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工资怎么扣失职,公司能扣发他的工资吗

扣工资冲抵职工失误造成的损失,合法吗?
09:54:17来源: 正北方网-北方新报作者:责任编辑:丛龙慧
【案例】刘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当司机,今年准备换一份工作,于是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并领取没有领的工资,但是公司却扣发了刘某的工资,理由是其在工作期间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致使公司的送货车被剐蹭,需要用工资冲抵修车费。刘某认为,送货车被剐蹭是在工作时发生的,况且修车费已由保险公司支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一费用。那么,该公司扣发刘某的工资是否合理?
【分析】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从本案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修车费已经由保险公司支付了,也就是说,公司并没有发生实际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是否有权扣发刘某的工资,首先需要分析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对这一情形进行了约定。其次,扣发工资时,还要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否则,公司的做法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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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职,被扣四万多工资,公司能否这样做?
近日,浙江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员工在工作期间内失职,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承担部分工资。但这项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了。 事件回顾:
日,浙江和邢先生之间订立《聘任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邢先生任工程部经理,年薪为20万元,月工资 按年薪的70%分十二个月平均发放,余下30%年薪由美林公司根据相关制度及朱先生工作成效考核后予以发放。
不过,邢先生履职后,由于未以身作则、管理经验缺乏,导致其主管的工程质量问题频现。 邢先生工作十个月后,管理层觉得如果任由邢先生继续履职将会使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便与邢先生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邢先生也在离职表签了字,确认已如期发放基本工资124052元,剩余42614元在2012年年底支付。
但邢先生离职后,对其工作进行了考核,查明其主管的工程发现很多质量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决定对邢先生余下的工资不予发放,并告知了邢先生。 邢先生对公司的这一行为有意见,今年2月5日,他以拖欠工资为由,申请至仲裁。3月29日,海盐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劳动仲裁书,支持了邢先生的仲裁请求,裁决美林公司支付邢先生工资42614元。
认为邢先生在履职期间,管理松懈,给美林公司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现在邢先生非但不想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反而提出过分的要求,是站不住脚的。因此,美林公司以劳动争议为由将邢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不予承担邢先生工资42614元。
不过,令没想到的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美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无法拿出扣发工资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邢先生余下的42614元的年薪是经过了公司确认的,在其工资决算清单上已经盖有了财务专用章及签字。所以这是邢先生的工资组成部分,单位不能随意克扣。 而另外关键的一点,如果邢先生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张扣发工资也要有符合法律程序的单位规章制度,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根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扣发工资依据的薪酬制度已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或者已经明确告知被告邢先生。这样一来,美林公司所说的薪酬制度对于邢先生来说就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扣发余下年薪的理由。    小编提示:公司要有符合法律程序的“扣钱”制度,并且要证明在单位内公示过、不然一旦发生争议 公司很可能败诉。信息来源:9527人才网更多户籍政策 社保政策 职称评审 劳动法规 职场宝典 职场资讯 人力资源 招聘求职上9527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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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有符合法律程序的“扣钱”制度
并且要证明在单位内公示过
不然一旦发生争议 公司很可能败诉
近日,浙江海盐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员工在工作期间内失职,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承担部分工资。不过,这项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了。
案情回顾:
日,浙江美林公司与邢先生之间订立《聘任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邢先生任工程部经理,年薪为20万元,月工资
按年薪的70%分十二个月平均发放,余下30%年薪由美林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制度及朱先生工作成效考核后予以发放。
不过,邢先生履职后,由于未以身作则、管理经验缺乏,导致其主管的工程质量问题频现。
邢先生工作十个月后,美林公司管理层觉得如果任由邢先生继续履职将会使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便与邢先生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邢先生也在离职表签了字,确认已如期发放基本工资124052元,剩余42614元在2012年年底支付。
邢先生离职后,美林公司董事会对其工作业绩进行了考核,查明其主管的工程施工现场发现很多质量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决定对邢先生余下的工资不予发放,并告知了邢先生。
邢先生对公司的这一行为有意见,今年2月5日,他以美林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至海盐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3月29日,海盐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劳动仲裁书,支持了邢先生的仲裁请求,裁决美林公司支付邢先生工资42614元。
美林公司认为邢先生在履职期间,管理松懈,给美林公司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现在邢先生非但不想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反而提出过分的要求,是站不住脚的。因此,美林公司以劳动争议为由将邢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不予承担邢先生工资42614元。
不过,令美林公司没想到的是,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美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美林公司无法拿出扣发工资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邢先生余下的42614元的年薪是经过了公司确认的,在其工资决算清单上已经盖有了美林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所以这是邢先生的工资组成部分,单位不能随意克扣。
而另外关键的一点,如果邢先生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美林公司主张扣发工资也要有符合法律程序的单位规章制度,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美林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扣发工资依据的薪酬制度已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或者已经明确告知被告邢先生。这样一来,美林公司所说的薪酬制度对于邢先生来说就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扣发余下年薪的理由。来源:每日商报&&&&作者:记者 张玎 通讯员 彦明 绘图 陈骁&&&&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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