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股权结构图发梳理股权回归国有,股权和股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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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大商不再持股 超市发梳理股权回归国有
  12月14日上午,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海淀置业集团收购物美、大商旗下天客隆所持有的超市发股权,超市发公司正式成为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控股的商业连锁企业。超市发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李燕川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股份回购完成后,是否会计划上市要看区国资委的意见,&区里有让国资委企业上市的计划,但是否是超市发还不确定&。
  回归国有
  通过本次董事会,公司党委书记李燕川任新一届公司董事长,总裁王增庆任副董事长。超市发正式成为北京海淀区的国有控股企业。今年上半年开始,海淀区国资委着手回购物美集团持有的超市发25.03%股份,以及天客隆持有的34.77%股份。
  回归海淀国资委后,超市发将进行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将现有门店调整升级,始终围绕商圈顾客结构,设计更加清晰的门店定位和服务,集中力量做好生鲜品类经营,挖潜生鲜加工,满足社区顾客在餐桌上的高频刚需。二是结合社区定位和年轻客群的需要,在店内增加即买即吃的中西式美食,开发更多现场制售食品,同时增加冷链配置,扩大低温品类。三是继续着眼于北京市海淀区门店网点布局,做深做足海淀,将超市发打造成一张海淀百姓离不开的生鲜食品供应网。
  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注册资本10亿元,出资人为海淀国资委,重点发展科技服务业和城市服务业两大板块,在城市服务业领域,参与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区商业,除了拥有超市发这样的社区商业资源之外,还与各街道、华光商厦合作&菜篮子&系统工程建设。
  扫清股权障碍
  在海淀区国资委发起回购之前,超市发的股权结构为,海淀区国资委持股34.77%、天客隆持股34.77%、物美集团持股25.03%,其余股份由4个小公司和自然人持有。超市发前身为海淀副食品公司,1997年7月,北京超市发商贸集团将其下属的伍富连锁总店、购销公司、果蔬配送中心三家单位合并,成立了超市发连锁经营公司,1999年10月,改制成为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在超市发的股权变更中,相继引入了天客峦物美,在北京商业观察人士看来,虽然引入另外两家企业属于市朝操作,但股权结构混乱及同业竞争这两大历史遗留问题为超市发日后的决策及运营带来了不少压力,收归国有从决策层面看有利好因素,可以让董事会决策机制更加顺畅。
  据知情人士透露,超市发的股权问题早已经得到重视,&董事会都开不了,大家都不去,没人做决策,浪费了很多发展机会,国资委之前已经开始一家一家谈判&。据了解,近两年在零售业整体低迷、营收利润双双下滑的情况下,超市发的经营业绩却令人眼前一亮,这也是海淀区国资委下决心解决股权问题的动力。在今年初的&2016年供应商大会&上,王增庆表示,&2015年超市发实现营收39亿元,同比增长3.57%。2016年超市发计划实现销售41.83亿元,同比增长8.21%,并将新开13家店&。
  扩张提速
  李燕川介绍,超市发今年计划开出13家门店,不过随着北京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海淀区一些批发市惩自由菜市场被疏散,为满足周边居民的消费需求,在海淀区的安排下,超市发在原定计划外快速开店,不过这些门店都属于一二百平方米的小店,甚至几十平方米。明年超市发计划开设10家门店,面积在平方米为主,也有平方米的大店,目前已经确定6家门店选址,其中一家位于朝阳区。
  虽然门店悬挂统一的招牌,但在超市发内部,500平方米以内的门店定位于社区超市,突出便利性;500-1000平方米的门店主要面向家庭主做生鲜;平方米的门店则是提供品质商品的生活超市;平方米的门店为食品超市,满足顾客日常生活基本需求;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超市则更多构建生活场景,让顾客感受体验化购物。
  对于电商的发展,李燕川表示,超市发目前缺乏电商人才,即使挖人过来做电商也不一定能够融合的很好,另外,&实体店在电商方面应该更多地去做融合,不一定要自己去做,而且从全国电商发展的情况来看,自己做也未必活得下去&。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超市发有14家门店与小e到家合作,进行线上下单送货到家的服务,后者为超市发带来了门店覆盖范围之外的消费需求。据介绍,在双方合作的一年时间里,这14家门店一共增加了3000万-4000万元销售。
  李燕川表示,未来通过品牌结构、业态功能、消费环境的持续改进与创新,立足于社区做大做强。对于上市计划,&要看区国资委的意见,区里有让国资企业上市的计划,但是否是超市发还不确定&。
本网编辑: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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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388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效力等级】部委规章
【时效性】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388号1996年8月7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5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法规及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股权益,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程序
  (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国有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国有股权由中央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和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审批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或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该审批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
  (三)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或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该复审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复审配股的必备文件。
