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8o年代农村复员军人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政策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下面是美国政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表。(单位:%)财政支出项目
国防、对外军援、退伍军人补助
社会保障、收入保障、保健、住宅和社区发展
卫生、公安、文化
空间研究、自然资源、农业、邮政补贴
一般性政府开支
对外关系与援助
材料二 19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一些知识精英和第一代工厂主的后代对社会的不公正感到羞愧,对富裕国家的贫穷现象感到愤怒,希望纠正这种状态。……议会制定法律,规定工厂一切机器必须安装防护措施,确立卫生检查制度,对劳动条件定期进行检查。——钱乘旦《英国工业革命中的人文灾难及其解决》材料三 苏联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立为国家制度,政府和企业缴纳保险费,公民则免费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其中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请回答:(1)依据材料一指出美国在社会公共开支和社会福利保障方面各自呈现的趋势。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这一时期美国推出这种举措的原因和目的。(8分)(2)材料二反映了当时英国工人怎样的生存状况,揭示了什么社会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议会立法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主要原因。(8分)(3)在材料三中,苏联政府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怎样的特点?它与英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规定有何差异?(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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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下面是美国政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表。(单位:%)财政支出项目
国防、对外军援、退伍军人补助
社会保障、收入保障、保健、住宅和社区发展
卫生、公安、文化
空间研究、自然资源、农业、邮政补贴
一般性政府开支
对外关系与援助
材料二 19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一些知识精英和第一代工厂主的后代对社会的不公正感到羞愧,对富裕国家的贫穷现象感到愤怒,希望纠正这种状态。……议会制定法律,规定工厂一切机器必须安装防护措施,确立卫生检查制度,对劳动条件定期进行检查。——钱乘旦《英国工业革命中的人文灾难及其解决》材料三 苏联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立为国家制度,政府和企业缴纳保险费,公民则免费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其中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请回答:(1)依据材料一指出美国在社会公共开支和社会福利保障方面各自呈现的趋势。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这一时期美国推出这种举措的原因和目的。(8分)(2)材料二反映了当时英国工人怎样的生存状况,揭示了什么社会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议会立法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主要原因。(8分)(3)在材料三中,苏联政府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怎样的特点?它与英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规定有何差异?(4分)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下面是美国政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表。(单位:%)财政支出项目
国防、对外军援、退伍军人补助
社会保障、收入保障、保健、住宅和社区发展
卫生、公安、文化
空间研究、自然资源、农业、邮政补贴
一般性政府开支
对外关系与援助
材料二 19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一些知识精英和第一代工厂主的后代对社会的不公正感到羞愧,对富裕国家的贫穷现象感到愤怒,希望纠正这种状态。……议会制定法律,规定工厂一切机器必须安装防护措施,确立卫生检查制度,对劳动条件定期进行检查。——钱乘旦《英国工业革命中的人文灾难及其解决》材料三 苏联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立为国家制度,政府和企业缴纳保险费,公民则免费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其中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请回答:(1)依据材料一指出美国在社会公共开支和社会福利保障方面各自呈现的趋势。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这一时期美国推出这种举措的原因和目的。(8分)(2)材料二反映了当时英国工人怎样的生存状况,揭示了什么社会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议会立法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主要原因。(8分)(3)在材料三中,苏联政府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怎样的特点?它与英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规定有何差异?(4分)
科目:最佳答案见解析解析
(1)趋势:减少社会公共开支,扩大社会福利保障支出。原因: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衰退,进入“滞胀”阶段;以美元为中心的资本主义世界货币体系解体,美国由债权国变为债务国;在美苏争霸中处于劣势;国内失业现象严重,民众生活困难,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日益增强。(答出任意两点即可)目的:缓和阶级矛盾。(2)生存状况:实际工资收入下降;工作、生活条件差。社会问题:贫富分化严重。主要原因:有识之士的推动;工人自身的斗争;自由平等观念的影响;统治者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答出任意三点即可)(3)特点: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或者答斯大林模式)。差异:苏联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政府和企业,而英国则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者共同承担。本题考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第(1)问,对表格的内容进行分类比较,然后结合所学知识回答即可。第(2)问,第一小问从材料中即可概括;第二小问根据材料的时间并结合此时英国的发展状况回答。第(3)问,第一小问根据材料进行回答;第二小问通过对比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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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们官方微信关于跟谁学服务支持帮助中心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范文十篇】
