也可以方便于持票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应当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对于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银行来说,必须确实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才能签发汇票,否则,就可能因为汇款人的虚假的委托,在签发汇票后使银行遭受损失。对于付款人来说,也应当
为汇票的收款人提取汇款,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免影响收款人及时、足额地使用资金,也避免损害银行的信用。
(2)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商业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出票人,属于工商企业;出票人可以是付款人或收款人;B、收款人,应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其中,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时,出票人是收款人;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付款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是收款人;C、付款人有两种情况:其一,在银行承兑汇票中,票据关系中债务人为实际付款人,它作为承兑申请人将资金供应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其付款;其二,在商业承兑汇票中,票据债务人作为出票人,与其有资金关系、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其他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票据债权人为收款人。
在上述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真实的委托关系是指:首先,商业汇票应当存在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这是商业汇票存在的基础,也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能够具有真实委托关系的基础。其次,在银行承兑汇票中,出票人和实际付款人都是票据债务人,但是这种付款是由出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代为付款的,所以,在出票人和其开户银行之间必须建立起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第三,在商业承兑汇票中,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实际付款人是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该其他工商企业之所以愿意向收款人(票据债权人)付款,也是因为它与票据债务人有真实的资金关系和委托付款关系。所以,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只有存在真实的资金关系和委托付款关系,才能保证收款人收到款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及出票人
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在这两种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身份是不完全相同的。因此,就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作如下理解:
(1)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问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银行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汇款人,即将存款交存其开户银行并委托其签发汇票的人;B、出票人,即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C、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汇款人指定的人(主要是汇款人的债权人);D、付款人,即出票银行委托的其他异地的银行。
这里所说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首先是指汇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应当建立真实的汇款委托关系,因为这种汇款委托关系,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应当与异地的银行建立了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否则,就会使持票人无法向付款人兑取应得的票面金额。我国的银行分属于不同银行系统,因此不同系统的银行在票据的承兑和付款委托关系上,应当由双方签订正式的联行委托合同,依此相互承诺和履行对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责任,从而用法律手段约束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加快银行之间的资金解付和清算,同时也可以方便于持票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应当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对于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银行来说,必须确实收到汇款人交存的款项后,才能签发汇票,否则,就可能因为汇款人的虚假的委托,在签发汇票后使银行遭受损失。对于付款人来说,也应当为汇票的收款人提取汇款,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免影响收款人及时、足额地使用资金,也避免损害银行的信用。
(2)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必须具有可靠的支付资金。在商业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人有:A、出票人,属于工商企业;出票人可以是付款人或收款人;B、收款人,应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其中,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时,出票人是收款人;当出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付款人)时,其相对债权人是收款人;C、付款人有两种情况:其一,在银行承兑汇票中,票据关系中债务人为实际付款人,它作为承兑申请人将资金供应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其付款;其二,在商业承兑汇票中,票据债务人作为出票人,与其有资金关系、并对汇票作出承兑的其他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票据债权人为收款人。
在上述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真实的委托关系是指:首先,商业汇票应当存在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这是商业汇票存在的基础,也是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能够具有真实委托关系的基础。其次,在银行承兑汇票中,出票人和实际付款人都是票据债务人,但是这种付款是由出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代为付款的,所以,在出票人和其开
