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个人存款要该不该实行实名制制

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
2000年12月29日星期五农历庚辰年
十二月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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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使用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其证件号码,以确定其对所开立帐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基本制度。&  实行存款实名制,在国际上已经相当普遍。欧洲早在20世纪初就实行了实名制度,美国从二三十年代开始实行。实名制在要求存款人使用真实姓名的同时,还将赋予每个人一个独一无二的号码,欧洲一些国家称之为社会信用号;美国称之为社会保障号。看起来只是简单的储蓄制度,然而实行起来却决非易事,很多国家推行实名制都用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时间。&  我国银行一直采用的存款记名制存在许多弊端,当储户丢失凭单或提前支取,如果采用的不是真实姓名,很容易造成存款人的损失,另外,由于同名同姓的情况很多,因而在一些涉及存单纠纷的诉讼中,司法机关无法辨别存单的归属。&  目前,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尚需要社会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身份证制度有待健全,全国银行之间联网仍需大量工作。从今年10月1日起到明年年底,将利用一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国人口的编号赋码工作,已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将升至18位;16岁以下的公民也将补发统一的公民编号。这将是建立个人社会信用系统的第一步。&&&&中央电视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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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邱伟1998年,东莞一储户熊某用假名在银行开户,实行实名制后又向银行提供假身份证。去年,银行以无法认定熊某身份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取款业务。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储户胜诉,银行应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万余元。近几年,由于银行新增了与公安部门联网核查身份功能,一些使用假名甚至以伪造身份证开户的账户纷纷暴露,类似纠纷时有发生。律师提醒,违规的假名账户风险大,一旦无法证明自己是账户的真正主人,将无法支取假名账户中的存款。新闻聚焦假名存款90万余元难取出1998年,存款并不需要身份证件,熊某就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某分理处以“江昌慧”的名义开立了存款账户。其后几年间,熊某向该账户累计存入90万余元。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熊某请人伪造了一张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提供给银行,并办理存款业务。去年3月,熊某想取钱时,银行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认定“江昌慧”的身份证为假身份证,遂以无法确定存款人身份为由,拒绝办理支取手续。无奈之余,熊某让公安局开具证明,证明显示公安局证实熊某曾办理姓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公安局已按规定收缴了身份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银行仍然以无法确认证明其真实性为由拒绝办理。银行方面表示,银行通过系统核查显示“江昌慧”的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对于熊某的身份识别工作,银行认为完全是按《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操作,并无过错。银行还称,如果熊某是存款账户的真实持有人,就应当按实名制规定,在日以后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使用实名进行登记,否则银行不敢贸然办理支取业务。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表示,综合调查结果,证实熊某是存款人的证据明显优于否定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熊某是账户的真实持有人。另外,法院认为熊某在日前的存款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他在这个日期前的存款行为是有效的。法院还认定熊某存款时并未主动提供身份资料,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此后的存款行为归于无效。同时,法院认为银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时没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资料,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在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银行应归还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后的存款无效,银行应返还其存款本金,合计存款本息90万余元。法院宣判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法律剖析假名账户首次存款须转实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它有利于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配合现金管理,防范洗钱等经济、金融犯罪。该规定自日起实施,自此之后,全国人民都开始以真实姓名存款了。此案中,熊某的储蓄行为,在时间上跨越了实名制规定的实施,那么同样是储蓄行为,在实名制规定实施之前和规定实施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明确规定,在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解释说,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原则是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新的立法发布实施后,一般不对发生在以前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之前的存款不施行实名制。因此在日前的假名存款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熊某在这个日期前的存款行为是有效的。但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明确规定实施后,存款人应当将虚名转为实名。因此,如在日后第一次存款的,应该办理虚名转实名的手续。不办理转名的话,虚名账户应尽快注销。而像熊某这样,既不办虚名转实名,又继续使用虚名账户,就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这是存款人的义务。熊某一案的法院判决也指出,熊某在日后存款时并未主动提供身份资料,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此后的存款行为归于无效,银行仅返还存款本金。熊某因此不能获得相应利息。合同无效后果应由双方承担不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对此案的处理结果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虽然熊某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合同,但如果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现在由熊某一人承担后果,并不妥当。尹富强指出,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号码。”