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要“跳槽”单位有权扣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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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跳槽单位也不能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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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的孙某在一企业上班,刚参加工作时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果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交4000元的违约金。去年4月份,孙某因特殊原因向该厂打了辞职报告,至今,他的档案被该厂扣留。
&&& 2006年,孙某被高薪聘请到福山区一企业,企业担心孙某半途跳槽,就与他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只有干满3年才能辞职,否则视为违约;如果在3年内该厂将他辞去,也视为违约。无论哪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4000元违约金。
&&& 2008年4月份,孙某称老家父亲生病,需要他照顾,便向单位打了辞职报告,单位领导同意他辞职,但要他把违约金交上。孙某没交就走了,直到今年7月22日,孙某回来欲调档案,但是单位领导不同意,称他当初辞职是为另谋高就,属违约行为,因为他没交违约金,所以将其档案扣留。孙某不服,向劳动部门投诉。
&&& 员工辞职不付违约金,扣其档案这种行为是否妥当?福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的李科长解释说:“孙某提出辞职,企业同意,就应为他办理退工手续。而孙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孙某拒付违约金,企业负责人可以在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得扣留孙某档案。”
&&& 李科长说:“该企业已过了一年未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那么,同样是过了一年,孙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部门会支持他的,因为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是该企业在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体现的是一种人身关系。用人单位不开具退工单,不办理退工手续,孙某就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 福山劳动部门提醒:目前,一些企业的职工辞职后一走了之,以逃避支付违约金。对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并获得支持。但是拒绝退工、扣留档案的办法,实际上侵犯了员工正当的就业权利,也会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网-首席讲师
首席讲师朱运德律师 出生于1968年,业务专长劳动法律实务和公司法律实务,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网、深圳劳动合同法网、中国顾问律师网、中国律师追债网首席顾问律师。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律师证号:21。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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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单位有权扣档案吗
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员工想要&跳槽&,单位有权扣档案吗?公司无权扣留你的档案。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问:我曾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两个月前,因另一家单位向我许诺更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加之我觉得该单位的各项软、硬件条件及人际环境均比公司好得多,对我个人的发展前途也更为有利,遂向公司提交了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被拒绝后,本人随即&跳槽&。谁知,公司却以我没有提前30日通知,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赔偿其损失为由,扣留了我的档案,且无论我好说歹说,就是拒绝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回复:虽然你违约在先,但公司同样无权扣留你的档案。
  一方面,为你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在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后当即离去,明显与之相违。但这并不能排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因你未再上班而已经实际解除。
  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档案的处理,该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也指出:&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同样表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即公司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扣留你的档案,尤其是在你一再要求之下仍然我行我素,明显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公司就你的违约行为追究赔偿责任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损失便能够随心所欲,甚至可以采取以扣压劳动者档案的方式&以毒攻毒&,而是应当区别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义务主体,照样只能通过协商一致、仲裁、诉讼的等正当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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