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过户时需要从网签到过户多长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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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一个人的名字。但是房子挂了她老公以及子女的户口。交易过程中,从头到尾没有看到对方老公出现。我的理解:记得有个xx政策,即使房子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共同财产。既然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怎么就能一个人处理掉。中间好像也没见过委托书之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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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只需要产权人到场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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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阳关轻尘
不需要 只需要产权人到场就行
了解了。那夫妻房产,产权加几个人名字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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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mmworld
了解了。那夫妻房产,产权加几个人名字还是有区别的。
没区别,不管写谁的名字,产权都是夫妻一人一半,没有另一方同意,谁都不能擅自处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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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区别,不管写谁的名字,产权都是夫妻一人一半,没有另一方同意,谁都不能擅自处置房产
有区别的哦。如果只写一个人名字,产权人可以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房子。至于配偶如果觉得。钱款存在纠纷,只能找产权人要了。跟下家没有任何关系。详细讨论,已经有人问过相同的问题了。见: 第39楼解释的比较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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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区别婚前婚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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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唱空一号
难道不区别婚前婚后吗
婚前、婚后看房产证日期就行了吧。 因为有结婚证日期。婚后都可以一个人处理,婚前更应该可以了。我看了那个帖子,有人说是2011年以后,即使产证是一个人名字,也不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简化了。对买房夫妻来说:房产证写一个人名字,好处是过几年配偶再买2套房,就不会受限购影响。房产证写两个人名字,好处是夫妻感情如果很一般,谁也无法单独处理房产,适合安全感不强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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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mmworld
婚前、婚后看房产证日期就行了吧。 因为有结婚证日期。婚后都可以一个人处理,婚前更应该可以了。我看了那个帖子,有人说是2011年以后,即使产证是一个人名字,也不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简化了。对买房夫妻来说:房产证写一个人名字,好处是过几年配偶再买2套房,就不会受限购影响。房产证写两个人名字,好处是夫妻感情如果很一般,谁也无法单独处理房产,适合安全感不强的一方。
NO,我觉得不是的,如果写一个人的名字,卖的时候可能不需要另一方出场,但买的时候都算第二套的。因为是第一套房还是第二套房是按家庭计算的,我亲历,我买房的时候因为LP的名字在其它产证上出现了,所以算二套让我多缴了不少税。。。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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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楼唱空一号
NO,我觉得不是的,如果写一个人的名字,卖的时候可能不需要另一方出场,但买的时候都算第二套的。因为是第一套房还是第二套房是按家庭计算的,我亲历,我买房的时候因为LP的名字在其它产证上出现了,所以算二套让我多缴了不少税。。。悲剧。。。
我不是上海户口夫妻双方都不是上海户口的话,想买2套,得这么操作,写一个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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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不及时中介惹大祸? 二手房买卖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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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张女士没想到,仅仅几个月之后,自己的480余万元房款会不知所踪。虽然卖家因一房二卖以合同诈骗罪获刑,但是买家几百万元损失该找谁讨还?难道真的是没有在签合同当日,机构惹下的?背景一房二卖 房主被判无期2013年,张女士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联系到了范某,希望购买范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经过一番协商,最终两方以768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在当天就签订了合同,缴纳了30万元的定金。房地产经纪公司也作为中介方,收取了5万余元的居间费用。顺利成交后,张女士便放下心来。她想着,有合同在手,还有中介公司的保障,应该不会出现纰漏。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除了在不断催促张女士缴纳房款外,并没有提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女士并没有太在意,陆陆续续地向范某缴纳了480余万元的房款。两个月后,房屋迟迟没法过户,张女士这才着急起来。多方询问之下才得知,原来,这套房屋早在张女士签约后的第三天,就被范某卖给了另外一个买家,并随即完成了过户。这下张女士傻了眼,房款已经付了一大半,房子却到了别人的名下。无奈,张女士只好报了警,范某也随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而被羁押。2014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定,范某存在向张女士隐瞒房产实际抵押借款数额和其已委托他人出售涉案房产的事实。