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店内受伤赔偿问题。阿里巴巴员工工作时间间不到一个月,阿里巴巴员工工作时间间滑倒,女不到

修空调工人坠楼摔伤无人买单 上门服务受伤谁担责?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修空调坠楼摔伤
  男子向业主索赔遭拒
  核心提示
  家住巩义市山区的李峰,在为业主王某家维修空调时不慎坠楼摔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先后花费了3万余元医药费。为了讨要损失,李峰的家人先后多次找到王某协商,均遭拒绝。李峰为此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4万余元。近段时间,本报接到多起因在业主家干活受伤无人赔偿的投诉。那么,上门服务受伤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在客户家修空调时他从四楼坠下
  受伤后,他花光了家中的积蓄
  10月2日,当别人在休假的时候,28岁的李峰却在忙碌。
  李峰是一名空调维修工,虽然没有执业资格证,却在老乡开的维修店里已经干了近三年。国庆节本该放假休息,可是因许多客户都想趁放假期间修空调,小店只能照常营业,生意异常火爆。
  当天下午4时,刚在客户家修完空调返回店里的李峰,未来得及喝口水,家住巩义市康店镇某小区的王某又打来电话,称自家的空调不制冷,想找人过去看看。由于当时店里其他人都在忙,他决定一个人先过去看看。
  50岁的王某家住在四楼。李峰上去查看了空调以后才知道,王某以前住的地方要拆迁,王某于几天前临时租住在这里。搬家时,找人把以前的空调拆移到此处,开机调试时,发现空调不能制冷了。
  “当时我们双方谈好价格,把空调修好付200元钱,没想到他修完后从窗外往里爬的时候,手没抓稳绳子掉了下去。”王某在讲述当天的情形时,也很无奈。
  据李峰讲,在发现空调不制冷的原因后,他立即打电话给店老板,因为老板要求高空作业不能一个人。老板赶到后,让他把绳子系到腰上,然后在窗内拉着他,并指导他在外面进行维修。一个小时后,空调修好,他拽着绳子往窗内爬,突然,手一打滑,身体失衡,在窗外来回摇荡起来。
  “如果他腰里的安全带系紧的话,人是不会掉下去的,可悲剧总是发生在巧合上,小李腰间的安全带没有系紧,身体在外面摇荡了几下,安全带就脱落了。小李当时就从四楼上摔了下去,两条腿都摔断了。”王某说,他当时吓傻了,慌慌张张跑到楼下,打120把小李送到了医院。
  李峰家在农村,四年前结婚,有个两岁多的孩子。正当他和妻子幻想着今后的幸福日子时,噩运降临了。
  李峰住院后,先是在镇医院花费5000元医药费,转到市医院后,又花了近3万元,家中微薄的积蓄瞬间花光,还借了1万多元的外债。医生说,后期治疗还需要1万多元的费用,可家里再也拿不出来了。为了继续疗伤,他的家人隔三差五跑到王某家要钱,他们认为,人是在王家干活时摔伤的,王家应当赔偿损失。
  “这件事我也很委屈,小李干活从楼上摔下来,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王某说,小李受伤后,出于同情,他曾多次带着礼品到医院探望过,并送去了500元钱。“这是出于人道主义,并不是该赔偿的。”
  11月6日,一直要不到赔偿的李峰,向巩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4万余元损失。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李峰所在的维修部是私人小店,其本人也没有空调维修执业资格证。
  杜甫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天伟认为,李峰没执业资格证,属违规操作,应该负主要责任。李峰的老板与其有雇佣关系,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业主王某在请李峰维修空调时,没有进行资质核查,有“选任过错”,要承担一小部分责任。
  “就业准入”早有详尽规定
  监管难度大,无证上岗成普遍现象
  11月9日上午10时,在郑州市华山路一家汽修厂内,几名正在给顾客修车的小伙子忙得额头冒汗。一名姓杜的小伙子说,他是驻马店人,两个月前经熟人介绍来到这里,先是跟师傅打下手,现在一些小毛病的维修已经能独立操作了。问及是否有汽修资格证,小杜摇了摇头,说他们店里有13名维修工,只有4个人有证,他们与老板之间没签过劳动合同。
  在淮河路一家空调维修店,记者谎称想给弟弟找份工作。店老板杨某说,该店正缺人手,不需要从业资格证,只是前期当学徒工资要低一些。
  11时20分,在经五路一家美发店内,理发师小孔说,他是兰考人,以前在老家跟人学过理发,到郑州找工作时,这家店的老板聘他做了理发师,没签合同。“我没有美发资格证,也从来没听说过,老板也没要求我们考证。”
  “修电动车要啥资格证?只要手艺好,来修的人就多!”陈大爷在兴华街开了个电动车修理店,修电动车已有七八年,他说自己修车是慢慢摸索出来的技术,没经过专业培训,也从不知道要考资格证。
  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人李捷介绍,早在2003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就颁布实施了第117号令,对“就业准入”作了详尽的规定,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后方能上岗。该政府令中明确规定了车工、铣工、焊工、保健按摩师、美容师等80个工种要持证上岗。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需要持证上岗的工种已增至200余个。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的工作人员说,目前,郑州市每年到该处参加培训考取职业资格证的有6万余人,而新增从业者却有几十万人。由于劳动监察部门监管难度大,致使目前无证上岗成了普遍现象,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服务和维修行业。
  据了解,为了让下岗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找到合适的岗位,近几年劳动部门、工会困难帮扶中心等单位,每年都要举办多期免费技能培训班,培训结束后还要帮助学习者考取职业资格证,甚至推荐岗位。
  上门服务受伤,
  损失谁来承担?
  张艳来自周口,经熟人介绍,到郑州市汝河小区刘女士家做保姆。10月21日,她在刘家拖地时,不慎滑倒摔伤,右臂骨折。她认为自己是在业主家干活时摔伤,业主应支付医药费,但刘女士认为,出于人道主义,她可以拿出一小部分钱作为补偿,拒绝承担所有医药费。