户银行之间必须建立起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第三,在商业承兑汇票中,出票人是票据债务人,实际付款人是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该其他工商企业之所以愿意向收款人(票据债权人)付款,也是因为它与票据债务人有真实的资金关系和委托付款关系。所以,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只有存在真实的资金关系和委托付款关系,才能保证收款人收到款项。
范文三:借款人“张冠李戴”,出借人如何应对?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而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款人“张冠李戴”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争议中常常遇到的情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小张和小李是一对热恋中的情侣,小张想帮父亲买一辆老年车,但是自己资金又不够,于是向自己的好友小陈借50000元,并对小陈说由自己的女友小李做担保人,小陈思前想后,答应借钱给小张,但是小陈觉得小张是个体户,收入不稳定,但是小李却是国家公务员,收入很稳定,所以要求由小李作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小张为此求小李,小李爽快答应,于是小李给小陈写了一份借款50000元的借条并署上自己的名字,小张作为担保人签名。后来借款期限到期后,小张和小李均
没有向小陈还款,小陈因购买结婚用品急需用钱,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起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小李归还小陈借款50000元。小李对此困惑不已,明明自己是担保人,怎么就稀里糊涂成为了借款人?还要替别人还50000元?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李虽然辩称自己只是受小张的拜托,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条,但是小李同时也承认,小陈明确要求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其最终也同意,可以得出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所以从小李最终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知道,出借人明确要求以受托人为借款人的,虽然出借人明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但不应由委托人来承担还款责任,而应认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出借人小陈、借款人小李、担保人小张,都明确的知道小李才是真正的担保人,但是仍旧认定借条上署名的小李是借款人,这就体现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注重程序正义,也提醒了广大的人民群众,在生活中,不要出于面子随意答应别人以自己名义向第三方借款的要求,否则,很可能会引火烧身。
范文四:借款人出意外 贷款怎么办 贷款的出现,方便了万千资金紧缺的贷款申请人。我们希望每个人都健健康康,平平安 安,但是,有时候人有旦夕祸福。如果借款人不幸突然死亡,那么他的贷款还要还吗? 其实,这一问题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先来说说自然人担保贷款的情况,如果借款人 在申请贷款时, 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 那么在借款 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可以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 下所剩欠款。 第二种情况是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的情况下, 借款人选择了房屋抵押贷款方式, 那 么逾期时间如果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 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当然,如果是失踪人员家属代为还款的话,那么在 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记手续,进而保住房屋。 第三种情况则是借款人当初选择的是无抵押贷款, 既没有提供抵押物, 也没有提供第三 方连带责任担保,那么这笔贷款就不用偿还了。当然了,在这方面,贷款机构都有一套成熟 的风控体系,把此类风险将到最低。如资本网三级六层顶级风控体系,彻底保证投资人和融 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范文五: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
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第一债务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他们必须在借款合同书上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盖手印,同借款人债权、债务、义务同等。
第二债务人:共同还款人,为贷款申请表上参与还款人中除主贷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借款合同中共同还款人处签字,同时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出据《共同还款承诺书》,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银行才可以直接追索共同还款人。
第三债务人:借款担保人,必须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如果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都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是以当事人明确的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它是保证人基于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而承担的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主要区别在于
1. 权利性质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土地、林地、厂房、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有价证劵、银行存单)。
3.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政府登记部门登记:林业局、车管所、房产管理局、土地局、海监局等);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 担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一句话,浅显一点讲:抵押的标的物不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押的标的物要交给债权人占有!
