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股权置换股权投资涉税问题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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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形式隐蔽暗中避税
  对于大企业而言,股权转让是企业调整集团战略、开展风险投资而经常采取的一种交易行为,往往属于重大交易事项,业务复杂,极易产生税务风险。在2014年的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中,江苏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股权转让专项审计,共补征税款11.76亿元;四川省国税局关注股权转让事项税务风险,确定某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补缴税款近1亿元。
  ◎风险描述◎
  总体来看,大企业股权转让的形式和所涉及业务日趋多样复杂,且大多涉及相关税种纳税业务的履行,潜在风险较高。
  通过对部分大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将大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风险归纳为六大方面:一是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未扣缴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集团内部股权划转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三是企业之间通过股权置换的形式规避缴纳相关税款;四是不符合特殊重组事项未缴纳相关税款;五是个人转让股权未缴纳相关税款;六是出售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股票未缴纳营业税。
  ◎典型案例◎
  1股换回2亿股,听起来是天方夜谭,但有的企业就这么干了!
  YK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国居民企业,通过注资置换股权的方式,将YK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74%的股权转让给CX香港有限公司,股权支付金额15.116亿元,成本为10亿元,其实质为股权置换行为(增发1股股份作为对价),形式十分隐蔽,目的就是避税。
  《YK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CX香港有限公司为YK集团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为优化业务结构,提高YK集团核心竞争力,YK集团将其持有的YK生化2亿股股份(占YK生化总股本的 20.74%)全部注入CX香港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采取股份注资方式,不存在资金的支付”。
  实际上,上述注资行为共涉及YK集团有限公司(甲方)、YK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乙方)、丙方、丁方和CX香港有限公司(戊方)5家公司。其中,甲方持有YK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2亿股股份(标的股份),乙方是甲方在香港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丙方是乙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丁方是丙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戊方是丁方在香港成立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发现,上述注资方式是甲方向乙方注入标的股份权益,乙方向丙方注入标的股份权益,丙方向丁方注入标的股份权益,丁方向戊方注入标的股份权益。作为注资的对价,戊方向丁方增发一股股份,丁方向丙方增发一股股份,丙方向乙方增发一股股份,乙方向甲方增发一股股份。
  分事项工作团队判定,这种注资行为实质是股权转让,企业涉嫌通过签订注资协议,采用增发一股股份作为对价注资的方式转让股权,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具有规避纳税义务的嫌疑。因此,建议对居民企业通过注资并接受增资一股作为对价的行为,按股权转让公允价值征收相关税款。
  ◎审计重点◎
  在股权转让的风险评估审计中,分事项工作团队重点审计以下事项: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注资或增资协议等是否存在股权交易的实质;转让方是否已在当年将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转让股权所选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股权转让计税基础是否正确等。
  ◎原因剖析◎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大企业在股权转让中之所以风险较多,除了股权转让事项跨区域跨层级,属地税务机关难以管理,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晰等原因外,大企业在重组事项上缺乏纳税意识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实践中,大集团整合业务时会发生大量的公司重组行为。但是,相当一部分大企业都认为这种业务整合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不涉及相关纳税义务的履行。此外,还有一些大企业为了规避税收义务,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税收筹划,也大大增加了税务风险。
  跨境投资:资本出境不见回报
  一些大型企业在跨境投资中,虽然一路高歌猛进,却有意无意忽视了其中的税务风险。据悉,海南省地税局在跨境投资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中,通过对一家企业跨境投资未分配利润予以核查,将该公司境外子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1亿元顺利征收入库。
  ◎风险描述◎
  根据分事项共组团队对部分大企业开展评估审计和风险应对的情况看,在跨境投资这一重大事项上,大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投资企业可能被认定为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两大方面。在实践中,一些大企业往往选择在低税率国家(地区)投资,产生利润后,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在构成受控外国企业情形下,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同样,企业在境外设立许多空壳公司,没有实质生产经营目的,造成少缴税或推迟缴税的税务风险;或者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之后向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时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也存在很高的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在迪拜设立了全资子公司F公司,并由F公司控制着27家单船公司,且这27家单船公司均处于低税率国家(地区)。截至2013年底,F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有5.6亿元的历年未分配利润,并且在没有合理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对利润不作分配,构成受控外国公司。基于此,分事项工作团队督促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在本年度内将境外控股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回;如未及时分回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应视同受控外国公司股息分配并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纳税。
  ◎审计重点◎
  在跨境交易的风险评估工作中,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分事项工作团队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境外投资企业利润已分配但未在我国境内申报,或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未在我国境内申报;(2)是否存在用境内盈利弥补境外亏损;(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是否正确;(4)是否利用受控外国公司在境外累积利润;(5)境外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中国居民企业的税收风险,以及认定之后向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时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6)是否通过境外投资,利用职能剥离形式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7)是否存在银行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8)是否存在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空壳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实际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9)是否存在向境外投资企业支付不合理费用、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资本转移,特别是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解、服务提供、货物贸易定价等;(10)企业境外投资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存在规避税收目的。