  在郑州市中心医院骨科病房里,正在疗伤的小刘是名装修工。一周前,他在给业主做吊顶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来,左踝骨骨折。因老板和业主都不愿出钱,他只好打电话向老家的父亲求助。
  记者在调看本报的热线平台时发现,今年以来,共有23起类似的投诉。有维修工、装修工、电工、送水工和保姆等,他们大多是在客户家干活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伤,却索赔无门。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凌兴高律师认为,业主在请人到家中维修、装修或做家政服务时,最好请正规有合法资质的公司,如果明知道对方没有合法资质,仍请对方到家中服务,出了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请维修工到家里修空调,根本没办法核查对方是否有资质证,即使要求出示,对方说忘带了,你总不能跟着他回去拿吧。”对于律师的这种说法,业主王某并不认同。他认为,街上开的维修店,工商部门和劳动安监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和上岗证时,应该把关审查,不能推给消费者。
  凌兴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由公司或者由个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赔偿。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的费用。
  受雇于私人,
  也应事先签订合同
  读者刘勇强是一名电工,受雇于郑州一私人装修队。今年9月13日,他在业主家安装线路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腰椎骨折。为了疗伤,他先后花费了5万余元。工头在支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之后,便不再付钱。
  而另一名姓姜的工人,也是在给业主家装修时摔伤。由于该公司属于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正规企业,为员工办有工伤保险。姜某受伤后,直接享受到了工伤待遇,不仅医药费不用发愁,单位还正常给发工资。
  据郑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马三套介绍,家电安装工、装修工和家政服务员等在工作中受伤,首先要看他(她)所在的公司是不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正规公司。如果与正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后,可直接拿着相关手续,到所在辖区的工伤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如果没有合同,可拿着能证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工资条、工装、计工单和工友证言等),去申请办理。
  “对于那些受雇于私人的打工者,受伤后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马处长说,目前市场上从事家政服务、装修、维修的人员,因大多受雇于私人和个体户,没有劳动合同,也没办理任何保险,未经过专业培训,没有取得上岗证和资格证就直接从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出事后,很难得到相应的赔偿。
  马处长提醒打工者,为了自身的安全,一定要到正规企业打工。如果受雇私人,应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免出事后,索赔无门。
  郑州市家政协会的工作人员说,为了规范家政市场,该协会要求所有正规家政公司,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免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时,没有保障。
责编:金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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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影市作为暑期档头一炮,其中隐藏着几枚重磅炸弹等...餐厅卫生间不准员工用 女工上公厕摔伤索赔未果(图)_网易教育
餐厅卫生间不准员工用 女工上公厕摔伤索赔未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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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摔倒的这个公厕  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一家餐厅的卫生间不准员工使用,平时都让员工到附近一个公厕方便。作为工作量增加的补偿,餐厅每月付给公厕管理员一定补贴。日前,这家餐厅的女洗碗工在上班时间到这个公厕方便时,滑倒摔成骨折,丢了工作,想找两方赔偿全额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都未果。昨日,她拨打本报新闻热线968800向记者反映。
方便时滑倒骨折
女工至今拄拐杖
这名女洗碗工姓陈,她工作过的这家餐厅位于台江步行街元洪城广场附近。陈女士介绍,7月下旬,她上班时穿着洞洞鞋到餐厅旁的公厕方便时,滑了一跤,被诊断为右胫骨下端、腓骨下端骨折,踝关节脱位,下胫腓损伤等。陈女士说,她做了手术,前后花了13000多元(包括医保报销的部分),直到现在还要靠拐杖走路,每天基本只能躺在床上。而餐厅在8月份就关门歇业了,老板只在她入院时付了2000多元医疗费、送了一箱牛奶作为营养补偿。目前她没法找新的工作,老公又下岗了,家里十分困难。
餐厅卫生间
不准员工使用
陈女士认为,自己在公厕摔倒与餐厅有关,老板应给予工伤赔偿。她说,餐厅里有一个卫生间,但不准员工使用。老板让员工到餐厅旁的公厕方便。为了对公厕管理员因此而增加的工作量作出补偿,老板每个月都支付给管理员一定钱款的补贴。她还认为,自己滑倒与当天公厕地面太湿有关,因此公厕管理员也有一定责任。但这几个月来,她和家人多次想以协商方式找这两方赔偿,均未果。