范文六:1、哪些存款人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办法》第十一条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身份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具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资格的存款人大部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
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因此,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强调只有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2、存款人应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
(1)证明文件
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均应是依法登记注册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合法单位,如成立公司必定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必定有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事业法人单位必定有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登记证书或批文。因此,存款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是证明存款人合法身份和具备开户资格的有效依据,是银行了解客户的重要手段,是进行支付交易监测分析的基础信息。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是存款人的义
务,要求存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负责审核是开户银行的责任。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是指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因此,企业法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经国家工商部门同意)。
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个人独资企业应出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合伙企业应出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出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
职工技协:可分为职工技术协会、技协办、技协服务部(公司、中心)。
省、市、县三级地方总工会所办的职工技术协会需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同级民政部门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同时又是上级职工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产业或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可以向省职工技术协会提出成立职工技术协会的书面申请,经省职工技术协会审查
同意,由省职工技术协会发给《某某省社会团体单位会员证》,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产业工会所办的职工技术协会,是上级总工会领导下的职工技术的团体会员,不需民政登记。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产业或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可以向省总工会技协办提出开办职工技协服务机构的书面申请,经省总工会技协办审查同意,凭省总工会技协办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并购领发票及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技协服务部(公司、中心)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技术协会或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包括产业工会、工委会)所举办的、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尽管三者都叫技协,但有联系有区别,三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机关: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一定要有批文号),要区分是中央预算还是非中央预算,中央预算的机关,应出具财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的机关,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事业单位:要区分是预算事业单位还是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按照是否实行预算管理分为:
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中央预算的事业单位,应出具财政部或财政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地方预算的事业单位,应出具地方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1、是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是预算单位,自收自支是非预算单位;2、财政部门提供清单;3、自已确定。强调存款人类别是不能变更,要变只能删除所有的账户。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经登记后,由民政部门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登记后,由民政部门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强调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是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经批准登记后,由工会管理部门发给《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因此,社会团体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工会组织应出具《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本。
工会组织的名称处理
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相关制度:
民办非企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果出示分支机构证书,肯定是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组织经登记后,由民政部门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因此,民办非企业组织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
相关制度: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分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区分有字号和无字号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什么叫有字号个体工商户)
相关制度:
军队单位:包括:军队队列单位、事业单位、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1、军队的事业单位、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必须出具单位财务部门的《军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2、军队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是下列单位财务部门具有权限审批:总后勤部财务部和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司令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本级的财务部门。因此,军队单位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以上单位财务部门的《军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
相关制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8号)。
武警部队单位:(包括:武警部队队列单位、事业单位、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武警部队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单位财务部门具有权限审批: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和总队、机动师、指挥部本级后勤财务部门。因此,武警部队单位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以上单位财务部门的《武警部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
相关制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印发《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库[号)。
律师事务所:有国家办和合伙办的,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目前有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合作开办的合
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相关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经登记后,由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发给《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因此,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本。