  ◎原因剖析◎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大企业在跨境交易中之所以存在很多税务风险,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集团企业经营活动存在多元性和复杂性,其业务事项往往金额巨大,且涉及不同税种,一旦在税收政策执行上存在理解偏差,将会导致严重的税务风险。二是企业过激的税收筹划。部分企业确实存在侥幸心理,主观上存在利用国际税制差异避税的动机,导致在跨国交易中出现过激筹划。三是企业对重大交易事项缺乏税务风险意识与管理能力。由于部分大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税务专业人士也未能充分参与业务决策过程,在集团组织机构的调整、经营模式的变化、重大业务事项的发生等过程中,未就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研究和分析。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使得涉税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为企业税收遵从埋下重大隐患。另外,税制不完善,税企沟通不足等,也是大企业在跨境交易中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关联交易:人为定价转移利润
  对大企业而言,虽然并不是每一笔关联交易都涉及避税,但从实践看,的确是一个税务风险的高发源。比如,北京市国税局在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中,就发现某国际知名企业存在2个关联交易疑点,涉及税金2000多万元;再比如,福建省厦门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关联交易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当地大企业纷纷主动申报了关联交易情况,其中有一部分企业不但关联交易类型多样,而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风险描述◎
  综合大企业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分事项工作团队认为关联交易中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通过关联交易向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企业转移利润;二是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内享受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低税负企业转移利润;三是通过供应链重组转移,调节利润分配,导致集团内成员企业利润与功能不匹配;四是通过集团分摊劳务费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五是设立集团“资金池”,通过关联企业资金融通的方式调节不同税负成员企业利润水平,降低集团税负。
  ◎典型案例◎
  C集团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劳务较多,包括咨询服务劳务、研发劳务、售后支持服务等,但关联劳务定价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以咨询服务劳务为例。C集团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中国市场分析、产品需求分析等,一直按完全成本加成率作为关联劳务定价标准,而并未按照可比公司的实际利润率对定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从同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此定价标准偏低。另外,C集团不同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同类型劳务的定价标准也不一致。基于此,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开展分事项风险管理工作后,C集团自愿将中国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提供咨询服务劳务的定价标准进行调整,同时统一各成员企业提供同类劳务的定价标准。
  ◎审计重点◎
  对跨境关联交易,分事项工作团队重点审核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对境内关联交易,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对非合理商业安排,重点审核大企业是否存在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
  ◎原因剖析◎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大企业组织架构复杂、关联交易业务类型多,容易采取税收筹划来转移利润。与此同时,很多大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防控措施相对较弱。从集团组织架构来看,相当一部分大企业还未设立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税务日常管理相对粗放,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政策的把握不够及时和准确。大企业缺乏系统化和制度化应对和控制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机制,应对关联交易税务风险的方式基本上是被动的、应急的和临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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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时间做业务,三分之一时间做研究,三分之一时间做公益。&专注于公司法和税法,是全国少有的既能解决法律问题,又能提供财税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时不仅考虑法律风险,同时从财税角度分析、论证方案的经济可行性。&在公司法领域,控制、解决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纠纷等25项与公司有关纠纷诉讼,为公司股权激励、股权融资(PE)、外商投资、股权置换、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项目设计方案,防控法律风险。&在税法领域,致力于提供公司股权融资、股权激励、投资并购项目的税务筹划,对企业资产重组所涉的股权置换、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涉税问题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专业能力。&主编《合伙人&&股东纠纷法律问题全书》一书,220多万字、1900个法律问题、560件案例解读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25项公司纠纷,延伸税法、婚姻法法律。&倡导&识别、分析、评估和控制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的理念,提出律师应当是企业的&保健医生&。&企业法律风险体检&项目从法人治理结构、财税管理等五大方面为企业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得到政府采购和充分肯定。&担当社会责任,担任国家火炬创业导师,于全国各地开设《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税务筹划》、《股权融资与税务筹划》等系列讲座。我所发行的《新法人》是国内唯一的、发行量最大的公司法、税法专业期刊,长期赠送国家重点扶持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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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股权置换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比较分析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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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置换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比较分析
【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文件精神,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本文就关于股权置换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计算比较分析。
【关键词】 ;
【所属期刊栏目】
(2016年20期)
【DOI】10.ki.cn11-4098/f.
【分类号】F275;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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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法人通过股权置换方式重组,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两家法人企业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重组,此业务是否涉及?
  答:股权重组如果符合条件按特殊重组可以有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59号&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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