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一方还贷一方首付婚后还贷的房屋怎么分

婚前父母支付按揭首付款购房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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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支付按揭首付款购房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作者:廖月安&&发布时间: 09:05:59&&&&一,基本案情&&&&张某大学毕业后在湖南长沙市星沙区某企业工作,由于没有房屋居住,张某于2005年5月在长沙市星沙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价值60万元,首付款18万元,银行贷款42万元。首付款18万元系张某的父母支付,从2005年6月开始,由张某个人支付按揭贷款本息,截止2006年5月张某共支付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2006年6月,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此后便是张某与王某共同归还余下之贷款本息,共归还38万按揭贷款本息,张某已经取得了产权属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7月,张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其他财产和子女抚养均无异议,但对该房屋的如何分割产生争议,张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王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91.8万元。&&&&二,分歧&&&&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该房屋应归谁所有及房屋增值补偿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归张某所有,理由是:该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系张某父母所付,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前,张某个人也支付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结婚后共同归还的38万按揭贷款本息,张某也应占一半,可见,该房屋的大部分购房款是张某的,因此,该房屋应归归张某所有,张某应该补偿夫妻共同归还38万按揭贷款本息的一半,即19万元及该19万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王某。&&&&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将张某父母的首付款18万元及张某婚前个人支付的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予以刨除,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双方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取得,理由是:《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据此,如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则该不动产财产权利应视为婚后所得,依《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父母的首付款18万元应是张某父母对张某个人的赠与,连同张某婚前个人支付的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属张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张某与王某共归还38万按揭贷款本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补偿时要考虑房屋的增值,张某应当要将该38万的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给王某。&&&&三,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当前,按揭购房已成为我国商品房买卖的最主要形式。这类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归属与分割问题因为牵涉物权法、房产法、婚姻法等诸多法律规定,加之司法判决中存在不统一的现象,从而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难点问题。在此笔者现就以该案例分析一下一方婚前父母预付按揭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1、按揭房屋的法律性质。&&&&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定性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我国的按揭贷款合同本质上仍为抵押贷款合同。&&&&2、该案张某父母支付的18万元房屋首付款的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该案张某父母支付的18万元房屋首付款,在张某和王某结婚时,张某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张某和王某双方的,应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予,应属张某的个人财产。&&&&3、该案所涉房屋的产权的归属&&&&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上海解答一》)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2005&年5&月12&日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以下简称《江苏综述》)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两种观点在认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是完全不同的。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该规定,就本案而言,首付款18万元及婚前归还的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都属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也登记在张某名下,因此,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归张某。&&&&4、夫妻共同投资及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房屋增值部分是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上海解答一》认为: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离婚时产权方仅需对用于婚后还贷的全部款项50%予以返还,而对于增值部分不予考虑;《江苏综述》认为:对于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两种观点在对待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也是不同的。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该规定,就本案而言,张某与王某结婚时,张某已经个人投资了30万元(张某父母支付的收款付款18万+张某自己支付的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这30万元属于张某婚前个人的财产。张某与王某结婚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38万元应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王某各应占19万元。该房屋现在价值是91.8万元,增值23.8万元(91.8万―68万=23.8万),每万元增值0.35万元,(23.8万÷68万=0.35万),张某与王某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38万元增值为13.3万元(38万×&0.35万=13.3万),这增值的13.3万张某与王某各应占6.65万。因此,如果张某与王某离婚,张某应当要补偿王某25.65万元(19万+6.65万=25.65万)。&&&&综上所述,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应属张某所有,张某同时应给付夫妻双方共同还款38万元的一半即19万元和房屋增值部分13.3万元的一半即6.65万元,共计25.65万元给王某。第1页&&共1页编辑:魏海艳&&&&文章出处: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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