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林木林地确权申请书是人口田确权,还是在自己名下国有土地,林地也确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 法律资料网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广东、福建、广西三省、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广东省国土厅粤国土字〔号《关于对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请示》、广西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传真电报《关于林地登证发证问题的请示》和福建省土地管理闽土法函〔号《关于林地是否颁发土地证书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文(89)14号和法工办发文(89)6号函关于林地登记发证问题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我国土地立法的连续性。据此,我局曾以〔1989〕国土函字第80号答复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恋毓芾聿棵牛?鞯赜?岢怪葱小8?荨锻恋毓芾矸ā返谖逄豕娑ê椭蟹ⅰ?986〕7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所有土地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土地(包括林业用地)的登记
发证工作。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发文(89)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的答复,我们认为,是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该认真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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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改时发了“蚝田证”,合作化时将蚝田划归集体所有,现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同意按照《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发给《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矿山企业已办理过土地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手续的,其用地合法。须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持权属证明文件,向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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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7号)
黄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黄山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已经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黄山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保障和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许可机关依法举行听证或许可机关依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举行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许可机关组织听证,适用本规定。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
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许可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组织许可听证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日常工作由其法制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听证的组织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加听证。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组织的听证,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或者人数众多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公告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到许可机关进行登记;利害关系人确定且人数较少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组织的听证,许可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许可机关组织听证前,应当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听证由1名听证主持人主持,1至2名书记员负责记录。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由许可机关从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许可机关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听证。要求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开始前,由书记员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宣读听证纪律;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情况,提供相关证据;
(二)申请人陈述申请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三)利害关系人陈述与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进行辩论、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参加听证各方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当场提供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需等待批准;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终止听证的决定: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三)利害关系人死亡或者终止,且没有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及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出的证据;
(六)辩论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笔录应当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明。
听证笔录以及听证形成的其他案卷材料,公众有权查阅。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并将其与听证笔录一并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就许可事项提出的要求、事实、理由和证据;
(三)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意见
(四)听证主持人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意见。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抚恤金如何计发等几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民政部关于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抚恤金如何计发等几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死亡时的工资收入中生活补贴按何标准计算从何时起执行问题的请示》[沪民优(89)第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保留军籍)死亡时,发放一次抚恤金时应将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发给每人每月30元生活补贴计算在内。
二、军队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无军籍)和退休干部死亡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应将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发给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计算在内。
三、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和生活补贴三项之和,而无军龄(含工龄)薪金。
四、离休和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应将国发[1985]6 号文件规定发给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计算在内。优抚局《关于机关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后抚恤金计发问题的复函》(〈86〉民优字47号),由国家发给每人每月17元的补助费不纳入其基本工资计算
的规定不再有效。
五、上述规定,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执行。林权证可作为土地确权依据吗?
10:28:02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白新亚
某村村委会与该村第四村民小组因面积约2000多亩的沙荒地所有权发生了争议。
在处理过程中,第四村民小组拿出了1982年县政府颁发给四组几个村民的林权证,以此证明1982年政府已将这些林地确权给了他们。该林权证仅写明&权利人王某,林木9棵;权利人李某,林木17棵&等内容。在处理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理由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凡新中国成立之初土改中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但村民们认为,根据该《规定》第十九条,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该宗地应为集体土地。
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林权证可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吗?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必须确定面积与四至方位吗?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仅有面积,而无土地四至方位,这样的处理决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如果在土改时,争议土地没有被分给农民的话,认定为国有土地是正确的。
但如果这些没有确权给农民的国有土地,在1962年9月颁布《六十条》之前已被农民集体实际占有和使用,其归属性质就会发生变化。《确权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1962年的&四固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
可见,争议土地可以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判断的关键在于1962年9月前是否被农民集体实际占有和使用。
林权证和土地证是有区别的。本案中的林权证颁发于1982年。当时,林权证和林地证尚未合一,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凭证。根据国务院1981年《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因此,这些林权证应该是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是林地所有权的凭证。
而林地证,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1989〕14号文件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因此,林地证是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的。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在《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了这一点。根据该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确定土地权属后核发的土地证书与林业部门依照《森林法》颁发的林权证的性质不同,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是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业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所有证时,对林业部门已经颁发了林权证,经审核确属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可以作为颁发土地证书的重要依据。
可见,本案中的林权证,仅记载了林木权属信息,不宜直接作为土地确权依据。
确定土地权属面积必须以四至方位为基础。《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因此,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先行对争议土地的四至方位作明确界定,而后根据界定的无争议的四至方位确定土地面积。只有这样,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才有实际意义,才能进行土地登记,否则,仍要回到地籍调查的阶段来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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