由于范某除与张女士签订合同时存在诈骗行为外,还存在另一起伪造房产证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范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事后,张女士还得知,这套成交价格为768万元的房屋上,竟然还存在着范某700万元的抵押。也就是说,即使房屋顺利成交,如果这份抵押被债权人主张,这套房屋也将依照法律流程被拍卖。诉讼没及时网签 要中介赔偿损失虽然范某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张女士的480余万元房款仅仅被退还了60万元。由于认为中介公司在其中存在过错,张女士决定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居间费并赔偿剩余的房款损失。作为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曹恒民律师表示,范某之所以能够完成“一房二卖”的骗局,是由于中介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签订当天完成网签导致的。“二手房买卖,中介公司是有义务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就到住建委的网站完成网签工作的。”曹恒民律师说,网签就是将二手房买卖合同拍照上传到住建委网站的过程,完成网签后,这套被买卖的房产信息就将无法被查询到,也就不会出现再次被卖出的情况了。而张女士所购买的房产,在合同签约后第三天则被第三人网签并完成过户。“中介公司不仅没有按时网签,随后也没有关注房屋的情况,这显然是工作失误。”曹恒民律师表示,其实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业务员能够关注一下自己的业务,就不至于直到两个月后才发现房屋已经网签并过户他人。并且在这两个月间,中介公司还在催促张女士支付房款。而曹律师表示,支付的房款,中介公司也并没有按照规定打入二手房买卖的规定账户,而是直接打入了范某的个人账户。“这使得范某能够随意转移这部分钱款而不受监管,导致了张女士更大的损失。”关于本案,记者致电了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该公司表示,他们暂时没有接到诉讼的进一步的通知。并且中介公司称,对于二手房买卖业务的办理,公司有着严格的流程和制度规定,他们的操作流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据悉,本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第三方律师观点网签需要双方约定 由中介使用秘钥完成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表示,根据北京市二手房交易实践,通过中介机构完成的二手房屋买卖,网签需要经过如下过程:先由房屋出卖人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由中介机构使用秘钥,将网签合同上传至系统。随后,需要等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网签即完成。此时,在住建委网站的相应窗口,就能够查询到房屋被网签的信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网签需要由中介机构进行,但关于网签与否及网签时间,是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赵鸿江律师表示,由于网签一旦成功,出卖方就不能随意撤销,需要双方协商解除。出于这种顾虑,卖方一般会在买方付完首付款,并在贷款办理完成后,才与买方协商完成网签,这也是卖方对自己房屋和资金安全的一种保护。而买方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网签问题的具体操作,需要与中介方、出卖方事先约定。如果可能,最好在与各方的合同中写明网签时间。如此,一旦网签出现问题,就可以请求相关的责任人承担责任。通过监管账户划账 防止出卖人“玩消失”赵鸿江律师表示,资金监管账户主要的作用在于防止中介机构将购房资金打入中介机构自有账户,以防止中介机构不诚信,将购房资金挪作他用。同时,它也能够防止出卖人收到部分或全部款项后,不配合买受人过户的情况,更能防止出卖人“玩消失”,从而增加了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使用监管账户后,买方除贷款外的所有交易资金将全部存入该账户,在双方办理房屋登记后,卖家才能收到房款。目前在北京范围内,并非所有的区县都实施监管账户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也并非强制所有交易都必须使用资金监管账户。在实施资金监管的区县,通过中介公司完成交易的,必须通过监管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而如果交易双方并非通过中介交易,就可以协商,是否通过监管账户进行转账。由于监管账户的独立性,使得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买方的资金安全,防止出现中介或卖方卷款逃走的情况。因此如果可能,赵律师建议购房人使用监管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而不要图省事,不给自己的资金“上保险”。中介不做实质审查 二手房买卖需谨慎由于在实践中,中介机构一般仅对交易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能也没有能力做到实质审查,因此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相应的咨询就十分重要。赵律师表示,作为出售人,要审核买受人有无购房资格,是否有支付能力。而作为买受人,则需要特别注意了解并核实出售人身份,出售人是否有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房屋是否被查封,房屋是否属于限制出售或不能出售等问题。总而言之,二手房买卖往往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买卖双方一定要沉住气,先了解清楚,再做决定,不能头脑一热就签合同付款。 刘苏雅 J244法条链接一、自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的,出卖人与购房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号)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交易保证机构,下同)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下同)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调整为三个阶段:(一)草拟阶段:房地产经纪机构操作人员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填写合同……
(二)打印合同:打印后交由交易双方签字。(三)完成签约:交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由操作人员在网上签约系统中点击“签约完成”。——北京市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号)今日我坐堂赵鸿江律师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专注商事、房地产建筑、刑事法律领域。创办了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和北京刑事辩护网并担任首席律师。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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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肯定可以呀!
