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只有一个的企业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有股东吗吗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具体有关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可登录小微律政官网查询栏目了解清楚。简言之,主要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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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请问股东是否就是法人自己一个人??
山东-临沂&06-29 17:18&&悬赏 0&&发布者:yuyach…… & 回答:(3)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请问股东是不是法人自己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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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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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你好,如果是自然人独资,股东就是一个人。一般,股东就是法定代表人。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是的。对个人独资这种有限公司,工商审核较为严格。
[山东-济南]
回复时间:
如果是自然人独资,股东就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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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可以开公司吗?一人公司有没有什么利与弊优缺点共有4476人学习了本文 | 发布时间:
一个人可以开公司吗?一人公司有没有什么利与弊优缺点二是混淆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称谓不同,但均为一人投资,并无本质区别,承担责任却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承担无限责任。相比之下,稍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一人公司,这样,原本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改头换面之后变成一人公司就不要承担无限责任,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徒具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企业形态形同虚设,这显然有悖于我国通
过划分企业类型并令投资者承担不同责任的立法初衷。  三是造成公司法不伦不类。我国公司法以调整多元股东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公司法中的许多条款就是如此设计的。比如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机构的设置等许多条款,都是根据多元股东关系来立法的。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单一性,势必使公司法的许多条款无的放矢,失去适用对象而形同虚设。如果针对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公司法中强化这方面的规定,又会使公司法内容异化而雍肿,使公司法成为一部不伦不类又庞杂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是不科学的和不
能令人接受的。  四是可能使国企改革的努力半途而废。勿庸讳言,我国在制定公司法时,有一个任务就是改革国有企业,改变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投资主体和股权的单一性及内部缺乏有效制约的状况,而这一改革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勿忙承认一人公司,有人就会认为国有企业不要改革,反正国有公司本身就是一人公司,这也是一些学者主张一人公司的一个理由。这种结果,显然违背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的目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改变单一的投资者,使之成为多元投资多元股权的公司制企业。换言之,只有一个股东的公有制企业是改革的对象,而不是改革的目标选择。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会使传统的公有制企
业回潮,国有企业改革有可能走回头路。  五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更加突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我国公司实践中最主要最普通最头痛的一个问题。公司运作不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不正当交易,控制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侵犯债权人利益及职工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完善,而如何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制约,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衡平各方的利益,是其中的一个关键命题。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股东个人意志无须转化即为公司的意志,股东个人掌握着本应由三个机关各自行使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大权,一人公司股东权力的“垄断和集中”,股东权力的一人独揽,破坏了公司团体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坏了在公司内部确立的三权分立的互相制约的民主法治思想及理念,不可避免地给股东滥用权力,侵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人利益留下祸患,给公司治理结构又添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说了算,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即使聘请董事或监事来监督,由于是“聘请”来的,这些董事或监事依附于该股东,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随时都有被解聘的可能
,董事或监事无法发挥其作用,这就使得一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更加突出。  六是法律规制没有跟上。一人公司极易造成股东与公司,在人格与财产上的混同。自一人公司产生和法律上得到确认以来,其便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一人公司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概率很高。作为一人公司发源地的英美法系国家,是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制止和惩罚滥用公司人格的一人公司股东。“揭开公司面纱”
制度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需要法官针对不同的个案,根据判例来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没有这方面的权力。即使以制定法形式出现,法官的素质在一个时期内还难以适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合理运用的要求。更为致命的是,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尚未建立,司法实践很少很少,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还没有准确界定。而缺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障的一人公司,必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七是外部监督不到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必须有良好的法律规制,如强化公示登记及审计审查的外部监管制度。然而,我国公司的现有状况是,公司设立尤其是公司运行状况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资产难以知悉,连律师都要持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才能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换言之,只有在有了纠纷,有了纠纷还要起诉到法院后才能掌握公司的信息,然而,此时的信息为时已晚。同时,即使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了解到公司信息,信息不完整,信息不真实的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会计舞弊的问题,需要政府适度而有效的外部监管,而这样的政府必须是完全的法治政府。温家宝总理在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把一个已经是或基本上是完全的法治政府对一人公司的外部监管,应用到至少还需十年左右时间才能基本建成的法治政府对一人公司的外部监管,是不是有点不切合中国实际的浪漫主义倾向?我们的一些学者在力主一人公司时,都会有这样的论述:“从各国的公司立法来看,一人公司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逐步承认的过程。”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公司制度发展的这个“过程”,我国是否已经跨越了甚至到了这个“过程”?答案是不言
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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