8日,记者来到陈女士所说的这家餐厅,发现大门紧锁,上面贴着一张写有“内部装修,暂停营业”的公告。陈女士滑倒的公厕就在餐厅边上,但公厕管理员办公室也锁着门,记者多次敲门均无人应答。
这属于工伤范畴
记者咨询了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征全律师。王律师认为,就上述情况来看,陈女士的骨折属于工伤范畴。因为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各类必要、安全的设施,比如一个可供员工使用的卫生间。该事件中的这个公厕虽然不属于餐厅管理,但既然餐厅已经以一种类似“外包”的形式提供给员工使用,餐厅就对陈女士的摔伤负有一定责任。王律师建议陈女士既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事故认定,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该公厕管理者,举证证明是由于该公厕管理服务不到位而造成她受到人身伤害,请求赔偿。这两者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求偿权,并行不悖。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文/摄)
作者:王杨林 文
本文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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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就餐时在餐厅滑倒引发的赔偿纠纷&
稿件来源:吉林省人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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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家住天水市麦积区的朱女士自2015年4月起,就在麦积区一家酒店打工,岗位为保洁员,并签有二年的劳动合同。在酒店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洁员的工作分为早(上午6点至下午2点)、中(下午2点至晚上10点)、晚(晚上10点至第二天早上6点)三个班次,每班8小时,由酒店提前安排。午餐和晚餐由单位统一免费提供,就餐地点为员工餐厅,就餐时间规定为半小时。10月的一天,正值朱女士上早班,在午餐时间当其走进员工餐厅打好饭菜后,即将走到餐桌前准备就餐时因餐厅地面油腻打滑,不慎滑倒。朱女士刚开始未出现任何不适感觉,直到下午下班回家后,才感觉腰部疼痛难忍。随后到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腰部轻度受伤,需静养一月时间。酒店也为朱女士请了病假。一个月后,朱女士拿着3000多元的医药费票据,找到酒店负责人要求给予解决。经多次协商未果,朱女士愤然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在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酒店最终与朱女士达成庭外和解,酒店一次性向朱女士支付赔偿金5000元。
【分析点评】
本案中,朱女士的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需明确三个细节:
其一,其在工作间隙的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工作间隙休息就餐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均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据此,对工作时间的理解,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应当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工间休息时间、满足人体自然需要的时间等。结合本案,就朱女士的情形而言,其工作为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中途在单位就餐不仅是工作需要,也是其自身的生理需求,更是其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
其二,其就餐时的员工餐厅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界定,不应当仅局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正常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如员工换衣间、休息室、卫生间、餐厅、单位会议室等。结合本案中朱女士就餐的员工餐厅作为酒店的范围区域,也是酒店工作场所的一部分,也是其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其三,其在员工餐厅就餐受伤是否属于因工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工作原因”的理解,不仅是指员工在工作时,也应当包括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作间隙正常的休息)时,因用人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完善或者存在不安全因素、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都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那么在本案中,朱女士的就餐时间和就餐地点,都是由酒店按照其工作岗位特点,统一作出安排,并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均不是朱女士的个人行为。