能啊更名啊
可以的,但是需要交一笔更名费
可以的,请放心
这个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如果是你买房子,买房和卖方往前可以过户,但是和第三者网签是不能和卖方过户的。
网签了能过户的,但是要交税了……
已经网签的房子,代表这套房子已经被锁定,不可以再卖了,所以,如果交易,只能交易给你签的下家,或者网签取消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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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过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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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因卖房人的债务纠纷被查封,房屋被限制权利转移,过户手续不能正常办理,买房人不能按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权利受到侵害。买房人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1、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很难行得通&&& 因为房屋已经被查封,被限制权利转移,故法院不能够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过户),否则就有违司法查封的效力——限制权利转移。但是,法院可以判决卖房人承担逾期过户的违约金(一般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是日万分之五)。当然,如果买房人愿意替卖房人偿还债务,解除查封,买房人的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等)的诉请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至于因买房人替卖房人偿还债务而产生的房屋买卖双方新的债权债务,应当由房屋买卖双方另行解决(包括另案处理)。&&& 2、诉请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是可行的&&& 因房屋被查封,即因卖房人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卖房人构成违约。买房人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房人支付违约金【包括逾期过户的逾期违约金(一般是日万分之五)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已付款或房屋总价的20%)】。&以上只是针对的最一般的情况,有几个相关的问题需要明确:&&& 1、如果卖房人实质上并不欠第三人债务,或者虽欠第三人债务但是过了诉讼时效,第三人(甚至是买房人想违约而背后操纵设计让卖房人违约)“恶意诉讼”而起诉了卖房人并查封了卖房人所出售的房屋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是认定卖房人违约,卖房人向买房人赔偿损失。然后,卖房人再向起诉其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果是由于房价上涨过多(如上涨100%),卖房人自己操纵设计了一个诉讼(如找自己的朋友起诉自己还钱)并查封了自己出售的房子,以达到保住房子的目的(保住了房子,即便赔偿违约金还是“有赚头”的)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有两种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1)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实际损失(如房价上涨了100%就主张100%的实际损失,而不是主张合同约定的20%的违约金);(2)只主张逾期违约金(如日万分之五),等到卖房人撑不住了,另一个案件有结果了(解封或其他)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当然,卖房人可能会通过发函等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如此,买房人对于此后的逾期违约金(扩大的损失)就很难主张了。&& &3、如果卖房人为多人,其中部分人对外欠债导致诉讼并查封了所出售的房屋,其他卖房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权利该如何救济?&&& 房屋买卖,卖房人不论是多少人,都是合同一方,其中部分人的行为导致卖房人这一方违约,全体卖房人都要连带地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没有对外欠债(没有过错)的人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以向对外欠债(有过错)并导致违约的卖房人追偿。&&附:黄某与胡某德、周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被告胡某德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5月登记离婚。被告胡某系被告胡某德之子,被告胡某某系被告胡某德与周某所生之女。系争房屋登记产权人为四被告共同共有。日,原、被告签订了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350万元,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屋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原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交付日止。逾期超过15日仍未交付,除应支付违约金外,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合同付款协议约定了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当日内原告应支付给被告首期购房款计人民币140万元整(内含已支付的购房定金5万元);原告所支付之首期购房款被告应用于偿还该房屋的银行抵押贷款,剩余或不足部分由被告自行解决;被告应于日之前向抵押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并办妥以被告为产权人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被告应于日之前陪同原告赴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房地产权过户手续(送件)。被告应于日之前(送件完成当日)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交房),并同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事项过户或交接手续。交房前的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及其他因该房屋所产生的费用(若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应于日之前(送件完成并交房后当日)支付给被告第二期购房款计210万元;原、被告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上述约定则属违约。被告违约的,应参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违约的,应参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构成违约后另一方有权暂时终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直至违约方履约后依据约定执行。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140万元。次日,该房因被告胡某德的债务纠纷被司法查封。2006年5月,原告曾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关于上海市通州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房屋的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从日起每日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原告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本院以【(2006)虹民三(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系争房屋被司法查封,不支持原告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按已付款140万元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原告自日起至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的违约金。现因系争房屋仍处于司法查封中,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胡某德、周某、胡某某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对赔偿金、违约金各持异议,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6)虹民三(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2007)闸刑初字第1354号刑事判决书及原告黄某、被告胡某德、周某、胡某某陈述,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裁判原文节选: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67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现被告因自身的债务纠纷,导致系争房屋被司法查封至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现被告胡某德、周某、胡某某均同意合同解除,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合同被解除,四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140万元。四被告违约,除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除应支付违约金外,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合同解除赔偿金70万元,依法应予支持。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节,(2006)虹民三(民)初字第614号生效判决基于双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所做出的违约金自日至取得房地产权利之日,现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故该判决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应截止至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之日即日止。日起的违约金本院依照(2006)虹民三(民)初字第614号生效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违约造成原告140万元自日至判决执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8%计算的损失赔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就上海市通州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房屋于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某购房款140万元;三、被告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某70万元;四、被告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某违约金(本金140万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起算日期自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五、原告黄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80元,由被告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79号】本院认为,黄某与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系争房屋因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自身的债务纠纷导致被司法查封,致使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构成违约。黄某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原审中胡某德、周某、胡某某均同意合同解除,故黄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支持。系争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理应返还黄某已支付的购房款140万元。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逾期超过15日仍未交付系争房屋的,除黄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还应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赔偿责任,故黄某要求胡某德、周某、胡某、胡某某承担合同解除赔偿金70万元,应获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周某、胡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周某、胡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延伸阅读【点击标题即可链接到原文,对没做超链接的标题可在关注本公众号后在“查看历史消息”中查看原文】: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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