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视同工伤退休新规定”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6最新解读
& 工伤保险条例2016最新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2016最新解读
  工伤保险是社保五险之中十分重要的险种。它是公司员工人身安全的保障,员工在遭受工伤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内容,欢迎查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呢?权威部门作了解读。  1、如何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应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2、如何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如何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其中不安全因素是指因用人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导致的职工本人不可抗拒的危险因素。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含义?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具体含义?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6、《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具体含义?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7、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答: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8、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答: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9、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是否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10、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是否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答: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⑴注册或参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⑵在国家未出台新办法之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等工伤保险的征缴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参保单位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补偿是一次性补偿还是长期补偿?  工伤发生以后,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被保险人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突然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但是,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无法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生活给予足够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以外,还应对受害者或者供养的遗属支付长期补偿,如按月发放的伤残抚恤金,对受害者供养的遗属支付的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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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和适用职工因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谢泽球  日期:[导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立法本意看,该规定应当主要考虑了职工此类情形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利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但是,在工伤认定时,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 
  [案例]
  日晨,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明起床穿衣服时,突然晕倒,脑袋碰到桌角致眼睛充血、浮肿。上午上班期间,刘某明身感不适,同事劝其上医院检查。下午1时左右,刘某明到附近的卫生保健站看了医生,医生给他开了珍视明、青霉素、血塞通三种药。下午下班后,刘某明应同事邀请,骑摩托车来到一家餐馆,与五六名同事一起聚餐,餐中没有饮酒。餐后,刘某骑摩托车回了集体宿舍。日上午8时30分,公司开早会时发现刘某明未到岗,电话无人接听。公司部门负责人派员工去宿舍查看,结果发现刘死在宿舍床铺上。该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刑技人员、法医经勘查现场证明,刘某明之死无犯罪事实发生,排除他杀的可能性。
  日,刘某明父亲刘某华向当地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对其子按视同工亡予以认定。区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后经审核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日,刘某华向该市人社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称其子刘某明是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病,死亡之前到当地医疗机构就诊进行了医治,人社行政部门应当顺应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认定刘某明之死为视同工亡。市人社行政部门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决定。
  [评析]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职工因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问题。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立法本意看,该规定应当主要考虑了职工此类情形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利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但是,在工伤认定时,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实践中,各地由于对条例的理解不同,在工伤认定时作出的决定往往截然不同。
  那么,怎样适用这一规定呢?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要件并重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情况紧急,不能坚持工作,直接送医院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但在从发病时起48小时内死亡。
  本案中,刘某明当日身体出现不适之后,上午和下午都在继续工作,中午时自己去了附近卫生保健站看病,下午下班后骑摩托车去参加了同事聚餐,死亡时间是当晚回宿舍以后。可见,刘某明之死均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故不能视同工伤(亡)。
  [法律链接]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国家人社部法规司日对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的函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责任编辑:我是谁为了谁]工人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工网-《山东工人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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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知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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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果受了必然会进行,要求,但是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呢?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又可以被视同为工伤?什么情况下受伤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本文中,周道网将为大家整理介绍一下关于工伤认定标准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根据我国《》第14条的相关规定,以下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实践中法院对工伤问题的答复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5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4、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5、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二)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1、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4、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四)实践中司法解释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4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五)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感谢您的支持,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介绍的关于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对于工伤认定或者工伤赔偿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联系我们,周道网将为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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