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范文一:有关复员军人待遇的国家规定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是国防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安置工作的职责是:承担军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含伤病残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以及演习打靶、抢险救灾、新老兵运输、部队换防等过往部队的饮食、饮水供应和住宿保障工作。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复员退伍安置工作。1950年6月,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指出: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双重从属性。早在建国之初,毛泽东、周恩来就指出:复员工作的总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使二者结合起来。所以,复员退伍安置工作不仅是地方政府的任务,而且是国防建设的一部分,并通过国防的巩固来服务经济建设。
第二,范围的广泛性。复员退伍安置因为是军人(包括伤病残军人)向社会普通公民的身份转化,必然涉及户籍、就业、上学、生产、生活和治病等诸多方面,必然涉及国家许多部门,而且军人的生活也联系着无数的家庭,这一特点决定了复员退伍安置工作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才能完成。
第三,政策的严肃性。安置政策牵动着军心、民心,直接关系到军心稳定及社会安宁。所以,安置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严肃认真,既考虑国防建设,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还要考虑复退军人的合法利益;同时,适应客观形势要求,积极稳妥地开拓创新。
第四,明显的时空性。复退安置有着较强的空间和时间效力。在国家制定的安置政策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配套细则方案,在时间上,安置工作有非常强的时间性,年度工作阶段性明显,接收——安置,循环往复。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具体任务是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以及伤病残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农村复员军人回家有什么补助
不同地区入伍的入藏兵有着不同的安置政策,具体政策要看入伍地地方政府在你当兵那年颁布的入藏兵优待政策。
都是地方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各地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比如从业、登记、减免税收……等。
应当向当地民政局、武装部、党委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咨询。
国家没有关于复员军人农村补助问题,国家只规定给残疾军人、参战军人、带病返乡军人有一定补助,其它没有。至于农村补助,各村各论。义务兵有一定补助金,一般由乡镇统筹。 在乡老复员军人标准是什么?
你看看下面的标准,这些都属于在乡老复员军人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对象类别 补助金额
参加解放战争 3000
参加抗美援朝 3000
建国后老复员军人 2760
带病回乡复员军人 120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何种待遇?
在乡复员军人符合孤老、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目前,我省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补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照顾?
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给予适当定期定量补助。
(四)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鲁民优[1989]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手续。
(五)革命烈土、因公牺牲、带病军人的家属享受定期抚恤应具备哪些条件?
l、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六)优抚对象医疗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山东省优待烈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鲁政发[号)和《山东省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鲁发[1995]16号)规定,优抚对象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执行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但对其不得实行定额包干。
2、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3、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解决。
5、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到外地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七)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依法与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3、未再就业。
(八)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服兵役前系非农业户口,退役后由入伍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
(九)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
新(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一律为2年且不再有超期服役。对在服役期间考入军校为学员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按新(兵役法》规定的精神,只优待到义务兵服役期满为止,即最多优待两年。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十)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有哪些规定?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表。由其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十一)救灾款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救灾款的使用坚持下述原则:l、专款专用原则。救灾款是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必须用在灾民身上。2、重点使用的原则。必须把有限的救灾款用于灾情严重、连续受灾的地区。救灾的重点对象是因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五保户、贫困户和重灾民。
(十二)何为社会福利生产?
社会福利生产是指国家、集体和社会各界为帮助残疾人劳动就业而组织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社会福利生产的单位通常称之为社会福利企业。它是一种以集体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为主要目的并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十三)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对象有哪些?