《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银行有审查身份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这是对银行应履行的义务的要求。然而,在熊某存款时,银行没有实施审查行为,直到熊某取款时,才发现了问题,所以银行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产生的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尹富强认为,此案是由于未采取实名制存款导致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最后导致的损失是存款人的利息不能获得,从导致无效的原因来看,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应当按一定比例赔偿储户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法律提醒使用假名存钱法律风险大法律人士指出,此案暴露出的问题是,如果使用假名账户的存款人无法证明自己是账户的真正主人,将无法支取虚名账户中的存款。据了解,在实施存款实名制的最初几年,一些储户为了继续使用虚名的账户,或者以假名开户,不惜伪造身份证用于存取款。由于当时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与银行没有联网,银行对身份证只能形式审查,无法查验真伪。从2007年开始,银行新增了与公安部门的联网核查功能,银行工作人员可通过网上查验身份证真伪,一旦发现储户的身份证号码不存在,会拒绝为其办理业务。自此之后,储户与银行因假名存款而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北京曾发生过两起储户讨要假名账户存款的案例,一起储户胜诉,一起储户败诉。储户彭先生1998年前用假名开户存款,2010年取钱时却忘记了密码,被银行拒绝兑付。他因此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银行兑付他假名账户存折中的1000元存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先生虽然持有户名为“任杰”的活期储蓄存折,但无法提供存折密码,而且该存折的开户和存取款手续均不是彭先生本人办理,彭先生也无法提供代办人的信息,因此彭先生仅持有一个存折,并不足以证明是该存折的合法所有人。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彭先生的诉讼请求。储户王女士因为怕家里的钱被丈夫大手大脚挥霍掉,就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存了100万元存款。2008年,她想把这笔钱转存到儿子名下,结果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身份证是伪造的,王女士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提取100万元存款及利息。法院根据笔迹鉴定及王女士留存的业务凭证、储蓄存款凭证等证据,判决确认这100万元存款为王女士所有。但法院同时指出,王女士使用伪造身份证,以假名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扰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法院判定,因本次诉讼而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用由原告王女士全额承担。在储户熊某的案件中也存在同样的风险:如果公安机关不给熊某证明假身份证的事实,法院不可能判决银行为熊某取款。所以,使用假名或伪造身份证存款的风险很大,法律人士提醒市民引以为戒。
历史回顾存款:从记名制到实名制现在很多年轻人并不清楚,在实名制实施之前,去银行储蓄是个什么样子。其实在新中国成立后50年里,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也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银行即按折付款。不过,在存款记名制条件下,一旦发生存单遗失,存款人就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合法文件来证明存款的真实性。另外,由于同名同姓的情况很多,因而在一些涉及存单纠纷的诉讼中,司法机关无法辨别存单的归属。 相比之下,存款实名制记录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可以有效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欧洲早在20世纪初就实行了实名制度,美国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实行。实名制在要求存款人使用真实姓名的同时,还将赋予每个人一个独一无二的号码,欧洲一些国家称之为社会信用号;美国称之为社会保障号。看起来只是简单的储蓄制度,然而实行起来却决非易事,很多国家推行实名制都用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时间。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到现在,全国人民都已经习惯以真实姓名存款储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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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储户存款时未实行实名制 法院判银行付本息
来源:中国经济网
  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小名“明明”在银行存了8万元,当时尚未实行实名制存款。日前,韩先生取钱时,银行却称韩先生不能提供“明明”的身份证明拒绝支付。为此,韩先生起诉银行索要存款。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银行照正常程序支付本息。  化名存钱银行拒付  原告韩先生诉称,1999年1月,自己以儿子小名“明明”的名义在某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入8.7万余元,存期5年,年利率为4.5%,到期日为2004年1月,但到期后韩先生一直未支取。2013年12月,他到银行要求提取存款时却遭到银行拒绝。故此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该笔存款及相应利息。  被告某银行辩称,不同意韩先生的诉讼请求。银行的确有户名为“明明”的存款一笔,但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单笔取款5万元以上的业务,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韩先生无法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所以无法办理支取业务。韩先生应对该笔存款享有所有权负有举证责任,而银行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只能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相应存款的支取业务。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在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前,对于储户在办理存款时没有明确规定要填写真实姓名。  本案中依原告所述,在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银行也表示因为当时没有实名制的要求,因此未要求存款人出示身份证件。本案存单涉及的款项在存入时,存款人是否应当进行实名制存款,国家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现在韩先生持有合法存单原件,银行也认可除韩先生以外没有任何第三人向该行主张过存单权利。法院据此推定韩先生是本案所涉存单的持有人,其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有效,该存单所载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存款利息应属韩先生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向韩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宣判后,银行方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王F洁)
原标题:储户存款时未实行实名制 法院判银行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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