  (四)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中央企业由中国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或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上批准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股东过户的必备文件。
  国有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时,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股权由中央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国有股股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待有关法规发布后按规定执行。
  二、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一)成立公司和发行股票时国有肌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1.资产重组方案;
  2.资产评估结果;
  3.折股方案以及股权性质、发行前的股权结构和持股单位;
  4.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以及持股单位;
  5.预计发行市盈率和发行价格;
  6.其它。
  (二)转让配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1.同意持股单位赞成公司配股但又转让配股权的理由以及公司配股方案;
  2.持股单位应享有的配股、认购配股的数量和方式;
  3.持股单位转让配股权的数量、价格;
  4.配股权转让收入的收缴及使用;
  5.其它。
  (三)转让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
  1.同意持股单位转让股权的理由、转让数量、转让的股权性质以及受让单位;
  2.转让价格以及定价依据;
  3.转让收入金额、收入收缴及使用;
  4.其它。
  三、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资料
  (一)成立公司和发行股票时需报送的资料
  1.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
  2.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文件;
  3.股份制试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方式、资产重组方案、发起人情况、折股情况、股权设置、股权结构、持股单位、发行股票方案以及被剥离资产的管理方案等;
  4.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5.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部门对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报告;
  7.会计事务所对试点企业产三年效益的审计报告和发行股票当年企业效益预测报告;
  8.承销协议草案;
  9.律师出具的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10.中介机构名单;
  11.股份公司以前年度股利发放情况;
  12.股份公司以前年度股权变动情况;
  13.其它。
  (二)转让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1.转让股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转让原因、转让前后股权结构、转让目的、转让价格的确定及分析、转让数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公司效益情况以及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等;
  2.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意见;
  3.转让、受让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4.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5.资产评估资料;
  6.公司章程;
  7.国有股未绝对控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关于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
  8.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转让配股权时需报送的材料
  1.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分配和增资配股方案及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
  2.持股单位关于公司分配、增资配股及转让配股权的明确意见和理由。意见包括:公司本次配股前后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配股前后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净资产比较、公司以前年度利润分配和增资扩股情况、转让股权价格确定的依据、国家对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等;
  3.公司股东数目:前十名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增资配股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
  5.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6.公司基本概况;
  7.券商承销配股的协议草案;
  8.公司章程;
  9.以前年度股本变化情况及分配实施情况;
  10.其它需要的材料。
  四、国有股股东同意配股及转让配股权须满足的条件
  (一)距上次配股的时间必须满一年;
  (二)上一次配股后每股平均盈利水平有所上升,并使本次配股后生前凤平均盈利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
  (三)上一次配股所筹资金严格按计划使用,本次配股所筹资金有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在综合分析本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企业盈利状况、每股净资产含量以及合理市盈率的基础上,确定了合理的配股价格,但该配股价格不得低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数;
  (五)国家需要控股的企业,转让配股权后仍能达到控股要求;
  (六)以前年度应分得的股利已按规定收取;
  (七)国有股股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认购一定比例的配股。
  (八)国有股股东未违反国有股权管理有关法规,公司行为未给国有股权益造成损失。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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