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即
(十四)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附件、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
(十五)哪个部门是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外国人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省级民政部门;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市(地)的民政部门;内地公民办理收养子女的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十六)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十七)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殡葬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十八)处理边界争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章第3条的规定:
范文二:军队文职人员最新岗位等级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军队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军队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军队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军队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军队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军队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军队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聘用到领导岗位的军队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
确定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至十一级由团级单位审批,十级至八级由旅、师级单位审批,七级、六级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五级、四级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三级以上由总政治部审批;(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九级职员由团级单位审批,八级职员、七级职员由旅、师级单位审批,六级职员、五级职员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四级职员、三级职员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二级职员、一级职员由总政治部审批。军队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军队文职人员工作满本级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级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可以在本单位军队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军队文职人员只能分别在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等级幅度内晋升岗位等级。军队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军队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本级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岗位,大学本科学历的为一年,大学专科学历的为两年;十二级岗位为三年;十级、九级、七级、六级、四级、三级岗位,分别为四年;(二)非专业技术岗位:十级职员岗位为一年;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分别为三年;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岗位,分别为四年。
军队文职人员待遇最新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军队文职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军队文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分别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统一标准,按月发给。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军队文职人员,下一年度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聘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月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军队文职人员当年12月基本工资额确定标准,根据军队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按照标准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照标准的80%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给。
(三)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按月发给。
(四)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军队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区的类别,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特殊岗位
津贴补贴,发给在军队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文职人员,标准按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有关标准执行;特殊贡献津贴,发给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军队文职人员,标准不超过享受该津贴的军队文职人员本人当年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范围和津贴标准由聘用单位于年底提出方案,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批后,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
军队文职人员的住房,由军队文职人员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住的方式解决。聘用单位可以向住房确有困难的军队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聘用单位向军队文职人员出租宿舍,应当与军队文职人员签订租房协议;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宿舍。租住聘用单位宿舍的军队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单位的规定缴纳房租和水、电、气、暖等费用。
军队文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由聘用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同岗人员相应标准,按月随本人工资发给,所需经费从总部核拨的相应项目经费定额中支出。
军队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军队文职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构成和军队文职人员本人工资中对应项目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水平确定。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军队文职人员本人缴存的部分,由聘用单位按月从军队文职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由聘用单位缴存的部分,从总部核拨的相应项目经费定额中支出,按月缴存。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支取办法和贷款管理等,按照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单位与军队文职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军队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及时为军队文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用车和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级职员、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十级以下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六级、五级、四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正高级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文职人员休假、探亲时间,根据其在聘用单位工作的时间和聘用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确定。聘用单位执行作战和重大军事演习、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军队文职人员应当停止休假、探亲。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休假、探亲的军队文职人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聘用单位。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为军队文职人员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军队文职人员在子女入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以及享受聘用单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方面,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原题目: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013);来源:中国军网-解放军报)
范文三:与复员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我丈夫是解放军某部文职军人,我们于1992年结婚。前年他从部队复员回到地方。他的脾气一向不好,加上他现在这个工作单位效益很差,所以他的脾气越来越大,并开始酿酒。我们还没有孩子,我几乎就成了他的出气筒。我一想到他事业这么不如意,心情不好也在难免,对他的坏脾气,也就忍了。我还常劝他想开一点,哪个人一辈子不会碰到一些不如意事呢?可是他根本不听我的,而且越来越不可理喻。他下班后从来都不直接回家,而是跑到外面去喝酒,常常是喝得醉熏熏地回来。回来后就动不动对我破口大骂,甚至多次打我。他还经常到我单位找领导,说是要“了解”我有没有生活作风问题。他的举动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使我身心都遭到了严重伤害,名誉也受到严重损害。我觉得我没办法再忍受下去了。自从他复员后,我们之间就缺乏交流。我提出离婚,他不同意。听说婚姻法对军婚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果我向法院提出离婚,我想知道我国法律对复员军人离婚以及财产分割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如果您和您的丈夫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话,您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确认和分割。如果有孩子的话,还要对孩子由谁抚养和抚养费问题进行确认。因此,像您这样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是有必要的。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主要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以及军籍文职干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而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军队中的不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您的丈夫已经复员,因此您的婚姻目前是普通婚姻,并不属于军婚范围,也就是说您的离婚请求不受《婚姻法》第26条的约束。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您于1992年结婚,迄今未满十年,因此,如您现在起诉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复员费。
至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多长,都按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因此您如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医疗补助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于其他财产,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关于军婚离婚手续的办理方法?
只要是现役军人,都算军婚,只是军婚的离婚和普通离婚有些区别,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除非他犯有重大的过错,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军婚离婚手续怎么办?
