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直销管理条例 2017中不守信用

完美被曝违反直销管理条例 百亿销售额涉嫌传销_网易新闻
完美被曝违反直销管理条例 百亿销售额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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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5日讯(民生说道记者 郭晓伟) 近日,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中国)被《第一财经日报》曝光称,完美中国在操作过程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此前,也有媒体曝光称,销售额破百亿的完美中国靠多层次累积助推业绩,有涉嫌传销行为。
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完美中国相关负责人,对方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再次拨打对方电话,此时电话已提示号码为空号。
实际提成超过30% 完美中国违反直销条例
据报道,在被称为 完美的金钻之乡的湖南永州,一批在外打工的永州人接触完美之后,依靠老乡带老乡的模式,使得完美在永州迅速发展壮大。
2011年,想做点事业的郝伟(化名)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完美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在得知一次性拿够6000元以上产品,可以终生享受完美产品18%折扣的优惠。
据郝伟介绍,完美直销员的提成幅度很可观,每月业绩做到201PV至6000PV(PV为完美的积分单位,1PV大约为1.1元)就可以享受23%的提成,每月做到6001PV到12000PV提升至26%,每月做到12000PV以上的提成为30%。除此之外,还可以额外享受6%到18%的拿货折扣。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从郝伟的介绍来看,每月做到12000PV以上可以获得30%的提成,加上6%到18%的拿货折扣,直销员的实际收入已经突破30%的底线,明显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
靠拉人头拓展业务 完美中国涉嫌传销
据直销道道网舆情监控室有关数据显示,完美中国2011年销售额为 118亿,2012年销售额为132 亿,同比增长11.86%,在整个直销行业位居安利之后,排名第二。
完美中国的百亿销售额,并未掩盖住消费者的投诉和对销售模式涉嫌传销的质疑。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湖北武汉的消费者陈百胜(化名)因食用完美中国的相关产品而病情加重。后经起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陈百胜起初只是认为完美的产品有问题,直到后来他才意识到:他所接受的完美直销模式实际上已经涉嫌传销。
陈百胜的上线告诉他,每一个购买完美产品的顾客都被称为优惠顾客,如果想从事这个行业,在这个阶段通过个人的销售也能得到一定的收益。但若想把事业做大,那就要转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即直销员。
而成为直销员的条件便是,优惠顾客介绍的朋友自己消费或者销售的所有业绩都算成自己的升级积分,而且是整组累积,无限期累积到3.6万元,升级当月正组达到12000PV,优惠顾客便成为公司的销售代表。成为直销员之后,只要再帮助下线的1到2位优惠顾客成为直销员,便可晋升为初级经理;帮助3到4位便可成为中级经理;5到6位便可成为高级经理,月薪便至少可以达到3到5万元。
完美中国在涉事地区无直销资格
记者在国家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系统查询发现,无论是在被誉为完美的金钻之乡的湖南永州,还是在靠拉人头疯狂拓展业务的湖北武汉,根据直销法规定,完美中国均无直销资格。
据国家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系统显示,完美中国直销资格的备案日期为日,法定直销区域为3省24市176区县,包括江苏省、福建省和广州省,并不包括湖北、湖南等省份。
国家20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业内人士称,直销公司只能在政府批准其公司的市场区域进行直销运作,而没批准的区域或省市,不得发展其公司直销团队。当然,理论上确实是这样的,但实际上基本上所有的直销公司都是跨区域运作,这已经成为业内一个不争的事实。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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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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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逐利天性加上违规直销行为潜在的巨大经济和社会危害要求条例必须及时做出调整和补充,否则直销业乱象还会频频上演。
网易财经中心
自2005年制定以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实施进入第九个年头,但近年来各类直销乱象还是接连不断地遭到曝光,我们不禁要问,除了违规企业应受到惩罚之外,条例本身是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条例需要解决的最为核心的一点是明确界定直销和的区别,将《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行为的界定原则应用到条例中。目前条例中涉及有关界定直销和传销区别的内容有“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和“直销员奖金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这相比如直接按传销行为规定“严禁以团队计酬和发展下线牟取非法收益”要温和得多,这自然也给了目前获得商务部直销牌照的四十多家直销企业“可乘之机”。近来曝光的如新、完美、无限极等直销公司都有涉嫌传销的情况。有直销行业人士表示如果让国内的直销公司不搞团队计酬、不发展下线,那么直销相对于传统的销售模式就没有竞争力了。