相关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出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本。 相关制度:
外地常设机构:外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在本地常设的办事机构。应出具政府协作办公室颁发的《驻X办事机构登记证》正本或批文。
相关制度:
大使馆、领事馆:应出具政府外事部门的批文。
相关制度: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正本。
相关制度:
外资企业办事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正本。
相关制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由镇政府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相关制度: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幼儿园、食堂和招待所。应出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批文、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相关制度:
类似民办学校:应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会力量
办学许可证》。
相关制度:
福利机构:包括孤儿院、养(敬)老院、残疾人救助部门,如单位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的,应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如单位性质不属于民办非企业的,应出具《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相关制度: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明确什么证明文件,
2、手续必须齐全。
(2)税务登记证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
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2、分支机构应可以领税务登记证,领了以后,可选择是跟总公司和也可自行
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规则: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
(3)身份证件及授权书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
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出具的身份证件应比照《办法》第二十二条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的身份证件。
授权书上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签章和单位拟预留的银行签章。
相关制度:
(4)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GB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规定的编制规则,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组织机构公共信息卡,分别作为组织机构代码标识与公共信息的载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过程中,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确认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的有效手段之一,有利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由于目前全国各地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工作进程不一,赋码对象覆盖不全,如军队、武警部队单位、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尚未纳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现阶段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必备条件,时机尚不成熟。但银行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可根据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情况,对赋码范围内的组织机构,只要其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均要查验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数据库的连接,对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进行信息比对。以利于对开户申请人基本信息的比对、
甄别,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相关制度: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央编制委员会关于发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技监局[1993]14号)。
范文七:借 款 人 须 知
为了确保您的“经济身份证”能在以后的经济和生活中畅通运行。须知如下事项:
一、按月足额偿还贷款:一年期以上的贷款都实行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法,放款之日后的每月的该日就是您的还贷扣款日,您必须在每月的还贷扣款日前,保证您的扣款还贷账户有足够资金扣划还贷,否则将会造成逾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影响您将来再次贷款[借款人(配偶)电话变更应
及时告知,以方便联系]。
二、贷款遇利率调整,须在次年的1月调整还贷金额以保证偿还贷款。借款后贷款利率变动,当年利率不变,须在次年的1月1日起按届时调整后的最新利率执行(可到贷款银行打印还款计划表了解详情)。如果您未能调整存足还贷金额,所欠部分,将会造成逾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影响您将来再次贷款。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偿还贷款本息。实行住房抵押、质押和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方式,年度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还贷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每满一年,可提取上年度应偿还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贷款账户全额冲抵贷款本金或者转入委托扣款还贷账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但如果年度内还贷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则不能提取该年度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当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或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与自己补充的资金能够偿清贷款本息的, 对任何一种担保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时间限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偿清全部贷款本息。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交资料。应提供《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备查表》和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对账单》原件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审批表》(表六)、《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等资料。在全市全面实施公积金龙卡,借款人与银行签定还贷协议后,每年由系统自行扣划还贷,不再需要提交这些材料和到中心办理还贷手续。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备查表
,银行贷款账号:
,委托扣款还贷账户姓名
日对您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下述第
种情形:按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①住房抵押、②质押、③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方式,年度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还贷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每满一年,可提取上年度应偿还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贷款账户全额冲抵本金或者转入委托扣款还贷账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但如果年度内还贷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则不能提取该年度住房公积金偿
注:一、借款人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必须携带本表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手续,