军婚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正在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内没有取得军籍的职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日以(1980)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并自日起执行。该文件第六条规定:
怎样写军人离婚申请书
1.离婚申请书的概念
离婚申请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使用的统一文书。
2.离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职业、居民身份号、结婚证字号、结婚日期等。
(2)双方协议情况,包括:离婚原因,子女安排情况,财产处理情况,其它协议等。
(3)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3.离婚申请书的实例
离婚申请书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编 号
结 婚 证字号、日期 字第 号 年 月 日
离婚原因 女子安排 财产处理 其他协议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字号 字第 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 年 月 日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各栏由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户籍证明。
(五)“登记日期”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范文四:军队资讯: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
关键词:军队
规范完善军队人员福利待遇 本报北京3月18日电 熊玉祥、记者董强报道: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
《规定》主要对现行福利待遇制度之外,政策规定不明确、不易把握的相关待遇问题予以明确,明确了官兵应当享受的合理福利待遇及标准。《规定》的印发,为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维护官兵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针对官兵因执行任务发生的交通、通信、误餐等费用,《规定》明确可以在限额内予以报销;针对部分官兵确因工作需要没有按规定休假探亲的,《规定》明确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针对部分家属随军和临时来队没有住房的实际,《规定》明确按当地平均租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租房补助;对临时来队探亲官兵家属接送站、看病就医,允许部队单位安排车辆予以保障;对住院的伤病残人员、家庭遭遇特殊困难的官兵,要求各级组织应予看望和救济;总部将建立特困干部专项救济经费,对自然灾害多、受灾官兵相对集中的大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同时,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对重大节日改善官兵生活、组织团拜活动,以及军人退役发放军旅纪念品等也作了相应规范。
总部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全军各级要深入学习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既要着力解决官兵现实问题,又要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坚持向战斗力聚焦,注重向作战部队和基层一线倾斜,最大限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兴军实践的内在动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规定》;来源:解放军报)
范文五:军转干考试
2015军队文职人员考试备考政策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待遇的相关规定第七章待遇
第五十六条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分别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统一标准,按月发给。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文职人员,下一年度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聘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月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文职人员当年12月基本工资额确定标准,根据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按照标准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照标准的80%发给;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给。
(三)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按月发给。
(四)其他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特殊贡献津贴,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区的类别,执行国家相应标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给在军队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标准按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有关标准执行;特殊贡献津贴,发给在本职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标准不超过享受该津贴的文职人员本人当年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范围和津贴标准由聘用单位于年底提出方案,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审批后,于次年1月一次性发给。
第五十七条文职人员的住房,由文职人员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住的方式解
聘用单位可以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聘用单位向文职人员出租宿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租房协议;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宿舍。
租住聘用单位宿舍的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单位的规定缴纳房租和水、电、气、暖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文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由聘用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同岗人员相应标准,按月随本人工资发给,所需经费从总部核拨的相应项目经费定额中支出。
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文职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构成和文职人员本人工资中对应项目的上一年度月平均水平确定。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文职人员本人缴存的部分,由聘用单位按月从文职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由聘用单位缴存的部分,从总部核拨的相应项目经费定额中支出,按月缴存。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支取办法和贷款管理等,按照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及时为文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十条文职人员工作用车和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级职员、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十级以下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六级、五级、四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