基于以上三点原因,朱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朱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酒店作为员工餐厅的管理者,对用餐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此区域范围内,由于不安全因素导致劳动者所受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酒店对员工餐厅疏于管理,对餐厅油腻的地面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可能导致员工滑倒的情形缺乏预见性,未提前做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导致朱女士就餐时途中摔伤,酒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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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就餐时在餐厅滑倒引发的赔偿纠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1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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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军辉
  【案情简介】
  家住天水市麦积区的朱女士自2015 年4 月起,就在麦积区一家酒店打工,岗位为保洁员,并签有二年的劳动合同。在酒店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洁员的工作分为早(上午6 点至下午2 点)、中(下午2 点至晚上10 点)、晚(晚上10 点至第二天早上6 点)三个班次,每班8 小时,由酒店提前安排。午餐和晚餐由单位统一免费提供,就餐地点为员工餐厅,就餐时间规定为半小时。10 月的一天,正值朱女士上早班,在午餐时间当其走进员工餐厅打好饭菜后,即将走到餐桌前准备就餐时因餐厅地面油腻打滑,不慎滑倒。朱女士刚开始未出现任何不适感觉,直到下午下班回家后,才感觉腰部疼痛难忍。随后到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腰部轻度受伤,需静养一月时间。酒店也为朱女士请了病假。一个月后,朱女士拿着3 000 多元的医药费票据,找到酒店负责人要求给予解决。经多次协商未果,朱女士愤然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在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酒店最终与朱女士达成庭外和解,酒店一次性向朱女士支付赔偿金5 000 元。
  【分析点评】
  本案中,朱女士的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需明确三个细节:
  其一,其在工作间隙的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工作间隙休息就餐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均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据此,对工作时间的理解,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应当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工间休息时间、满足人体自然需要的时间等。结合本案,就朱女士的情形而言,其工作为三班制,每班工作8 小时,中途在单位就餐不仅是工作需要,也是其自身的生理需求,更是其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
  其二,其就餐时的员工餐厅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界定,不应当仅局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正常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如员工换衣间、休息室、卫生间、餐厅、单位会议室等。结合本案中朱女士就餐的员工餐厅作为酒店的范围区域,也是酒店工作场所的一部分,也是其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其三,其在员工餐厅就餐受伤是否属于因工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工作原因”的理解,不仅是指员工在工作时,也应当包括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作间隙正常的休息)时,因用人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完善或者存在不安全因素、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都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那么在本案中,朱女士的就餐时间和就餐地点,都是由酒店按照其工作岗位特点,统一作出安排,并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均不是朱女士的个人行为。
  基于以上三点原因,朱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朱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酒店作为员工餐厅的管理者,对用餐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此区域范围内,由于不安全因素导致劳动者所受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酒店对员工餐厅疏于管理,对餐厅油腻的地面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可能导致员工滑倒的情形缺乏预见性,未提前做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导致朱女士就餐时途中摔伤,酒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京
版权所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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