其次,目前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究其根本,在于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先来列举一些几乎已成直销行业惯例但却明显违反条例的情况:1)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公司如新在商务部获批的直销产品为3类84种,但实际销售的却有一百多种;2)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只能在国家经过审批通过的制定区域内开展直销业务。而一家名为美乐家的直销企业在商务部批准的直销区域仅在天津、辽宁、广东、上海、重庆、福建六地,但实际店铺地址还包括江苏和北京;3)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而隆力奇、康宝莱等直销企业接连曝出消费者必须先高额消费相关产品方可“入会”……凡此乱象近年来仍常见诸报端,但细察条例中的惩罚措施后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可能遭致的罚款最低3万,最高不过50万。要知道这四十多家获批的直销企业去年营收近1300亿元,创下了中国直销行业有统计记录以来最高年度增幅。同时条例本身设定的高准入门槛(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并在指定银行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客观上也把“入场券”提供给了那些亿元级的直销大鳄,相比条例中区区数万的违法成本,惩治效果可想而知。
同时,不断涌现的新的直销模式也倒逼条例进一步完善。比如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直销,这一模式在条例中就没有明确的监管细则,但在实际运行中,网络直销相比“地面模式”在可能涉嫌传销的操作方式上更加隐蔽,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便利,更容易出现直销企业在非获批区域进行直销活动。
企业的逐利天性加上相关违规行为潜在的巨大经济和社会危害要求条例必须及时做出调整和补充,否则直销业乱象还会频频上演。(潘鑫磊)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潘鑫磊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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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直销管理条例》
&&&&两《条例》对“直销”与“传销”进行了严格定义,以区分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销售行为。《直销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对两者的明确界定,意味着“直销”这一零售方式已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带有商业欺诈性质的“传销”则将受到有力阻击。&&&&据了解,《直销管理条例》共八章55条,包括直销企业准入门槛、直销人员资质等内容,其中规定,有关企业不得招募未满18岁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为直销员。《禁止传销条例》共五章30条,包括传销行为的种类、查处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规定,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最高可处罚200万元。
  谨慎开放引导为先
&&&&两部《条例》的生效的时间并不相同,《禁止传销条例》的生效时间早于《直销管理条例》。对此,业内分析,这暗示着有关部门将对直销市场实行先整顿后放开的思路。据悉,在下一阶段,有关部门除按照条例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外,还将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上海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执行院长陈宪认为,《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将谨慎开放直销市场。陈宪说,对于直销这一零售模式,用“一刀切”的方式予以禁止显然是不合适的;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则可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此外,陈宪特别指出,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施行初期,要谨慎推进,以警惕不法分子利用漏洞从事非法行为。直销市场的成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知名企业积极欢迎
&&&&国内直销企业面对新条例的颁布显得非常冷静。直销法试点企业雅芳(中国)有限公司在第一时间为本报发来了传真。雅芳表示,欢迎《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这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有利于打击非法传销、维护消费者利益。同时,雅芳也相信这两部条例将保障在中国合法经营的直销企业的权益。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也表示了类似意见。&&&&直销“巨头”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直销法规相比,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有自己的特色,比如行业准入的较高标准,企业监管的严格要求及人员管理的细致严谨。下一阶段,安利将按照条例要求对其现有营运方式进行检视与调整,并根据有关规定在适当时间向政府申请直销牌照,此过程预计需时数月。在此过渡期内,安利仍将以经政府核准的“店铺销售并雇佣推销员”的模式正常经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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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 (C) 2001-. All Rights Reserved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鲁ICP证000100号《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的详细内容谁能告诉我?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相关信息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4号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首先,你工作的公司(直销企业)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里的规定没有?
其次,你采取用骗的方式叫他过来了解是不恰当的。
如果你工作的公司(直销企业)违反了《直销管理...
《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
有禁止传销条例,严重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 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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