范文六:习近平批准印发细化军人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  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针对部分官兵确因工作需要没有按规定休假探亲的,《规定》明确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针对部分家属随军和临时来队没有住房的实际,《规定》明确按当地平均租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租房补助……  总部印发规定规范军队福利待遇  《规定》主要对现行福利待遇制度之外,政策规定不明确、不易把握的相关待遇问题予以明确,明确了官兵应当享受的合理福利待遇及标准。《规定》的印发,为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维护官兵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官兵因执行任务发生的交通、通信、误餐等费用,《规定》明确可以在限额内予以报销;  针对部分官兵确因工作需要没有按规定休假探亲的,《规定》明确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针对部分家属随军和临时来队没有住房的实际,《规定》明确按当地平均租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租房补助;  对临时来队探亲官兵家属接送站、看病就医,允许部队单位安排车辆予以保障;  对住院的伤病残人员、家庭遭遇特殊困难的官兵,要求各级组织应予看望和救济;  总部将建立特困干部专项救济经费,对自然灾害多、受灾官兵相对集中的大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对重大节日改善官兵生活、组织团拜活动,以及军人退役发放军旅纪念品等也作了相应规范。  总部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强调,全军各级要深入学习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既要着力解决官兵现实问题,又要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坚持向战斗力聚焦,注重向作战部队和基层一线倾斜,最大限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官兵投身强军兴军实践的内在动力。  破立结合,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习主席强调“作风建设必须持续加强,不容反弹。一些改善提高官兵生活待遇的合理规定,在正确把握下应予执行。”《关于规范完善军队人员有关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全军,是落实习主席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回应广大官兵重大利益关切、为部队解难题办实事的实际行动,也是纠治不正之风、持续加强作风建设的制度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军和武警部队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军委十项规定精神,坚持向不合理、不合规的福利待遇“开刀”,公款大吃大喝、滥发补贴福利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优良作风逐渐回归,广大官兵更加坚定了对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的拥护信赖。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政策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容易滋生福利待遇不正之风;具体政策不明确、不好操作,影响官兵合理待遇的落实。巩固纠治“四风”成果,既要针对时弊敢于破,也要结合实际善于立,切实编密扎紧制度“笼子”,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纠治“四风”是为了肃风正气,纯洁关系,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回应官兵合理诉求,维护合理福利待遇,是暖人心稳军心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破立结合,一手抓作风建设,一手抓待遇改善,符合实际,遵循规律,势在必行。《规定》出台过程中调研发现,此举深得广大官兵认可,受到普遍欢迎。  贯彻落实《规定》,各级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作风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牢固树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意识,驰而不息、久久为功,打好纠治“四风”这场攻坚战、持久战,决不允许不正之风死灰复燃。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的政策界限,既体现从严要求,不给不正之风可乘之机,又体现关怀关爱,把规定的待遇落实到位。注重向基层倾斜、向战斗力聚焦,在政策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解决官兵实际困难,充分集聚强军兴军正能量。【更多相关内容推荐】
范文七:提高参战复员军人待遇(含对越作战)新华网北京7月22日电 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O周年之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伴随着我军诞生、成长、壮大的80年光辉历程,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创建、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在和平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他们都是党和人民培养的优秀儿女,都是国家和军队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政治上予以关心,待遇上予以照顾,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了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出台完善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法规;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等一系列全社会大行动。日前,决定从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部分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完善曾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完善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完善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继续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
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政 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
附表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 ?5100 ??农村 ? ?3300 ???
?附表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 ?4080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 ?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 ???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
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 ???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 ?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 ???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号) ???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文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社部发[2006]17号 ???
范文八:太乙镇幼儿园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为聘用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以保障学校幼教工作、门卫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学校实际,特制订“射洪县太乙镇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愿同幼儿园签订聘用(任)合同的所有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职工)。
第三条 按学校规定,严格各类聘用职工的出勤纪律。
工作时间内聘用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假外出,按幼儿园规定作息,工作时间一律实行坐班制,由学校负责管理人员负责考勤。
第五条 聘用职工如需请假,应事前履行请假手续,由分管负责人和园长审批后方可准假。
1、工作时间有急事必须临时外出,报请分管负责人,阐明原由,批准后方可离开,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
2、请假在半天及半天以上必须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一学期内累计不超过两天。
3、病假需离岗休息全天及以上者,报请幼儿园园长办批准。
4、出勤按“职工考勤制度”执行。
第六条 聘用职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缺勤者,超假不归者,请假末
准擅离岗位者均按旷工论处,聘用职工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医疗期等均为缺勤记载。
第七条 工作时间内,聘用职工不得脱岗,不得相互窜岗。
第八条 每月出勤情况和工作绩效考核奖挂钩,按“职工考勤制度”执行,在工资发放时扣除。
第九条 聘用职工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2次以上,旷工1次以上,事假两天以上,白天擅离岗位2次以上,均按严重违规处理,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条 聘用职工应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伙食团聘用人员必须落实食堂管理制度。实行区域安全责任制,聘用人员管理活动区域、食堂就餐管理区域安全责任到人头;食堂工作人员保证食品安全以及就餐秩序安全。