不提供本表不予办理(本表由中心发放,同银行发给职工的《借款合同》一起装订)。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自然人保证方式的,不允许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范文八:煎饼涨价这件事对于Y小姐和O小姐来说,影响是巨大的。   这里所说的煎饼是基本款煎饼,并不是加双蛋、加香肠、加双油条的华丽款。在物价飞涨的今天,江湖上有传言说,基本款煎饼已经涨到每份5元,这对于Y小姐和O小姐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   突然有一天,她们生活中的开销全部要以基本款煎饼为单位进行计算了。   “今天逛街买了条裤子,花掉80个基本款煎饼!”   “80个!够吃一个月了……”   Y小姐和O小姐之所以对基本款煎饼如此介意,原因在于她们的生活状态就是基本款。她们吃基本款的煎饼,穿基本款的衣服,受基本款的教育,读基本款的书,爱基本款的男人,过基本款的人生。   饺子,吃韭菜鸡蛋馅,而不是西红柿鲅鱼馅;衣服,永远是黑白灰,而不是花边蝴蝶结蕾丝;爹娘,没权势,她们一路读完书找了份平淡、安稳的工作;找男朋友,也都是老老实实的经济适用款。该年少轻狂的时候没狂,该青春貌美的时候不美。   她们走在商场里,导购凑上来奉承:“您看上去真年轻,也就二十七八岁!”她们心里美滋滋的,拎着大包小包的东西走出门,突然反应过来:美什么啊,我不就是二十七八岁吗?这就是基本款的人生,不那么精彩,也不那么费力。   谁知突然有一天,基本款也全线涨价了。不考SAT(学术能力评估测试),光是参加基本款的小升初、中考、高考,还要看英语、钢琴、计算机的水平;不出人头地,仅仅找个基本款的工作,也得几千比一的比例去参加面试选拔;不找富二代、官二代,只想嫁个基本款的“经济适用男”,还必须日夜警惕提防着“小三”。   从什么时候开始起,过基本款的人生也要费心费力了呢?Y小姐和O小姐百思不得其解。既然都要费心费力,干吗不吃加生菜加香肠加火腿的华丽款煎饼,浑身挂满蕾丝、别一脑袋蝴蝶结,挎着巨嚣张、巨拉风的男朋友,走在街上招摇呢?   在O小姐的婚礼上,她们刹那间顿悟了。那一天,亲爱的O小姐穿着基本款的婚纱、挽着基本款的老公站在台上,台下是她基本款的父母和基本款的朋友。她基本款的老公,做了一个非常基本款的发言,内容无非是感谢她基本款的陪伴和他们共同走过的基本款的道路。突然,台上的O小姐和台下的Y小姐就哭了。因为,这就是她们想要的基本款的幸福。
范文九: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付款人名称是汇票或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和支票上若未记载付款人名称,该票据将因之无效。因为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和向谁提示付款,而且汇票和支票都是委付证券,不记载付款人名称,那么出票人的委托付款关系不可能成立。
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指出票人、收款人以外单独的第三人,但在一些变式汇票上(例如银行汇票)出票人也可以是付款人,在其它一些变式汇票中,汇票的付款人还可以是收款人。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和金融机构
什么是承兑人
承兑人是指在商业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上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
票的承兑人为付款人。不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都是汇票的付款人。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一)承兑人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义务人,没有责任对票据进行付款。这时,他不会因为拒绝付款而承担票据法上的任何责任,即汇票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关系人,而不是债务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然而,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开始承担票据义务。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旦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盖章,便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接受汇票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义务分为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所谓第一义务,又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指票据第一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承兑人作为汇票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据第一义务,即付款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各国票据法都确认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2条第1款,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54条,日本《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中也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应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请求付款。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人。
这意味着承兑人即使未从出票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金额。承兑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票据效力,不受汇票资金关系的影响。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于回头背书而成为最后持票人请求承兑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额资金,此时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抗出票人。
(二)承兑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付款人一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项票据权利———追索权。由于持票人先前遭受了承兑人的拒绝付款,所
以他会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成为汇票持票人时,他们是否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承兑人是否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也就是说,清偿了后手追索的出票人可否向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笔者认为,从票据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承兑人是最终的清偿义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使是清偿了后手追索的出票人也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或者承兑人为银行时,出票人账户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承兑人还应该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吗?笔者认为,应该就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的主体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当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是汇票出票人时,笔者认为,此时承兑人和出票人是存在基础关系的两个直接当事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对抗出票人,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第二种情况是,当权利主体是汇票的背书人、保证人或其他人时,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担最终清偿义务。因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资金关系,属于二者的票据基础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所以,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范文十: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的法律效力
某日,小赵拿着一份借据找到小强催其还款。小赵声称借据上载明的借款10万元是小强在3个月前向其借的。当时两人订立了一份借据,但是当时小强在借款人签名处并未签章,而小赵当时并未仔细查看借据上没有借款人签名,但借据上所列的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等条款都是经二人协商一致后订立的。还款日期到了,小赵要求小强还款,但小强以没有订立此份借据为由拒绝还款,于是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强偿还10万元债务。法院经过笔迹鉴定认为借据上的笔迹不是小强的,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有法律效力吗?
【知识点】
借据上如果没有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借人虽持有这种借据,但是被指认的借款人不予承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谁是特定的借款人时,该借据对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在其他证据证明被指定的借款人就是实际借款人的,如通过笔迹签定,该借据确为被指认的人所书写的,可以认定书写人为借款人;书写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他人代写的,并得到实际借款人承认的,则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借据上有借款人无出借人的,一般认定借据持有人为出借人,但借据人或者实际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借据持有人不是出借人的,该借据对持有人无效。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借据上没有借款人签名,因此要判定借款人是谁首先要看出借人所指认的借款人本人是否承认这一借贷事实。小赵指认小强是借款人,但是小强予以否认,这时举证责
任便由小赵承担。小赵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此份借据是由小强所签订的,最后通过笔迹鉴定也无法确认是由小强签订的,因此法院无从判断此借据的借款人是谁,败诉风险就由小赵承担了。
【投融贷提醒】
在签订借据时,借贷双方一定要仔细查看签名处是否已经由双方当事人签章,并且在借款已经还清的情况下,债务人要及时收回借据,或者再签订一份借款已经还清的书面协议。
文章转自投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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