第十二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严格执行《幼儿园管理制度》,上课前清点并记录好幼儿人数,严格执行晨检、午检制度,遵守园内一切规章制度。
门卫工作员全天24小时值班,做好外来人员询查登记,做好上学、放学门卫秩序安全疏导工作,做好学生外出履行请假手续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校园内全天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正确使用各种器具,爱护各种设施设备,避免在使用中出现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对聘用职工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凡出现一次安全事故,除按规定扣发当月工资外,本人学期不评优、评先,且按严重违
规处理,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聘用职工应适应幼儿园里的工作环境,衣冠整洁,不说脏话,认真做到文明用语,在学生及家长中树立良好形象。
严格执行幼儿园清洁卫生管理制度,寝室、食堂、厨房的清洁卫生打扫、保持必须符合要求;餐具的清洗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定期进行消毒,并作好消毒记录。
食堂工作人员穿戴、个人卫生必须符合要求,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参与分餐的同志,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该使用器具的必须使用器具,确保食品卫生。
幼儿园保教人员、保育员等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指导、监督、检查学生的个人卫生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在工作中出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按严重违规处理,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聘用职工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严重违规处理,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l、骋用职工不具备“爱心、耐心、细心”品质的。
2、收受家长红包、礼物,给予学生特殊照顾的。
3、凡接到家长或学生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4、问卷调查结果满意度低于平均水平的。
5、拉小团体,散布不利于团结言语的。
6、消极怠工,有不良工作作风的。
7、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的。
8、不善于合作,不利于工作开展的。
9、利用工作之便,将学校财物据为己有的。
lO、同时和其它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
11、因本人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其它未列出有损学校集体利益的。
12、食堂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不能按时开饭、饭菜未熟、饭菜太咸太辣难以进食、餐具不洁等。
13、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浪费的。
14、不按要求完成学校所分配工作的。
15、不适合该项工作的。
16、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且不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于日经太乙镇幼儿园第八届教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而由学校完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修改权在学校,解释权在幼儿园园长办。
射洪县太乙镇幼儿园
范文九: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实施办法
为规范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职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住房补贴、房租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超额劳务补贴,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遵循按劳分配、属地管理、宏观控制、合同约定的原则。
工资项目及标准
文职人员的工资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卫生津贴、职务补贴等。
文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发[2006]56号)执行。其中,护理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在试用期内执行试
用期工资标准。试用(见习)期工资标准为:大学专科毕业生为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为710元;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分别为770元和845元。从社会流动人才中招聘的文职人员,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同年资文职人员套改确定岗位、薪级工资标准。
文职人员的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的岗位共设置13个等级,文职人员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九条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共设置65个薪级,文职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
第十条 文职人员职务补贴根据聘用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确定,标准如下:初职岗位340元/月、中职岗位460元/月、副高职岗位640元/月、正高职岗位785元/月。见习(试用)期300元/月。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岗位津贴根据聘用岗位确定,初职、中职、副高职、正高职岗位分别按照400元/月、500元/月、600元/月、700元/月的标准执行。见习(试用) -2-
期不享受岗位津贴。
文职人员每工作一年增加10元的院龄工资。
文职人员增发年度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当年第12个月的基本工资与职务补贴、岗位津贴之和。
文职人员享受院内生活补贴,按照最初职、初职、中职、副高职、正高职岗位分别按700元/月、800元/月、1000元/月、1200元/月、1500元/月、1800元/月的标准发放院内生活补助费;见习(试用)期按照600元/月的标准执行。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规定的,享有独生子女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第十六条 文职人员享受与同年资现役干部同等标准的社会化粮食补贴。
文职人员的住房补贴执行《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
[1999]21号)文件规定。月住房补贴标准=文职人员当月基本工资×0.66(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文职人员的房租补贴参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文职人员房租补贴标准,初职、中职、副高职、正高职岗位分别按照70元 -3-
/月、80元/月、100元/月、115元/月的标准执行。
医院及文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北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出台后,医院及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二十一条
在文职人员生育保险没有解决之前,生育费用报销的标准及办法,参照医院印发的《聘用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报销实施细则》(院务[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住房保障,按照标准属地化、分配货币化、供应社会化的方式,由个人通过市场购买或租住住房,不参加院内购房、分房。
第二十三条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前,需调查核实受聘人员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审查住房补贴发放资格。对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核定住房补贴标准,并在聘 -4-
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及其配偶按照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住房或本人聘用前在地方已享受全额住房补贴的,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文职人员住房补贴、房租补贴,自聘用批准当月起按月随工资发放。其标准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同类同岗位人员的标准执行。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从停发工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归集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批准聘用当月起,由医院和个人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逐月交纳,存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职人员需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在聘用期间住房确有困难的,医院可根据住房条件,向其出租集体宿舍或个人宿舍,并签订租房协议,解聘后收回。租住期间,按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和水、电、气、取暖等费用。
超额劳务补贴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超额劳务补贴根据本人所在岗位特点和工作绩效确定,与同技术职务、同岗位现役干部执行同一标准。
第二十九条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是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见习期)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超额劳务补贴;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通过考核,并能够独立上岗的,按所在科室同岗位、同系数文职干部的标准发放;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满后按所在科室同岗位、同系数文职干部的标准发放。
医院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医院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金根据文职人员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确定,在院每聘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工资,聘用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其数额以实际聘用月份的工资平均数计算。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 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
(三) 工作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法定节 -6-
假日。文职人员探亲和休假的审批权限,参照现役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时间比照服役年限,与聘用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
文职人员正常休假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探亲路费参照现役干部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降温费标准参照现役军人标准执行,每年6-9月随工资发放。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国庆等五个节日,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发放过节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性津贴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政干令
[2006]87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伤亡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医疗待遇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解聘后流动到企业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接续或转移相关社会保险关系。
第三十八条
文职人员与所在科室现役干部同等享受《解放军总医院医疗用餐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医疗用餐。
第三十九条
文职人员工作服发放标准与所在科室现役干部相同,工作服由医院洗衣房免费洗涤。
文职人员与文职干部在副食本发放及相关后勤待遇保障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与本院现役干部享受相同的免费年度体检待遇。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子女与现役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可在我院幼儿园入托。
第七章 供应方式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技能条件,参照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同行业人员有关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工资发放办法参照文职干部的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文职人员自聘用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 -8-
内,军务处和营房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个人帐户。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由财务处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聘用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第四十九条
文职人员给养供应、被装供应按照总参、总后《关于文职人员着装和被装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后需物油[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所需经费从总后下拨的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中支付。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下发的《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干部处、院务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范文十:西南大学
关于新进人员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2006年新进毕业生于7月3-4日来校报到,鉴于两校合并后,经费尚未统一,日,宋乃庆常务副校长主持召开了由财务处、国资处、人事处、医管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就主校区新进人员生活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方案(此方案已经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1、工资和地方补贴的标准,统一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经费从共用经费中支付。7月11日领取工资储蓄卡。
2、工资发放方式实行分区管理:原农大校区所在单位的新进人员按原西农的工资管理模式操作(办理统发);原师大校区和51所地域单位的新进人员按原师大管理模式操作。
二、 校内津贴
1、实行“职务补贴”的人员,“职务补贴”实行统一标准: 助教300元/人〃月,讲师500元/人〃月,副教授800元/人〃月。
月所需经费从共用经费中支付;9月以后学校和学院各承担一半,其中由学校承担部分从共用经费中支付。
2、专业课的“课时费”由学院支付。
三、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一)住房公积金
原师大计提公式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活工资)×20%; 原农大计提公式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活工资)×15%。 从日起全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全部统一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活工资)×20%”计提(初步测算一年约需增加开支100万元)。所需费用从原渠道支付。
(二)住房补贴
新进人员均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所需经费从共用经费中支付。
三、医疗费补贴
(一)原师大由学校补贴到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主要是以下项目:
1、每人每年拨400元;
2、按重庆市年平均工资(8011)元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金额单位:元/人〃年):
(二)原农大由学校补贴到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主要是每人每年拨300元。
原两校教职工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及方式方法也不同。 (三)日(含日,以起薪之日
为准)以后来校的所有新进人员(含引进人才、调入人员和新进毕业生等)从来校之日起,医疗费管理执行原农大的管理模式,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执行原农大的现标准。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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